不同地区老年人类型研究--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_核心家庭论文

不同地区老年人居住家庭类型研究——以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老年人论文,人口普查论文,类型论文,家庭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7-0033-09

       在人口老龄化水平不断提升的中国当代,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它是认识老年人家庭关系和生存质量的视角之一。本文想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和城乡“二元”特征仍很明显的发展阶段,不同地区老年人所生活的家庭类型是具有一致性还是有差异?若有差异,其影响因素是什么?对此进行研究将有助于认识各地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偏好和特征,对不同类型家庭老年人可能面临的问题有所揭示,进而促使地方政府针对老年人制定有差别的公共服务政策,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存质量。

       一、基本说明

       当代绝大多数老年人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和养老载体,只有少部分人进入机构养老。老年人家庭类型研究主要考察他们与哪些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一般而言,老年人最有可能与配偶及子女共同居住,当然丧偶之后老年人也会选择独自一人生活。根据家庭定义,老年人与一个已婚子女同居共爨所组成的是直系家庭,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则为核心家庭。进一步看,老年人有配偶时夫妇二人生活为夫妇家庭,丧偶后独居或其他原因一人生活则为单人户。

       我们认为,不同地区老年人居住类型研究应以多数老年人所生活的家庭为研究对象。同时要抓住与老年人生命阶段关系密切的居住方式,如老年人的子女多已成年且婚配,他们自身或已丧偶。此外,高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降低,对子女照料依赖需求增大。这会使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呈现两种偏向,一是独居(包括夫妇二人独居和单人独居),一是与已婚子女同居。对此加以考察,更能揭示老年人家庭的功能状态和代际关系水平。

       不同地区老年人居住方式比较分析应有“城乡”视角。我们有这样一个认识,各地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的一致性较农村老年人高,理由是,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较大,这种制度在各地城市之间尽管存在着水平差异,并不是很大;农村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惯习的影响,这种惯习在区域之间则有差异。具体来说,各地城市老年人独居比例较高,农村老年人对子女赡养依赖较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较高。这一认识需要加以论证。

       就目前而言,借助于人口普查数据对老年人居住方式进行全国整体考察的研究相对较多,[1][2][3][4][5]对不同区域老年人居住方式的探讨也有一些,[6][7][8]但后者所依据的为小型调查数据,覆盖面较小,由此很难上升至区域层级认识,无法借此把握不同地区老年人的居住状态和特征。本文主要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为基础,分析不同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并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相结合,认识最近十年间不同地区老年人居住家庭类型的变动状况。

       我们将以中国大陆31个省、市(直辖市)、区(民族自治区)为省级单位或地区单位,考察它们之间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异同。并在省级单位基础上,探求其是否存在区域共性。如东北区域、西北区域、沿海区域或者东、中、西区域等。

       从家庭类型上讲,本文对老年人居住方式的考察分为两个层级,一是基本家庭类型,包括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单人户、残缺家庭和其他六类;①二是二级家庭类型,它是对基本家庭类型中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进一步细分,包括从核心家庭分出的夫妇家庭、过渡核心家庭,从直系家庭分出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二代直系家庭等。②

       二、各地城乡老年人基本家庭类型

       根据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老年人在残缺家庭等家庭类型中所占比例很低,故这里的基本家庭类型分析主要针对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和单人户。

       (一)城市

       2010年,各省级单位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以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三类家庭为主(见图1)。这三类家庭之和,多数省份超过98%;各地复合家庭比例则以低于1%为主,属个别现象,只有广东、广西和海南稍高一些,分别为2.47%、3.09%和3.88%。从这一角度看,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位户是我们考察老年人居住家庭类型的重点。

      

       图1 2010年各地城市老年人所生活的基本家庭构成

       注:以核心家庭构成比例为基础排序。

       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处于第一位的省级单位有17个(在31个省份中占54.84%),其中超过50%的省份有海南、重庆、广东、江西、广西、福建、河南、贵州、四川和陕西,以南方省份为主(海南最高,为71.32%)。而老年人在核心家庭生活比例居第一位的省份有14个,以北方省份居多;西藏、内蒙古和青海三地老年人核心家庭超过50%,辽宁和山东接近50%,北方省份为主。老年单人户超过10%的省份有23个,占比超过14%应属高比例省份,有浙江、西藏、吉林、内蒙古、甘肃、天津,以北方省份为主。

      

       图2 2010年各地农村老年人所生活的基本家庭构成

       注:以核心家庭构成比例为基础排序。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城市老年人所居家庭类型的小型化趋向凸显。表现在,2000年只有6个省份(西藏、内蒙古、宁夏、新疆、贵州和山东)老年核心家庭比例超过直系家庭(2010年达到14个);25个省份的直系家庭处于第一位(2010年降为17个);单人户超过10%的省份只有13个(2010年增至23个),超过14%的省份只有1个(内蒙古)。

       整体看,2010年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区域差异为,中南和西南省份城市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相对较高,特别是在华南沿海省份具有区域集中特征;东北、西北和东部沿海省份的核心家庭比例较高。总之,2010年全国多数地区城市老年人所生活的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具有一定并存表现,这是与2000年的重要区别。

       (二)农村

       2010年各地农村老年人也以在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三种类型家庭生活为主,多数省份三类家庭之和超过98%。复合家庭只有西藏和广东稍高,分别为3.2%和2.64%(见图2)。

       与城市不同之处在于,农村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居第一位的省份更为突出,有27个,占87.10%,其中占比超过50%的省份有20个。可见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处于主导地位。进一步看,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超过70%的省份有青海、甘肃和西藏,60%-69%的省份有云南、江西和陕西,高比例省份相对集中于西部地区。各地农村老年人在核心家庭占比处于第一位的省份只有上海、山东、内蒙古和浙江四地,多为东部沿海省份,但其比例均未超过50%,只有上海接近50%(49.83%)。农村老年单人户占比超过10%的省份有22个,高于城市;且超过15%的省份有浙江、重庆、山东、上海和福建5地,沿海地区占多数。老年单人户占较大比例,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居住现象。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各地农村老年人居住方式也有核心家庭和单人户这类小家庭增强的表现。当时直系家庭占第一位的优势很显著,只有上海一地为直系家庭占比低于核心家庭。并且,有28个省级单位直系家庭占比超过50%,进一步看,有16个省份老年直系家庭占比超过60%,其中甘肃、青海、云南和宁夏占比超过70%。单人户超过10%的省份则只有浙江、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和海南等8地,相对集中于沿海省份。可见,2010年,各地多数农村老年人尽管仍以居住在直系家庭占主导,但其比例降低,且老年单人户比例增加明显。

       综合以上,至2010年,各地城市老年人在基本家庭类型中的居住构成出现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并存的局面;多数地区农村老年人则仍以在直系家庭生活为主,但其比例也在下降。就区域看,中南和西南省份的城市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相对较高,东北、西北和东部沿海省份核心家庭比例较高;农村老年人居住方式有较强的区域集中特征:东部沿海省份核心家庭和单人户比例较高,中西部省份直系家庭处于高位者较多。

       三、各地老年人独居、与已婚子女同居比较

       前面的分析主要着眼于不同省级单位老年人在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这三种基本类型。我们认为,若将分析集中于老年人独居和与已婚子女同居上,更能揭示当代老年人的生存状态和居住特征。需要指出,这里的老年人独居包括夫妇家庭和单人户两种类型,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则是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二代直系家庭、过渡核心家庭和复合家庭之和(隔代直系家庭没有包括在内)。

       (一)各地城市老年人独居、与已婚子女同住构成比较

       2010年,城市老年人独居比例处于第一位的省份有18个,占58.06%,可见多数省份城市老年人单独生活成为具有主导意义的居住方式。其中独居老年人超过50%的省份有内蒙古、山东、浙江、山西、辽宁、天津、河北、吉林、安徽、西藏等10地,内蒙古最高为61.65%。整体看,北方省份城市老年人独居更突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居第一位的省份有13个,占41.94%。其中,与已婚子女同居超过50%的省份有海南、广东、重庆、广西、江西和福建,海南则超过70%。这些省份均属南方地区,特别是在南方沿海省份表现出区域集中性(见图3)。

      

       图3 2010年城市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和独居比较

       注:以与已婚子女同住和独居百分比之差为基础排序。

      

       图4 2010年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和独居比较

       注:以与已婚子女同住和独居百分比之差为基础排序。

       而在10年前(2000年),多数地区(22个省份)城市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超过独居者;城市老年人独居高于与已婚子女同住的省份有9个,分别是西藏、内蒙古、宁夏、山东、云南、山西、天津、浙江和新疆,西部省份居多。城市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在50%以上的省份有海南、广东、福建、广西、重庆、河南、湖北和吉林,南方沿海省份相对比较集中,这一特征在2010年仍然存在。两个时期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的最大变动是,多数省份由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最大变为独居比例最大。总体看,城市老年人高独居比例省份相对集中于北方地区,南方的海南、广东、重庆等地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相对较高。

       (二)各地农村老年人独居和与已婚子女同住构成比较

       与城市不同,2010年,多数省份(22个)的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共同居住比例居第一位,其中超过和接近60%的省份有5个:西藏、甘肃、青海、云南和陕西,均为西部省份;所占比例在50—59%的省份有江西、吉林、新疆、湖南、黑龙江、广东、海南和湖北,区域集中度不显著,中部省份相对较多。农村老年人独居比例处于第一位的省份有9个,其中占比超过50%的省份有上海、浙江、山东和重庆,东部沿海区域比较突出(见图4)。

       若与2000年相比,2010年各地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也有明显下降。当时只有上海、山东和浙江3个东部沿海省份老年人独居超过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绝大多数省份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最大,其中24个省份与已婚子女同住老年人比例超过50%,甘肃和青海则在70%以上,60—69%之间的省份有云南、宁夏、陕西和北京。整体看,2000年与已婚子女同住高比例省份集中于西部。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不足40%的省份只有山东一地。

       综合上述,2010年多数省份城市发生了老年人由与已婚子女同住为主变为独居占多数的转变;农村虽然老年人独居为主的省份增多,但与已婚子女同住占多数的局面在大部分省份保持着。城乡老年人这两种居住方式具有较强的区域差异,北方省份城市老年人独居比例相对较高,而南方省份老年人则与已婚子女同住相对较高;西部地区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居多数,东部沿海省份老年人独居则占较大比例。

       四、不同地区老年人居住家庭类型差异原因分析

       上面分析显示,尽管各地城乡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有趋同表现,如不同地区老年人中在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生活的比例之和多超过98%,但具体家庭的构成也存在省份之间的差异。特别是老年直系家庭在西部和东部省区农村之间具有高低之别,城市则在南方沿海地区和内地之间有不同;老年核心家庭北方省份高于南方省份。这些差异究竟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由于人口普查数据所能提供的分析指标有限,地区差异性原因考察受到限制。这里尝试从以下几方面作一探讨。

       (一)子女数量与老年人居住方式

       子女数量,特别是儿子数量与老年人居住方式有直接关系。已有基于北方区域的研究表明,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老年人因儿子婚后分家普遍,独居比例相对较高;独子老年人则更有可能与已婚儿子组成直系家庭。[9]而民国和近代之前一些地区又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家庭中,儿子分家时要留1子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的做法。这些惯习在当代是否仍有作用?若第一种做法具有普遍性,那么多子老年人中单独生活的比例会较大;若第二种情形依然存在,那么多子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将比较高。

       由于人口普查数据中没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存活子女数量信息,限制了我们的这一分析。在此笔者拟对不同地区城乡60—64岁组妇女存活子女信息与其居住方式的关系加以探讨,由此或许可对子女,特别是儿子构成与目前老年人居住方式关系的关系有所认识。当然,这是一种间接性研究,即不是直接基于65岁及以上妇女存活子女数量信息所作分析后得出的认识。

       1.城市。我们先对2010年各地城市60—64岁组妇女存活子女的数量构成作一统计。多数地区(19个省份)60—64岁组妇女至少有1个儿子的比例超过80%;上海、天津和北京三地不足70%,其中上海最低,为64.89%。这与特大城市该年龄组妇女生育率降低有关。2子及以上比例超过50%的省份只有宁夏和海南,多数地区低于30%(18个省份),上海、北京、黑龙江、天津和辽宁则低于20%,可见城市60—64岁组妇女有多子的比例不高。有1子比例超过50%的省份居多数(22个省份),其中陕西和黑龙江超过60%。无子有女比例超过30%的省份为上海和天津,北京接近30%,以直辖市或特大城市为主。无子女妇女较少,比例最高的省份为青海和海南,分别为8%和6.67%。

      

       图5 2010年各地城市60-64岁组有1子与2子及以上妇女核心家庭构成比较

       注:1.西藏样本太少,未作统计。2.以1子与2子及以上核心家庭百分比之差为基础排序。

      

       图6 2010年各地城市60-64岁组有1子与2子及以上妇女直系家庭构成比较

       注:1.西藏样本太少,未作统计。2.以1子与2子及以上直系家庭百分比之差为基础排序。

       那么,不同地区城市这些低龄老年组妇女的居住方式与子女数量有何种关系?在此主要对其所生活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分析(见图5、6)。

       就总体而言,各地城市60—64岁组1子和2子及以上两类妇女中的核心家庭构成有基本相似的构成。差异表现为,多数地区(20个省份)有2个及以上儿子的妇女在核心家庭生活比例高于1子,其中贵州、浙江、吉林和海南前者高于后者10个百分点以上。1子妇女中的核心家庭高于2子及以上超过10个百分点的省份为青海、广西、陕西和上海。它至少说明该年龄组城市多子妇女在核心家庭生活的可能性更高(见图5)。

       下面再看一下直系家庭。各地城市两种儿子类型的妇女在直系家庭居住构成相似。进一步看,21个省份有1子妇女中的直系家庭比例高于2子及以上妇女,其中海南、浙江、贵州、重庆、甘肃、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吉林10地两者相差超过10个百分点;9个2子及以上直系家庭高于1子的省份中,只有青海和云南相差超过10个百分点。这也表明,各地城市60—64岁组有2子及以上妇女独居比例更高(见图6)。

      

       图7 2010年各地农村60-64岁组有1子与2子及以上妇女核心家庭构成比较

       注:以1子与2子及以上核心家庭百分比之差为基础排序。

      

       图8 2010年各地农村60-64岁有1子与2子及以上妇女直系家庭构成比较

       注:以1子与2子及以上直系家庭百分比之差为基础排序。

       综合以上,多数省份城市60—64岁组有1子妇女在核心家庭居住比例低于有2子及以上者,而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则高于2子及以上者。基于各地城市的这项分析印证了我们以往的研究:有多个成年儿子的老年妇女独居可能性更高。

       2.农村。一般来说,相对于城市,较少迁移流动的农村居民对传统惯习的保留更多一些。那么,各地农村60-64岁组老年人存活子女数量差异对其居住方式是否仍有影响?

       我们首先看一下各地农村60—64岁组老年人子女的构成。根据“六普”长表数据,60—64岁组老年人中,有至少一个儿子的比例除上海以外,均超过80%;其中16个省份在90%以上,内蒙古最高,为96.26%,整体水平明显比城市高。有2个及以上儿子的妇女比例除上海、江苏、山东、辽宁和重庆外,均在40%以上;超过50%的省份有宁夏、广西、福建、云南、贵州、广东、江西、新疆、安徽、西藏、海南、山西、内蒙古,其中前4个省份超过60%。无子有女比例以上海最高,占24.29%。无子女比例青海和广西最高,分别为6%和5.60%。

       2010年,各地农村60—64岁组妇女中,2子及以上者在核心家庭生活比例高于1子的省份有21个,其中云南、河南、青海和浙江两者相差超过10个百分点。10个省份为1子妇女在核心家庭生活水平高于2子妇女,上海差异较大,超过20个百分点;其次为重庆、内蒙古、吉林,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它表明,目前多数农村有多子的60—64岁组妇女独居比例高于独子(见图7)。

       各地两类60—64岁组妇女在直系家庭中的构成为,有1子者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多超过2子,只有上海、重庆、海南、天津、吉林和内蒙古6地为2子直系家庭比例高于1子。至少就目前各地农村低龄老年人而言,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60—64岁组妇女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整体上低于1子。它说明这一年龄组有1个儿子的老年人更可能居住于直系家庭中(见图8)。

       从上可见,各地城乡60—64岁组有1子妇女在直系家庭居住比例高于2子及以上者,而核心家庭则以有2子及以上高于1子为主导。以往多子家庭留一子与父母同居的西部地区,这一习俗并没有延续下来。当然,这一分析基于低龄老年人,尚不能藉此推断高龄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不过,已有基于不同地区的小型调查也表明,多子老年人更有可能独立生活。

       (二)老龄化水平与家庭结构关系

       我们认为,不同地区老龄化水平对老年人所生活的家庭结构甚至整体家庭具有影响。在老年人独居偏好较强的地区,老龄化水平高则会使当地夫妇家庭、单人户构成增大;相反,若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倾向高,则会促使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增大。在此,我们对不同地区城乡老龄化总体水平与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家庭类型的关系作一比较分析。

       “六普”数据表明,各地城市老龄化水平与老年人生活的三类主要二级家庭之间的关系总的看并不密切。但个别省份显示出其与特定类型家庭有较强关系。2010年老龄化水平较高的辽宁、上海、天津、黑龙江、吉林,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多不足25%,而其单人户则多超过13%,表明当地较高的老龄化水平对老年人独居具有提升作用。广东、海南和福建这三个老龄水平低的南方沿海省份,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处于高水平,其中广东和海南分别为45.77%和54.26%。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地多代家庭比例高并非靠老龄化水平提升所推动,与不同代际成员同居偏好强有一定关系(见图9)。

       各地农村老龄化水平与主要二级家庭的关系相对较强,其中单人户受其影响最明显,具有随其升降而有高低变化的特征。即老龄化水平高的地区单人户比例高,反之亦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基本上随老龄化水平降低而升高,可以说各地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构成与老龄化水平具有较强的反比关系,如西部地区省份农村老龄化水平低,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则处于高位。老龄化比例较低的农村省份,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更高。这一表现与南方沿海地区城市相似。夫妇家庭与老龄化水平总体关系较弱,但夫妇家庭最低的四个省份西藏、青海、云南和甘肃,其老龄化水平均在9%以下的低水平(见图10)。

       总体看,相对于城市,各地农村老龄化水平与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单人户有较强的关系。基本表现为,老龄化水平高的地区单人户相对较高,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较低;低老龄化水平地区,老年人独居势头受到抑制,已有老年人在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生活比例相对较高。

       (三)婴幼儿构成与家庭结构关系

       我们认为,婴幼儿构成与老年人家庭结构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若老年人在婴幼儿看护中所起作用较大,那么婴幼儿比例高的地区,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相对较高;否则老年夫妇家庭比例则会增大。下面主要对各地城乡0—4岁婴幼儿比例与老年人所生活的主要家庭类型关系作一分析。

      

       图9 2010年城市老龄化与主要二级家庭类型的关系

       注:以老龄化水平数据为基础排序。

      

       图10 2010年农村老龄化与主要二级家庭类型的关系

       注:以老龄化水平数据为基础排序。

      

       图11 2010年各地城市婴幼儿构成与主要二级家庭构成

       注:以婴幼儿比例为基础排序。

      

       图12 2010年各地农村婴幼儿构成与主要二级家庭构成

       注:以婴幼儿比例为基础排序。

       2010年,各地城市婴幼儿比例与老年夫妇家庭和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构成的关系并不规则,但部分省份这一关系是明显的。海南、江西和广西这三个婴幼儿比例相对较高的省份,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处于较高水平,其中海南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最高(54.26%);婴幼儿水平最低的东北三省,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不足25%(见图11)。

       相对于城市,各地农村婴儿幼比例与老年夫妇家庭和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关系要强。西藏、江西、新疆、广西、河南这些高婴幼儿比地区,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多在40%以上(广西除外),夫妇家庭不足25%;低婴幼儿比地区如北京、上海、辽宁、浙江、黑龙江和内蒙古,其夫妇家庭多超过33%,黑龙江除外(见图12)。

       总之,城乡高婴幼儿比例地区老年人所生活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相对较高,低婴幼儿比例地区老年夫妇家庭较高。这表明,目前老年人在抚幼活动中的功能仍然保持着。

      

       图13 2010年各地城市老年人享受离退休金比例与居住方式关系

       注:以享受离退休金比例为基础排序。

      

       图14 2010年各地农村老年人由家庭成员供养比例与居住方式关系

       注:以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来源比例为基础排序。

       (四)老年人生活来源与家庭结构关系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老年人的生活费用来源虽有六种,但城市老年人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享受离退休金类型,其次为家庭成员供养;农村老年人主要为自己劳动和家庭成员供养。一般来说,享受离退休金的老年人自我赡养能力高,对子女的依赖较低,独居比例相对较高;而靠家庭成员供养者中则会形成较高比例的直系家庭。

       2010年,各地城市老年人享受离退休金比例与居住方式的关系并非很强,但在一些地区有所表现。如离退休金比例超过70%的地区,如上海、辽宁、天津、新疆、黑龙江和吉林,其直系家庭相对较低,多在40%以下(北京、宁夏例外);这些地区的核心家庭多超过45%。而离休金比例低的城市地区(不足60%),直系家庭多超过50%(浙江、山东和西藏例外),其核心家庭则多低于40%。这一表现在海南、福建、广东和广西四个沿海省份具有区域集中性(见图13)。

       农村老年人由家庭成员供养比例超过60%的省份中,其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多在55%以上,其中青海、甘肃、西藏的直系家庭超过70%,核心家庭则多低于35%。而靠家庭成员供应不足50%的上海和内蒙古,直系家庭分别只占33.33%和41.74%(见图14)。

       可见,城市老年人享受离退休金比例高的地区,老年核心家庭相对较高,直系家庭则比较低;农村靠家庭成员供养比例高的地区,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则较高,核心家庭则处于低位。

       综合以上,各地城乡老年人居住方式与子女构成、老龄化水平、婴幼儿水平和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有的关系紧密,有的则并无显著关系,有的只是在“两极”即在相关指标处于高位和低端的省份中表现出有较强关系。总的来看,南方沿海省份低老龄化水平、高婴幼儿比例、低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对当地城市多代家庭较高、独居比例相对较低具有影响作用,西部地区农村低老龄化水平、高婴幼儿比例和高家庭成员供养比例则对多代家庭具有提升作用。

       五、结语

       当代中国各地城乡绝大多数居家老年人以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为生存载体,这三类家庭内的成员关系和功能有别。从具体构成看,各地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既有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省份,也有直系家庭占多数的地区,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两类居住方式并存的局面。与2000年相比,2010年农村老年人在直系家庭占主导的省份尽管有所减少,但仍是多数地区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就区域看,中南和西南地区城市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相对较高,东北、西北和东部沿海省份老年人中的核心家庭比例较大;农村老年人居住方式有较强的区域集中特征,其中东部沿海省份老年人中的核心家庭和单人户比例较高,中西部省份直系家庭处于高位者较多。

       2010年多数省份城市老年人发生了由与已婚子女同住为主变为独居占多数的转变;虽然农村老年人独居为主的省份增多,但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最大的省份仍占主流。至2010年,城乡老年人的这两种居住方式具有较强的区域差异,北方省份城市老年人独居比例相对较高,而南方省份与已婚子女同住现象更突出一些;西部地区农村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居多数,东部沿海省份与已婚子女同住保持在较高水平。

       2010年,各地老年人居住方式与子女构成、老龄化水平、婴幼儿水平和老年人生活费用来源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多数地区城乡60—64岁组妇女中,有2子以上者在核心家庭生活的比例高于1子妇女,直系家庭则以1子妇女高于2子及以上为主流。这意味着2子及以上家庭至少留1子与老年父母生活的惯习在多数地区没有延续下来。各地农村老龄化水平与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单人户有较强的关系。基本表现为,老龄化水平高的地区单人户相对较高,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较低;低老龄化水平地区,老年人独居比例相对较低,在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生活比例相对较高。城乡高婴幼儿比例地区老年人所生活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相对较高,低婴幼儿比例地区老年夫妇家庭较高,表明老年亲代和青年子代在婴幼儿抚育上保持着合作关系。城市老年人享受离退休金比例高的地区,老年核心家庭相对较高,直系家庭则比较低;农村靠家庭成员供养的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比例则比较高,核心家庭则处于低位。就区域看,南方沿海省份低老龄化水平、高婴幼儿比例、低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是当地城市老年多代家庭较高、独居比例较低的主要影响因素,西部地区农村低老龄化水平、高婴幼儿比例和高家庭成员供养比例则对多代家庭具有提升作用。

       注释:

       ①“核心家庭”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亦属核心家庭;“直系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复合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残缺家庭”是指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

       ②“过渡核心家庭”为夫妇与初婚子女(媳婿不在户内)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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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老年人类型研究--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_核心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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