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一体化与制度变迁--兼论亚太经合组织的制度创新_经济一体化论文

经济一体化与制度变迁--兼论亚太经合组织的制度创新_经济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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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趋势,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欧洲和北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所取得的成就表明,这种国际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亚太地区,由于存在着众多特殊性,预示着传统模式无法适用,因此存在制度创新的要求。本文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推广到国际上所形成的国际制度论为依据,对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与变迁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APEC的制度创新。

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

把制度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一场革命。传统经济理论的三大基石是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新制度经济学家则认为制度是经济理论的第四块基石。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科思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制度是一系列正式约束或非正式约束组成的规则网络,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减少了由于专业化和分工发展所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了人类所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了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一种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将新制度经济学推广到国际市场,就形成了所谓的国际制度论。国际制度论以“混乱”(Anarchy)和国家“经济人”特征为演绎基础,把国际关系视为交易关系,提出国际关系正常发展需要有国际制度加以维护交易规则的观点。所谓“混乱”就是“无序”或者说不确定性是显性假设,而“经济人”特征是国际制度论所隐含的假设,即把国家行为界定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国际制度论还将国家视为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 Rationalism),并认为在国际层面上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从而影响国家决策行为,同时还认为存在着国家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

根据国际制度论,经济一体化被视为一个超国家市场的形成过程,因此,有什么样的市场就应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而不应受国家因素的约束,这样,超越国家的经济一体化也就要求一个超国家的制度安排。经济一体化制度安排的第一个重要例子是建立于19世纪的德意志关税同盟,对经济一体化进行系统性理论研究的首推瓦伊那,他的《关税同盟问题》一书实际上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关税同盟这种国家间的制度安排进行分析(注:Jacob Viner,The Customs Union Issue,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Lon-don:Stevens & Sons Limited,1950,p.4.)。国际制度的效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达成合约和合约保证。国际制度的确立反映国际关系各方的共识,有助于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局面下减少不确定性,使得行为者在追求信息方面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促成正常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顺利开展;合约保证是针对交往过程中的机会主义风险,通过国际制度的原则、规范和道德约束来保证交往的正常进行。

从本质而言,经济一体化是由群体行为取代个体行为的过程,一体化的进展就意味着职能与权限由个体向群体的过渡和集中。经济一体化制度安排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一体化程度的发展上,包括“浅度”一体化和“深度”一体化。“浅度”一体化主要通过商品和劳务贸易的自由流动表现出来,“深度”一体化则延伸到商品、劳务的生产和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增长。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三种形式的一体化组织,由于成员之间共同调节的主要是商品市场,以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壁垒,扩大内部市场,并借此加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内部市场的作用,因而属于“浅度”一体化的范畴。共同市场除允许商品自由流动之外,资本、劳务、人员均可不受阻碍地在成员间自由流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在区域内进行最优组合,大大加强了生产过程的一体化趋势;而经济与货币联盟则进一步要求实现不可逆转的固定汇率和统一成员货币,并通过共同机构对货币和财政等经济政策进行统一协调,直到最后建立超国家机构,在经济领域推行一致的经济政策,使各成员成为一体化区域的各个分区,形成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尽管完全的经济一体化不具有现实意义,但从理论上看,共同市场、经济与货币联盟等形式均是“深度”一体化。

一般认为,欧盟是目前世界上经济一体化制度安排最成功的事例,它能同时较好地兼顾西欧国家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发展。从《巴黎条约》到《罗马条约》,继而到《单一欧洲法令》和《马约》的签署及欧元的诞生,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走过了从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发展道路。虽然安全因素曾是促成西欧联合的初始动因,但真正推动其一体化进程逐步发展的还是经济因素。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最明显地表现为各国市场的独立和各主权国家政府所采取的不同的限制政策,如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造成国际市场的分割。在国际分工的背景下,经济活动要求超越狭隘的国内市场,但缺乏强制性的制度安排造成了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高交易成本。经过三次深化和三次扩大,欧洲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体化所包括的领域增加,成员国的数目也不断增多,已经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的自由流通和单一货币的使用,形成了生产要素在地区的重新配置。经济一体化制度安排在欧洲的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能够使得所有参与国的平均收益总体上不断得到提高,从而达到普遍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

制度并非一成不变,一种制度安排从均衡到非均衡,进而发生变革,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要素来看,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变化、外部发展的影响等,一方面会使原来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构成变为不是净效益最大的制度,因此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动因和需求;另一方面又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和范围,从而改变制度服务的有效供给。从内部因素来看,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都有其特殊的内在矛盾,矛盾的双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斗争,各种矛盾也不断发展变化和再生。经济一体化的传统模式在亚太地区不能适用,正是由于亚太地区国家和地区的差异性,导致各成员产生突破传统模式的要求。

APEC制度创新的动力

制度创新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它包括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制度创新是通过复杂规则、标准和实施的边际调整来实现的。制度和规则因市场失灵产生之后,通过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决定经济利益的分配,制度创新是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经济一体化的传统模式以封闭性和强约束性为基础,通过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寻找内外有别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制度安排不符合亚太地区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于是就产生了对新制度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是亚太地区所面临的内外条件所决定的。其一,亚太地区的大多数成员,在经济增长进程中普遍实行了加工贸易立国或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因此,在本地区形成一种面向全球的贸易和投资分布格局,这种地区分布格局表明本地区对外经济的依赖较深,本地区的经济增长也得益于区外的直接投资。各成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就决定它们不愿把自己约束于一个封闭集团,而着眼于全球多边主义,一方面保持地区市场向区外开放,另一方面由此获得进入区外市场的主动权。这样,本地区成员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发展区内贸易,又可以避免因对外的岐视政策而缩小区外经济活动空间将付出的代价。其二,APEC特殊的成员构成和内部结构所造成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利益的多样性,也不允许其实行封闭的政策。APEC成立之时就是由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构成,随着APEC的扩大,发展中成员迅速增加,各成员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同时,多数成员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自身经济发展,都自愿主动地采取适合本国或本地区特点的单方面的自由化措施,调整外贸和外资政策。这种单方面自由化措施,面向区内和区外,从而决定无法在本地区推行封闭的政策。其三,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GATT乌拉圭回合的圆满结束和WTO的成立,决定任何一个地区内部运行法则都必须与WTO的原则相协调,今后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自行其事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地区经济合作的新模式必须便利地区内的国际经济交往,而又不引起区外的贸易和投资转移。(注:Ippei Yamazawa and Akire Hirata (ed.),APEC:Cooperation From Diversity,Institute Devel-opment Economics,Tokyo,1996,p.116.)

传统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动机是为了经济自立自强而主动避开多边贸易自由化,而在亚太地区所推行的地区经济合作则是为了加入世界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从成本一收益角度来看,选择地区性谈判还是多边性谈判,都是为了能实现国家寻求合作利益的最大化。温弗雷德·伊瑟尔在《新地区主义》一文中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模型对此进行了分析。(注:Wilfred J Ethier,The New Regionalism,TheEconomic Journal,July 1998,p.1149-1161.)模型的前提是:贸易自由化能推动经济区域化;参加贸易谈判的国家越少,越容易达成协议;参加贸易谈判的国家越少,可能就越多的问题达成协议。伊瑟尔还假设,除地理位置不同,国与国之间没有差别,整个世界分为N个大陆,每个大陆包含n个国家,两个位于不同大陆的国家间的距离要大于同一大陆的两个国家间的距离;每个国家的政府都愿意同其他国家的政府就共同削减贸易壁垒进行谈判,且每个政府都受到一个谈判成本的约束,各国政府间将进行多轮贸易谈判,且每轮谈判每个政府的谈判成本的约束相同。

根据前提和假设,谈判成本c=I+γπ(1),其中I代表通过谈判能实现的自由化程度;π代表参加谈判的国家数目,若进行地区性谈判,则π=n-1,若进行多边谈判,则π=nN-1;γ是反映I和π对c的相对重要程度的参数。谈判的利益b=I+δπ(2),δ反映I和π对b的相对重要程度的参数,它是M[,P]/M[,NP]的减函数,其中MP为某一国与其所有谈判国间的总贸易量,M[,NP]为该国与所有非谈判国的总贸易量。随着贸易壁垒的降低,贸易创造的效应将会超过贸易转移的效应,贸易总量将会增加,M[,P]/M[,NP]是贸易壁垒t的减函数。那么,假定某一国家以往所参加的谈判均是多边谈判,而这次是地区性谈判时,设δ取值为δR,则δR是t的减函数。由(1)式和(2)式可推导出b=c-(γ-δ[,R])π(3),如果在谈判开始时有γ>δ[,R],在c固定的情况下,要使b尽可能大,π则要尽可能小,那么该国会坚持已选择的地区性谈判,而且随着谈判的进行,t下降,δ[,R]也下降,则该国会沿着地区性谈判的道路走下去。如果在谈判开始时有γ<δ[,R],则该国会放弃已选择的地区性谈判,转而开始多边谈判,随着谈判的进行,t下降,δ[,R]也随之下降,假如直到t=0时,仍有γ<δ[,R],则该国会选择一直进行多边谈判;但假如当t=0时,出现γ>δ[,R],则该国会在t=0之前的某一轮谈判就放弃多边谈判转而选择地区谈判。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各个地区都会先选择地区经济合作,而且伴随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更容易导致经济区域化,这似乎是个悖论,但却与当今现实相符合。

尽管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在通过谈判达成具有约束条约基础上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谈判方式更是在解决各种国际争端中广泛采用,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和地区经济一体化传统模式的决策方式。但GATT主持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和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都说明,通过谈判形成强约束性条约并不是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最佳形式,由于参与谈判的各方都互视为对手,甚至使各方始终处于一种紧张和对峙的状态,同时谈判将各方的注意力引向自身利益的得失取舍并为了各自的切身利益展开激烈争夺,耗费大量的精力,交易成本高昂,还易错过合作良机;更有甚者,谈判破裂是司空见惯的事,这样还会使经济合作劳而无果。谈判多凭借实力为后盾,即使谈判成功,其结果也会使经济合作的利益向大国或强国倾斜,而对小国、弱国不利。亚太地区国家和地区强弱差异悬殊,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一,民族和宗教多样,采用谈判方式很难在短时间达成一致,旷日持久的谈判还会拖延APEC发展的进展,亚太地区的特殊性决定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决策机制有创新的要求。

制度均衡和APEC的制度创新

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此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那么,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准备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之所以不满意,是因为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是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的制度需求大于实际的制度需求,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制度需求一般是指制度服务的接受者的需求,只要原有的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发生了制度接受者的非均衡,就产生了制度服务的需求或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服务的潜在供给,而不管这种潜在供给能否变成实际供给并使制度需求得以满足。亚太地区经济合作主体间利益的多样化以及经济合作过程中利益的冲突,就迫使各成员必须正视现实,探索崭新的经济合作模式,因而存在着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愿望。

与制度需求不同,制度供给一般是指制度决定者的供给,它是由制度决定者“生产”和提供。国家是国际制度的供给主体,APEC成员政府在与学术界、工商界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中,实行了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制度安排。

1.APEC合作原则的创新。90年代以来,欧共体扩大为欧盟,美加自由贸易区向南扩展到墨西哥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虽使这两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但这两个集团都是传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是带有对外歧视的封闭性地区主义,因而造成地区经济一体化集团内部的经济融合和福利增长高于区外。同时,其发展亦是沿着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与货币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这样一个渐进目标模式进行的,对内障碍逐步减少,内部经贸联系不断加强。尽管现在还不能轻易断言封闭性地区主义是有利于自由贸易还是走向贸易保护,但可以肯定,当国际经济条件恶化的时候,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都会导致竞争中相对地位的重大变化,非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对歧视待遇作出强烈反应,那么,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也就不可避免,自然会侵蚀全球多边贸易体制。

封闭性地区主义的发展模式被大多数国家或经济体在经济合作中采用。在世界经济发展比较顺利的情况下,非成员对其受到的差别待遇反应并不强烈,这种模式对贸易自由化的正面作用将占主导地位,但这种模式的隐患并未消除,其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矛盾将会由于国际经济条件的恶化而随时凸现。APEC从建立之始就摒弃这种模式,第一次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就指出:“每一个出席堪培拉会议的成员对于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一家认为APEC应朝着组成一个贸易集团的方向发展。”(注:宫占奎:《亚太经济发展报告1998》,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1992年正式提出开放性地区主义这一概念,以支持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1995年大阪会议上对开放地区性主义概念进一步给予了明确的阐述:“我们强调坚决反对建立一个与全球贸易背道而驰的内向的贸易集团,并且我们坚定地承诺开放的地区合作。我们重申让APEC为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起带头作用的决心。我们相信,扩大APEC成员对WTO的参与将会进一步促进地区合作。”(注: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司、国际贸易研究所编:《亚太市场准入手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年版,第725页。)同时将非歧视原则列入行动议程。(注:陈鲁直:《亚太经济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国际问题研究》1997年第3期,第22-23页。)这一方面是由于APEC成员的多样性和成员与外部经贸交往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则是越来越多的亚太国家对欧美推行歧视性地区经济一体化表示不满,因而主张不排他的非歧视性经济合作,即所谓的开放性地区主义,APEC的马尼拉会议和温哥华会议也多次重申“开放性”问题,由此可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尽管开放性地区主义的概念早已提出,但没有一个官方组织给其下过确切的定义,从一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是由美国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地区内的优惠安排应该符合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要求,但又只承诺对内削减壁垒时不提高现存的对外壁垒,并规定地区内的贸易自由化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即将GATT/WTO第24条所允许的例外明确规定为开放性地区主义。这实际上是美国在亚太推行北美自由贸易区方式的一个借口,其真实意图是用强迫手段迫使东亚各国和地区开放市场。东亚发展中国家则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开放性地区主义应该在地区内逐步消除壁垒的同时,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地降低对非成员的壁垒。在1995年APEC大阪会议上,尽管美国并非心甘情愿,但仍然作出妥协,从而使不歧视他人的开放性地区主义得以确认。

2.APEC决策机制的创新。APEC不开谈判之风,不搞强约束条约,而是通过高官会议、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逐级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和协商一致是指在承认本地区多样性的前提下,成员间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富国或穷国,在开展经济合作和进行一体化制度安排的讨论和协商中,是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履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所承受的压力、付出的代价和得益是不相同的,因而需要相互理解,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妥协、谅解和一致。协商为地区内经济合作和各成员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发表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发展中成员可以自由地阐述自己的主张,同时在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考虑发达成员的意见;发达成员也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考虑发展中成员的要求。协商还意味着各方以多重利益兼顾的立场,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国家和地区利益与地区经济合作组织共同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协商以合作为前提,以谅解为基础,所以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挫折,协商不成关系也不会破裂,协商成功,其结果将能较好地平衡各成员的利益关系。因为前提是合作和利益共享,所以协商一致也不会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等同于一票否决。

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关于地区经济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和合作内容的共识,不是条约,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也是集体意志,各成员的单方面决策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框架内作出。因此,协商一致和政治承诺是一种共同决策,加上各成员的单方面决策,构成了APEC特有的决策机制。这种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决策机制是APEC重大的制度创新。

3.APEC运行机制的创新。为了适应APEC的发展,经过多年的摸索,APEC已经建立起一套不同于其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新的运行机制。第一,APEC把设定目标作为推动力。APEC确定的目标:2020年实现整个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目标的具体内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经济技术合作。更重要的是,为实现这个目标,APEC制定了行动议程,并通过单边行动和集体行动来落实议程。目标就成了推动APEC不断前进的动力机制。第二,有一套制度化的议事机制。在议程组织上,APEC靠成员主动来承诺担任主持,主持成员负责计划、推动和承办当年召开的各种会议。这种议事结构和会议方式能够给APEC成员政府官员和首脑就地区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和形成共识提供必要的机会,也是亚太地区各经济体在发展水平和利益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开展合作的一种独特方式,任何议程一旦达成共识,形成议程和进行承诺,就有了“隐形压力”,必须完成。(注:张蕴岭:《走出危机的阴影——亚太经合组织面临的挑战》,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第三,APEC发展起了一套功能性结构安排,构成这套机制的除秘书处外,还有各委员会和工作组,负有一定的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组织职能,尽管目前还不是真正的地区组织。

虽然APEC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安排,由于其在金融危机发生时的表现,增加了人们对APEC发展前景的担心,致使危机后的吉隆坡会议和奥克兰会议处于阴影之中。应该注意到,在APEC面临金融危机时,“有形”议程滞缓,没有对危机采取直接的有力措施,但是领导人的宣言和决心对于增强各成员克服危机的信心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各成员经济较快地走出危机,步入重新发展的轨道。APEC毕竟只成立了十多年,制度安排方面不可避免存在不少不足之处,而这些也正有待于通过创新来弥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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