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择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_税收优惠论文

完善择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_税收优惠论文

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优惠政策论文,自主择业论文,军转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这一政策的完善,对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第二次就业、拓宽自主择业之路、顺利推进新型军转安置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

为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第二次就业,增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吸引力,我国政府制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录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录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单位,国家视情况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其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积极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2.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于自主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国家视情况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其自主创业。《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进一步规定:“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无论是从事个体经营,还是创办私营企业,都拥有创业税收优惠。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关怀,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顺利实现第二次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自该政策出台以后,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使不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依靠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顺利实现了第二次就业。

但是,还应该看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还不甚科学、合理:一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筹考虑。在设计这一政策时,没有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联系起来考虑,致使这一政策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孤立分割,使得即使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人数达到总人数60%的企业,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该规定只适用于新创办企业,不适用已创办企业,这对已创办企业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根据社会公平原则,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推进新型军转安置制度建立而承担同等改革成本的单位,应该享受同等税收优惠。三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太高。“60%(含60%)以上”这个标准过于“苛刻”①,将许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应该得到鼓励的企业排除在了优惠的门外,削弱了新创办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积极性。四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价格缺乏弹性。税收优惠价格通通是“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缺少区分度和层次性,不利于激励企业吸纳尽可能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

由于录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明显缺陷,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仍然不甚理想。据笔者2005年下半年对湖南长沙等地的调查,自2001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批准的符合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非常少见,也就是说,受惠于录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并不多,更加明确地说,就是现有的录用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整个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也不高,并且转业时和调查时的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认为说不清、不太合理、很不合理的比例从37.5%上升到了57.6%,上升了20.1个百分点(参见表1)。

表1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

转业时的看法现在(调查时)的看法

频数 有效百分比频数 有效百分比

非常合理

13 7.810 6.1

比较合理

78 46.451 30.9

说不清21 12.521 12.7

不太合理

22 13.148 29.1

很不合理

20 11.926 15.8

不知道14 8.3 9

5.4

合 计

168100.0

165 100.0

未回答12 15

资料来源:2005年下半年笔者对长沙等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调查分析数据。

因此,为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增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吸引力,拓宽自主择业之路,顺利推进新型军转安置制度的建立,必须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

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要完善录用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录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种种缺陷,完善这一政策的思路有两种:

1.最优思路

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佳思路是:改变“按照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一定比例的标准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对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单位,借鉴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关于录用税收优惠的成功经验,按照×××元/每年每人的定额标准给予税收优惠。

我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方法经历了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2005年底前,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按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一定比例的标准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由于按比例优惠的方法存在较大缺陷,所以,2006年开始改为按照4000元/每年每人的标准给予税收优惠。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巴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1]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反映我国对税收优惠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对象上存在着差异性,但在优惠方法上存在共同性。因此,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全可以借鉴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经验,按照×××元/每年每人的定额标准给予税收优惠。总的想法是:(1)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应该扩展到已创办企业。(2)税收优惠价格不能高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应该具有弹性,可上下浮动。至于优惠价格具体为多少、适用于哪些行业,应根据国家的财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存在的资本缺陷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情况,在进行充分调查和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按照×××元/每年每人的定额标准给予税收优惠,既简单易行,又可以确保每一个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作出过贡献的企业公平地享受税收优惠,增强广大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积极性。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思路。

2.次优思路

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另一种思路是: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补,即仍然按照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一定比例的标准给予税收优惠,但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标准和价格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设想是:

第一,打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分割现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对象方面必须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下岗失业人员合并起来考虑,将现有规定中的“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为“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下岗失业人员”。这一调整既体现了社会问题“统筹解决”的原则,又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第二,适当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我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新创办的企业,而且适用于已经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2]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作出的新规定也同样将老企业纳入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我国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应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不能仅限于新创办企业,也应该适用于已创办企业。这样的调整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由政策目的决定的。我国制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激励企业单位自觉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拓宽自主择业之路。为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应该尽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由社会公平原则决定的。对于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组织,它们都为军转安置制度的改革承担了一定成本,作出了贡献,理应得到公平的奖励。

第三,适当调整税收优惠的具体标准。美国心理学家佛隆(Victor H.Vroom)提出的期望理论认为:某一活动对某人的激发力量取决于他所能得到结果的全部预期价值乘以他认为达成该结果的期望概率[3](P207)。只有目标效价(全部预期价值)、期望概率(实现全部预期价值的可能性)适当,才能形成激励,如果期望概率过低或者说全部预期价值实现的可能性很小,就难以产生激励。佛隆的期望理论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因此,为激励企业单位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必须将“60%”这个“苛刻”标准予以调整。该标准的调整应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最低标准,稍微予以提高,比如将最低优惠标准确定为35%或者40%。

第四,调整税收优惠价格。改变税收优惠价格为固定价格的做法,按照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不同比例,分配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如3年内免征10%~100%等不同比例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注释:

①见胡磊相关论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济补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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