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依法行使解聘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建立健全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进能出、富有活力的教师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的推行,事关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因此应搞得扎扎实实,不流于形式。
从实际情况看,教职工聘用制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教师解聘权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应予以认真反思。
一、谁有权行使教师解聘权
某小学为调动教师积极性,实行聘用制。其具体做法是:先根据年度考核确定每个教师的分数。然后校长聘用分管副校长,再由分管副校长聘用学校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最后由各部门和各级部主任聘用各科任教师。剩下的下岗或者待岗。在一年的聘用中,某级部主任觉得教师张某教学成绩很好,便找她谈话,想继续聘用她并让她担任班主任。张某明确表态,只上课不做班主任。该级部主任很恼火,认为张某不识抬举,不愿当班主任,说明师德不好,不能聘用。结果可想而知,张某落聘了。
2002年7月3日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聘用意见》)中指出,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根据《聘用意见》,学校聘用教师应遵循上述聘用程序,成立由校长、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教师聘用组织(如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师的聘用工作,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如果以“校长负责制”为借口,把教师聘用权完全归属于校长,则易导致权力膨胀,滋生一些侵犯教师权益的新的腐败。而如果将聘用制简单化,搞所谓权力下放和什么民主,像现在流行的校长聘分管副校长,副校长聘级部主任,级部主任聘教师或者教师民主选举之类的等等,这种层级聘用制很容易造成感情组合、关系组合,在体制上很难避免个人好恶与关系远近用人,“竞聘上岗,优化组合”成了安排亲朋好友的幌子,很难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真正的良好的教师聘用制度。案例中某小学这种上级聘下级、一级聘一级的层级聘用模式,突出反映了当前一些学校在推行聘用制中流于形式,将聘用制简单化。聘用权力的“下放”,极大地增加了教师解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个人好恶很容易起作用,与国家进行教师人事改革、推行聘用制的目的和精神是相悖的。
因此,教师聘用权不能属于某一单一主体,由领导个人或职能部门内定,而应是多主体参与、学校负责人集体决定。这样才能避免聘用教师的感情化和决策的个人化,有效地遏制腐败,真正使聘用制能够有效地激活教师队伍,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解聘教师应遵循什么条件和程序
教师赵某所在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在改革中引入了企业管理中的“末位淘汰制”。“末位”,多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评判标准。赵某所任教的年级共6个班,她所教的数学课在期未考试中的成绩在本校中倒数第一,但与倒数第二名的平均分仅差0.3分。学校以赵某教学成绩排在“末位”为由,拒绝继续聘用她。
2001年教师刘某与某学校签订了为期6年的聘用合同。2002年刘某因怀孕向学校口头请了产假,此后补办了书面请假手续。刘某产假期满后,要求回学校上课,但学校一直未安排其上课。
某校教师高某因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学校的乱收费问题,引起校方不满,被解聘。
还有的学校强令教师为交不足学费而打欠条的家长担保,否则即以解聘相威胁。
类似上述案例中教师解聘权行使的随意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具有解聘教师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对所聘教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地解聘,学校解聘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人事部《聘用意见》,学校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如下。
1.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根据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学校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
根据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教师:(1)受聘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
根据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教师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教师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在解聘教师之前,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解聘前的书面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应被解聘教师要求组织听证,确保其陈述权和申辩权。目前,在教师聘用中一些学校未采用通知和听证制度,从而导致教师未经提前通知和申辩就被解聘的事情的发生。因此应尽快建立并完善通知和听证制度,给予拟被解聘的教师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从而更好地保证解聘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说服力,保障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被解聘教师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教师同意解除的;(2)受聘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教师在该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