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

论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

周庆生[1]2003年在《论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检警关系成为学术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检警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检警关系是刑事构造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构建检警关系,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不仅能够有助于理顺侦查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长期以来,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法律对检警之间侦查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的规定很不完善,诉讼效率低下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这种检警相分离的模式无法适应改革后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基于以上原因,对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批判和重构成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笔者在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及其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考察国外的检警关系模式,认为在我国应该实施检警一体化的改革方案。即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此种检警关系模式立足于检察官、警察的专业本质,着眼于刑事侦查的任务,调整了检警之间的角色关系,使公安机关能更好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可行性。

王普聪[2]2017年在《侦查阶段检警职权配置的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警关系是指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行使各自职权的相互关系。检警关系的职权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被确立,并且在2016年10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1这对我国构建合理的检警职权配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本文以笔者实际工作中的案件为蓝本,分析我国检警职权配置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立足我国的国情,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构建新型检警关系,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对我国的检、警在侦查阶段的职权配置进行思考和改革,论证了检察指导侦查的可行性,并对检察指导侦查模式存在问题提出几点改革优化方案,努力适应当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求。

王建勋[3]2017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历经1996年和2012年修改,趋于不断完善。然而,应当看到,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未能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诸多要求,已经遇到了瓶颈。正是这个瓶颈,不仅使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难以推进,而且,刑事诉讼法已有的一些修改完善,也难以产生应有的积极效果。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将对公检法叁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司法机关应当在思想观念、规范意识、行为模式等方面,主动适应、积极作为,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受长期的以侦查为中心和卷宗主义的影响很严重,庭审流于形式化也很普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叁机关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审判,既分工明确又合作统一,共同目标是保证案件质量,杜绝冤家错案。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中,侦查居于中心地位,对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起关键性作用,相比较而言审判环节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作用就弱的多,甚至仅仅是“盖章”的作用,起诉和审判往往是侦查的确认和背书。我国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全世界而言都是极大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着90%以上的侦查权,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第 .一道程序,其侦查权受到制约较少,有时权力的行使会无所顾忌,虽然这些年有所改变,但还是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决定了公检法固定的流水作业模式,要想使刑事司法公正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仍需很长的时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进一步摆正了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对今后司法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基于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再次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改革应当注意的关键环节,提出建构新型的侦诉、诉审、审侦关系,以便对推动当前诉讼制度改革有所帮助。本文除去引言、结语,正文包括叁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以一审为庭审程序的中心叁个方面的含义来展开阐述的。第二部分深入分析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侦查失控、制约失灵、控辩失衡叁个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首先要正确理解公、检、法叁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职权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实现从“各管一段”向“司法的有效控制”转变,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确立和突出审判中心模式。其次要真正落实疑罪从无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证人出庭等相关制度,克服庭审形式化,实现庭审实质化。最后要重新调整叁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一是建构新型诉侦关系,二是建构新型诉审关系,叁是建构新型侦审关系,特别是在侦审关系中可以考虑引入司法审查以及法官预断排除等制度。

参考文献:

[1]. 论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D]. 周庆生. 安徽大学. 2003

[2]. 侦查阶段检警职权配置的改革研究[D]. 王普聪. 内蒙古大学. 2017

[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问题研究[D]. 王建勋. 华中师范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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