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政治对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民族论文,国家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D6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4-0007-07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政治层面的渐次推进和二者的整体互动,国际政治开始向全球政治① 嬗变。全球政治实质上是全球化在政治层面对国际政治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虽然人们通常把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看作全球化运动的开始,但考虑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结果,应该说直至20世纪90年代人类才真正步入全球化时代。在全球政治的冲击和影响下,民族国家主权失去了往日的绝对性,国界也不再清晰可见。但是,民族国家在政治发展、尤其是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仍然发挥着主体作用。正确认识全球政治对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影响,有利于学术界对民主政治问题的深入思考,也有利于中国政府制定正确的政策和策略,从而主动地掌控和利用全球政治的影响,促进政治发展,维护政治稳定,实现政治安全。
全球政治的含义和主要特征
全球政治是一种与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政治截然不同的政治形式,它使政治关系在空间上获得扩展、在时间上获得延伸,使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跨越现代民族国家的界限而向全球弥散。正如赫尔德所言:“‘全球政治’作为一个术语,非常形象地描绘了政治关系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扩展与延伸,以及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跨越现代民族国家的界限、无处不在的这样一种现象。”[1] 69全球政治作为对传统国际政治的发展,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但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五点:
1.政治主体的多元性。国际政治(即国家之间的政治)仅以国家为主体,但“全球政治舞台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多头政治的‘混合主体体系’”[1] 69。在这一体系中,政治活动的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国际机构(如联合国)、区域性政治组织(如巴解组织)、政府间组织(如北约)、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工会联盟ICTN)、跨国压力集团和多国公司等。这些非国家主体就关涉全人类共同利益或相关利益的重大问题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共谋发展。
2.政治问题的广延性。国际政治问题通常局限在领土、战争等安全和军事问题上,但全球政治除此之外,还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问题,诸如南北经济差距、粮食缺乏、能源危机,人口爆炸、难民与失业、走私与贩毒、传染病、非法移民、国际人权与民族主义、国际恐怖活动,生态失衡、环境污染、宇宙开发与海洋利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分歧的跨国界、跨区界的普遍问题,而且只能靠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3.政治权力的分散性。国际政治权力建立在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与管理之中,集中在主权国家之手;但全球政治权力来自全球治理② 机制,分布在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等各个领域之内,掌控在多元政治主体手中。全球治理是一种多层次的治理,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国家中心治理、有限领域治理、网络治理,但其中最具有效性的治理模式是多元多层合作治理模式[2]。多层治理的合法形式使政治权力从民族国家向上、向下和平行分散,而政治动员、监督、决策和跨国管制活动组成的网络的急剧发展又极大地扩展了政治活动和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
4.政治规制的合法性。全球政治规制是调节国际政治关系和维护世界政治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它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价值依归,倡导法治、政治责任、社会正义、人民自决等全球公民道德准则,因而和传统政治中的规则相比得到全世界的广泛认同,并被赋予国际法文件的形式,如所有跨国性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协议、公约等。所以这里的“合法性”既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忠诚度要求,又有法学意义上的制度化、法律化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向政治层面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全球政治规制被“硬化”——合法化。
5.政治过程的妥协性。传统政治的运作过程与国家主权的绝对意志和强制力相伴随,全球政治则是跨国决策活动以及国际协调和合作过程。跨国界、跨边界政治问题的存在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困难的增加,使各国命运与前途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了共同的目标,各政治主体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和协商交流信息、增进理解、达成妥协、形成共识,从而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正如赫尔德所言:“要避免生态危机,管理当代全球化进程导致的广泛的社会、经济以及政治错位,需要合作精神,其基础是协商、透明以及负责的原则。”[1] 617
在全球政治的巨大冲击下,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有了新的变化。现代民族国家是“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3],其合法性根据是民族公意,其本质属性是主权。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和对外的独立权(自主和平等权)。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是不受分割和限制的。主权的独立、平等和民族自决曾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一项基本准则。③ 然而,全球政治的多元主体、广延的问题阈、分散的权力和权威、全球通行的法律规制以及平等对话的运作机制限制了国家权力的发挥,使国家主权不再具有绝对性,国界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国家地位和职能的下降已经不可避免。尽管如此,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在加强主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方面,民族国家为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国际上坚持主权平等,在国内反对国家分裂;民族国家为取得最大化的国家利益,自主限制和让渡主权。不言而喻,全球政治对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影响是深刻而强烈的。它已经成为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实践的时代背景和重要参照系。
全球政治对各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影响
现代政治发展的核心内容就是政治民主化。政治民主化即政治从专制集权向民主过渡,建立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民主的过程。民主政治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能够确保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得以实现,并能有效地防止专制和独裁政治的政治形式。其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直接民主制或参与民主制(民主制的原型);再一种是自由主义民主制或代议民主制;第三种是以一党领导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制[4]。其中,代议制民主模式在20世纪中后期才相对稳固地在西方确立(如1971年美国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普选权),并在20世纪最后20年间,随着强权政府从拉丁美洲到东欧、从苏联到中东和亚洲的大面积“塌方”,在全球各个地区和各种文化中得到广泛传播。事实上,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并在90年代达到高潮以来,民主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强大洪流。1989年,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国家利益》杂志上发表《历史的终结?》一文,认为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了“历史的终结”。但是全球民主化进程并没有完结,因为民主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一些实行民主制的国家还存在许多不民主的现象。在东方一些专制传统悠久的国度里,官僚主义、腐败和权力异化现象还很严重,民主监督机制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而且其本身也有待完善;在西方,即便是民主自由传统悠久的英、美等国,也存在政治民主意识降低的现象。可以说,东西方民主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民主弱化现象,而正是全球政治赋予了民主政治以崭新的内容和形式,进而推进了各国的民主化进程。
(一)全球政治促使政治价值普适化
近代民主发端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基本完成于1783年制定颁行的美国宪法(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是在二战胜利时,世界上只有英、美两国以及英国统治下的自治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几个民主国家。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民主国家的阵营越来越扩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很多,但经济全球化向政治层面的推进从而形成全球政治,是一个基本动因。
经济全球化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世界化,即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二战后各发展中国家发展市场经济也有几十年了。“冷战结束后,中欧、东欧、苏联后继者等二三十个前社会主义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六十多个发展中国家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改革或革新战略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实行了对外开放战略;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了进一步释放市场力量的政策方针。”[5]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化浪潮席卷全球,市场经济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共同的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就是共同规则下的自由竞争和自由发展。它是“与自由的、民主的、人权的开明政治相对应的。这种人权的、自由的、公正的、透明的政治从价值取向上可以划归为民主政治的范畴,或者说它是政治民主化的内涵标定。”[6] 即是说,市场经济使全球政治成为可能,从而使民主政治为众多民族国家所选择,成为它们在政治领域的价值追求。此外,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民主政治的思想理论启蒙,也是各民族国家确立民主政治、推进民主化进程的原因之一。
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培根以一身开民主与科学两大价值系统。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约翰·洛克反对专制、提倡法治与分权,对引发法国大革命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对主张自由社会的德国大思想家康德都有影响。美国的杰斐逊首先将“天赋人权”写进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1941年8月,英、美两个近代宪政思想发源国的政府首脑罗斯福与丘吉尔联合发表《大西洋宪章》。在这一宣言中,他们高举“四大自由”旗帜——出版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为人类指明了争取民主、争取自由的方向。在二战后的五十多年里,联合国已经制定了《联合国宪章》(1945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1984年)、《发展权利宣言》(1986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年)等七十余个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和议定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洲国家组织发表《民主宪章》,要求各国一致反对、谴责和制裁各种形式的军事政变,维护民主法制。2000年6月27日,107个国家(没有朝鲜、越南、古巴等国)的代表在波兰集会并发表《华沙宣言》,表示“承认被普遍接受的民主的价值”。其中有些国家的“民主”未必就符合世界公认的民主准则,但是这至少表达了它们走向民主社会的意向。随着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及传媒的网络化,由西方资产阶级首倡的、更多体现着某种普适性的民主政治价值规范和政治评价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接受和认同。
(二)全球政治促使政治模式多样化
各民族国家并不是一味地把西方价值引入本国的文化中,或是把西方的政治准则强加到自己的传统上,而是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出发,重新诠释自己的政治理念,建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政治模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形式个性化;二是政治方式多样化。
1.政治形式个性化
政治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结构形式两方面内容,二者都表现出了个性化的特点。(1)政权组织形式个性化。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政体。在现代民族国家政治理性化演进历程中,许多民族都深受其他民族政治过程的影响,赞赏和接受一些共同的政治原则,但都在对专制政治的否定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阶级意识等因素,采用不同的组织机构、制度设置和活动方式,逐步建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同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其选择的政体不一定相同。君主立宪制存在于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相妥协的国家。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二元君主制,如一战前的德意志帝国,当代的摩洛哥、尼泊尔、约旦等;另一种是议会君主制,如当代的英国、日本、西班牙等。而民主共和制则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政体形式。它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议会共和制,如当代的意大利、奥地利、印度等国;另一种是总统共和制,美国是这种政体的典型。此外,还有委员制政体,如瑞士。即便是采用民主共和政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各国的历史和国情不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有各不相同的具体形式,比较典型的如巴黎公社、苏维埃和人民代表大会等政权形式[7] 249-251。(2)政治结构形式个性化。政治结构形式是就国家的整体与局部之间的构成方式而言的。通常情况下,由于历史传统、民族构成、宗教习俗、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差异,有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两种形式。单一制国家,如中国、日本、法国等。复合制国家因联合程度不同,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之分。联邦制国家即联盟国家,如美国、德国。邦联制国家即国家联盟,如欧共体[7] 253-256。全球政治的不断扩大及其程度的日益加深又逐步强化了各民族、各国家的自主权意识,以致一些国家由于民族分裂主义抬头而分裂为若干小国,一些国家、地区为维护共同利益并抗衡外来霸权主义及其他侵害而组成联盟,如东盟、非盟。
2.政治方式多样化
政治方式包括政治控制方式、政治运作方式和政治参与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甚至在同一社会制度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上述三个方面在共同的民主政治价值取向下都可能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从而使政治方式实现多样化的存在。(1)政治控制方式不同。政治控制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总概括。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不同的政治控制方式。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有些国家实行以代议制为主要标志的民主制度,尤其是议会权力大大超出行政权和司法权。政府执行“消极国家”和“最低限度国家”职能以及自由放任的政策,基本上不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19世纪70年代以后),各主要国家采取法西斯国家④ 和福利国家⑤ 等具体形态,逐步弱化议会权力、加强行政权力,同时政府执行积极的国家职能,强力干预和调节社会矛盾。20世纪30年代后期到二战后期的德国、意大利和日本是法西斯国家的典型代表。二战后,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发展为福利国家。但以1979年上台的英国撒切尔政府和1981年上台的美国里根政府为标志,西方国家由“福利国家”政策逐步向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转变。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又选择了“第三条道路”——将自由市场竞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社会主义从二战以后才越出一国(苏联)范围,先后出现在欧、亚、美洲等国。社会主义国家以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为特征,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逐步向适度分权和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中,南斯拉夫是率先突破苏联模式的改革先驱;中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从人治向法治过渡。(2)政治运作方式不同。政治运行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机制,它要求政治权力规范化、政治过程程序化、政治行为法律化和政治责任明晰化。然而,由于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等原因,各个民族国家的法治模式不尽相同。英国与美国、英国与德国、法国与德国的法治模式就有差异。从其法治原则表述与内涵、权力分立原则与制度、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方式等三个方面,可见一斑[8]。法治模式差异性导致各国的政治领导、决策、组织、协调、沟通、监督等方式也千差万别。(3)政治参与方式不同。政治参与是以普选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的行使过程,它包括政治投票、选举、结社(政党、社团活动)和表达(如集会、请愿、言论)等主要途径。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民的社会地位、政治心理、社会机会不同,以及选举、政党、监督等政治机制不同,政治参与的具体方式、作用程度等是不尽相同的。政党政治即政党制度,是各国政党进行社会政治活动的合法规则、程序和方式,通常存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两种形式。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又可分为两党制(如英国和美国)、多党制(如法国、德国、日本、土耳其、印度、巴西、意大利、阿根廷等多数国家)和一党制(如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意、日等法西斯国家,非洲的当代民族国家)三种类型。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主要有领导制和多党合作制两种类型:前者只有唯一合法的无产主义政党执掌国家权力,如1989年以前的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1990年以前的阿尔巴尼亚;后者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不同政体的国家,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作用的方式、程序是不同的。在议会共和制中,政党主要是在议会中通过竞争和控制议席来控制国家权力。在总统共和制中,政党既争夺议席,又争夺总统职位。
(三)全球政治促进政治运行法治化
任何现代民主制度的最终确立都离不开民主价值的指导、民主模式的规制和社会成员民主思想观念的最后支撑,同时也离不开法治的保证。法治和民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没有建立法治秩序,再好的价值观也不能保证民主制度健康运行并持续发展。我们知道,法治的原始概念来自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界定。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个基本要素——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此后,各个时代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从自己的思维逻辑和认知兴趣出发来阐释和论证法治。他们大多认为,政治民主化的核心与关键在于政治运行法治化,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政治运行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法制化、政治规范化和政治程序化。
首先,政治法制化是政治民主化的制度安排。这里的“法制”即法律制度,因此民主政治法制化,指的是将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它主要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用法律制度将“人民主权”理念和原则具体化,赋予本国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具体内容是:(1)通过立宪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的知政权、议政权、参政权和督政权;(2)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的地位、职能及其关系;(3)赋予政党和政治社团领导或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4)设置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安排。在“宪政之母”英国,议会至上、法治、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等宪法原则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确立起来的,如“人权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年)等。1946年美国通过了本国立法史上第一个保证人民充分就业的《就业法》。1946年《日本宪法》改战前的天皇集权制为议会内阁制,国民的民主权利在条文上有所增加,在第九条特别规定日本将“放弃战争”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胜国和日本人民对日本民主化的要求。
其次,政治规范化是政治民主化的运行机制。这里的“规范”是在“有法必依”的意义上使用的。其含义一是指民主制度规范化,即将宪法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规定具体化并不断加以完善;二是指依法办事,即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严格依法规范各种政治行为,调整各种政治关系,制裁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司法救济;三是指政府守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运作必须有法律根据,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不得超出法定范围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而不作为。为使政治权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很多国家都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如美国1883年“联邦文官法”(即彭德尔顿法)、瑞士1927年“联邦公务员章程法”、法国1946年“公务员总章程”、联邦德国1953年“联邦官员法”、波兰1982年“国家工作人员法”、中国2005年“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培训,尤其是对违法失职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做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政治程序化是政治民主化的保障措施。这里的“程序”是关于政治运作方式、方法、次序、步骤等的制度性规定。政治程序化的基本要求是:政治过程应该有而且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性安排。政治法律程序至少要具备四个特性:一是民主性,即程序规则应该在利益表达、意见集中、形成决定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尊重相关部门、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二是中立性,即设计程序时应从当事人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不偏不倚,平等公正;三是公开性,这不仅要求把程序规则向全社会公开,以便政治主体知晓和把握,还包括让政治事件当事人亲眼见到民主正义的实现过程;四是效益性,即应该在设置相关程序时进行成本核算,使其符合效益性的原则。政治法律程序不但具有预测、引导、规范作用,还具有保证纠错机制得以实现的功能。为了使政治过程遵循法律的程序性安排,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关立法、选举、行政管理、政治决策与监督等方面的宪法、法律等。1958年“法国宪法”对立法程序作严格限制,如规定在议案辩论阶段,政府可用“阻挠投票”程序迫使议会中断对法律草案的辩论,要求立即表决和通过政府所急需的法案。这种“阻挠投票”程序在1962—1967年的第二届国民议会中共使用了67次[9]。为保障公民参政权的实现,法国除在1958年宪法确认公民复决权、男女平等选举权外,还颁布一些单行法规对某些公民权利的实施作具体规定,如1963年《关于规定公用事业罢工事项的第63—777号法》和1968年《关于在企业中行使结社权的第68—1179号法》等。
总之,政治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法制化必须有一定的规范行为和程序规则作保证;规范化也必须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作用下才能顺利完成;程序化则是制定和运作民主政治制度所必须坚持的一个法律过程。只有正确处理政治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确保政治运行法治化的实现。此外,法治观念(尤其是执政党守法观念)的启蒙、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本土法律资源的挖掘以及公民社会根基的构筑也是实现政治运行法治化的必要条件。只有把民主政治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巩固民主政治的成果并保证民主政治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
(四)全球政治促使政治主体合作化
在全球政治的背景下,许多国内目标的实现和全球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民族国家政治主体的自主合作行为。所谓政治主体就是政治行为的承担者。它可划分为国家行为体(国家政权机关)与非国家行为体两大类。非国家行为体还可细分为六个层次,即政治关系中的个体与群体如公民、官员、政治家、民族、阶级、阶层、集团,政治性团体和组织如政治社团、政党、政治性宗教组织,次国家或亚国家组织如地方或市政当局、私人企业、民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各种松散的联盟、网络以及社会运动,全球和区域层次上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谓政治主体合作化,即民族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在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的基础上协商对话,达成共识,实现话语意志的民主、自由与平等。要实现政治主体合作化,就应该遵循其基本要求,构建其运行的必要条件,并充分发挥其双向整合功能。
1.政治主体合作化的基本要求
政治主体合作化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根本态度与最终立足点就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理性”⑥ 和“话语伦理”(即程序理性)[10]。具体而言:(1)承认合作各方的差异与个性以及话语的多元性,使所有主体对所合作的事项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包括说明主张、做出解释、参与论证、表示反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等;(2)建立公正合理的协商对话规则和程序,确保每个合作主体都获得平等话语权利,杜绝话语霸权;(3)达到差异中的同一,建立并维护一个摒弃权力滥用和暴力威胁的“无统治”的社会秩序。
2.政治主体合作化的必要条件
(1)全球公民社会的孕育和成熟是政治主体合作化的基础。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组织的社会生活区域和组织,包括个人领域、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社团、非营利组织)、非官方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等四个基本要素。20世纪8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90年代,公民社会开始走出国家层面,出现两大趋势:向内社团化、向外全球化。公民社会向内社团化的结果是新的社会团体和利益集团的形成,诸如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会、职业和专业协会,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具有社会目标的非政府组织,追求国家利益的对外组织或个人如华侨协会,以及企业家协会、宗教协会等社会群体的联盟。这些新的社团因国家从部分社会领域的退出而获得了较大的行动空间和自治范围。它们以公开、公正的身份有组织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发展多元的思想和多元的价值观,从而建立针对国家行为的社会表达平衡机制,不断对政治和公众施加影响。公民社会向外全球化的结果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壮大,诸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联盟、全球公民网络、跨国社会运动等。全球公民社会的显著特征是公民结社的跨国性和公民社会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全球公民社会中最活跃的要素就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奥委会、国际红十字大会、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世界教会组织、地球之友、世界自然基金会。它们在解决武器扩散、南北差距、生态环境等全球性问题上发挥了资源动员、公共物品和公益服务的提供等重要作用;有些组织加强与联合国系统政府间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进而获得联合国的咨询地位,对国际国内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形成有一定的影响力。全球公民网络既能通过信息交流形成批判性公众,又能产生网络集体行动如在线请愿、反对网络管制等,推动社会现实问题的公开讨论和批判性意见的表达,从而发挥准监督组织的作用。此外,全球公民社会中公民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以及参与范围的广阔性还有利于促成不同政治主体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合作管理。总之,公民社会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将为民主化进程提供强大的动力并为民主政体奠定结构性基础。
(2)全球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政治主体合作化的制度保证。1989年世界银行把当时非洲发展情形概括为“治理危机”。此后,全球治理一词被社会科学界不同学科的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全球治理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政治行为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起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11]。全球治理有两个特点:一是“主体间性”,即各层次的政治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一种特质;二是社会性,即全球治理的合法权力和权威既来源于民选政府,也来源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社会力量,它依赖于多元社会权力之间的功能互补。实际上,全球治理是各国民选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制定跨国政策并维持国际规制,而各种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跨国公司等通过协商和咨询等多种途径参与多向度、非管制性的治理过程。它要求全球公民、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在共同的公共事务管理中遵循协商、透明度与负责任的国际法律原则,建立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以谋求全社会的和平与进步。全球治理的核心制度仍是民族国家。国家依旧是全球政治关系的主角并在全球公共事务的处理中起主导作用。治理在国家层面的适用就是善治——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最佳状态。善治具有“合法性、法治、透明、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等十个基本要素[12]。可见,善治所要求的政府是法治、责任、高效、公开公正的服务型政府。善治促使民族国家政府改进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推动行业性中介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并主动与社会力量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协同解决全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反过来,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又进一步推动全球民主治理,从而使多元政治主体的合作管理得到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政治主体合作化的双向整合功能
全球政治使政治价值普适化,因而使民族国家不断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并且也使各个不同的政治主体(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愿意彼此合作,实现双向整合。具体说来,一方面,政治主体合作化使各政治主体在民主政治发展中整合出各种政治联盟关系、政治伙伴关系。联合国(1945年)、北约(1949年)、非洲统一组织(1963年)、七十七国集团(1964年)、东盟(1967年)、欧盟(1992年)、非洲联盟(2002年)等等,就是这种整合的结果。1989年12月2—3日,戈尔巴乔夫与布什在马耳他会晤,强调不再以对方为敌,美苏进入互利合作的伙伴时代。2006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访问美国时曾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合作”这个概念,并着重指出:这次访美加强了两国对话,深化了彼此合作,全面推进了21世纪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2000年7月,五十多位公司总裁及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劳工事务组织的领导人在全球契约首届大会上与联合国秘书长见面,提出《全球契约》,倡议联合国建立与公司、基金会的协作伙伴关系。另一方面,政治主体合作化又使政治主体不断地获得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并加以内化整合,使各个主体保持着彼此间的个性。各民族国家在协商对话、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为治理市场失灵和弥补政府缺陷,都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发达国家在“左翼”和“右翼”之间另辟出“第三条道路”,改革社会福利政策,平衡权利与职责,扩大公民的社会参与,主张用国际合作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欧洲国家采取进取型的深化一体化的态度,把国家的权力和职能进一步转移至欧盟,在超国家层面上建立相应的替代机制。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制度变迁的能力,改革不适应全球政治的官僚体制、政府体制和政治体制[13]。1998年英国新任首相布莱尔在其施政纲领中提出,以改革、现代化与合作的精神应付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变化,着力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引导。当代中国在推进宪政的过程中,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有机结合起来。这些都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各国民主政治建设在与世界、与人类政治文明的交流互动中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综上所述,全球政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非传统的国际政治形式和国际政治现象,它对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产生着深刻而积极的影响。具体说来,它使那些具有民主传统、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继续发展和完善其民主政治;而使那些专制传统悠久、民主政治发展不够充分的国家加快其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但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民主政治发展模式几乎都是“一元三线”的。“一元”,即政治价值普适化,都走向政治民主化;“三线”,即政治模式多样化、政治运行法治化、政治主体合作化三个方面同时加以推进。因此,在全球政治的背景下,民族国家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实际上也加快着整个世界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从而使全球政治与全球化最终实现同步发展。
注释:
①目前,戴维·赫尔德、乌·贝克、星野昭吉、罗西瑙、吉登斯、马丁·阿尔布劳和俞正樑、王逸舟、蔡拓等涉猎过这个问题,参见蔡拓《全球政治的要义及其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4期。
②全球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联合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包括各种正式组织、制度与各种非正式安排。参见卡尔松、兰法尔《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2页。
③法国《1791年宪法》、1919年《凡尔赛条约》第一部分《国际联盟盟约》、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5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都对主权原则有相应的规定。
④法西斯国家即以军事或准军事方式实施恐怖的积极统治,以法西斯信仰或种族优越论控制社会思想。
⑤福利国家制度有四项基本内容:建立“混合经济”体制,实现“充分就业”,实现“公平分配”,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
⑥交往理性即陈述的真实性、交往程序的正确性和内心表达的真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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