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肉制品批发市场研究_中国批发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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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作为由原商业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举办、共同管理,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组织省际间肉类产品交易的有组织、有限制、规范化的现货批发市场,它的形成和发展不同于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基础上发育而成的批发市场,是通过借鉴国外发展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经验,由政府规范设计、创新而建立的高层次批发市场。系统地对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实证分析,找出其运作模式、规律和特征,预测其发展趋势,不仅对于四川,而且对于全国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形成对生产、流通、消费的影响和作用

(一)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特征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既借鉴国外期货市场的经验,引入期货市场机制,又考虑到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情况,借鉴与创新相结合,条块结合,上下结合,由政府通过规范设计而形成的。因此,它与传统的在集贸市场基础上发育而成的批发市场相比,存在不同的特征。

1.市场开办者是政府。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是政府,由原商业部和市场所在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以四川省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由原商业部食品管理局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组成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对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调控职能。批发市场的工作机构由四川食品公司、成都市食品公司、重庆市食品公司和中国食品公司抽调人员组成,管理者、经营者完全分开,本身不参加经营业务,以为交易者服务为宗旨。市场是为交易者服务的非盈利性、服务性的事业法人。而传统的批发市场的市场开办者则多种多样,其市场的开办者与市场的管理者、经营者的界限不是很清楚,往往集管理者、交易者、开办者于一身。

表1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会员单位统计表(截止1993年4月)

2.实行会员制。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实行会员制度,只允许会员单位进场交易,非会员单位只能委托会员单位代理。对进入批发市场的会员有一系列的条件规定,如具有法人资格,拥有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肉类产品100吨以上等。因此,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社会参与程度较低,以国有经济成分为主,以食品公司系统为主,这种状况见表1。而传统的批发市场任何经营主体都能进场交易,没有条件限制,因而社会参与程度高。

3.规范程度、组织程度、可调控程度较高。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必须在会员之间进行,每交易一笔肉类产品需要在市场监督下签订现货或远期合同,并向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确保交易合同的按期履行;政府参与程度高,由有关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工作机构,负责执行市场有关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规划等工作;政府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批发市场吞吐商品,使价格保持在一定幅度内,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传统的批发市场规范性较低,不必每笔交易都签订合同;监督不是很严格;市场组织程度较低,政府参与程度不高;可调控度低,价格和经营方式完全放开,基本处于“自由市场”状态。

4.带有期货市场机制。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引入了期货市场的部分机制,如会员制、保证金等,并除现货交易外,还有远期合同交易,交易合同经市场同意后可以实行有偿转让,并且市场做到了商流与物流的分离。而传统的批发市场主要从事现货交易,商流与物流往往合在一起。

此外,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辐射范围主要是跨区域的。

(二)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形成对流通的影响和作用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形成实现了肉类产品的大流通,商品的大流通必然产生规模效应,市场的规模效应应能使平均每单位商品的交易费用大大减少。

1.降低交易成本。在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成立形成集中的交易市场后,四川产区的猪肉对销区的贸易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即由以往的交易双方一对一的直接交易方式转为为集中公开交易方式,这样,交易费用就大大减少,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具体来说,降低了以下交易成本:

第一,降低了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的信息成本。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后,买卖双方买卖肉类产品都通过批发市场进行,批发市场集中了供求,统一在交易厅公布所有供货的厂家、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割时期。这样使获得潜在的买者或卖者的信息费用大为降低。例如1994年安徽肉联厂在交易厅公布求购猪肚的信息,很快从供货信息中找到了供货方成都市禽蛋公司。成都市禽蛋公司在几天的时间内就销售完了所有的猪肚产品。双方都感到非常满意,既节约了交易费用,又提高流通效率。

第二,减少了获得有关肉类产品价格及质量的信息成本。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后,其交易价格、规格、品种由市场的信息部统一向市场的会员单位和全社会发布,使买卖双方不必再去从其他地方获得有关肉类产品的价格信息,从而不仅节约了获得有关价格信息的成本,而且买卖双方都相信成交的价格合理,实现了商业利润的合理分割。

第三,减少了调查和获取交易双方的有关市场行为的信息成本。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后,要求交易者必须具备一定资格,商业信誉好,并有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和商业行政部门分别提供的证明文件时,才有可能被批准成为市场的会员,交易者只有取得会员资格才能直接进场交易。这样,交易双方不必再去调查和了解交易对方有关的商业信誉问题,也就节约了为获得双方商业信誉的信息成本。

第四,节约了监督合同执行的交易成本。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形成之后,交易双方在签定合同时,要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市场缴纳保证金,如果因市场价格大幅度浮动不能保证合同如期履行时,还要向交易的一方追加保证金。如果交易的一方违约,则由批发市场负责向交易的另一方赔偿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使损失的那一方能够得到补偿。交易双方都不必花大力气监督对方可能违约,或发生掺杂使假行为,节约了监督合同执行的交易成本。据调查,自批发市场成立以来,其成交合同的履约率在85%以上,改变了以前那种频繁毁约的现象。

2.实现商流和物流的有效分离,节约流通费用。在肉类产品整个区域流通过程中,产地分散生产的农户向产地经营者和加工者出售肉类产品,销地零售商向销地批发经营者购买肉类产品,其商品所有权让渡和商品实体运动是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商流、物流是合二为一的。但产地批发经营者、销地批发经营者到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上出售或购买肉类产品时只是买卖肉类产品的所有权。在市场上签定即期或远期购销合同,实现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这一过程是“商流”。肉类产品的实体运动即“物流”则由产地冷藏储备地点运输到铁路发货站,再按最合理的运输路线运到销地冷藏储备点,最后运到销地批发经营者手中,肉类产品并没有真正运输到批发市场上。由此,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了“商流”和“物流”的有效分离,节约了运输费用。

(三)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形成对生产和消费的影响和作用

供求集中、交易集中、信息集中的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垄断,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这种充分竞争的结果必然使生产者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使生产者使用最少的资源产出一定量的产品,或一定量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消费者又能买到最低价格的猪肉产品,提高了消费者的效用。我们可用垄断竞争条件下厂商的市场均衡和完全竞争条件下厂商的市场均衡加以说明。

在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未形成之前,由于各个经营者是在分散的小市场上各自寻找交易对象,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如当猪肉供不应求时,卖方凭自身的口岸、货源优势联合起来,垄断产品的价格。这种状况类似于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厂商市场均衡。在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后,由供求、交易集中和信息完全公开所带来的充分竞争,类似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厂商市场均衡。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两者在成本和产量、价格方面都不同。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成本是最低的,因为边际收益曲线(MR)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的均衡点,恰好就是成本的最低点,这种情况所决定的猪肉产量是最佳产量,价格也是最低价格。而在垄断竞争条件下的成本却不是最低成本。由此,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形成,既可使猪肉生产者获得最佳产量,充分利用了资源,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又可使消费者买到最低价格的猪肉产品,消费者以一定的收入水平实现了猪肉消费效用的极大化。

此外,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比较真实反映了供求状况的价格,所发挥的信息中心作用,对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已起到明显的指导作用。“全国看四川,四川见全国”,成都价格已成为全国公认的产区指导价格,就是对此的客观评价。批发市场的肉类产品的品种结构已发生变化:出省冻割肉与白条肉之比由市场成立初期的2∶8变为现在的6∶4,这反映了生产者正在以批发市场的价格信息调整肉类产品结构。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在一系列制度约束下规范运行,也使市场上的肉类产品货真价实,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集贸市场上由于市场监督不严,管理跟不上不时发生的病猪肉、注水猪肉现象,保护了消费利益。

二、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期货市场

由生猪商品生产的特性、期货市场的特有功能以及目前批发市场的发展态势所决定,我们认为,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决不可能仅停留在现货市场上,它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期货市场。

(一)生猪商品生产的特性要求市场创造两大功能——形成远期价

格功能和回避市场风险功能

生猪即期市场价格机制调节供给的滞后性原理要求市场创造远期价格功能。生猪是典型的存在价格调节供给滞后性的商品,其原因在于生猪从繁殖、生长、发育、育肥、出栏到向市场上提供猪肉产品经历一个形成期,大体在一年左右。

猪肉市场仅有现货市场价格的不完善价格机制,是价格调节滞后性造成市场周期波动的根源。因为,在现货市场上猪肉价格是由当时的猪肉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的,猪肉现货市场价格反映的是本生产周期中已经生产出来的猪肉产品在流通中的市场供求关系总和,它指出了供给调整的方向,但潜在的猪肉供求关系变化在现货市场上是看不见的,现货市场价格无法表明猪肉供给调整的数量。因此,现货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失真的、滞后的。生猪生产者根据这种价格信息来调节下一生产周期的生产,必然产生盲目性,从而客观上要求猪肉市场创造出具有能反映潜在的生猪供求变化关系信息的远期价格功能。

生猪现货市场价格调节供给滞后性所引起的市场大幅度波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生猪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就表现为巨大的市场风险,加之包括生猪在内的农业领域中特有的自然风险,给生产者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特别是在我国养猪业90%以上最小规模分散饲养为主,农户经济实力不强的情况下,这种双重风险农户难以承受。因而需要一种转移、分解价格风险的办法,使农民能在一个保证其合理收益的价格下进行简单或扩大再生产。

目前我国的财力有限,国家财力根本支付不了大量的生猪收购,至多国家以保护价水平收购很少部分,而大部分生猪以很低的市场价格水平出售,损失基本上仍由生产者承担,因而这种方法不能完全解决生猪市场风险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迫使市场本身进行制度创新,创造一种能具有回避、转移价格风险功能的独特市场,这就是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地规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地点交收某一标准化数量、质量商品的合约。期货市场具有回避市场风险和形成真正远期价格的功能。生产经营者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套期保值业务就可能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通过期货市场形成的远期价格来安排未来不同时期的生产,就可以增加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二)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有进一步发展成期货市场的有利条件

肉类商品符合作为期货商品的品种条件。作为期货商品,一般应具备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商品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交易量大;商品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间,容易运输等特性。从肉类商品来看,我国已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肉类商品质量、等级划分标准,国家为不少的肉类商品制定了标准;肉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剧烈;肉类产品特别是猪肉是我国居民的骨干副食品之一,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有着广泛的需求,1993年成都市人均消费猪肉达40公斤;生猪是能够大量上市的产品,仅四川生猪1994年年存栏量就达6881万头,出栏头数7185万头;随着猪肉冷冻技术的发展,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猪肉也能贮藏一段时间。因此,猪肉商品符合作为期货商品的品种条件。

引人注目的是,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目前已逐渐发展成远期市场,积极开展远期合同交易,并且这种远期合同交易不同于一般的远期合同交易,已带有部分期货市场机制,表现在:远期合同交易只能在批发市场内集中交易;交易者有限制,要求是经过资格审查的会员;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信息通过市场公开等。如果合约适时实现标准化,并对市场有关制度作相应改进,它就可发展为期货市场。从现实要求来看,远期合同的标准化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因为,远期合同交易尽管实现了“商流”与“物流”的分离,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是一个进步,但远期合同的条款,如未来商品规格、质量、交割地点和付款方式等,是通过买卖双方个别谈判确定的,不同远期合同之间合同条款差别很大,当合同一方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而需转让合同时就比较困难,连续转让就更困难,市场流动性差,也不具备生产者所要求的回避市场风险和形成远期价格功能。因此,随着远期合同交易的发展,必然推动远期合约的标准化,进一步发展成期货市场。

三、完善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促进期货市场成长需要解决的几

个问题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趋势是期货市场,完善批发市场也应向这个方向努力。实际上,成都肉类商品交易所已于1994年4月建立。但交易所成立以来仅发展会员30多家,交易状况不很理想,加之又遇国家宏观整顿期货市场,交易所已在同年10月份停业。这种状况的出现不是说明期货市场不是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方向,而是说明举办期货市场需要一系列严格的条件,特别是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条件和市场流动性条件,在条件还不很成熟时就急于向期货市场过渡是不会成功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工作重点摆在进一步完善批发市场上,为向期货市场过渡创造更充分的条件。完善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促进期货市场成长,目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区域间肉类产品交换的利益关系问题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表面上是产区和销区的交易者交换肉类产品的场所,但在这背后实质是反映了产区和销区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生猪生产的集中产区,为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生产,政府往往在生产环节上通过财政拨款、无偿或低偿贷款、物质投入等多种形式,给予了一定支持。例如四川1985年以来每年用于包括生猪生产在内的支援农业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收入的10%左右,用于生猪发展的产业基金高达5400万元。问题在于,在肉类产品区域流通过程中,批发市场所反映的肉类产品价格是体现不出已包含生产扶持或补贴费用的价格,是不包含全部生产成本的价格,因而会使产区感到在肉类产品价格量上发生某种程度的利益隐蔽转移,从而产生贸易摩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区和销区都有各自的经济利益,产销区之间的不平等交换必然产生贸易壁垒,又迫使销区不得不以更高的成本和补贴提高本区的猪肉自足率。如上海市1993年以来出台了几项扶持生产的政策,即市财政拨款270万元用于后备母猪一次性补贴;市农行拨出2000万元低息贷款用于解决大中型养猪场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从1994年开始瘦肉型猪收购价补贴每头从12元提高到现在的28元。在这种情况下,区域间专业分工和比较优势很难形成,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也就难以充分发挥。

因此,中央政府要发挥宏观协调能力,切实解决肉类产品区域流通中的不等价交换问题;产区和销区要相互协调,通过签订合同在产区建立生猪生产基地,或实行贸易补偿,这样可促进肉类产品的区域分工和实现各自的比较利益。

(二)培育和发展批发市场主体,增强批发市场的活力问题

目前,进入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以国有经济成份为主,食品公司系统为主,真正能代表农民利益的购销合作组织进入的很少,而食品公司在批发市场上交易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致使批发市场缺乏活力。造成肉类产品经营企业在批发市场交易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的原因,从交易主体自身来看,主要是目前的交易主体尤其是食品公司政企不分,受行政干预比较突出,还承担着经营和调控市场两重职能,企业的自主性差;国有企业系统大多为亏损企业,经营进一步萎缩。例如1994年四川省食品公司系统经营生猪的比重由1992年、1993年的20%、18%进一步下降到15%,1993年全行业资产负债率已达76.7%,盈亏相抵后的纯亏损额达1.3亿元,亏损面在7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立能为企业节约交易成本,衔接产销,提高流通效率,但这种吸引力对背上沉重包袱、亏损严重的食品公司来说,还是比较脆弱的。

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国有企业的机制,通过采取政企分开、产权明晰、减轻企业债务、加强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国有食品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增强它们进入批发市场的动力。同时,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农民自己的购销合作组织进入批发市场,解决分散和小规模农户进入批发市场的问题,确保生产者分享商业利润,提高批发市场的活力。

(三)执行完善批发市场的有关交易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的

规范程度问题

成立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目的之一就是探索一种使市场规范运行的模式,改变目前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市场的规范运行要靠科学、严密、有效的制度作保证。但是,在批发市场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已制订的一些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例如保证金制度,往往是因企业资金紧张而使有的交易合同没有履行,造成交易合同的严肃性降低。批发市场有些交易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表现在结算制度、调解制度、交易价格双方协商制度、市场监督制度等方面。例如交易价格双方协商制度,这种“协商”办法有一定缺陷,主要是买卖双方的价格形成不是公开的、竞争的,而是封闭的、非竞争的,排挤了其它潜在的交易对象参与价格形成的可能性。市场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涂改车皮计划、转手倒卖车皮计划、出市代表以会员单位名义为私人做生意、不如实填写合同、谎报成交价格等现象。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规范特色,我们不能靠放宽市场制度的要求来提高批发市场的“活力”,要靠解决批发市场规范运行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修改一些制度来提高市场活力。首先,要严格执行市场已出台的规章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交易双方的会员资格制度。针对目前会员履行保证金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可用有价证券作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可对会员资格作一些修改,以便吸收更多的交易者特别是真正代表生产者利益的流通合作组织进场交易,但必须明确,买卖双方必须是会员单位才能直接入场交易,非会员单位只能请会员单位代理。其次,要适时改进批发市场的交易办法,买卖双方协商价格制度不利于充分展现竞争,而国外的竞争拍卖叫价制度交易者又不习惯。可借鉴股票市场的交易办法,改由计算机电脑撮合配对,形成真正的竞争价格。再次,要强化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对交易、结算、信息等服务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提高交易效率,政府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会员单位优先安排运输,尽可能做到按期交割实物,银行要优先信贷计划,保证结算制度的实施。

(四)为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问题

批发市场的运行不是孤立的,它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进行。有利的环境能够促进批发市场规范运行,充分展现其功能,反之,不利的环境使批发市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产区型批发市场建立之后,上海也成立了销区型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这两个区域性批发市场相互对应相互辐射,功能互补,较好地反映了我国肉类产品区域流通方向,以此为依据,可有力地促进我国肉类产品的区域专业分工和比较优势的形成。此外,北京、沈阳等地也相应地建立了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当前,全国有盲目建立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而建立起来后又不规范运行的趋向。因此,政府应对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区域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不能一个省乃至一个地区就办一个肉类产品批发市场。

要彻底解决批发市场的盲目建设,建设起来又不规范运行的问题,加强批发市场的法规建设是当务之急。国外特别是日本就有比较健全的批发市场法规,对不同级别的批发市场建设的基本方针、开设的条件、交易者、交易办法、监督等作出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这对日本批发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我国应尽快制订一部《批发市场法》,使市场开办者、管理者、交易者、政府都依法办事,避免市场建设中的重复浪费,减少市场运行中的不规范现象。

此外,政府要利用好批发市场这个宏观调控的支点,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行政手段,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加强对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猪肉市场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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