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筹划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利用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捐赠过程中,由于捐赠的对象和捐赠的途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不同,因而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可以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1:某工业企业2003年度实现利润2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和竞争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在捐赠总额不变时,企业有如下几种捐赠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作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作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通过国内非营利性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公益性图书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等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是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或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各捐赠方式的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由于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准予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33%=66(万元)
(2)此项捐赠可在3%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00×3%=6(万元)
由于捐赠额30万大于捐赠扣除限额6万,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6)]×33%=64.02(万元)
(3)此项捐赠可在10%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00×10%=20(万元)
由于捐赠额30万大于捐赠扣除限额2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20)]×33%=59.4(万元)
(4)此种方案,其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属于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3%=56.1(万元)
比较以上几种捐赠方案,很明显,企业捐赠的对象和途径不同,所承受的税负就不同。方案(4)比方案(1)要少纳所得额为66-56.1=9.9万元,选用方案(4)捐赠,现金流出最少,企业获利最多,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是较为合理的捐赠方案。当然,有时企业不能单纯地以缴纳税款的多少作为捐赠的依据,因为在上述情况中,不同的捐赠对象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企业想要提高知名度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因而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统筹考虑。
选择不同的捐赠形态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途径和对象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样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进行的捐赠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现金形式,其捐赠支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但从税法的角度,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而企业捐赠现金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到底选择哪种捐赠形式对企业有利,可使企业少缴纳税金,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2:某工业企业某年打算向外捐赠,捐赠价值为30000元,该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案。
一是向外捐赠现金30000元,属于可扣除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且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
二是向外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30000元(为不含税价值)的商品,其对应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500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两方案的现金流出计算如下:
(1)方案1:由于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30000×33%=9900(元)
全部现金流出数额=30000-9900=20100(元)
(2)方案2:由于是实物捐赠,按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应缴纳增值税=30000×17%-3500=1600(元)
由于实物捐赠在扣除限额内,可予税前扣除,实际上少缴所得税=(30000+5100)×33%=11583(元)
全部现金流出数额=30000+1600+3500-11583=23517(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方案(1)比方案(2)有利,使企业的现金少流出数额为23517-20100=3417元,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应是企业较为合理的选择方案。选用现金捐赠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企业为减少损失而向外捐赠伪劣、过期产品的嫌疑,更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加知名度。因而,一般情况下,选择现金的形式捐赠要比实物的形式捐赠对企业有利,既能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又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口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