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探析论文_农彬

新时期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探析论文_农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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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措施,希望本文能够给有关部门在解决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

1、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如今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取得的成就令人骄傲和自豪。但与国外相比,我们在如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的强制性,对质监机构的资质与资格有要求,对施工质量主要部位的抽查,及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以及与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律关系、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差别。因此,建立相关的严谨的法规体系和严格的监督制约制度,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下一步建筑质量监督改革的重点。

2、重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实现“全过程”的政府质量监督。从全国范围内城市的目前状况看,需要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的政府质量监督,包括对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等的监督.

3、严格管理从业组织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

通过调查发现,现在在建筑行业的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很多都存在问题,这说明管理方面依然有很多漏洞,一些从业组织和个人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无证、越级、超越范围和挂靠承接各种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任务现象屡见不鲜,为建筑工程质量埋下诸多隐患。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全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营造师,注册监理师等专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步走向成熟。

4、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建设监理制

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拥有政府给予的技术管理的职权。目前,我国对政府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规范还是空白,质量监督人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权力失去制约,必将导致不正之风或腐败行为。因此制约是必要的。监理制的推行,为我国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监理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化力量,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质量形成过程中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协调,成为联系和制衡建设、设计、施工三方的重要力量,在很大程度强化了我国的质量控制工作。避免过分压低监理费,实行优质优价,压价竞争必然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首先,取费过低只能维持低标准,低水平的运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而,在经营管理中必然要考虑降低成本,派驻地现场的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以及现场的监理工作的深度都将受到影响;其次,取费过低,使各监理企业只能维持生存,无法实现资本积累,也使得监理工程师的培养、办公条件的改善、采用先进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等步履艰难;再次,对社会乃至业主创造的效益不明显,从而导致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认可程度变差,造成恶性循环。

5、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鼓励质量认证

通过了认证,固然说明该企业质量控制工作已达到了一定水平,但要真正搞好质量工作,单单搞好“贯标”还不够,最重要的是使整个企业能够全面行动起来,协调一致地搞好质量控制,即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全面的质量管理,首先要控制好质量形成的各环节,在实践中,一些施工企业将实施全面的质量管理与贯彻ISO9000标准结合在一起,应该说这种做法在现阶段对于不少施工企业不失为一条较好的途径。ISO9000标准从制度上保证施工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搞好了各个环节,整体的质量就有了保证。同时,要达到ISO9000标准认证的要求,整个企业都要调动起来,协调统一地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的素质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国家应大力推进建筑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鼓励贯标认证,对于规模较大的重点工程建设,应鼓励并逐步强制实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鼓励贯标认证。

6、推行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是指由业主和(或)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购买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转移风险,并加强工程风险的防范控制,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发展,有利于减少纠纷,合理保障各方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实施程保险的具有如下困难:如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不完善,相关建设管理制度不配套,工程保险费用来源不明确,工程保险意识不强等。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通过立法和合同管理,为工程保险提供支撑,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着手组织进行试点,完善工程保险中介体系,提高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水平。

7、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工程保证担保是保证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原理和很简单,即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保证公司愿意担保,担保费率低,容易得到更多的订单或工程),失信者受到惩罚(保证金及反担保资产被用于赔偿,损失大的足以倾家荡产,信用记录出现污点,没人愿意担保或费率高得出奇,等于被逐出工程市场)。这种运用信用手段建立起的社会保证、利益制约、相互规范的监督制衡机制,通过正面利用利益驱动,守信则受益,失信则受制裁,大大强化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力度。百年历史证明,它不仅有力地保障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且有效地保证了参与工程各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对于规范从业者的商业行为,健全和完善一个开放的、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市场,使招、投标体系得以健康、平衡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8、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的提高和完善需要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更需要法律对信用待业的规范和保护。当前要在全社会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搞。与此同时,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契机,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一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个人信用记制度;二是借鉴穆迪、标准普尔经验,培育我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三是努力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发现、信用甄别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9、结束语

综上,本文认为应该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对外开放要求的建设法律法规,依靠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管理各项建设活动,建立起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筑公司.美国、法国、新加坡、香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管理.2009.

[2]朱宏亮,曹新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问题.建筑.2010(4):4-5.

[3]吴公稳,杨凡.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监督之管见.工程质量.2003(11):13-14.

[4]郭汉丁,刘应宗.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沿革.工程质量.2009(4):12-14.

论文作者:农彬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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