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被诉的行政法思考

公立高校被诉的行政法思考

汪秋慧[1]2003年在《公立高校被诉的行政法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高等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向,但是近年来公立高校频频走向被告席也反映出高教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田永案、刘燕文案以其突破了传统的行政诉讼模式而在行政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的同时,也在理论上提出了共同的问题,即司法介入高校是否可行以及介入范围应如何定位。本文围绕这两个问题,在分析公立高等学校成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公务法人理论,把公立高校定位于公务组织。同时本文从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叁个环节入手来分析判断由之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司法将如何介入。司法实践的先行反衬出现有立法的不足。本文建议通过修改《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立起对受教育权有效的法律保护。

田小平[2]2007年在《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高校进行依法治校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活动,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校既指政府依法治理学校,也指学校管理者对全校各项事务运用法律或制度进行管理,并在管理中最大限度的体现法治精神,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高校规章制度是实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工作规程和行为规范,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化、规范化。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对于依法治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高等教育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加以系统而科学研究的比较少;对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研究就更少;对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如何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研究较少;高校有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只是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与其它规章制度的协调、可操作性以及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较少。近年来,高校加强了规章制度建设,但是在制定和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定程序不规范;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一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可操作性不强;救济途径不畅通,师生员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由以上原因引发的高校被诉案件不断增多,有的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随着高校被诉案件的不断增多,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学和教育学等理论知识,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重点对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加强和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此项研究对于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减少高校法律纠纷,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进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李仁燕[3]2007年在《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文中认为《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框架,以“重要性理论”为判断标准,研究了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内容,具体分析了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程序保障制度内容,对规范高校权力、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利,实现高校法治提出建议。第一章引入本文的分析框架。新行政法现象层出不穷,传统行政法理论未能提供支持,需要引入新框架。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研究随之兴起,强调法关系性、弱化权力性、重规范性、重整体性等,弥补了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不足。采用行政法律关系框架分析高校关系,将冲破行政主体分析等行政行为理论的局限,以重要性理论为标准,为整体考察高校内部关系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第叁章对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进行列举分析。第二章论述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内容。高校与教师间是以聘任制为基础的行政契约关系,高校行使教师资格认证权、教师职务评定、晋升权、教师管理权(教师聘任、教师评价、教师奖惩)、教学管理权等权力;高校负有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教师培训进修权利的义务。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权、民主管理权、教师发展权,负有守法和道德义务、履职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学生培养义务、学生保护义务、学生信息保密义务等。第叁章论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内容。高校行使招生权、学历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籍管理权、教学管理权、学生社团管理权;高校有公正评价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的义务。学生有受教育权、参与学校管理权、得到资助权、得到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学籍、教学管理等义务。第四章论述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内容,也即教师和学生的程序权利。正当程序制度为教师、学生受到不利处理前提供保障,申诉制度事后为教师、学生权利提供保障,二者是全面、便捷、经济的行政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外部救济,也是最后、最公正的权利屏障;在司法审查中确立“重要性事项”为高校行政诉讼受案标准,根据该标准确立高校权力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事项和审查标准,提出应坚持司法最终和穷尽救济原则。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和说明,并对今后研究提出设想。

滕振珍[4]2009年在《公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开始比较晚,随着高校被诉案件越来越频繁的出现,我国法治的进步,高校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依法治校的呼声已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时代要求,教育部2005年3月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对学生的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学生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探讨,提出和论述了学生申诉的范围、申诉的受理机构、申诉的审理程序,这叁面的内容构建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教育法》确立的保障学生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主体、范围、时限、管辖、程序及结果处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完整的学生申诉体系的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公正和建立称职的申诉委员会。为了更好的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权益,给予受处分学生合法申诉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在准备起草学生申诉办法。本文在介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申诉制度完善的相关途径,以便于其充分发挥保障学生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法理根据、我国申诉制度的运作、实施情况及对台湾、美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其经验、教训,希望对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所启示。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研究现行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条文,又研究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应用,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蒲晓媛[5]2009年在《论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通过法律赋予高校必要的学生管理权且建立有效地制约机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国教育文明与进步的程度。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内涵、行使主体、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高校管理权被误读和随意行使的局面。近年来,高校被诉案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勇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生管理权的强大与学生权利保障的软弱无力。究其原因不仅是高校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程序不正义,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在权力和权利的冲突与碰撞中,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权威性逐渐受到挑战。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高等教育良性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英国学者帕金曾说“大学什么都研究,就是不研究自己”。[1]这句话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人们,高校必须注重自身问题的研究。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规制问题,对于保障高校学生管理权正确行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及推进依法治校方略的实施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宪法、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案例为主要研究素材,分四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二章阐述了我国高校的法律性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规制的涵义、意义,分析了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第叁章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缺陷及原因进行了剖析。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该章首先提出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具体规制路径,以期能全方位、充分地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规制。

王彦[6]2004年在《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致力于解决符合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要求的当事人制度理论架构及当事人制度的技术设计的问题。 第一章是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基本问题的阐释及当事人程序保障宪法化与国际化视野下当事人基本程序权问题的研究。前者主要探讨当事人概念、当事人能力、当事人结构及当事人的特殊性等主要问题。我国传统当事人概念强调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但现代型诉讼超越个人个别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概念发生质变。厘清当事人概念与程序当事人、正当及非正当当事人、非当事人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认清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本质及其不同于民事诉讼的构造,解决客观诉讼情况下的原告资格,有效避免法院在原告起诉阶段便实质性地审查原告或被告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等,都极具重要性。当事人能力是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一般资格,当事人“有无财力”并不决定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者,并不限于仅具有实体法上有权利能力的人,不具有实体法上权利能力者亦可具有当事人能力。这一思路,能够有效地解决象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被告资格等现实问题。后者则在于强化以当事人为主体的、以程序保障的宪法化与国际化潮流为背景的基本程序权保障的意义,表明当事人基本程序权的内涵不仅是各国宪法性文件和国际性文件的有机合成,而且也是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的核心内容——司法公平和听审权——焕发生机的凝结。 第二章所论述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包含影响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四种理念和四项基础理论。控制行政权、权利有效保障、接近正义及诉讼经济理念,是不断强化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使立法、行政与司法逐步接近正义并以最经济途径解决纷争的过程,其终极目标是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得以最优实现。 当事人适格是解决当事人是否正当的问题,其功能在于限定起诉人的资格,而当事人适格的演变过程是当事人适格不断扩张、起诉人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公权理论强化公民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打破了先天视国家权威为绝对的国家观,确立公民对国家有权有所请求的法律地位,拓宽了行政救济的视野。公权与反射利益的区分及其方法,使公权界限益臻明确,为利益保护范围的划定寻找到了依据。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诉诸诉讼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及构成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它与当事人适格一样,都需要根据具体诉讼的状况并紧密结合请求的内容来作出判断的诉讼要件,而利益的判断标准是诉之利益的核心要素。行政主体制度是西方国家行政分权的法律技术,行政分权制度决定着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公务由公共权力向公共服务的发展,使行政主体呈多元化趋势。而行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并不以其是否是行政主体的身份来判断,这宣示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并无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接、必然的联系,这对于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痛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各国法律中较难说明的部分。第叁章对原告资格的论述,意在以各国法律特别美、日的法律为借鉴,扬弃深受民事诉讼诉讼制度影响的“法律上利益关系”标准,引进利益衡量机制,放宽原告资格限制,以“法律上利益”标准作为原告资格的界限,实现权利标准向法律利益标准的转变,并且为使这一标准更易把握,而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并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个人的利益作为“法律上利益”的判断依据,并依此说明邻人诉讼、竞争人诉讼等己经类型化的原告资格问题,并尝试建立公益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形式。 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问题,需要检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突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标准的束缚,适应第叁部门发展及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使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更容易,更简便,更具开拓性和开放性,第四章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阐述,便是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多元标准,即行为主体标准、公权力(狭义)标准和公共行政标准。并运用这一标准,对不同情况下的被告重新定位。特别是以公办高等学校为例,强调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权力主体,当其履行公共行政职能时,不管这种职能是得到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还是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抑或是根据自主权限制定的内部使用的强制性规则,其行为便具有被诉性,从而杜绝权利救济的真空。 第五章是对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问题的探讨。通过对共同诉讼特别是对其分类的比较研究,提出行政诉讼标的理论的新思维,并以新诉讼标的概念为基础,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念和种类,同时,以诉讼标的有无合一确定必要来重新淦释共同诉讼特别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解决了附第叁人效力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问题。通过对不同群体诉讼形式的比较分析和经济分析,力主建立我国的行政集团诉讼制度。 第六章行政诉讼参加,是以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参加制度为借鉴,对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改?

宋德强[7]2005年在《论公立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的控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已成为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的潮流。法治即意味着对权力的控制和权利的保障。本文以如何控制度高校学生管理权为立足点,目的是探讨如何维护高校学生权益的问题。 要实现对学校学生管理权的控制,首先就必须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权的性质有较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它既包括国家行政权,又包括社会行政权,对于高校,后者属于社会学校的自治行政权。之后笔者分析了在法治和自治的要求下高校学生管理权运作的理论和现实的有关问题。 最后笔者认为,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与自治的统一,就要对学校的学生管理权进行有限的控制。在立法上要实行法律保留,在程序上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上要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

荣利颖, 杨娟[8]2012年在《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的教师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措施,在保障公立高校教师的权益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对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等问题认识的不足,以及相关立法技术的落后,导致我国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并不完善,教师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梳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公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方向和途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也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张晓炳[9]2005年在《高校被诉的法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高校领域的诉讼时有发生,我国现有的立法却对高校相关的一些问题没有作明文的规定,这导致了实践上混乱。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有法律中将其定位为事业法人,但这一定性无法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时的种种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高校视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这一概念本身有很多问题,受到学者们的质疑。笔者认为应该将高校视作公务法人,以此来准确定位高校的法律性质。高校领域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行政法律关系是本文探讨的重点,高校领域的行政法律关系有着丰富的内容和自己的特征。其中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受到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影响,被认为是是内部法律关系,因而不可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现代已受到批评和修正,其不可诉理论已被打破。本文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可诉的。但是,法院对其审查的范围和程度应区别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文从法院对高校招生环节的司法审查,法院对高校日常管理的司法审查,法院对高校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司法审查,法院对高校校规校纪的司法审查等方面详细分析法院怎样对高校进行司法审查。

龚仙凤[10]2013年在《公立高校学生身份权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地加快,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他们深知用法律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学生身份权纠纷不断增多的当下,高校已一改曾经的平静,被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指引与制度上的规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身份权纠纷中往往态度暖昧,标准不一,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事例屡见不鲜。归根结底,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明,以致无法确定应当使用何种救济方式。本文以公立高校为对象,主要研究学生身份权的行政救济机制,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系统理论出发,对公法层面的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列举式分析,从而肯定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第二部分从学生身份权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对学生身份权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揭示我国公立高校学生身份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救济的必要性。第叁部分结合英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司法特色,对其公立高校学生身份权行政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丰富我国救济理论。第四部分在前述理论探讨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公立高校学生身份权救济制度,分别从非诉讼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角度对学生身份权救济模式进行探讨,并对救济机制提出重构方案,完善学生身份权行政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 公立高校被诉的行政法思考[D]. 汪秋慧. 苏州大学. 2003

[2]. 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田小平. 西安理工大学. 2007

[3]. 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D]. 李仁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公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D]. 滕振珍. 山东大学. 2009

[5]. 论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规制[D]. 蒲晓媛. 电子科技大学. 2009

[6]. 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D]. 王彦.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论公立高校对学生管理行为的控制[D]. 宋德强. 苏州大学. 2005

[8].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研究[J]. 荣利颖, 杨娟. 北京教育(高教). 2012

[9]. 高校被诉的法律思考[D]. 张晓炳. 郑州大学. 2005

[10]. 公立高校学生身份权救济研究[D]. 龚仙凤.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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