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183;差异#183;互补:民主与群众路线关系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共性论文,民主论文,群众路线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1-0058-05 民主与群众路线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但现实社会中往往有人把二者混为一谈。有的领导干部从谏如流,鼓励群众发表意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新闻媒体就说这个领导干部有“民主作风”,堪为发扬民主的模范。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实际上,领导干部有“民谏作风”,并非实行“民主”,而是走群众路线的一种形式。忽视民主与群众路线的界限,以群众路线取代民主,在实践上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增强民主意识、克服极端民主化倾向,避免“一言堂”、“家长制”或个人主观武断造成的决策失误,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光荣传统,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共性 从内涵的覆盖、实践的利益指向以及最终归宿上来看,民主与群众路线都有着极大的关联性。一方面,民主深深地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另一方面群众路线中包含着诸多民主的“因子”。 第一,从内涵来看,群众路线精髓内嵌于民主的内涵当中。民主包括主权在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统治以及自由平等基础上进行协商等基本价值。“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是民主传承的题中应有之义。民主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在整个世界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尽管民主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时期有很大不同,但一般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这种价值取向为多数国家所规定。亚里士多德指出:“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美国的立国文书《独立宣言》曾这样说道:“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林肯认为民主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十八大报告也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可见,提倡“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尊重人的价值思想已成为整个人类共同追寻的价值目标。 “群众路线”这个概念,在我党的文献中最早出现于1928年11月李立三同江浙地区党的负责人的谈话中。他说:“在总的群众路线下,需竭最大的努力到下层群众中去。”1929年9月,周恩来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即“九月来信”)不仅使用了“群众路线”的概念,而且赋予其比较明确的含义。《指示信》就筹款工作指出,“不要由红军单独去干”,而要“经过群众路线”;论及没收地主豪绅财产问题时,又提到“一定要经过群众路线”这一工作方式。同年12月,毛泽东在《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决议》中提出:“一切工作在党的讨论和决议之后,再经过群众路线去执行。”1943年6月,毛泽东为党中央起草的《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精辟地阐述了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这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1945年,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路线和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正式载入“七大”通过的党章,标志着群众路线已经成熟并为全党所接受。党的群众路线的精髓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依靠、尊重人民群众,这实际上与民主所倡导的“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观点是一致的。但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民主的界定要比群众路线宽泛、丰富很多。因此,群众路线的精髓内嵌于民主内涵之中。 第二,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民主与群众路线在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都需要充分尊重人民意见,采取有利于人民的政策。由于秉承着“主权在民”的这样一种价值理念,现代民主政治在实施过程中的“上游”即政治权力的分配阶段,普遍实行选举制,强调人民有选择政治行使主体的权力。由于权力行使主体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因此,在民主政治的“中游”阶段即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价等都需要向人民负责,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政治集团,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我们一切工作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1]。从民主角度讲,党政干部与人民群众是“公仆”与国家主人的关系。“主人公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党及其领导机构,不过是他们的服务部,党员、包括党的领导人,不过是他们的公仆,再没有别的了”[2](P490)。 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实践的主体,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头脑是一个加工厂,其原料或半成品都来自群众。刘少奇在《论党》中指出:共产党人有了群众观点,“才能有明确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才能实行正确的领导”[3](P354)。这就要求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使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实际和群众要求”[4](P280)。群众路线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时刻与人民相认同、对人民负责的民主意义,这与民主强调尊重人民意志、采取利民政策是相一致的。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者和领导者,“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5](P34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毛泽东指出:“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上万的‘诸葛亮’。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因此,“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6](P899,933)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与支持,才能真正贯彻到底。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依然是党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二、差异 尽管民主和群众路线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等同或完全地混为一谈,民主和群众路线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忽视和抹杀了它们之间的区别,甚至完全人为地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群众路线就是最大最好的人民民主,这是对群众路线和民主的庸俗理解,不仅会影响整个政治体系的安危,而且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造成严重危害。 第一,民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是两方面的统一,而群众路线是一种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民主作为手段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讲的,一方面,民主是人类实现自身解放的手段,即摧毁旧的阶级关系和不合理生产关系的工具。另一方面,“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P201),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是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这就是说,民主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手段。而当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理念、一种社会理想为人们所追求的时候,民主是作为目的来看待的。民主作为目的主要是从总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工人革命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这里,革命导师们是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为之奋斗的目标来看待的。长期以来,我们过分重视民主的手段性、工具性,忽视了民主的目的性、民主的价值追求。“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在中共八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身上,看干什么事情。”在七千人大会上,他又说:“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所以,“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8](P21,18)在这里,毛泽东把“民主”当作是集中群众意见、总结正确经验的手段。把民主当做是一种手段,并在这个意义上将它和群众路线相混淆甚至等同,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我们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对待群众路线的时候,往往也是我们充分发扬民主的时候;当我们对群众路线的认识出现偏差的时候,往往也是民主政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时候。在这一点上,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属于一般政治思想和政治方法的范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了“到群众中去”的号召,要求“党的一切活动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毛泽东在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中也强调实行“一切工作,在党的讨论和决议之后,再经过群众去执行”的工作方法,用来团结和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成功地运用群众路线,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了中国社会的根本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政权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成功地发动了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和“五反”运动。当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开展以后,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变化,从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以革命战争年代那种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来贯彻群众路线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但遗憾的是,由于对群众路线认识与理解上存在着严重偏差,错误地认为群众运动是实现、贯彻群众路线的唯一形式,甚至将群众运动等同于民主,造成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主要特征的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蔓延开来。反右斗争、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乃至“文化大革命”都是在所谓“大民主”的形式下发动群众的。总结经验,邓小平语重心长地指出:“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方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5](P336) 第二,民主是国家机关决定重大问题时的一种程序,在实践运行中有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实施,而群众路线是党员干部随时随地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往往缺少程序化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都是一种法理型、程序型的政治,在政治运行、运转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系统、可操作的程序和规则对行为主体该做什么和怎么做加以规范和制约。从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议会、内阁政府的组成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权分立到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等,均在民主的框架内有一套详细的政治规则和程序保障其运行。毛泽东指出:“到底什么是民主?民主,讲俗话就是老百姓能起来说话、活动、想办法”,就是“全国各阶级各民族都要有人权政权财权,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通常情况下,这种使人民能够起来从事各种事务的权利和制度是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来规定的,一旦确定,不能轻易改变,这是区别于群众路线的显著标志。 从宏观层面来看,群众路线必然要求党在制定大政方针时符合“民情”,体现“民意”,但具体到日常领导工作和决策部署以及政策的实行过程中则没有一套完整、系统、可供量化的标准来具体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党如何联系群众,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外,并无更具体更广泛的制度上的规定,特别是在联系社会上普通群众方面。群众路线对于共产党与其说是一种制度,还不如说是一种作风。”“群众路线本身并没有提供技术性的处理手段。”[9](P78,77)由于群众路线不像民主那样在一定的程序轨道内运行,加之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工作能力的不同,不免导致群众路线在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实际效果的差异化,这不能不说是群众路线的一个缺憾。而民主就不同了,它背后是有制度、法律作为依托的,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在制度框架、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三,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实际上就是“人民”中多数人的统治,强调“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集中广大群众的正确意见,形成领导的决定,然后再回到群众中去,指导群众行动。民主是少数人不可“越俎代庖”的[10]。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凡需民主程序决定的事情,如政府的组成和改变,决策的制定,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做出决定。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灵魂,按照多数人意志做出决断,由多数来决定政府向何处发展,有利于保证为大众服务的政治目的。列宁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相对来说要比少数人的意见更为正确,这充分体现了民主政治是“人民的统治”。相反,放弃多数原则,就等于放弃民主。“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5](p329)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屡遭破坏,甚至遭到“文化大革命”这样毁灭性的破坏,就是由于权力过分集中造成的。 当然,真理在开始的时候往往是由少数人发现和掌握的,多数人的决定不一定就是绝对正确的。1962年1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马克思、恩格斯手里有真理,可是他们在开始的时候是少数。列宁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也是少数。”可见,多数民主一不注意就会夸大多数的神圣性,忽视保护少数,但我们不能由此而坚持少数人的意见,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因为通常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总比少数人的意见正确,正如布赖斯所言“没有人能出类拔萃到被授予绝对权力的程度”。 群众路线是反映和集中人民群众愿望和意志的一种正确的领导方法。人民群众作为实践和认识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丰富的经验,是国家各项工作正确决策的智慧来源和重要依据。只有广泛地听取和正确集中群众意见、智慧,领导者或领导机关才能形成正确决策,所以在执行群众路线的过程中,尊重多数群众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群众路线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如何确立良好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提出来的,因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执行群众路线时并不一定被完全坚持和遵循。刘少奇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群众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用正确的态度与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与被领导的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刘少奇讲得很明白,群众路线就是要正确处理干部与人民群众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开辟和拓宽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换句话说,群众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这只是为少数领导干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最终的决断还是由少数领导干部完成的,他们可以采纳群众的意见也可以不采纳。 事实上,正因为没有搞清楚民主和群众路线在多数原则方面存在的差异,所以我们往往错误地认为,民主就是让人民群众自由地发表意见、看法。在革命战争年代,军队中实行“军事民主”,充分发动士兵讨论战斗任务和作战计划,要求“有关自己部队的战斗任务和作战计划,只要条件允许,都应发动群众讨论执行办法,并在战斗结束以后进行总结,以便不断积累战斗经验,提高战术水平”。军事民主的实行,从根本上调动了广大官兵的积极性,焕发了全体指战员最大的革命热情,军队战斗力也获得极大提高。但从严格意义来说,这里所谓的“民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只能算作群众路线的代名词。因为讨论战斗任务和作战计划过程中战士们的意见仅供参考,最后下决定的还是部队首长,并没有真正坚持多数原则。 三、互补 从上述民主与群众路线关系两方面考察中可以看出,民主与群众路线有着内在的联系的,也有很大的不同。民主本身并不等于群众路线。将二者互相取代,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把属于群众参与式工作方法的群众路线与民主简单等同,把民主理解为领导者所具有的一种作风,或者把民主奠定在领导者开明的基础上,混淆民主与群众路线之间的界限,恣意而为,结果必然由于忽视民主的“法治”实质而走到民主的反面,或在权威偏离了真理时因人败事。群众路线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的共产党的生命线。党生存和发展的每一时刻,党取得的每一成就,都离不开群众路线。民主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群众之中,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说到底也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过程,人们可以运用群众路线为民主铺平道路。坚持群众路线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各级领导机关在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工作时应该继承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把民主政治建设同党的领导方法、工作作风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不断提高领导艺术,努力做到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深厚的社会基础。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完成“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必须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使我们的事业经得起任何风浪、任何风险的考验。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如何使民主与群众路线在互动与契合的轨道上良性互补,需要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努力。 第一,实现民主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不仅要实现手段、方法上的承接,而且要求强调群众路线的目的性,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调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以期达到与民主建设目标、价值上一致。坚持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不是目的本身,将群众路线理解为手段、方法,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这种方法、手段来为领导决策服务,这里暗含着的实践主体即领导干部往往被我们忽视了。实际上,突出强调群众路线的手段性,有着一股强烈的官本位主义色彩在里面。过去我们在走群众路线时常常发生损害群众民主的事情,实际上就是传统意义上单纯强调群众路线的手段性而忽视群众路线的价值追求带来的,因此在民主政治建设与群众路线的互动实践中,不能把群众路线一味地理解为党联系群众的工作手段、方法,而是要充分凸显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价值追求。 第二,程序性保障以及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不仅是民主的基本属性,为民主保驾护航,同时也应该是群众路线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努力追求和创新的方向。由于历史环境的关系,在革命战争年代,除了群众路线之外,我们似乎没有比群众路线更好的方法、手段来达到革命成功的目的。然而,随着革命的胜利,我们在实行群众路线方面显得有些动力不足。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民主制度相比较,缺少程序性保障以及监督机制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指出,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证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群众路线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偏离方向,又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应努力将群众路线作为我国目前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行之有效的渠道和形式。民主政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得到不断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我们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但是,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除了由人大代表表达外,还应由人民直接通过政治参与表达。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全面直接民主的条件下,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可以扩展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从根本意义上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当然,在此过程中还要防止某些领导干部把少数人的意志、行为当作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为,甚至把个人的一己私利凌驾于人民群众利益之上。 [收稿日期]2013-08-23标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