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应解决的几个问题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应解决的几个问题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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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急需建设一支具有领导和驾驭市场经济水平和能力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但目前在干部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选人不准,用人失察等问题,影响着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党内人民群众的威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执行规定程序不严、缺乏严格科学的责任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意义何在?如何建立这一责任制?责任制建立后有效运行需要哪些保障措施?最近,我们带着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如下:

一、必须明确建立责任制的必要性及有利因素

(一)必须提高对建立责任制必要性的认识

调查中发现,部分同志对建立责任制存有模糊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认为“没有必要”。有的同志认为,当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条例》,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有明文规定,只要认真抓好《条例》等文件的贯彻执行就行了,不一定再搞责任制;二是认为“难以制定”。有的同志对建立责任制的可行性还存在一些疑虑:认为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体系来看,有必要建立责任制,但由于责任制有环节多、涉及面广和操作性强等特点,真正制定出责任制很困难;三是认为“难以见效”。有些同志对实行责任制的效果还存有一些担心,认为现在各个方面的责任制搞得很多,如果不在抓好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这个责任制也可能流于形式,达不到真正的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提高对建立责任制必要性的认识,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共识:

1、建立责任制是贯彻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 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邓小平建党思想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注重制度建设。在论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时,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是决定因素”。他强调干部制度的改革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的事业的接班人的培养与选拔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他说,“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邓小平同志关于干部制度改革和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论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的改革开放事业正朝着纵深发展,新旧体制的交替正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建立。这一切都离不开党的领导,都需要建设一支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诚于人民的事业,忠诚于党的基本路线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是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情况和新的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的需要。

2、建立责任制是进一步明确责任, 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的需要。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干部管理制度,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但是,这些法规制度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尽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干部选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方面,缺乏明确的、系统的责任规定,对不履行责任和违反制度的行为难以追究。因此,必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使其与《条例》互为补充,或者融为一体,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3、建立责任制是强化监督, 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的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一大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但也应该看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极个别地区或部门甚至出现了相当严重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极少数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没有认真执行有关选用干部的法规制度,没能按照规范程序办事,人治现象还较为严重。要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消除选用干部上的腐败现象,尽可能地把干部识准、用好,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必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通过责任制来规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选用干部的行为,把监督制约贯穿于选用干部的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着重于事前规范、预先设防,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必须进一步明确建立责任制的难点及有利因素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这在干部工作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难点和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归纳,主要有以下三大难:

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上的责任界定难。因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在民主推荐或个人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因此,在明确责任时,就面临着责任难区分的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组织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下级党委责任与上级党委责任,提名责任与任用责任,考察者责任与谈话对象责任等如何界定。

二是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确定难。在推荐环节上,群众推荐是无记名推荐,谁来承担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是供组织上参考,并不最终决定干部的用否,应承担哪些责任;下级党委推荐,是经集体讨论决定,怎样承担责任。考察环节上,由于干部考察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和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考察人员除了应承担程序性责任和如实反映考察情况的责任外,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何承担责任。集体讨论中,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是一种集体行为、组织行为,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如何确定。干部到岗后,如果因其个人原因出了问题,除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组织部门和领导还应承担什么责任。此外,条线管理部门不断增加,主管与协管部门的责任如何合理确定等。

三是用人失误追究难。首先是用人失误的标准如何确定,也就是用了什么样的人才算失误。不按规定程序、不认真考察,用了素质差的人,甚至用了有问题的人显然是失误。但用了平庸的人、用的人到岗后不适应岗位要求、不称职是不是失误。除了明显有问题或犯错误的外,其他情况如何认定是失误。其次是追究难。实施追究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清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相关责任以及直接责任等。从目前干部工作体制来说,干部任用工作中环节很多,多数环节是以集体的名义出现,很难追究到个人的责任。加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通过选举、公开招考录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如果用人失误了,很难确定应追究责任的主体。

以上难点要得到解决,还必须从宏观上把握建立责任制的有利因素,这样才能比较顺利妥善地解决建立责任制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为建立责任制提供了许多有利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有利因素。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建立责任制创造了良好氛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我国的改革已从政策调整走向制度创新,新的经济体制和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在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日益显示出强大的制度效应。党的十五大对我国迈向新世纪的干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战略任务,提出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创造了良好氛围。

二是已经建立的各项干部管理制度,为建立责任制提供了可靠依据。近年来建立的一系列干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各地建立的一些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都在许多方面不同程度地明确了干部选用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形成科学完整的选用干部全程责任体系提供了可靠依据。在《条例》下发之后,我市按照《条例》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多项干部工作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制度,制定了实施意见,坚持每年对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建立了科级干部任前资格审查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了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制度,防止选人失当、用人失察和查用脱节;制定了《常州市政府工作部门党委议事规则(试行)》,将干部任免事项列入党委的议事范围。我们还把选人用人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列为年度考核测评的重要内容。所有这些,都为建立责任制创造了条件。

三是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监督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建立和推行责任制提供了重要保证。在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用干部,在选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上做到公正、准确、负责、透明,是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要求,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有利于扩大民主、多方面地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预防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将会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二、建立责任制必须明确的几个原则及主要环节

(一)建立责任制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建立责任制的过程中,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六项原则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始终坚持扩大民主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同样,在建立责任制的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扩大民主的原则。这就要求在建立责任制的各个环节中,首先要坚持适度公开,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名额、程序等公之于众。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群众广泛参与,从而把干部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才能达到干部任用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抓住主要环节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的过程中,首先, 必须明确建立责任制的主要环节。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看,关键是推荐、考察和决定任用这三个环节。因此,必须着力在这三个环节上建立责任制。其次,必须明确各主要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责任。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能明确的一定要明确规定,这样一方面为建立责任追究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才能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三,要突出程序性责任。在上述三个环节上建立责任制,必须突出程序性责任。《条例》已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以及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都能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工作,就能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准确性,有效地防止用人失误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此,在责任内容上,应突出明确遵循程序办事的责任和违反程序应追究的责任。

3、同步建立保障体系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并使其取得应有效果,除了制度的制订必须科学、规范、周密以外,还必须同步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和配套制度,如责任考核体系、干部任用工作监督体系及其他诸如任前公示制、试用制等配套制度。这样,才能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真正步入科学、民主、规范的轨道。

(二)建立责任制必须着重明确的主要环节及其内容

1、干部推荐过程中的责任

无论是组织或个人推荐干部,推荐者均应本着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详细介绍被推荐者的全面情况,陈述推荐理由,包括德才素质,主要优缺点、专长、拟用的意向等。领导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应认真填写推荐表并署上姓名,以示负责,且实行亲属回避的有关规定。在推荐过程中,属一级党组织推荐的,主要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属个人推荐的,个人负全责。如在推荐中发现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屡次推荐失察的,要采取组织措施进行调整。

2、干部考察中的主要责任

坚持严格按规定程序考察干部。考察者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的考察领导干部的程序办事;

坚持认真负责细致的态度。考察者要本着对党组织和考察对象双重负责的态度,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广泛接触领导和群众、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察办法,以实事为依据、以实绩为基础,力求对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坚持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考察者对组织要敢于讲真话,正确、全面、科学地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

考察后及时写出考察材料,认真署名填写“考察干部登记表”,并明确考察方法、时间、结果、参加人员范围及考察情况综合分析,提出使用、培训、奖惩意见和建议;

严守纪律,做好干部考察、评价情况的保密工作。

对业务能力较弱,是非判断不清,考察结论不准,或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要取消其考察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深入、敷衍了事,或不按考察程序考察干部而导致考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要进行警诫教育;对放弃原则,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和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干部任用中的主要责任

(1)党委的责任:讨论干部的任用,要充分发扬民主, 使每个班子成员全面了解情况,充分酝酿并发表意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与会员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不得讨论干部问题;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详细记录讨论情况,每个成员的意见和态度均应有明确的记录;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能搞长官意志,以个人的意见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严格保密制度。党委主要领导对履行上述责任承担主要责任。

党委主要领导应对党委集体决定任用负主要责任。主要领导在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或没有按规定程序、或搞长官意志、以个人意见否定多数人的意见,而造成用人失误,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党委其他成员或不坚持原则,搞一团和气,或知情不说,隐瞒事实,造成用人失误,有关人员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有意或无意泄露讨论干部情况,造成工作被动,导致严重后果的,亦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组织部门的责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 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形成提拔人选方案在向党委汇报前必须征求同级纪委意见,以便全面了解人选廉洁自律等情况;对所提拔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认真履行谈话程序。

由人大、政府、政协任命的干部,应在党委提名后按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不能以党代政,违反法律和程序任命干部,增强以法任用干部的意识。

(三)建立用人失误追究制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干部选用主要环节上责任的具体界定。 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环节较多、程序复杂,加上责任主体的多元性,责任客体的易变性,一旦出现失误,责任也难以追究。因此,有必要对干部选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任用三个环节的责任加以具体界定。

(1)责任时效的界定。一般而言, 推荐者所负责任的时效为从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正式推荐建议到考察结束决定任用之前;考察者责任的时效为从确定考察对象到决定任用后半年;任用责任的时效为从讨论到决定任用后半年。但如果任用对象在半年内所暴露问题与推荐者有直接关系,则应同时追究推荐者的责任。

(2)责任者范围的界定。一般来说,能直接追究到个人责任的, 即追究个人责任,如推荐者中的领导个人推荐责任,考察中属考察人员的考察责任。但往往有时个人责任隐含于集体责任之中,这就需要作出界定。在推荐过程中,往往出现领导个人意图隐含于组织推荐之中,这就需要明确,组织推荐的主要责任由党委主要领导承担,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在考察工作中,考察组组长、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决定任免(包括提名)中,党委书记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

(3)责任种类的界定。 责任种类可分为下列几种:违反程序操作的责任,主要指或缺少程序、或颠倒程序;违反规定任意操作的责任,如搞“一言堂”、少数人画圈决定、跑风漏气而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负责任的责任,主要指既不违反规定程序、也无任意操作之现象,而是工作马虎、主观武断或感情用事,造成失误。上述三种都属于失责行为,当列入追究之列。

2、责任追究的原则。我们认为,在对用人失误责任追究过程中, 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本级追究与上级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本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一旦发现选用干部过程中有失责行为或现象,必须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发现情况较重的,应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员协助下级党委或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作出追究的决定。二是及时追究的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展中,不管在哪个环节或是进展到哪个环节,只要发现有失责行为或现象,都应立即停止选用程序,进行责任追究,视责任追究结果再决定该任用程序是否继续。三是从重从严的原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这与把关不严、处理偏轻有关。因此,责任追究执行过程中,必须体现从重从严,在前述三项措施中,够上限处理的决不降格处理,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奖惩分明的原则。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于奖惩分明,奖优惩劣。因此,在制定明确对执行《条例》认真,工作极端负责,而取得明显实效或避免重大失误的同志的奖励措施。以使责任制的实施有更可靠的保证。

3、责任追究的主要措施。追究的主要措施应根据责任的大小、 后果的轻重、造成失责的原因等因素具体确定。主要分为三种:一是警诫教育。对初犯或一般性的失真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采用批评教育,给予警诫。二是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屡教屡犯、或严重违反规定而造成较重或严重问题的,则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是依法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构成犯罪的,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有利于责任制有效实行的保障体系和相关制度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探索性极强的制度,要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并在施行中取得成效,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科学的态度,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保障体系和相关制度。

(一)必须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考核体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执行是否严格,施行是否有效,一方面要靠组织实施者的自身素质与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还需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来具体检验责任制贯彻落实的成效。

1、考核机构及其职责。我们认为, 考核机构由组织部门专门抽调人员,以组织部门为主,视情况吸纳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意见和办法;(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一级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3 )对执行责任制不力或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调查处理;(4 )定期组织本级或下一级组织部门干部进行业务工作培训和考核。

2、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考核的内容原则上以责任制所规定的责任内容为主,同时,还要兼顾考核人员素质、能力和水平等等。(1 )考核从实施主体上可分为上级部门考核与本级自我考核。上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确定重点考核地区或单位,每3~5年的时间将所辖地区和单位重点考核一遍。本级组织部门自查,主要是本级组成的考核组对本级党委所属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考核。(2)考核从时间上可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指上级部门考核组按一定时间周期要求进行的重点考核和本级考核组每年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定期考核指上级部门考核组根据下辖地区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如班子换届等),进行不定期的临时专项考核。必须提出的是,无论是上级部门考核组或是本级考核组,在考核中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对责任制的考核必须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结合起来,一起考核。这样才能使《条例》得到更好的实施,使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必须注重扩大民主。也就是说,要注重考核过程中充分走群众路线,把进行民意测验作为考核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和衡量指标。

3、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工作要真正起到作用,取得实效, 必须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敢于动真,有所作为。对《条例》和责任制贯彻落实好的地区和单位应予表扬,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中考核干部德才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得不太好或有失责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该教育批评的教育批评,该党纪处分的处分,该调整的坚决调整,决不手软。

(二)必须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

近年来,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省、市相关检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组织部门条线上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力度有所加强,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提高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仅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的工作,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进一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扩大公开、扩大民主的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也必须从社会系统观的角度来进一步认识和加强。因此,健全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体系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强自身监督。自身监督是根本,是决定因素。 自身监督的渠道主要有:一是党委班子,要把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议题之一,经常对照《条例》和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二是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例会制度,经常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表扬好的部门和个人,批评或处理责任制执行不力或存在问题的部门或个人。三是党委或部门领导干部个人,要把推荐、选拔、任用干部中执行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自觉接受本部门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对下监督。 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必须把对下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任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列为重要工作职责。不仅要制定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更要严格执行,做到有错必纠,有漏必查,执纪必严。这是目前对下监督的重点所在。

3、加强横向监督。目前, 已建立的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制度是加强横向监督的良好载体。要在继续坚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扩展这项制度的内容。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联系通报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常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充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坚决防止和克服荐人不准、选人失察、用人失当、查用脱节的现象。二是要进一步扩展联系通报的范围。可视情把联系通报对象扩展到统战部门、信访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等,经常向他们通报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

4、加强社会监督。 近年来市委组织部已聘请了一批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特邀监督员,要进一步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布置任务,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以更好地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这项制度过程中是否坚持任人唯贤、发扬民主、公正廉明。要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当作了解执行责任制情况的重要窗口,发现问题线索,立即查处,真正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扩大公开性。组织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责任制具体要求公诸于众,经常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制度执行情况,或发放民意问卷调查表,欢迎群众评议和监督,以保证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显实效。

(三)必须尽快建立和推行与责任制配套的相关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整个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它又受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引导和规范,更受到现行的干部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这三个环节上实行责任制,必须尽快建立并推行与之配套的相关干部任用制度,以使责任制的落实有较好的制度保障,进而提高责任制的风险防范系数。

1、与推荐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 为使干部选拔任用的源头活水长流,优秀人才不断涌现并进入组织部门视野,逐步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沉闷局面,必须建立下述制度:(1 )群众荐才制度。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领导职位缺额情况及需要选配干部条件,并设立公开举荐电话、发放举荐表等,由群众广泛举荐人才;(2)后备干部公示制度。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扩大公开性和透明度, 变“暗箱”操作为公开选拔,变组织调整为竞争择优。各地区、各部门可每两年公布一次后备干部名单,并由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并由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结合群众举荐及组织推荐,进行滚动调整,择优提拔。(3)个人自荐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人才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人才资格配置市场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对人才资源的组织配置既带来许多困难,也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要以变应变,及时推出个人自荐制度。即定期或不定期地同社会公布某些领导岗位缺额,对个人自荐报名者进行登记、审核、考试,对通过考试者进行考察、民意测验、综合评价、认定资格,建立人才资源库对确实优秀的人才,列入竞争上岗人选。(4)建立领导任职资源考试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无论任何部门或单位,采用哪种干部任用办法,都必须按照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要求,由组织部门对候选对象进行系统的任职资格考试。唯有考试合格者方可列入考察名单,否则即予以淘汰。使领导干部在“入口处”就能具备社会公认和该职位所要求的必备素质。

2、与考察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为使考察责任制落到实处, 真正避免干部考察、考核失真失实,任用干部失察,根据中央关于考察干部要深入“三圈”的要求,必须建立与考察责任制配套的制度:(1 )考察考核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即定期对从事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业务素质,特别要加强现代世界上先进的人才评估、测评方法的学习、培训。发扬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遵守职业道德,为做好考察考核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2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现在实行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任职考察制度,在评判干部标准上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但操作中存在重一般表现、轻工作实绩;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重枝节问题、轻主流发展的倾向,往往出现选“完人”,漏了“能人”,导致用人导向的偏差。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实绩标准。要以邓小平倡导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衡量干部实绩的唯一标准;二是突出量化考核。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考核内容进行分解、量化,将考核诸因素得分情况进行系统汇总,将评分结果作为衡量干部工作好差的重要依据;三是突出科学考评手段。要注意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心理测评技术以及统计分析方法。以便对被考察者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价。(3 )建立开放式的干部信息反馈系统。为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三圈”,必须建立开放式的干部信息反馈系统。这一系统不仅包括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亦应包括街道、居委会及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应在上述部门、单位,广泛建立特邀联络员网络。行业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形成联系网络,经常深入各联络点,了解情况,及时特点、面情况收集汇总到上级部门。

3、与决定任用责任制相配套的有关制度。 为检验推荐和考察两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减轻任用这个关键环节的风险,严把干部任用“入口关”,必须建立相关配套制度:(1)推行任前公示制。 这项制度在我省一些地方已经试行并取得成功经验,最近中组部已向全国推广宿迁等地经验。这项制度对扩大考察面、减少任用环节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推行试用期制。 对无论经过公示或未经公示环节任用的干部,都要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一般以一年为宜)。试用期满后,经过全面考察,对确具任职条件而又实绩明显者,决定正式任用;对不具任职条件而又实绩平平者不予提拔任用;对问题严重者则应给予降职使用。以使广大干部把注意力集中到提高自身素质上,同时对跑官、要官甚至买官者也能起到警诫作用。(3)落实差选制。 要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真正落实和坚持差额选举制。目前,在换届时,人大、政府副职都实行了差选制度,但正职的选举,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实行差选的比较少。在正职人选上,也应坚持做到“一般应多于一人”,使差额选举得到真正落实,使正职人选具有可选择性,更有竞争性,让人民代表能够择优而选,保证当选者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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