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党委与董事会关系的几点思考_董事会论文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中党委与董事会关系的几点思考_董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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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是国有企业中最重要的两大管理系统。其中,党委会和董事会分别处于政治核心和经营决策中心的地位。它们之间能否和谐统一、密切合作,就成为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

现状:党委会与董事会并列的分权体制的矛盾走向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富代表性的形式。按照《公司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公司制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尽管“公司法”保留了“老三会”,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它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但是,从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直规定了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并赋予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职责。企业党组织如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参与到何种程度,文件法规都无具体规定。这样党委会和董事会担心自己越权和警惕对方专权的心理就难于避免,矛盾和内耗也便由此衍生。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这两个系统之间能量的耗损必然会削弱整个企业的大系统,使企业人心分离,管理松散,决策延误或失误,从而使企业效益下降。据有关方面统计,1994年我国国有企业约1/3盈利。从党委书记与厂长(经理)的关系看,“好的占1/3,打架的占1/3,一般的占1/3,和我们的企业亏损面正好是一个对应的关系。”(注:周文彰:《乌杰同志访录》1993年11月24日《光明日报》。)

在以往的实践中,尽管我们做了许多努力,竭尽全力地使“两心”合为“一心”,也取得了一定的收效,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们目前所实行的这种党委会与董事会并列的横向分权体制。我们面临着两难的抉择:既不能取消党委会,也不能停止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寻找使两会尽可能减少乃至消除摩擦的办法和措施以及实施这种办法和措施的前提。

出路:努力寻求党委会与董事会密切合作的途径

“鱼”和“熊掌”,二者可以“得兼”吗?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都在探索中。这些探索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平面式联合:建立党委会和董事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会和董事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实际上是对党委会与董事会分权体制的一种平面的校正。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例如: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生产计划、干部任免、职工培训、职工和干部的奖惩、职工福利等问题。联席会议除党委会、董事会成员参加外,还应根据讨论决定问题的需要,适当吸收工会、职代会、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联席会议制度运行中的一个敏感问题,是会议主席或召集人的问题。一般应由两会的负责人协商确定召集人,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轮流做召集人。

其二,立体式联合:党委会与董事会成员适当交叉兼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例如,党委会成员通晓经济工作,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熟悉党务工作)下,鼓励两会成员交叉兼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兼任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党员董事长或总经理也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为便于发挥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会可以利用控股优势,通过法定程序,推荐大多数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一般不应提倡,但有的党委书记既精通党务工作,又是经营管理的行家,而且深孚众望,也可以兼任董事长。凡是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党委副书记,以负责党委会的常务工作。

交叉兼职明显地缩短乃至省略了党委会与董事会两个系统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过程,因而就减少了乃至消除了内耗,大大降低了体制成本,使企业大系统运转自如,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综合效益。

其三,趋近性联合:党委会和董事会热诚支持对方的工作,尊重对方的地位。在国有企业的大系统中,党委会和董事会好像在一个平面内两条平行的直线,无法交合。如果将两条直线中的任何一条稍加改变方向,就会使这两条直线趋近,乃至交合。在这种趋近与交合的过程中,党委会无疑应起到主导作用。

首先,党委会应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的工作,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企业改革的热点、生产经营的难点作为党委工作的重点,千方百计,为企业排扰解难;董事会和经理层也要积极支持党委工作,为党委及党委所统属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各种方便。

其次,党委会要帮助董事会、经理层管好干部。中央文件规定: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任免。党委会要帮助董事会和经理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察、监督负主要责任。国有企业在任免、聘任或解聘干部时,必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依法执行讨论决定。对于董事会或总经理在用人上的错误做法,党委会要坚持原则,通过合法程序或耐心细致的工作予以纠正。

董事会和总经理要尊重党委会在干部任免上的意见,尊重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企业中层干部由总经理依法任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委会必须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董事会成员中代表国有股份的人选,必须由党委会推荐,并报送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董事长在确定总经理候选人时,也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认可,并征求党委会意见后,再交董事会讨论,决定任免。至于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总经理在提名前,也应征求党委会的意见,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再由总经理任命。

第三,党委会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帮助董事会和总经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的是要明确参与的范围、方法和途径。从范围上看,凡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重大问题,如企业的改革方案、年度生产计划、重大技改基建项目、干部任免和聘用等应该由企业领导层集体决策的问题,都应该有党委参与。从方法和途径来说,要建立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例如,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共商制度;企业在讨论重大问题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共同磋商,确定议题,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工作通报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定期向党委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成员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制度;等等。

第四,党委会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董事会和经理中的党员要增强党性,自觉参加党的生活,遵守党的规章制度,执行党委的决议。

第五,党委会要改进和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集思广益、献计献策;董事会和总经理要协助党委会,共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前提:党委会与董事会成员的高素质

上述办法和措施是在党委会与董事会横向分权体制的框架下提出的,其实施和落实,无不有赖于两会成员的高素质。那么,党委会和董事会的成员到底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呢?一要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二要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三是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企业,善于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四是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五是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应该说,我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的素质在总体上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党的要求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值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正如本文前部所述,厂长和书记的关系“好的占1/3,打架的占1/3,一般的占1/3”,这说明我们相当多的企业领导成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为确保两会成员素质的提高,当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的力度:

其一,提高民主参与程度。首先,建立和完善以职代会或股东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尤其要落实职工代表参与和监督领导决策的职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证一定数量的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其次,建立健全职代会、股东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按照国务院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要对企业领导班子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在评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要公开,要确保评议结果如实地报送干部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再次,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和监事会的作用,工会要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做全体职工的代言人。监事会成员要推选那些坚持原则、懂业务、敢碰硬的人参加,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其二,提高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财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特别是使用资金和用人上的监督。要认真落实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接受礼品登记制度、直系亲属工作安排回避制度、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制度和向职代会公布企业应酬费制度等。对违反制度者要严肃查处。

其三,切实把严格管理落到实处。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干部人事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企业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知识、能力、工作、生活、作风等各方面,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要求或准则,以便于执行和检查。

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三句话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企业领导体制,理顺党政关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配备领导班子,确定领导班子的职权、职务设置和群体结构;要指导企业领导班子确定工作目标;要定期找企业领导成员谈心,听取工作和思想情况汇报;要定期(每年至少两次)参加企业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在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要严格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并注意把“革命化”和“德”放在首位。

其四,认真搞好企业干部培训。上级党组织和企业干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按照中央要求,用三年左右时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一次政治和业务的普遍培训。要注意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双向”(即政治和业务)培训,培养他们“两手抓”的能力。对行政领导人员,在搞好行政业务培训的同时,搞好党务知识的培训;对党组织负责人,在搞好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要舍得投入,建立巩固的培训基地,办好企业干部培训中心,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干部院校和大专院校的作用。

要探讨多渠道、多途径的培训方式。除办好各种长、短期轮训班、培训班外,还可以采取选派企业领导骨干或后备人员到国内外名牌大学深造、到经济发达地区或特区挂职等方式进行培训。

总之,正确处理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对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它也是我们所面临的崭新课题。只要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就一定会完成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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