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安全监管论文,质量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农业发展呈蓬勃态势,食用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有较大提升。但从其安全保障角度来看,仍存在各种问题,如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出口受阻事件等等。目前针对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且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安全制度、安全监管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下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困境为出发点,对造成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不够的原因进行探究,目的在于总结出有效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困境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缺陷 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才能对食用农产品起到有效保障。基于我国食用农产品监管主体多,造成责权不统一现象严重,不但给安全监管效能造成影响,同时给食用农产品直接带来安全风险。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会造成职能交叉,权责不清,致使监管混乱。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种分段监管形式主要弊端在于监管缝隙的存在,在各部门执法监管缝隙中存在真空地带,直接给食品安全带来风险和威胁。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缺乏针对性文件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衡量安全和是否合格的基本尺度。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要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针对食用农产品具体的安全信息公布与标准制定要参照该法内容。新的《食品安全法》具有一定的创新,为食用农产品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标准,但基于这种法律标准的强制性较强,且是针对所有食品制定的,所以其质量安全法律性较低。 (三)食用农产品包装缺乏规范管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装盒、包括、捆扎等,以保证食品食用安全。但就目前食用农产品市场中行为来看,存在较多不规范行为,如使用劣质包装袋、自行回收包装袋,也有部分销售者没有任何包装,直接销售。这种行为会给食用农产品带来病菌,直接影响食用健康。 另外,包装规范管理还包括标识的规范。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对产品标识有着明确规定,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实际质量和标准进行标识,如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但目前市场上食用农产品随意进行标识,直接给质量安全法律监管带来阻碍影响。 二、我国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困境产生原因分析 近些年,我国食用农产品方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增多,造成这种情况并非偶然,为此应当加强从法律、组织以及经济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与控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缺陷 我国在进行法律建设的过程中针对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内容相对匮乏,这种不完善的情况造成了在与国际之间接轨的过程中存在多种方面的冲突,更加表现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发生漏洞。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但是这些法律之间并不能够协调共同解决问题。相关法律部门存在分散立法等情况,造成了一些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复以及漏洞。另外,就是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方面的建设存在问题,建设相对不足造成了我国往往会出现质量安全困境。制度缺乏造成消费者对自己的食用无法知道相关信息,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最大问题。 除此之外,就是我国在诉讼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缺陷。针对消费者方面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利于消费者本身。我国当中形成的制度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当中,消费者对产品信息并不熟悉,因此使得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这也会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终会造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处在一种法律困境当中。 (二)监管主体相抵分散造成监测机构独立性不强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当中内容以及相关规定,我国食用农产品方面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执法主体属于由多个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的。这些执法部门之间彼此往往存在职能价差以及权责分散的情况。造成了多头执法以及各自为政的情况。这样一来,有关食用农产品监管系统力度不足。这种情况将会严重影响监管效率,也是造成我国监管案例建设受到阻碍的重要原因。 (三)基于经济技术角度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不强 当前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这是造成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建设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力水平影响着我国立法水平,因此也会间接影响到食用农产品方面的水平,除此之外,生产力水平也会造成相关质量安全保护机制存在问题。最终会对食用农产品的包装等工艺产生影响。另外,就是相关科学建议机制并没有形成。因此,安全监管等职责也会缺少可操作性的指导。主次之外,造成我国食用农产品的整个经济行为的环节都相对缺少科学性引导。最终必然造成了科学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相关建议机制完善程度不足,造成了安全监测检验的流程水平低。除此之外,当前阶段生产力水平情况还会直接影响食用农产品等的生产环境、包装以及物流等环境,这也直接影响我国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四)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有限 基于文化角度进行分析,我国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有限。生产者、经营者等在职业道德方面不强,或者表现出社会责任感的欠缺,另外就是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观念较差也是影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产生的又一原因。 农民意识不强。这是造成生产环节当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农贸产品市场以及批发市场当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例如,农业对生产环节当中卫生质量要求相对不高,会造成质量问题从源头上表现出来。另外就是相关生产工艺当中存在包装不规范、无卫生情况。 除此之外,生产者以及经营者在这个过程中唯利是图,在加工的过程中往往忽视关键性工艺流程。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解析 《食品安全法》当中相关内容造成了新旧法律系统发生标准上的差异,除此之外,政出多门等的情况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标准问题较为分散,因此加强对其进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应当充分统一安全质量标准。标准建立应当充分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司法解释。并解决与相关法律之间交叉与冲突的地方。除此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在相关监管环节当中的执法合作,例如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农业行政部门等之间,应当形成较为统一的协作标准。 其次,还应当在建设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国际接轨。针对我国当前阶段标准建设水平程度不高的实际情况,应当尽快与国际水平相结合,提升其技术含量。通过利用当前阶段的相关文献、资源,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当中的标准体系与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我国标准更新进行充分把握。 (二)完善食用农产品包装 当前阶段,我国市场当中流通的食用农产品往往不经过人和包装,或者即使有包装也十分混乱。针对这样问题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提升农民对食用农产品等的包装意识。通过包装可以有效降低食物串味儿以及腐烂,有助于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对农民提供相关技术与智力支持。其次,提升针对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安全宣传。当然这个过程中并不应当将注意力完全放在包装上来,而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了忽视。 (三)监管机制建设 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建设方面,其相对健全的环境能够尽可能避免发生多头监管或者是分散监管情况,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出现监管执法真空。更加能够有助于实现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安全可行。为此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充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监管法律机制 基于对“多头监管”等相关监管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我国应当设置一个专门性的监管部门,通过这个部门完成对相关执法部门的统一协调调配。除此之外,还应当形成较为系统的“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并将其赋予到媒体、个人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当中。令全民都能够介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2.建立健全追溯机制 加强质量安全保障追溯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与完善监管全过程。工商管理部门还需要对食用农产品的整个质量安全信息建设进行管理,通过登记以及形成档案的方式,将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信息存档,便于实时查询与监管。除此之外,还应当对质量安全追述相关机制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形成完整的安全过程监管。以此实现监管质量与水平提升。 3.形成具有独立性的检测检验部门 针对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设置应当形成独立部门,这当中需要对资金独立。为此,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面的专业机构其资金需要与行政机关单位之间分离,做专项预算款项的设置。同时,需要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标准,提升技术水平,以便于能够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以及相关环节当中提供较高水平的技术支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法律困境是来自多方面的,为有效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全方位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积极构建完善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在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努力,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检测机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等,都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一定责任。同时,消费者也应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监督,积极反馈,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的、动态的安全保证体系,全面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 联系电话:0451-58863789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法解读_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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