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家庭暴力干预的理论体系和工作模式_家暴论文

建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理论体系与工作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暴力论文,理论体系论文,婚姻论文,模式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28(2011)01-0033-04

“家庭暴力”、“婚姻暴力”等词汇并非中国内地的概念。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使中国内地的妇女运动与国际社会有了实际性的接轨,将家庭暴力从私人领域推向公共领域并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是20世纪初中国内地妇女运动的重大胜利。“家庭暴力”一词被妇女组织及妇女活动家们认识并接受,转而关注身边时时发生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近年家庭—婚姻暴力当事人干预的研究成果

(一)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缺少系统的研究

因为内地家庭—婚姻暴力干预实践处于政府各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零散的、尝试性的探索阶段,还没有纳入机制;工作部门间缺少聚焦于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交流与探讨,更没有将此纳入议事日程。因此,目前内地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理论体系和干预工作模式。实践尚止于此,相关研究也必然受到限制。

建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理论体系与工作模式,需要对干预工作的各个角度的先期的分步研究。检索近年来涉及家庭暴力干预的相关研究成果,看到有学者对家庭—婚姻暴力类型划分的思考。

(二)关于对家庭—婚姻暴力类型的研究

刘娇、郑涌对国外学者对亲密关系暴力中男性攻击性强还是女性攻击性强的研究的介绍,女权主义婚姻暴力研究认为男性的攻击性比女性强。研究显示女性遭受亲密伴侣攻击的普遍而严重的情况,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探讨男性进行暴力攻击和受虐女性仍愿维持暴虐婚姻的原因。家庭冲突研究者认为亲密伴侣攻击相当程度上是涉及双方的打斗,是男女共同的原因造成,强调男女在关系中的互动。这观点否定了男性总是实施攻击的一方的角色定论(刘娇、郑涌,2004)。

争论来自研究样本的不同:女权主义者的研究绝大多数来自临床样本,包括女性受害者的报告、避难所研究、犯罪调查。而家庭冲突研究者是从社区已婚、同居和高中、大学约会情侣中选取的代表样本。前者研究对象是采用高度暴力来解决关系冲突的人,男性的暴力攻击作为控制女方的手段。这是一种“父权恐怖主义”,这种严重的身体和情感上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的暴力有质的区别(刘娇、郑涌,2004)。

对不同类别的暴力区分,即一般夫妻暴力和男权恐怖暴力,对实际干预很有意义。因为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资源有限,男权恐怖暴力的特征是暴力程度趋于严重,甚至是危及生命,所以一线反家庭暴力者需要辨别出最危险的暴力,以便于有效及时地维护妇女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性别正义、家庭与社区的和谐(王向贤,2009)。

我国台湾学者林明杰经长期的实践研究探索,对婚姻暴力加害人分类研究中发展出借由对暴力危险评估与危险分级管理之方式,使政府社工人员接案和警察的介入中依据高中低不同致命危险程度而能有效能地防止婚姻暴力之再发生,使婚姻暴力加害人能有更好的治疗辅导级更有效地监督介入,而被害人也能有较好的安全计划及未来的生活品质(林明杰、郑瑞隆等,2006)。林明杰以DA量表(Danger Assessment)结果分析发现婚姻暴力加害人可以区分为四类,即低暴力型、酗酒高致命型、高暴力高控制型及边缘高控制型(林明杰、沈胜昂,2004)。

对家庭—婚姻暴力的分类研究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对内地地区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理论建设有重要的启迪与贡献,相信研究者们会丰富和发展家暴干预这一具有行动特点的理论体系。家庭—婚姻暴力的分类可以使工作者根据不同类型的暴力关系设计出更灵活、多样、具针对性的干预策略,由此一定会增强家庭—婚姻暴力的干预效果。

二、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对受害人及施暴人的干预介入可以分为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两方面。直接介入即面对面的直接工作;间接介入即对环境改变做介入干预。

(一)直接的干预

1.基层妇联及社区的介入工作

基层妇联及社区是近年来直接介入婚姻暴力案例的主要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富有成效的干预成果。基层妇联及社区介入明显的变化是“依法维权”,表明“家庭暴力触犯妇女权益,施暴人必须停止其行为”的立场。公安派出所通常是配合并参与基层妇联及社区干预暴力的有力机构。基层妇联及社区也会根据受害妇女的要求做相关的调解工作。因为绝大多数女性不会轻易做出离婚的选择,调解工作会聚焦在要求男方停止暴力行为。对处于婚姻冲突危机状态的求助案例提供咨询和帮助,包括适时的调解,防止矛盾继续扩大和升级。妇联和社区干预有不少成功的案例,遗憾的是缺少有效的总结与理论的提炼,致使她们的婚姻暴力干预仍然停留在经验层面。

2.社会工作对婚姻暴力受害人与施暴人的辅导

有关对婚姻暴力当事人的辅导治疗在国际及港台地区多是由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承担。大陆社会工作及心理辅导训练及人力资源有限,介入家庭婚姻暴力的更少。笔者曾先后在北京城市社区试点、农村社区试点及河南漯河农村开办对应性的“施暴者教育与治疗小组”(组名为“幸福家庭成长小组”)、“受害妇女支持小组”,也做过反家暴志愿者小组长社会工作专门培训。围绕权力议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与施暴人的关系做重新调整:即对受害人“增权”,对施暴人“去权”。

“以受害妇女为中心”的行动策略要求工作者对受虐妇女的理解应该走近受害妇女,倾听她们的诉说,安抚她们受伤的心灵,启动她们内在的生命动力,扩展她们的支持性信息与资源,最终使她们走向命运的改变(李洪涛、齐小玉,2004)。对施暴人的干预包括心理辅导与教育惩治两个层面。引领他们探讨成长中的负面经验,反思暴力行为的由来;讨论暴力的利与弊;学习用尊重、善意的行为和积极沟通的方法处理婚姻中的矛盾冲突;用建设性的方法排解内心愤怒与不良情绪。同时还要告知施暴人:婚姻暴力侵犯妇女人权,必须停止;使用暴力要承担后果。社区工作者和妇联干部的教育,警察的训诫,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施暴人膨胀的控制欲望与权力滥用行为。

(二)间接的介入

1.提供相关法律保护

长期遭受家暴迫害,以暴制暴杀死丈夫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基层社区、妇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NGO的援助项目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让司法系统理解长期遭暴妇女的处境及行为,在量刑上尽量从轻处罚。近年在试点地区推动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以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并预防家庭暴力的升级和复发产生良好的效果。湖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在确立证据认定标准、明确以暴制暴案件从轻处罚原则、鼓励基层法院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方面为全国做出表率。

2.庇护救助

妇联是家暴受害妇女庇护救助工作的关键力量。目前的庇护工作模式大致有:妇联、妇联+民政、妇联+企业、妇联+社区、妇联+个人等形式。纳入政府工作系统的受害妇女庇护才有可能获得稳定、持续的发展,最为可行的是在民政的救助站中设立庇护所,为逃避暴力无家可的受害人提供居住场所,2008年出台中央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提到民政部门应该“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江苏省徐州市民政局救助站探索出成功的经验。

3.法律政策的倡导与出台

2001年3月《婚姻法》修正案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2003年6月《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作为妇女维权两个重点;全国在省、地、市不同级别的政府层面出台了26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决议及决定;2008年全国妇联牵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共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家庭暴力防治法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4.注重公众教育、构建社会支持网

家庭暴力存在是由于父权文化的默许与纵容,改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邀请影视明星王学兵、王彤为反家暴网络形象大使在重要的场合做反家暴宣传。网络成员在各地通过男性“白丝带小组”、社区宣传、农民演出地方戏剧等方式做反家暴宣传。在高校大学生、年轻人中进行宣传,建立“不要暴力,好好爱”的理念。

建立由政府、公检法司部门、妇女组织、医疗卫生组织、民政组织、社区等多个机构参与的家庭暴力防治联盟,机构制订本部门家暴干预职责、程序、档案记录制度和工作评估标准,使家庭暴力干预制度化、规范化。此外,以发生的重大案例为契机,检审网络功能运行质量及效能。

社区干预家庭暴力的氛围能切断家庭暴力不断滋生、繁衍的恶性循环生态。各地社区组织、设计、实施各种反家暴活动,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相互教育、邻里监督、入户干预等方法,教育和约束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为受害人编织起牢固的社会支持网,保护了她们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

5.对男性的启蒙,促进男性参与

不能否认,男性在父权制文化之中是既得利益方,在父权文化熏陶下有优越地位的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接受程度都高于女性(李洪涛、朱东武、齐小玉,2002)。基于这一现状,男性的参与和男性观念与行为的改变非常重要。

“白丝带运动”推动男性参与反对向妇女施加暴力。反家暴网络组织了多支男性白丝带志愿者小组,他们来自社区、高校、政府部门和心理咨询机构。他们承诺不对妇女施暴,还积极参加反家暴活动,对有暴力行为、暴力倾向的男性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男性白丝带小组中就有曾经对妻子施暴的丈夫,改变后参加到社区反家暴志愿者的队伍中。

三、家庭—婚姻暴力干预本土实践的探索

(一)成功的探索

1.明确的立场与观点

反家暴立法司法推进过程中,公检法司、社区、妇联等机构在家暴干预过程中越来越明确维护妇女人权的意识,并从这一立场出发去制止家庭暴力。在妇联和基层社区、警察等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时,通常会对施暴人进行教育和训诫,令其停止暴力行为,再酌情进行跟进的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法院的探索,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聚焦于警察家暴干预培训中实操层面的探讨都有创新之处。

2.社区邻里守望的防护网

建立和谐社区,提升社区居民的公众意识,共同参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社区居民的共同需要。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是反家暴成功与否的指标之一。目前各地家暴干预成功经验都与社区参与有密切的关系。

邻里守望,可以搭建社区的安全防护网。社区的志愿者、积极分子是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可以成为社区反家暴义务宣传员,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成为受暴人的援助者,帮助她们走出困境;可以成为施暴人的帮教员,为制止暴力促其转变起到重要的作用。

3.调解的适时使用

被称为“东方经验”、“东方智慧”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既了解和熟悉情况,又能及时介入,尽早化解矛盾和冲突,它起到了正式司法系统不可替代的预防和补充功能。各地妇联及社区在介入家暴案例后,常常根据受害人的需要(期望维持、改进婚姻关系)适时加入调解环节,在实践中有实效。

笔者欣喜地发现,在社会性别理念和强调维护妇女权益的前提下介入有暴力的家庭、婚姻关系,越来越多的部门(妇联、公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法律援助部门等)的“调解”已不再是传统的让受害人一味隐忍、“劝和不劝离”的无原则立场,而是将调解赋予新意,重新建构,进行有创新性的解读与实践:

(1)制止暴力,训诫施暴人,评估暴力的严重程度(严重者不能使用调解)。

(2)对施暴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

(3)受害人不愿选择离婚,施暴人也已经停止暴力并有悔过之心,设计调解计划。

(4)以法律为依据,从保护受害人权益角度出发进行调解。

(5)邀请双方亲属及社区代表参与调解,使施暴人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

(6)定期回访,向受害人了解情况,评估调解效果。

(7)施暴人行为如有反复,以明确的立场及时介入。

家庭、婚姻暴力有萌发——升级——爆发的变化过程,并非固化状态。不可轻易断言有暴力行为的婚姻关系不适于调解,适时使用调解技巧并规避使受害人遭受伤害失权的风险也是本土干预经验提炼的重要任务。

调解还可以在家暴三级预防中适时嵌入:初级预防是暴力发生前的宣传倡导,如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和性别平等教育,预防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社区建立社会支持与救助网络,将家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级预防是摸底排查有家庭暴力隐患的重点家庭,识别并监控高危的家庭、婚姻,建立预警系统,提前并迅速介入、尽量避免暴力升级;三级预防是对发生了暴力的家庭、婚姻进行干预、援助与危机处理。

(二)干预实践中的困惑与思考

家庭、婚姻暴力的直接干预需要整合多学科理论、在明确的工作价值观指导下以专门的干预技巧和方法对有家庭、婚姻暴力的家庭成员——受害人、施暴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尤其是孩子进行救助、教育和治疗的系统工作。

1.社会性别理论的贡献与思考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在家庭暴力干预中将社会性别意识作为认识暴力本质、设计行动策略的指导性理念,社会性别培训澄清和纠正了长期以来将婚姻暴力、家庭暴力是私事不予介入的偏斜观念,从妇女人权角度要求公权力干预,调动多机构、多部门介入,网络倡导的这一理念为内地家庭暴力干预作出重要贡献。

社会性别提供的是从宏观、中观角度解释和分析了家庭、婚姻暴力发生、存在及持续的本质性因由,为人们提供了认识家暴本质、干预家暴的基本立场。如果将阶级分析、地域分析、族群分析等与社会性别分析叠加,应用多维度、多视角解析,可以对当事人多重身份及处境有更清晰的认识。

2.工作者与受害人的目标不一致

在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过程中,会发现受害人的需求是多元的:有的期望遏制施暴人,将施暴人绳之于法;有的期望帮助尽快脱离暴力关系;有的期望保留婚姻关系,但是减少受伤害程度;有的期望分手能够获得更多利益……

与受害人多元目标与期望相比较,基层工作者的工作模式则单一刻板:有认为家暴不能容忍,受害人应该尽快结束关系;有仍认为传统模式“私事说不清,外人难于介入”;更多的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当事人都有错,各打五十大板。

平复工作者的工作目标与价值观与受害人需要之间的鸿沟,最需要的是转变工作者的价值观,需要经历专业的学习、训练与督导。

3.微观介入理论的空白

如何将社会性别视角融入婚姻暴力案例处理,婚暴关系介入的过程?如何在与暴力关系当事人建立关系、探究内心困惑、聚焦问题、探讨行动策略等环节时有效介入?

基于基层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与能力培训匮乏,家暴干预工作限于程式化困境。因为不同婚姻暴力当事人处在复杂、动态的互动关系过程中,因为婚姻暴力受害人的需要呈现极大的差异,接触家暴、婚暴案例制止施暴人行为之后,基层工作者无法应对不同案例的需要进行跟进,已经严重影响基层社区等机构家暴干预的工作质量及可持续性,也使社区、公安对施暴人的教育、训诫缺少专业性与灵活性。建构中观、微观层面具有操作性的专业理论与技术以回应不同家庭、婚姻暴力案例当事人的需要,同时应该嵌入本土特色的实践经验这一全方位整合性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家庭—婚姻暴力的案例极具个别化特质,社会性别视角应与其他相关理论相互借鉴和整合,如与社会工作、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进行整合,形成更为丰富的分析架构,使工作者的干预更具方向性和灵活性。

四、构建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工作模式

(一)加强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研究

1.科学严谨的调查研究

国外家庭暴力研究发现的临床样本与社区样本的极大区别,内地也同样存在,更多的数据来自妇联维权部接待的家暴受害妇女,科学的社区样本调查数据太少,更缺少分性别数据的比较。

将不同类型即一般夫妻暴力和男权恐怖暴力混同不加区分,同视为恐怖暴力,就有可能将暴力严重化、扩大化;同视为一般暴力,就有可能对暴力危害淡化和简单化。“笼而统之”的干预手法会消减甚至偏斜家暴干预的效果与方向。

科学的抽样调查及分性别的分类统计数据能够为当前的家庭暴力干预策略设计提供具有方向性的建议。

2.加强理论建设,梳理工作价值观

前文已述,构建有本地特色的家庭—婚姻暴力干预模式是当务之急。下图为笔者的设计框架。

(家庭—婚姻暴力干预模式图)

(二)整合本土实践经验,建构家暴干预工作模式

提升家庭—婚姻暴力干预的品质与服务质量需要从工作理论、工作价值观及工作方法等诸方面同时入手逐一梳理,加强干预能力与服务技巧的训练。

1.确立“妇女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工作目标。从家庭、婚姻暴力受害人处境及需要出发,制定紧贴符合她们需要的干预及服务计划。

2.理解和尊重家庭、婚姻暴力受害人的处境,以她们为主体。社会位置及拥有相关资源的状况决定她现实选择的可能性。

3.“双重聚焦”即个体层面改变与社会层面改变并重。为不同群体受害人的生存发展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促进福利制度的完善与服务援助机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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