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价格管制与管理比较_货币政策论文

美日价格管制与管理比较_货币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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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是市场经济大国,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但是,两国政府也对物价进行广泛的调控与管理,并直接参与制定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本文试图通过对美日两国价格调控与管理的比较,以期对我国的价格改革和物价管理能有所裨益。

美日对价格的宏观调控

美日两国对价格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法律政策和关于工资的政策,来控制通货膨胀,物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的。

一、财政政策

美日两国都是在经济繁荣时,紧缩开支,增加税收,以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萧条时扩大开支,减少税收。由于财政政策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宏观经济作出比较快速的反映,所以两国都把财政政策着眼于长期的宏观经济调控。

美国财政政策的目标主要是:稳定增长,合理赤字,低通货膨胀率。因此其财政政策以扩大预算支出、实行赤字财政为主要内容,这在一定时期内曾对经济的增长起过较大的刺激作用。但随着这种人为刺激的加强,却使通货膨胀愈演愈烈。这就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在适当时机采取紧缩政策,放慢价格增长的步伐,抑制通货膨胀的剧烈发展。另外,美国还通过发行公债来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调节总需求。

与美国相反,日本政府推行平衡预算政策,从道奇计划制定平衡预算开始,直到70年代初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时为止,日本政府在财政预算上一般不搞赤字财政,而是编制平衡财政预算,努力从财政上消除通货膨胀的可能性。日本政府的支出也始终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并连年略有盈余。财政最高的1973年,曾高达19837亿日元。 平衡预算的财政政策,制约着总需求的增长,从而使日本避免了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增发货币所引起的通货膨胀,并合理地控制了物价运动。

二、货币政策

美国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包括设在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十二个地区的联邦储备银行。委员会负责对整个联储体系以及货币政策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联邦储备体系的货币政策的做法主要包括:(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通过变动准备金比率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影响通货膨胀。(2)贴现率政策。当要求紧缩通货时, 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反之,则降低贴现率。1979年10月美国为纠正高达11.5%的通货膨胀率,联邦储备银行在2年内将贴现率从10 %调到12%,从而影响了利率的调整,增加了信用控制,打破了通货长周期,以使至今的通胀率未超过4%。(3)公开市场业务。职储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政府和政府机构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主动灵活地影响通货膨胀率。

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除了上述以外,较为著名的是“窗口指导”。所谓“窗口指导”就是日本银行对主要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情况,放款计划等进行指导,使所有金融机构的放款,限于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物价合理运动的规模之内。日本的货币政策分为长期货币政策和短期货币政策,其中对价格进行控制的主要是短期货币政策。最初的短期货币政策操作主要是使用再贴现率、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窗口指导,随着利率逐步走向自由化,短期货币政策的操作步骤逐步转向公开市场业务和准备金率操作。短期货币政策对控制通货膨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政策

美日两国的物价管理都是以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两国都坚决取缔限制竞争的不合法的企业联合,取缔不公平的交易方法,确保市场的公平性。美国1980年国会通过的著名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令》以及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令》都坚持坚决反对垄断,禁止价格上采取联合行动,禁止价格歧视和独家交易。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禁止任何企事业者通过抬高物价来取得法令所不允许的黑利,不允许企事业者联合抬价及大垄断企业在较近的时期内(三个月内)先后按同比率抬高同类产品价格。

除了反对价格上的联合以外,美国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在商品购买人中实行价格区别对待;1918年的《韦伯出口法令》规定企图妨碍竞争或控制国内物价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1936年的《鲁滨逊惠特曼法令》进一步明确售买货物时实行区别价格,或把价格降低以消除竞争的行为为违法。

日本政府1946年制定的《物价统制令》确定了政府制定商品价格的依据和程序;1899年至1975年已先后修改过19次的《商业法》从较高层次上管理商品的买卖活动,限制物价剧烈变化;《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则在一定程序上排除了非真实性竞争,保证了事业者之间的合理价格竞争。此外,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立法对农业产品价格进行保护,如《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农产品价格安定法》、《蔬菜生产、出场价格安定法》等。

四、关于工资的政策

美国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还有工资——价格政策。美国政府要求工会和企业自愿合作,为防止价格和工资轮番上涨而达成协议,因此制定了工资——价格指标,用于谈判时的参考,这一政策被称之为工资——价格政策。

日本政府为了不断增加垄断资本的高额利润,同时又保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长期坚持压低工资标准、抑制消费基金上涨的政策。根据生产性标准原则,将工资水平提高控制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之内,实行低工资制度,直到1978年,日本名义工资水平才达到美国的70%。实施这一政策,使日本的消费资金增长速度一直慢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大大减轻了消费基金增长对物价总水平提高的压力。

美日对价格的微观管理

一、管理机构

日本政府为了对物价进行宏观控制与管理,设置一系列的机构。它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构成物价宏观控制网络。(1)物价问题阁僚会议是日本最高的物价管理机构,由首相兼任首脑,成员主要由各省大臣、经济企划厅长官、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相关内阁成员组成。它主要制定国家的长短期物价管理总体战略。(2)物价安定政策会议是仅次于物价问题阁僚会议的管理机构,其成员由各省主管物价的局长所组成,还吸收各界代表参加。它主要是汇集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向上级推荐适应各方面发展要求的物价管理方案。(3)经济企划厅物价局是日本的综合物价管理机构。它掌握物价信息,分析物价形势,制定和实施物价管理方案,并对各种物价动向进行监督。(4)公正交易委员会是具有立法与司法双重权力的经济管理组织,它制定和实施有关价格的法律,保证物价和其他经济活动正常开展。(5)各省厅的物价管理组织,主要是执行贯彻国家的价格政策,制定本部分的物价政策和法令,并对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6)各产业协会和企业协会,在促进企业执行政府物价政策、法令,协助企业和政府搞好物价管理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日本的物价管理机构使社会的物价活动,能通过物价宏观控制网络的引导、监督、调整,有秩序地进行。

与日本不同,美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但价格管理职能设在政府的一些管理机构内。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影响国计民生的一些农产品,如小麦、糖、烟叶、牛奶、木材等价格,此外还有资金市场的利率、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信息收费、房租等。州政府管理能源价格、公用事业部门的电力、石油价格、地铁、巴士的运价以及过桥费、公园门票等。市政府则管理一些地方性公用事业的价格,如自来水、电话、排污费等。另有一些公用事业的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如邮政费由邮资委员会管理,航空通信收费由民航局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规定最高最低收费率,禁止歧视性收费等。消费局主要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对企业价格进行监督,为公众提供主要商品的价格信息。联邦政府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对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监测,编制价格指数,为劳资双方谈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直接管理

美日两国对价格的直接管理主要表现在公共事业方面。因为公共事业既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又具有国民生活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性质,不能任由自然垄断的企业自由定价,因此必须实行统一定价。公共事业费用的适当价格是在有效率的经营下,使其收入恰好补偿所提供服务的必要成本,而私营企业还应包括适当的利润。

美国对公共事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运费和电力方面,另外还有油价、健康保险等方面,占居民消费支出的5—10%。 美国的交通运输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早在19世纪末,政府就开始对运费进行管理。1887年的《州院商务法令》中规定:(1)一切运费必须公平合理;(2)禁止用特殊运价、回扣或其他方法对私人作区别对待;(3)禁止在各个地区、各类货物和互相连接的路线之间对运费作区别对待;(4)禁止对短途运输收取比长途运输更高的运费;(5)禁止成立运费同盟;(6)命令铁路公司印发并公布一切客货运价, 而且除非在十天以前通知,否则不得增加。这一法令实行了相当长的时间,1920年的《运输法令》规定了现行运价制度,1980年放松了对运费的管制,但政府还是规定了合理收费的上、下限。电力工业中的主要问题是垄断。人们很难了解电力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了解电力价格是否合理。1920年成立了“联邦电力委员会”,规定了跨州的电力收费标准。以后,这项权力转给了各州的委员会。

日本对物价进行直接管理的商品的范围要比美国广泛,而且在执行程度上也比美国严格得多。日本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商品品种在不同时期略有增减,其决定程序也略有变化,随着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了直接管理的物价范围。以1985年为例,共为40 种, 占消费物价指数比率的18.8%,占平均每户家庭支出的16.7%。其中37种收费称为“狭义的公共事业收费”,包括运费、电费、煤气费、邮费、社会保险医疗费等。此外再加上大米、食盐、烟草的价格收费,总称为“广义的公共事业收费”。

日本政府除有权对公共事业费用进行直接管理外,还根据法律,在异常状态下有权对某些商品和劳务价格进行直接管理。这类法律主要有《灾害对策基本法》、《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事业法》等。

三、间接管理

美日两国政府进行间接价格管理是针对农产品而言的。农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部门,也是一个最容易受到竞争伤害的部门,农产品又是比较特殊的商品。美日两国为维持价格稳定、供应稳定以及保护农民利益,对农产品价格实行了不同形式的价格管理。

美国对农产品进行管理的主要措施有:(1)1973 年以前实行“平价率”。所谓平价率,是指以正常年景的1910—1914年为基期,计算各年农场主销售农产品收入的价格与购买工业品价格比例的平价率,再制定保证某一平价率的农产品支持性价格。(2)抵押贷款政策。 当农产品市场价格过低时,农民可以将手里的农产品作为抵押,从政府那里得到贷款,当市场价格变得有利时,再卖出这些农产品,同时偿还贷款。(3)目标价格制。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 在下一生产年度开始前公布政府的目标价格及执行目标价格的具体条件,当市场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目标价格时,参加政府目标价格计划的农场主可以得到市场价与目标价之间的差额补贴。目前全国有80%的农场主参加政府的目标价格计划。

与美国强调物价“自由均衡”的间接性管理不同,日本的倾斜性政策更为严格。日本政府对除稻米以外的多数农产品价格都进行间接控制,主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指导计划和生产经营者签定供货合同、提供一定的价格差额补贴,刺激相关业者开展合理的价格竞争,并限制其变化幅度。日本对不同农产品规定了不同形式的价格管理。对猪肉、牛肉、生虾采取“安全带价格制度”;对奶油、脱脂奶粉、全脂加糖炼乳、脱脂加糖炼乳等指定乳制品实行“安定指标价格制度”;对麦类、原料用薯类、甜菜、甘蔗采取“最低价格保证制度”;对加工原料乳和大豆、油菜籽采取“交付金制度”;对蔬菜、肉用子牛、鸡蛋、加工原料用果实采取“安定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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