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实践与社会法的关系_历史规律论文

再论实践与社会法的关系_历史规律论文

实践与社会规律关系问题再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律论文,关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社会规律的客观性问题,学术界进行了长期的讨论,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随着讨论的深入,特别是现实实践的发展,以往那种把规律理解成事物发展的一种独一无二的,不可更改的必然趋势的观点受到挑战,被认为是机械决定论的观点。与此同时,有些同志认为有些事物是没有规律的,或者说只服从统计规律;更有一些同志甚至认为事物虽然都有规律,但是有些规律,特别是社会历史方面的一些规律不具有客观必然性,可以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些观点,就某些方面来说,例如就肯定人的自由的可能性而言,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从理论上说是错误的。它不能与唯心主义划清界线,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逻辑上也不能自圆其说。关于社会规律的讨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活动的目的性历史地、逻辑地统一起来,换言之,如何历史地、逻辑地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人的活动的目的性的关系。

笔者以为,以往的讨论中,一些观点的失误在于非批判地接受了一些现成的概念、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构筑各自的理论体系。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基于对实践的一种新型的理解,来说明社会发展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关系。

一、人的活动与实践

人的活动是人基于自身的需要,认识把握并改变客观事物的存在形式以满足自己需要的运动过程。这一过程中,既有体力的因素,也有智力的因素。哲学意义上人的活动分为认识世界的活动和改造世界的活动,简称为认识活动和改造活动。人的活动中既有主观的方面又有客观的方面,换言之,人的活动又可分为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人的活动所作的这些划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在不同层次上使用的概念范畴。

实践是人的活动,所以对实践范畴的理解要基于对人的活动的理解。马克思以前的一些聪明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把实践理解为主观的精神的活动。例如费希特认为实践是“自我”创造“非我”的活动;黑格尔认为实践是绝对精神外化自己的活动。现阶段我们的理论界,公开坦率地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没有了,但是这种观点的影响仍然存在,例如认为“认识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实践”〔1〕。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实践是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相统一的活动。认为实践是在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实践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观方面的因素,一是客观方面的因素,它既不是纯粹主观的、精神的活动,也不是纯粹客观的、物质的活动,而是两个方面相统一的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把实践理解为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可能非常符合人们的常识,但在哲学思维领域却会成为人们理解真理的严重障碍,而且,以此为出发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将遇到极大困难。范畴本身如何规定本无所谓,但当来理解一个哲学体系时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这种观点认为把实践理解为人的客观物质活动或者说实践是指称人的活动的物质方面的哲学范畴更符合马克思哲学原意。笔者持这种观点,称之为物质实践观。人的活动本身是两个方面即精神活动方面和物质活动方面的统一。把实践理解为主观与客观统一的观点实际上是用实践范畴指称人的活动本身;物质实践观则是用实践范畴指称人的活动的物质方面。至于为什么说后者的观点更为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笔者这里不多赘述,读者可以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思》(王金福著,苏州大学出版社)第52—62页。这里笔者只是阐述物质实践观的主要内容。

物质实践观认为实践是人的客观物质活动,因而,人的活动与实践是不同层次的两个范畴。实践活动只是人的活动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人的认识活动方面。主观、精神、认识是同一性质的范畴;客观、物质、实践是同一性质的范畴,也就是说,它们分别的指称是同一性质的,只是相对于不同的对应关系,我们为了表述的方便性和确切性选择不同的用词罢了。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认识与实践分别一一对应,后者决定前者,前者反映后者。因此,在物质实践观里,一提到实践,就是指人的活动的客观物质方面,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实践包括主体、手段、对象三个要素。实践对象指客观物质对象,是实践主体通过实践手段(媒介)作用于其上的物质存在,是主体作用的承受者。手段是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物质媒介,是主体作用的传递者。实践的主体,确切地说是指人的双重身份中物质性的一面。“人是实践的主体”的说法比较模糊,不很确切。物质实践里,主体分为实践主体和认识主体,实践主体不同于认识主体,它们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两重身份:认识主体作为功能性关系性存在来看是一主观因素,而实践主体从其与客体的功能性关系来看是一物质因素。人的活动在哲学思维中被二重化了,作为主体的人的身份也必然是二重化的。人作为实践主体只能以物质的力量作用于手段和对象,而不能以精神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物质对象。“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2〕哲学思维中应该明确作为主体的人的双重身份,在实践关系中以实践主体的身份存在;在认识关系中以认识主体的身份存在。但是在其现实性上都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并不能把二者截然分开。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在理论思维中,往往把作为主体的人的二重身份混淆,以为实践的主体具有主观的因素,进而认为实践也具有主观的因素,这样就把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混同起来,引起逻辑混乱。实践是客观的,实践的主体、手段、对象都是客观的,实践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力量。

人的活动中,还有主观认识活动的一面。上文已述,认识主体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相对于实践主体的另一重身份,是主观的因素。认识的对象则是客观的,认识的对象只能是客观物质实践。实践及其各个要素(主体、手段、对象)构成认识的对象。人的认识在本质上只能是认识人的实践。通常我们说的认识某一思想,实际上并不是某个人的主观思想,而是这一思想通过实践的物质外化形式。不通过实践把主观的思想外化为客观的物质的东西,就无法成为认识的对象。对客观的物质存在更是如此,没有实践,我们面前一片漆黑,什么也不知道。认识活动具有目的性,毫无疑问,目的是主观的东西。通常我们也说实践是有目的的,或者说实践有目的性,对此要作具体的分析。当我们作出“A有B”的判断时,如果主词A的外延含括宾词B的外延,即B从属于A,例如,“中国有23个省”,“省”这个概念从属于“中国”这个概念,在“有”的这种意义上说实践有目的是错误的,因为实践是客观的,本身不包含主观的因素。如果A的外延与B的外延既不从属也不交叉,只是一种相互规定的意义,如“中国有邻国”,“邻国”的概念只是为了规定“中国”这个概念才采用的,本身不属于“中国”概念的一部分,判断只是表明它们的相互关系,在这种意义上说实践有目的是完全可以的。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说实践有目的性。这里实际上涉及了人的活动中两个方面即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问题。实践是认识的对象和来源,认识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带有目的性)。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是人的现实活动的两个方面,理论上我们可以分开来考察,在现实性上,则是不可分割的。实践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认识发展的过程。不能说我们先去认识然后在认识指导下再去实践;或者先去实践后再来认识,这同样都是错误的。对具体的实践,实践之前我们可能有了某种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强化、修正或改变已有的认识则是可以的。这种被强化、修正或改变的认识会继续指导下一步的实践。由于在具体的每一步实践或某一阶段的实践之前有一定的认识,主体的人的需要(目的性)就有可能对实践有所影响,根据已有的认识选择能满自己需要的实践,而放弃或避免无益于或有害于自己需要的实践行为,这实际上体现了认识对实践的能动作用,下文将有详述。

二、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规律

任何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都是有规律的,任何规律都是不可改变的,只要事物在运动变化发展着,就有规律在起作用。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它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谈到自然规律时,这很容易为人们理解,但谈到社会规律时,往往就不是那么清晰了。原因就在于人的活动的二重性质。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历史,是人的活动的历史。有人了才有了人类社会,有了人的活动才有了人类社会的历史。社会历史规律实质上是人的活动的规律,是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活动与这种活动的结果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没有人的活动,也就没有社会历史规律。人的活动具有二重性,既有客观物质性的一面,又有主观能动性的一面。马克思曾把“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人的本质。他说:“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3 〕说社会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里就遇到一个困难:为什么说在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的活动中展现的社会历史规律是客观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如何体现?

“社会规律同自然规律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一特点不仅在于社会历史规律通过人的活动实现,而且还在于社会规律本身就是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规律,社会规律并不在人的活动之外。从总体上说,社会历史中主客体是同一的。这样,社会作为客体,同作为主体的人类总体的关系,并不是外在对立的。”〔4 〕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点在于没有人的活动也就不存在社会规律,同时,社会规律的作用必然在人的活动中体现出来。

历史的发展是一客观的过程,以往的历史是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客观事实的连接,历史留给现实的人的全部东西只能是客观事实。历史的发展在延续,我们能够接触的以往的历史只能是客观的物质的东西。文化的遗产只能通过物质载体对未来历史过程发生影响。历史前提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5 〕因此,这种客观物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作为一个客观过程具有不可逆性。历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的活动过程,历史规律是在一定历史过程中即人的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内在联系,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6〕人的活动构成了历史,但是仅仅这样说还不够,历史是客观的物质延续过程,人的精神活动并不能直接单独构成社会历史,而必须外化为物质的东西。思想、文化的历史本身也是客观的过程。思想文化归根到底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随人的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思想文化的历史,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部分,一个侧面,不仅发展过程是客观的,其具体的每一个部分也必然外化为物质的东西,然后才构成社会历史的一部分。观念的东西,不通过物质的手段就无法得以传递和延续,历史不能以精神的状态存在,只能以物质的状态存在。

历史是人创造的,只有人的现实的物质活动才能创造现实的历史。这里并不排斥人的精神方面的作用,不抹杀人的能动作用。现实的人的活动中,物质方面与精神方面并不能截然分开,两者必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现实实践的发展不仅改造着客观物质世界(实践的对象、手段,人的物质方面),也改造着人的主观世界,产生新的认识和需求。这种认识和需求制约着人们去从事对自身有利的实践,而避免有害的实践。人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对人的实践即人的活动客观方面的影响体现出来。“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7〕但是,社会历史规律对人的活动的制约作用是主要的,不可改变的,人的能动作用只能在社会规律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加速或延缓历史的发展。历史过程及其结果,对于历史的创造者来说带有不可避免性,这种不可避免性意味着客观性,客观性是历史规律的一个根本属性。历史规律的客观性意味着一旦某种规律在起作用,其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就有某种不可避免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是客观的,但客观性并不等于规律性,两者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这种相互区别非常重要,在社会规律与实践的关系上体现出来。

就个体的人来说,其活动的主观方面的作用,必须通过客观方面体现出来,即个体的现实的力量是物质的,主观的意志要物化为外在的力量才能起作用。就历史过程来说,单个人的力量是随机的,不确定的,然而历史不是个体作用的结果,而是各种相互冲突和矫正的力量叠加合力的结果。个人的意志是主观的,它所指导的个人活动具有个体性;作为历史合力所导向的历史结果呈现为超越个体意志的客观性规定。“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8 〕社会规律就是这样无数个个体的相互冲突和矫正的活动的规律,因而就有不仅超越个体意志,也超越人的类意志的客观性。

三、实践与社会规律

从上文的论述可知,说社会规律是人的活动的规律,实际上是说社会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人的认识活动虽然与社会规律不无联系,但从社会规律的存在及作用来说没有直接的联系。人们生活着,就要进行社会实践,实践过程中必然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人与物的,人与人的,各种联系形成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其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社会规律。不进行社会实践就没有社会规律,社会规律与实践同在。人们的具体实践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从人类整体来说,不同的社会实践有着不同的规律,其中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进行计划经济的实践就有计划经济的规律;进行商品经济的实践就要遵循商品经济规律;进行商品交换活动,价值规律就存在并起作用。具体一点说,没有某方面的实践活动也就不会有相应的具体社会规律起作用,例如计划经济下的行政调拨,绝不是遵循价值规律。社会规律具有层次性,个体的人的实践活动千差万别,但是作为类特征,实践活动在不同范围内不同层次上都有其共性,因而就体现着不同层次的社会规律。与人类实践最一般的共性相对应,就有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在其上如商品经济规律,再其上如价值规律等。在实践不同层次的共性上体现的社会规律对不同范围的实践起制约作用,最一般规律制约人类全部实践活动,特殊规律制约相应的部分实践。

“历史规律就是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时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恒定的联系方式。对历史的实际过程来说,它是客观的、普遍的和必然的。”〔9〕任何一种社会规律都蕴含着相应的趋势。社会规律是人们实践活动间的本质联系,同时也包括由其决定的社会生活变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只要社会规律在起作用,就规定着社会发展的趋势。起作用的规律所决定的相应的趋势是必然的。趋势是规律规定的范畴,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决定了趋势的客观必然性。让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千变万化,可能加速或延缓历史的进程,但不能改变历史的趋势。如果不进行某种实践,相应的社会规律不起作用,社会发展就不会呈现某种趋势。现实实践复杂多样,起作用的规律也是各种各样的,各种不同的社会规律都规定着相应的发展趋势,但现实生活中,正如社会发展不是某一种规律作用的结果,而是各种规律的合力的结果一样,社会并不是按某一具体规律规定的趋势发展,而是各种趋势综合产生一种新的趋势,这种趋势才是社会发展的实际趋势。任何一种社会规律决定的趋势都会对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产生影响,只不过较为本质的规律决定的趋势影响大一些,而较次本质的规律决定的趋势影响小一些。由于社会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因而,可以归结为一点:社会发展的趋势由人的实践活动决定。

人的实践活动是客观的物质活动,相应的社会规律及趋势也是客观的,人的实践活动既然其本身是客观物质的,因而也就无所谓对与错,一块石头,一棵树,它是对的还是错的?只有对其产生了认识或评价才有对与错的说法。社会规律与人的实践紧密相关,有人的实践活动就有相应的规律起作用;没有人的实践活动,也就没有相应的规律起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人的实践谈不上违背客观规律,也根本不存在违背的问题。实践过程中必然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其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规律。实践肯定是服从规律的。实践本身是客观的,规律也是客观的,谈不上这一客观违背那一客观的问题。通常所说的违背客观规律是指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符。只有认识才有可能违背客观规律,对实践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任何的具体实践活动都已内含了与其相对应的具体规律。

既然有实践活动就有相应的社会规律起作用,换言之,只有在实践过程中社会规律才起作用,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只在社会一定历史阶段存在和作用的个别的或特殊的规律就不复存在和起作用,因为人们已不再进行这一方面的实践。纵观历史,这是一目了然的事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由人的实践活动引起,因此毫无疑问,社会规律随人的实践活动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起作用的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随人的实践变化而变化;一是指人类社会最一般规律,如果人类活动停止,人类社会不复存在,那么它将也不复存在和起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规律可以变化,但它并不因人们头脑中的主观想象和愿望发生变化,而是通过人的客观物质活动发生变化。可以说,实践“选择”社会规律,所谓“选择”并不意味着有几种规律摆在那儿可以供实践选择,因为社会规律并不比实践先在。而是说进行某种实践活动让相应的规律起作用。

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从根本上说,人们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是人的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与保障需要,爱与归属感,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归结起来就是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人们之所以进行这种实践而不进行那种实践,是基于自身的需要。人根据需要进行实践并不能说需要决定实践,相反是实践决定需要。人的需要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的发展水平决定了需要的水平和满足的程度。对具体的实践来说,实践之前可能有一定的需要,有了某一需要才去进行下一步实践,但就整个人类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过程来说,实践决定需要。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的需要是指作为类的人的需要,而不是个体的需要。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是辩证的,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又反作用于实践。当人们认识到实践与社会规律的关系及社会规律的决定作用之前,社会规律只是以一种盲目的力量存在,自发地起作用;一旦人们认识了这种关系和作用,便能够自觉地加以利用,自觉地选择更有利于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并遵循相应的规律。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对传统的实践观应该重新理解,建立物质实践观。对社会规律的理解与阐发也应该建立在物质实践观的基础之上。客观的社会规律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它通过某种形式与机制对人的实践活动起制约作用来表明它的存在,实践的客观性决定了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人的活动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现实性上并不能截然分开,认识活动在实践活动决定的基础上指导实践的发展。就具体的实践活动而言,认识可能先于实践存在,因而就有可能自觉地进行有益于满足人自身需要的实践,遵循相应的规律。这是人的能动作用的重大具体体现。认识这一点很有意义,这样就可以更加清楚地说明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关系,纠正认为社会规律是主观的错误,与唯心主义理论及其影响划清界限。现实生活中,就能够从哲学角度更加深刻地把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巨大意义,自觉地为现实服务。

注释:

〔1〕《认识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实践》,载《争鸣》1989年第5期

〔2〕〔7〕见《马恩选集》第1卷,第9页

〔3〕见《马恩全集》第42卷,第96页

〔4〕见《规律,必然性与人的活动》刘福森,载《哲学研究》1992 年第4期,第19页。

〔5〕〔6〕见《马恩全集》第3卷,第43、323页

〔8〕见《马恩选集》第4卷,第478页

〔9〕见《“历史规律”辩析》,载《哲学研究》1991年第12页,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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