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执业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比较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会计师事务所论文,组织形式论文,注册会计师考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是世界上注册会计师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不仅拥有众多的注册会计师,而且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具活力的国家,它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执行业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比较,揭示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某些方面与美国存在差别的一些原因。
Ⅰ.中美两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执行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比较。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方面
1、考试形式
美国:全国统考
中国:全国统考
2、考试组织
美国:美注协下设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全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整个过程,包括命题、印卷、发卷、阅卷及发布成绩,注册会计师考试在其监督下进行。
中国:CPA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CPA考试有关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设在中注协会的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地方考试办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的本地区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并组织本地区的CPA考试工作。
3、考生资格
美国:考生资格由各州自定,但都要求考生具有会计、商法、经济法等学科的学分,并且考生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从2000年起,各州还需要考生具有硕士研究生水平。
中国:考生考试资格由《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统一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2)会计或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及按对等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报考条件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考试办法对考生是否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未作明确规定。
4、考试科目和成绩认定以及注册登记
美国:考试科目有四门:(1)财务会计和报告——营利企业(Financial Accounting & Reporting-Business Enterprises)(2)会计核算与报告——税务、管理、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机构(Accounting & Reporting-Taxation,Managerial,Governmental and Non-for-profit Organization)(3)审计学(Auditing)(4)商法和职业责任(Business Law &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美注协每年举办两次考试,一般于每年5月和11月进行。每科通过标准为该科总分数的75%,考生四科一次全部通过即可获注册会计师资格。如果有两科通过,另两科在50分以上,考生可保留已通过成绩。若考生在今后未来的六次考试中通过另两科考试,也可获注册会计师资格。
中国:CPA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证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并且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才能申领颁发全科合格证。无论考生是一次还是在有效考试期内分次取得全科合格证,都不能马上获准注册,只有考生在参加CPA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后,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才能予以申请注册。除《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五种情况除外,一般均可获准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只有在取得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才算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方面
美国:1、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可信性保证服务;2、税务服务,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3、管理咨询,主要包括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方面提供诊断和专业意见与建议;4、资产评估,内容主要涉及存货和不动产估价、企业兼并和合并等业务;5、会计服务,包括代理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处理工资单等。
在美国会计服务是小型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另外,财务报表审计虽一直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但是近年来这一领域竞争加剧,其占事务所总业务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在2001年仅占全美事务所总收入的45%左右。相反,管理咨询业务正成为全美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收入。2001年,管理咨询业务在许多美国大所中,已超过总收入的60%,财务报表审计是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
中国:主要包括审计业务以及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在我国,审计业务是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审计业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2、验证企业资本;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4、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目的业务的审计。而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则主要包括代理记账、代为编制会计报表、为会计政策选择和运用提供建议、税务代理、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等。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属服务业务,是所有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甚至个人都能够从事的非法定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美国: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正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拥有一批如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勒等国际性大所。
中国: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方式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我国的中小型所多,目前还没有有影响力的国内国际大所。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与美国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执业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业务范围没拓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很大的关系。
Ⅱ.我国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的部分原因及其对策
1、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
2、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比较狭窄,事务所业务收入主要以审计收入为主,还有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
3、中小型事务所多,大型所少,缺乏一批国内国外有影响力的大所。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既跟我国注册会计师现有的报考条件与注册规定不甚合理有关,也同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没拓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很大的关系。
1、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方面,报考资格过宽。一是允许专科生报考;二是允许根本没实践经验和没会计审计方面学分的考生报考。考生学历过低,不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允许没实践经验的考生报考,则可能有损注册会计师声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业务越来越复杂,集体化、多元化经营也逐渐成为许多企业发展的方向,同时对注册会计师理论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大部分专科生教育在理论知识体系结构方面还存在不全面的弊端,使得许多专科生毕业后很难达到现代企业对审计和会计咨询等方面服务的要求。笔者建议,应适当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会计、审计方面研究生教育还不够发达,不能像美国一样把报考条件提高到研究生水平,但我国目前的会计、审计方面的本科教育却已具规模。故而,现阶段我国应把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提高到本科水平。
目前,一些在考试前根本没学过会计、审计方面知识的人考上注册会计师后,在执业过程中表现出会计、审计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欠缺,影响了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引起了一些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怀疑,虽然这部分人中有的能通过以后的学习弥补上自己这些基础知识方面的欠缺,但毕竟有一部分却未能。即便是有能力弥补上自己这些基础知识方面欠缺的人,对这些知识的补充也需要一定时间,这都会或多或少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产生负面影响。故而笔者建议,象美国那样,对考生条件也要求必须具有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学分。
2、在注册会计师注册方面,虽然美国和我国都要求考生不仅要通过注册会计考试,而且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能获得注册会计资格,但美国这方面的要求却是在考生考试前,而我国的则是在考生获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之后。我国已通过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的考生中,有不少是根本没从事过会计、审计工作的,甚至有的竞是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但事实上,不少考生在获得全科合格证后,并没有真正从事过审计工作,只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获得在事务所的挂名工作资格。一些事务所也以收钱为目的,并不承担对已获全科合格证人员的管理和在职业务培训,更不用说其后续职业教育。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整体的执业水平和声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很不利。笔者建议,应当坚决不允许没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获取注册会计师资格。
3、在注册会计考试方面,笔者建议我国也像美国那样,每年举行两次考试,考生必须在较短期的时间内通过全科考试方能有效。因为注册会计师这种职业知识更新较快,通常随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考试成绩有效时间过长不利于考生知识更新。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一个所需知识要求较高的行业,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整体水平,对不是一次性全科通过的考生,其保留成绩也应规定一个最低分数。
4、关于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比较狭窄的问题。通过比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面比较狭窄,难以开拓新业务;二是事务所自身在开拓新业务方面也存在问题;三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引导不够。为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事务所,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想方设法从源头到过程提高注册会计的执业水平和能力,拓宽其知识,使其具备从事审计,会计服务领域以外的业务能力。同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提高自身能力,扩大业务范围,要想方设法拓广服务领域。
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组织形式。笔者认为,目前全国缺乏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大所,更不用说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大所,最主要的原因是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合理。如果能在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再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必将在国内造成一批国内甚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大所,因为这种事务所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肯定了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用的同时,又强调了各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事务所便于吸引一大批注册会计师组成一个大的事务所,增强竞争力,降低成本,同时又不失使其失去效力和动力。特别是在我国已加入了WTO以后,业务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有利于与国外所抗衡,有利于胜任大型业务的审计工作。另外,笔者还建议允许个人开办独资事务所,以满足中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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