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_党的纪律论文

30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_党的纪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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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同时还决定重新组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监督。30年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律检查干部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大局,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央纪委从恢复重建那天起,就把保证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作为主要工作任务,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1979年开始,为了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着重对抵制落实干部政策,反对经济调整,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政策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协助党委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1984年,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中央纪委作出《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明确提出支持、保证改革的方针和原则,促进改革开放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把支持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立足点,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途径。各级纪委普遍制定了纪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明确了一些政策界限,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进一步放开手脚,大胆改革。

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各级纪委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将防治腐败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深入市场经济新的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注意从政治上着眼,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这样既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又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集中换届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持全党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的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的宗旨在纪律检查工作中的生动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始终把纠风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针对不同时期发生的倾向性的问题,采取逐个纠正和专项治理等办法,在实践中走出一条“纠正、建设、监督、改革”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路子,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改革开放初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认真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三招”(招工、招干、招生)、“三转”(农转非,农村青年转城市下乡知识青年,临时工或合同工、民办教师转国家正式职工)、“一住”(职工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等不正之风,以及乱砍滥伐森林、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活动。199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1994年开展了“三清一刹”(清理乱收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狠刹部门和行业突出的不正之风),1995年狠刹公路“三乱”、中小学乱收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三股不正之风,1996开始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工作。1997年以后,纠风工作逐步加大了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力度。在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清理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钱物、治理公费出国(境)旅游工作的同时,又在全国统一选题立项,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清理违规制售、购买和使用代币券(卡)不正之风两项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十六大以来,在工作任务的部署上,坚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增加了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职工利益以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使纠风工作更加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

三、加强党风建设,积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在中央纪委恢复重建初期,根据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著名论断,抓党风就成为纪委30年来常抓不懈的一项主要工作。党风建设的核心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首先,通过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建立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为加强纪律教育工作,中央纪委于1990年下发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风党纪教育纲要(试行)》,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工作任务。十五大以后,全党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6年1月,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将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作为对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培训的重点之一。通过进行“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党风党纪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其次,根据不同时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起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法律制度防线。再次,通过各种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使有问题的人改正错误。

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央制定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认真清理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的问题,对违纪违法的进行了查处。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重点落实有关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人事任免等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各级纪委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解决、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与赌博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借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四、完善党规党法,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来抓。据统计,30年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多项(中央纪委制定120多项),已经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1980年1月,中央纪委代中央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十三大以后,中央纪委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反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以及12个有关纪检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十四大后,针对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制定了1400多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十六大以来,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2005年1月,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08年4月,中央又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今后5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使纪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五、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改革开放不久,党中央就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文化大革命”后最早的关于监督的专门文件。

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级纪检机关把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联系群众、了解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并通过这一重要渠道,发现党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十五大以后,各级纪委贯彻执行党中央1996年作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全国普遍实行了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许多地方和部门实行了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等制度。一些地方党委和纪委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各地在完善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行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还聘请了3万多名特邀监察员。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5年全面完成了驻中央国家机关的56个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六大的决定,中央及各省(区、市)党委建立了巡视制度,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遵守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严格依纪办案,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纪委先后开展了6次规模较大的惩治腐败行动——20世纪80年代的两次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一次集中打击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的斗争,90年代后开展的惩治腐败斗争、以反走私和打击骗汇逃汇套汇为重点的专项斗争,近两年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等。1979-1981年底,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检查处理违反党纪的案件358000多件,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95000多人。1982年2月-1986年7月底,全国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中,受党纪处分的党员67613人,其中被开除党籍的25598人。

党的十三大之后的5年,各级纪委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查处了贪污受贿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严重以权谋私案件,以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874690件,处分党员733543人,其中开除党籍154289人,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分的党员42416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团级16108人,地师级1430人,省军级110人。

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坚持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着重查处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走私、失职渎职、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等方面的案件,加大了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等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1992-2002年的10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6万多件,结案158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9万多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1917人,厅(局)级干部4274人,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123人。通过查处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处了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02年12月-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通过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进一步教育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权力,为反腐败治本、预防创造了条件。

七、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部门和领域所以出现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治而复生的态势,主要是由经济体制转轨而出现的“体制空当”造成的。因此,必须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治本力度,努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十四大以来,各级纪委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防止权钱交易;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完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腐败现象;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经制度,加强业务管理,堵塞产生挥霍浪费、贪污贿赂的漏洞等。

十五大以来,各级纪委集中开展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整顿后,军队、武警部队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中央和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基本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1998年以来,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出台了“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改革措施。干部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制度,以及干部交流、回避、重点岗位轮换等制度。

十六大以来,各级纪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实施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推进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改革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2007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八、维护党员权利,保证党员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纪委始终把保护党员权利作为基本职责之一,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协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量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复查。截至1982年底,全国共平反、纠正了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给47万多名党员恢复了党籍,给12万多名党员撤销了错误处分。通过平反冤假错案,调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进了党的团结,发扬了党内敢于坚持真理和实事求是的风气。

30年来,纪检工作成为保护改革、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对于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的同志,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于在改革中发生失误或有缺点、不足的,及时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受到错告和诬告的,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澄清,并对诬告者进行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十三大至十四大的5年间,为7.7万多名被检举失实的同志澄清了是非。

2004年,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对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和带动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构筑反腐败的全球网络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中央纪委具体负责,推动建立全球反腐败合作框架,拓展我国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领域。2000年12月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我国已经同70多个国家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于2005年4月正式加入由亚洲开发银行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推动的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经合组织等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在反腐败能力建设、经验交流、人员培训、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先后批准加入4个主要的反洗钱国际公约,与俄罗斯等国创始成立了“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组”(EAG),并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观察员,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推动跨国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预防腐败、遏制商业贿赂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2007年9月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近年来,我国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准则,综合运用引渡、红色通报、遣返、驱逐出境等各种有效途径和措施,将一批逃往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有力地打击了外逃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境内外的不法分子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我们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定会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再接再厉,勇创佳绩,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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