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概念的缺陷与修正_社区自治论文

“社区自治”概念的缺陷与修正_社区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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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04)02-0127-04

一、学术界流行的社区自治概念及缺陷

学术界一般采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自治”概念,这一概念表达的核心思想是行为主体的“自主权”,包括文化自我表达权、司法独立权和平等权、地方共同体自主权、民族国家独立权等。这一概念引入社区研究,学术界提出了流行的社区自治概念:“社区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会自治,即政府管理行政事务,而社区居民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来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注:桑玉成:《从五里桥街道看城市社区管理的体制建设》,《政治学研究》,1992年第2期,第48页。)。这种观点主张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分权,使后者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这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社区自治组织的“全能化”倾向,似乎社区自治组织可以包揽除行政事务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共事务。一般来说,社区公共事务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生态环境、公共医疗保健、公共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人口管理等,社区公共事务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特征,任何一个组织不可能包揽社区公共事务。有效治理社区公共事务需要各类组织的功能分化,政府组织承担行政管理功能,社会中介组织(社区医疗保健中心、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区社会保障中心、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等)承担公益性、专业性服务功能,社区自治组织承担居民权益表达与维护功能,居民小社团履行互助功能。

二是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对立化”倾向,即政府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各自管理自己的事务,两者互不相干,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过去政府完全控制居委会走向政府与居委会的绝对分离。在社区自治中,政府“既不是一只无形的手,也不是一只沉重的手,而是一只有力推动的手”,政府的功能包括输入能量和参与治理,政府应该向社区输入法律制度、资金、设施、信息等资源,并直接参与治理某些公共事务。当然,大多数政府部门要从社区逐步退出,将公益性服务功能让渡给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但是,政府组织不可能完全退出,需要直接参与治理外部性极强的公共事务。例如,社区公共安全内存一对矛盾:警察只能提供普遍性服务却不能适应社区需求的差异性,社区“各自为政”能增加局部安全却又会损害全社会安全;改革社区安全机制就是要从过去以惩罚为主的“控制模式”转向以预防为主的“合作模式”,建构警察与居民之间的合作防范网络。

三是自治要素的“简单化”倾向,即仅仅强调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权,而忽视另外两个关键问题:自主的行为主体之间如何协调权利关系以防止冲突?他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是“自我协调”还是“被人协调”?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自主性越强,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利益矛盾就越明显,就越需要建立一种程序公正的民主协调机制;如果仅仅强调行为主体的自主权,而忽视构建权利关系的协调机制,那么,利益矛盾不仅得不到抑制而且会愈演愈烈。正如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之间、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等各种权利关系至今未得到协调,而且矛盾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如果一个社区内部的各种行为主体之间不能通过协商对话,消除分歧,增进共识,社区就不能出现“自我治理”秩序,也就只好靠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来建立某种“被人治理”秩序。

消除流行观点的缺陷,需要引入“自组织”理论。一般来说,自组织系统是指一个系统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自发或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结构性系统的过程(注: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8页。),也就是说,系统吸收外界输入的“序参量”但不是具体行政指令,自发或自主走向有序的过程;相反,被组织系统是指一个系统在外部具体指令的强制下,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社会科学关注人类权利关系的协调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广义上的“治理可以指诸多方式中任何一种独立活动的协调方式”,包括“市场机制”、“国家机制”、“自组织网络”;狭义上的治理是专指“自组织网络”,即社会成员所建构的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自我协调机制,它不同于市场领域的价格竞争机制和国家领域的行政命令机制。这是社会科学反思20世纪70~90年代“全能国家失败”和“全能市场失效”的结果,人们发现“自组织”是一种最自然、成本低而收益高的人类关系协调机制(注: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8~59页。)。

二、社区自组织概念及构成要素

借鉴“自组织”理论,我们认为,社区自组织是指不需要外部具体指令的强制,社区成员通过面对面协商,取得共识,消除分歧,解决冲突,增进信任,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并使社区逐步进入“自我维系”状态。社区自组织的基本要素包括:

(1)“自组织”资格——彼此尊重对方权利。朱建刚认为,英文中的Community(社区),其词根来源拉丁文communis,其涵义等同于共同安全和伙伴关系(Fellowship)(注:朱建刚:《城市社区建设:在实践反思理论》,《北京社会科学》,1999,(7):54。);也就是说,社区人际关系的本质是社区成员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的前提是各方彼此尊重对方权利。社区成员包括居民和各类组织(诸如直接介入社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组织等),他们都是权利独立和地位平等的参与者,权利的独立和地位的平等来源于并体现于他们彼此之间尊重对方权利,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2)“自组织”动力——对共同利益的集体确认。在社区公共生活中,社区成员之间总会存在现实的和潜在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不会自然地成为社区成员合作的纽带;公共利益是需要由社区成员来感知的,只有被社区成员集体认同的公共利益才会成为他们合作的利益纽带。同质性的小社团对公共利益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明显高于异质性的大社团,小社团的成员能够频繁互动,体验合作价值——“合作比不合作收益更大,长期合作比短期合作收益更大”,容易形成“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获取更多的个人收益”。现实社区生活中,居民以个体身份自发组成的小社团如文化、体育、艺术等小团体发育越快,自组织程度也就越高。

(3)“自组织”机制——面对面协商机制。城市社区是不同家庭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多元组合,不同家庭和不同利益群体会有不同需求,社区交往会产生复杂的利害冲突。解决社区成员之间的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外部强制裁决和内部自我协调。如果分歧双方或冲突双方能够在社区内部通过民间面对面协商,相互妥协,达成契约,履行约定,以消除分歧和化解冲突,这种协调机制就是自组织机制;如果分歧双方或冲突双方不能够在社区内部通过民间面对面协商来解决,就只能在社区外部通过司法程序来强制性裁决,那么,这种协调机制就是被组织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裁决能够执行,也需要从“被组织”转化为“自组织”,即双方自愿接受“强制”并履行契约。从成本与收益比较看,自组织优越于被组织,通常情况下社区成员也往往倾向于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分歧和冲突,只是在民间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被迫进入司法裁决程序。面对面协商既是社区自组织的机制,也是衡量社区自组织能力高低的标准。

(4)“自组织”结构——以行动者为连接点,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多元交叉网络。马克·葛兰诺维特的“社会嵌入”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是由若干具体人际关系交往网络所构成的,这些网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地位和权利平等的人所自愿组成的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横向网络,二是地位和权利不平等的人被组织到以等级与依附为基础的纵向网络;前者容易产生合作秩序,后者容易产生投机心理和投机行为(注:

Granovetter,M.“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rue: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91(1985),481~510.)。中国人习惯的“跑部钱进”和“有事找单位”就是“单位”和个人利用垂直型权利关系结构所固有的投机机会而采取的投机行为。作为“全能政府”和“单位制”失效的替代,社区将从国家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日常社会生活领域,社区成员会通过反复试错和行为修正,逐步建立起以行动者(社区成员)为连接点,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多元的横向网络。在社区这个固定并重叠的活动范围内,参与者之间面对面的互动得以发生,人与人之间由不熟悉变为熟悉,由弱纽带的人际关系变为强纽带的人际关系,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也由弱变强,参与者不敢轻易采取不合作行为。

(5)“自组织”绩效——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秩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是社区公共生活秩序,是社区成员反复出现并彼此可以明确预期的行为模式甚至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的行为习惯。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秩序不会自然形成,而是社区成员通过反复博弈和反复试错,自主选择某种制度,并以此来修正自己行为的结果。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促进秩序,“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四个自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所必需的制度条件,而“四个自我”是“四个民主”的目的和绩效。

社区自组织有两个基本标志:①社区成员习惯于通过面对面协商来处理公共事务,也就是说,面对面协商成为社区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②信任、合作成为社区主流价值,也就是说,社区成员亲身体验了彼此信任与合作的价值,谁也不愿意轻易地破坏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社区成员是如何选择制度的,制度是如何调整人的行为的,人又是怎样合法地修正制度的,这是社区自组织研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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