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人为本”原则的再认识_个人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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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4)03-0017-06

一个时期以来,“以人为本”原则在哲学领域日渐凸显出来,甚至有论者抹煞“以人 为本”的公众用语与哲学话语的区别界限,把哲学主体性原则代之以“以人为本”,用 以强调社会生活的属人意义,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和自觉能动性,突出人的尊严、人格、 需要等等的价值必要性,认为“以人为本是贯穿于人的世界的一个根本原则。在人的世 界中,人不是附属于某个凌驾于人的世界之上的超人主宰的附庸,……人本身就是人的 世界的根本、主体”[1]。

应当说,作为公众用语,在现实生活中强调“以人为本”,严防把人贬低为物、不把 人当人看,避免重物轻人、舍人求物、要钱不要命的拜金主义的价值论扭曲,这无论在 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从哲学角度观照历史和现实 ,却从来不曾有过某种固定不变的哲学,也不曾有过任何一种绝对不变和永远普适的哲 学原则。譬如哲学主体性原则,虽然在哲学史上早有人提出并被世代沿袭下来,但在不 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哲学家那里,其含义却彼此大相径庭。古希腊哲学中,就有所 谓“人为万物尺度”的原则,不过,在当时的自然崇拜的图腾文化盛兴的历史背景下, 真正居于支配地位的原则其实是“自然本位”。于是,哲学主体在柏拉图那里是“理念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实体”。总之,一切对应于谓辞的主辞,在当时都曾被视之 为主体,并非专属指称人的哲学范畴。到了中世纪,自然力被神化,人沦为神秘力量主 宰下的附庸,哲学沦为神学的婢女,哲学主体性原则嬗变为“以神为本”原则,上帝成 了主宰一切的主体,从此便开了哲学主体性让渡于神学主体性、现实人屈从于外在神秘 力量的先河。肇始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近代思想启蒙运动,掀起了人格平等、个性解放 的潮流,哲学挣脱了神学的羁绊,发出了人道主义的呐喊,从而为思想解放和科学发展 准备了精神指导和方法论条件。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导致了哲学主体性原则的理 性倾斜。他倡扬脱离物质实体、脱离现实人的独立自在的精神实体的作用,认为“心灵 ”、“灵魂”、“自我”就是主体,构建了一种心物二元论或身心二元论的哲学范式。 这一哲学范式强烈地影响着后人。从莱布尼茨的“自我”单子论,康德所构建的“物自 体”,直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至上原则,都被分别地赋予了哲学主体的意义。所有 这些哲学主体与现实人之间,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马克思立足于科学的实践观,始终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出发,从“从事实际 活动的人”本身出发[2],认为主体是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价值选择能力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及其联合体,从而赋予了哲学主体 的实践性、自为性和能动创造性意义。即使如此地尊重人、推崇人、关心人,马克思也 从来不笼统地倡扬所谓“以人为本”原则,拒绝把“以人为本”作为普适的价值论命题 ,因为在当时的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等价交换的外观掩盖着不等价 交换的实质。事实上,“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 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 成正比”[3]。劳动过程、劳动产品同劳动者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每个人同自己的 本质相异化,造成了主体价值论的严重分殊与根本扭曲。

当今世界,在总体上并非单值一维的同质结构,而是多值多维的异质结构。该结构多 样化的根本动因,在于现实主体的素质结构、能力结构、需要结构及价值取向的多样化 。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能力及其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当代哲学主体性原则的确立,理应 着眼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乃至不同个体的不同境况,在与时俱进的哲 学探究中再现丰富多彩的人生世界,就应区分“以人为本”的公众用语和哲学话语的界 限,构建一种信息对称的哲学范式。

就国内情形而论,我们正处于一个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而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社 会改革,都必然广泛地涉及权力的再分配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从而在前进的道路上难以 摆脱效率与公平彼此失衡的困扰。19世纪末的晚清洋务运动,不失为中国近现代的一场 大胆的强国改革尝试,但利益分配却发生了严重不公。主办洋务的李鸿章“富甲天下” ,文化名人梁启超曾认定,李鸿章“家资逾千万,其弟兄子侄私财又千万余元”。当时 中国最大的买办资本家盛宣怀“挟官以陵商,挟商以蒙官”,办洋务,走官场,左右逢 源,当他亡逝日本时,其私财达近亿元之巨![4]当时拥有政治权力者,上自老佛爷慈禧 太后、大内总管李莲英,下至各等官吏,均有可观的非正当所得。他们吃商纳财,挪用 军费,穷奢极欲,无恶不作。试想,倘若在他们面前倡行“以人为本”原则,岂不助纣 为虐,荒而唐哉。

历史之镜,可资借鉴。尽管时过境迁,我们今天的改革在性质上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 次改革,但是,仍然难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经济领域,非法经营者乘机钻社会 转型期的政策空隙,制假贩假、以次充优、以假乱真,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在政治领 域,法制尚不健全,因说真话、办实事而蒙冤者时有发生,贪污腐败之风仍在变换形式 ,屡禁不止。据公安部不完全统计,中国外逃贪官达4000人之众,卷走赃款达50多亿美 元之巨!在思想文化领域,盗版剽窃、有偿新闻、贩黄制假、压制创新等现象,仍较常 见。凡此种种流弊的行为主体,说不定也会拿起“以人为本”的原则作辩辞,振振有词 地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如果说,由于主体自身的素质、能力、思维方式与活动方式的差 异而引致的多元价值选择和收入状况的差别,尚属社会公平域限范围的话,那么,官商 勾结、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坑害弱势群体者流,则当受到针砭惩处。在这里,显然不 适宜用“以人为本”原则去认可或鼓动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弱肉强食。

即便是同一个单位、同一个企业、同一个学校、同一个家庭,不同个体成员的价值目 标选择也往往是个性纷呈,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老板与员工、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家庭 成员的价值取向各有差异,甚至同样的社会角色、同一个职业群体中的不同个人,其价 值目标追求也不尽相同。缘此而论,承认现实个人及其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或多元化,是 尊重人、发展人的开明文化;反之,用一种价值取向去框定所有人的人生选择,是浪费 人力资源、糟蹋知识信息、压抑人才成长的专制文化。

就全球范围而论,活动主体同样不是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作同样的价值选择。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一般说来,前者处于强势,后者处于弱势。在全 球经济一体化的互渗互动过程中,往往不是以富济贫、以强助弱、以优补劣,而是各自 根据自身的条件,勾划和追求着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在总体效益相对固定的前提下, 一方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减小。在这里,双方的主体都是人,“以人为本” 原则当如何去阐释?又何以去推行?

又如,历来的战争双方,其主体价值目标彼此截然相反,“二战”中的希特勒、墨索 里尼、东条英机是人,饱受侵略战争之灾的广大平民百姓也是人,二者之间不共戴天, 不存在可以共用的“以人为本”原则。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主流的当今世界,局部战争从 未平息,战争双方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全然对立。此乃价值多元化结构中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人的活动过程中,同时存在两个尺度——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前者标示着人 的受动性,后者标示着人的能动性。如果说,物的尺度往往令不同的人面对相近的或相 同的客观制约性的话,那么,人的尺度则表现为不同的人能够发挥出各不相同的能动创 造性,做出适合于自身能力和需要的价值选择。也就是说,不仅不同时代、不同地域、 不同客观条件会制约主体的不同价值选择,而且,不同的主体素质和能力、不同的主体 需要和主体结合方式,更会导致主体的不同价值选择。人作为社会历史过程的主体,既 是历史的“剧中人”,被既定的社会关系规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同时,人更是历史的 “剧作者”,展现出自身富有个性特点的能动创造性。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可用某种单 一的价值取向去框定所有人的价值选择,否则,将从根本上否定或曲解活生生的属人世 界。

作为现实的社会历史主体,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具有社会关系规定和 实践规定的人,本身又具有生物性的本能需求,人永远摆脱不了某些“兽性”,人的本 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物的人化,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 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 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5],这里马克思所说的 自然界,不是指那种与人无关的“自在自然”或“先在自然”,而是与人交互作用的、 人化了的“第二自然”。人通过实践改变自然界,也就是生产自身的自觉创造过程;同 样,人破坏或毁灭自然界,也就是自我毁灭!而所有损害自然的行为,都几乎在短期和 极端狭隘的意义上顺应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近代工业文明奏响了人类“征服自然”的号角,人们越来越按照自己的意志摆布自然 ,驾驭自然力,似乎真正地成了“自然界的主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风潮惠及着愈 益众多的人群。与此同时,人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物质财富的创生与生态环境的恶化 几乎是同源、同步地降临到人间,人们往往尚未来得及充分享用和品味现代化的成果, 就频频陷于恶劣环境的困扰与折磨之中。这类极端偏狭的“以人为本”式地破坏生态环 境,实在是与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今天,诸如三废 污染、噪音污染、植被破坏、土地荒漠化、温室效应、农药化肥污染、电磁波污染、酸 雨现象、臭氧层出现“空洞”、核污染等等,越来越成为殃及全球的环境灾难。一些地 区至今仍然在习惯性地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谋求眼前局部利益的道路,一些工厂 、企业实际上是“只污染,不治理”。短视的急功近利行为驱动着人们杀鸡取蛋式地增 加收益,客观上却堵截了自身和子孙后代的生路,使生态环境继续恶化。

令人堪忧的是,自然环境的恶化总是同社会环境的污染相伴生。例如,腐败就是典型 的社会污染。一般说来,在发达国家,主要的腐败形式是以钱谋权,由此生发出“金权 政治”、“财阀政治”或“利益集团政治”,从而全方位地污染社会环境;发展中国家 ,大都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动荡、变革时期,其中,在权力的集结点、体制转换的 交汇点、监督机制的乏力点、法治建制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上,不可避免地 为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泛滥的土壤和机会。这些发展中国家经济领域的腐败致使 寻租现象到处发生,从而扩大了供需差额而形成的差价收入。如此的社会污染背景下, 自然环境遭破坏且日趋恶化,就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和不可抗拒性。

发展中国家政治领域腐败的基本特点是,在权力再分配中,保护人和被保护人的关系 发生着微妙而激烈的变化:作为保护人的政府官员个人或小集团,在分配社会价值(权 力、财富、名誉等)的过程中,优先照顾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受照顾者则以对保护人 的忠诚、支持或服务作为回报,由此建立起包括亲缘、人情、交易关系的庇护型社会结 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保护人实际上成为被保护人从事各种不法活动,包括污染和 破坏环境活动的保护伞或后台支撑。被保护人必然在利益驱动下,肆无忌惮地从事各种 可能的谋取非正当私利的活动,包括从事那些利己害人、最终也势必害人害己的污染、 破坏环境的“一利万本”的高社会成本的活动。

由此看来,自然环境的恶化,生发于主体本质力量的恶性膨胀,特别是现代人对于科 技成果的误用和滥用,破坏了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共生并存关系。围湖造田、毁林 开荒,甚至猎奇杀生,以利伤物,伤物及人,从而导致生态破坏和生物链频频断裂,其 结果必然有悖于“以人为本”原则的初衷。

社会历史过程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双重统一过程。其间经常需要调整人 与人、人与自然界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伦理原则,其中,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与人之 间的道德伦理关系的合乎逻辑的推延,并且与后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只有全面发展 的人或具有全面发展价值取向的人,才可能在与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界的交往中,逐步 建构起合乎道德的价值论模式。这种模式要求价值主体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即要 求价值主体不仅对自己负责,同时对他人、社会和环境负责,把个人价值、社会价值、 环境价值有机地统一起来。在这里,环境价值理念是高层次的价值理念,它拒斥任何短 视的、局部的偏狭中心论观念。环境虽然存在小环境和大环境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 相对的,小环境会受到大环境的辖制和制约,大环境也会受到小环境的侵染和影响。那 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曾经并继续走着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以“高投入、高 消耗、高污染”换取工业化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好景不长,他们不得不在“公害的鞭 笞”、“公众的觉醒”、“舆论的压力”和“国际法的威慑”之下,转而重视环境治理 ,并积极倡导可持续发展。这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留给人们的祸患决不是局部 问题,而是全球问题。“全球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和真诚合作, 甚至需要制定和推行超越国家法律和地域法系的世界环境法,强制性地保护、治理和优 化环境。可见,环境价值理念是当今时代的人类共识或普世理念,是着眼于个人全面发 展的全球理念,它与本位价值观念、地方保护观念等等根本不相容。

这里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的价值选择的关系问题,这曾经是一个长期困扰人 们的难题。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牢固的社会群体价值本位,它在实际上否 定任何形式的个人价值选择,所谓“自己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社会的选择就是个人 的选择”,实际上是对个人价值选择的否定,客观上造成了人生价值的单一化、齐一化 和片面化,导致了人生机会成本的不断攀升。这表明现实主体或者丧失了其人生价值选 择的主动性或自主性,或者其人生价值选择每每发生弃优取劣的失误。

为提高人生价值选择的水平和成功几率,降低人生机会成本,重要的前提是要正确处 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关于“两类共同体”和“ 两种个人”的重要思想和方法论原则。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共同体”与“有个性的 个人”相互规定、相互需要、相互创造、互为表里,“共同体”的利益与生活于该“共 同体”中的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并生不悖的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在这里,“共同 体”视个人利益以及个人视“共同体”利益均是与己攸关的内在关系,彼此不存在互相 限制、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外在对立关系,用不着提倡和强行做出用牺牲一方为代价 而确保另一方的从一选择。因为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选择的过程,也就是“共同体”实 现自身价值目标的具体内容,这本来是一个过程所产生的两重互补的效果。“每个人的 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与之相反,外在于个人的“虚假共同体” 与“偶然的个人”相对应,这类“共同体”不仅其存在本身与各个人相对立,而且它所 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个人利益也截然对立。“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 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对于被 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7]显然在这种“ 虚假的共同体”中,个别人滥用“共同体”的名义,通过对绝大多数个人的欺骗、盘剥 、掠夺和压抑,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而绝大多数个人即便是该“共同体”的法定成员 ,其自身的利益和发展机遇,也往往在以“神圣”、“高尚”的名义而做出的种种“奉 献”中丧失殆尽,甚至随时都有可能被现存的社会分工、社会环境等外在的异己力量所 倾轧、吞噬。假如撇开马克思上述关于个人与共同体、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关系问题 上的前提限定,不对共同体的性质认真辨析,以为凡是共同体都一定高于个体,个人都 需要无条件地为共同体做出奉献和牺牲,那将会导致根本性的是非颠倒、善恶混淆和价 值错位。试想,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如果掌管共同体(单位、企业等)的责任人已经堕落 腐败到严重犯罪的程度,其行为又长期未能受到有效的遏制和惩处,那么,可以断言,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为这类共同体奉献的越多,他得到的就越少,他就越是被压抑、愚 弄和扭曲,他的个人利益和个人发展就越受侵害,他的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价值选择就 成为一句空话。

今天,当我们谈论社会历史过程的价值归宿时,一刻也不能离开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 的多样化。在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结构中,祛除人治文化、建立法治经济,提高社会保 障、关照弱势群体,推进思想启蒙、崇尚人文精神,优化自然环境、倡导生态伦理,早 该成为普遍的价值热点,即不仅需要尊重和倡导有利于绝大多数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多元 价值取向,而且要努力建构一种有利于实现该价值取向的环境条件。“人类如果想使自 然正常地存续下去,自身也要在必需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去的话,归根结底必须和自然 共存。”[8]坚持个人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的统一,既尊重个人,又尊重他人、 社会和环境,应当成为现代人价值选择的基本原则。今天,我们不仅要确立“以人为本 ”原则,而且更要解决“以什么人为本”、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意义上和范围内真正地 实现“以人为本”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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