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的主题_公司法论文

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的主题_公司法论文

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法论文,竞争论文,主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在审视公司法时,应有一个改革的态度,即从关注一国范围的适应性转向关注对 全球竞争的适应性,全球竞争开阔了我们观察公司法的视野。当前,公司法改革面临的 主题是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的关注点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与提高竞争力。

这里,我们没有使用“公司法修改”、“公司法完善”,而使用“公司法改革”,这 是为什么?毫无疑问,“公司法改革”包括“公司法修改”和“公司法完善”。这里之 所以提出“公司法改革”,当然应该赋予它新的涵义。

首先,我们在审视公司法时,应有一个改革的态度,即从关注一国范围的适应性转向 关注对全球竞争的适应性。因为,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其存续、经营 和发展都必须面向全球竞争,只不过有主动与被动之别而已。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仅仅 以一国的适应性为标准审视一国的公司法,其公司法就只能落后于形势。

其次,修改与完善公司法,必须有改革的精神。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范围内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的冲击,使人们已感到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脆弱,不能只采用修补的方式而应 采用改革的精神完善公司法。

再次,公司法改革重在制度改革。无疑,公司制度改革应具有全面性、结构性和深刻 性。如今讨论公司法改革,应多强调一些实然性,多关注公司法制度结构与经济结构之 间的互动,即注意经济结构对公司法改革提出的要求和公司法对改善经济结构的引导、 促进作用,而不是就事论事。

应该指出的是,将公司法改革与全球竞争体制结合起来,并非相信公司法的万能,似 乎只是有了一部完善的公司法,公司就会自然有了竞争力。相反,在同样公司制度条件 下,有些公司很有竞争力,而有些公司则毫无竞争力。我们强调两者的结合,是指全球 竞争给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课题,公司法改革应给一个国家公司参与全球竞争提供必要 性条件,易言之,公司法改革应能提高一国公司竞争的整体水平。

面对全球竞争提出的问题,公司法改革的主题有二:

第一,公司法改革必须注意公司竞争的需求。公司法的制度规则应有利于为所有投资 者建立公司进入市场提供均等的机会。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对公司的设立政府介入的越 多越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就越多。实践也表明,公司法设定的投资门槛 越高,越不利于造就在资本流动中的优势环境。所以,公司法在满足公司竞争需求时, 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公司法改革必须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实际上,也是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显然,公司发展需要解决许多技术情节的问题。这里,只是在制度规则上考量。其中 ,关键是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的着眼点很多,但核心是效率与监督的问题。公司运 营没有效率不可能有效地发展,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司也不可能持续发展。所以 ,公司治理应成为解决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当我们注意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时,必须结合中国公司法的实践确定当前公司法改 革的关注点。

第一,降低公司设立成本,这既是公司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发展的需要。目前,应 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降低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1)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 。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也不利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不仅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的问题,还存在着忽视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 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有鉴于此, 有必要仿效国外普遍的作法,实行授权资本制。

二是减少制度规则为公司设立增加的成本,(1)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 立公司的手续,应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 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 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从公司设立的特许主义到公司设立的行 征许可主义,再从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主义到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无疑,每一次过渡 ,都是在纠正市场准入的限制竞争中向前迈出一步。而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应是在市 场准入上反对限制竞争的一大飞跃。因为,它不再给任何一个投资者以设立公司的特权 。同时,由于设立公司的准则是载入法律的,最容易使社会公众知晓。因此,设立公司 的准则主义极大地提高了公司设立的透明度,降低不必要的成本。(2)简化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者作出选择。但 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两者的差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 公司简化的一种公司形式。为此,公司法修改中应进行必要的改革。

第二,提高公司竞争力。如何提高公司竞争力?如上述,当前应将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 结构作为公司法改革的一个着重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应注意三点:一是有效性。现 行立法已注意了组织机构形式,改革地重点应更强调其有效运作,实现其设立公司组织 机构的目的。必须使公司的运营确实能实现公司利益,进而实现所有股东的利益,但同 时不得侵害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二是严格的监督。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监督不仅依赖于 健全的组织和应有的权力及其实现权力的设定,更应注意应有信息的满足,即使监督者 掌握实现监督所必要的信息;三是高效率。公司组织的运营应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迅速 的反应,应能迅速化解经营中的风险。因此,通过公司法地改革,应使董事会真正成为 常设机构。基于上述三点,公司治理必须通过制度规则建立指挥效率机制、监督机制和 激励机制,并相应地在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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