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特征、金融结构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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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50(2006)03—0030—05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温家宝总理在回答《农民日报》记者提问时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在了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着眼点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和核心,大量文献表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密切的正向关系[1—4],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严酷的外部政治、军事和经济环境,在资本资源极度匮乏的条件下,为实现并非基于国家要素禀赋结构优势的重工业赶超发展战略,政府尽可能地动员经济资源和经济剩余投入了工业发展。而内生于经济赶超发展战略的金融在功能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在这种经济发展战略下成长起来的农村金融不仅没有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推动力,反而成为国家控制的向工业和城市输送农村经济资源和剩余的渠道。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严重不足,是造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的重要原因。

在农业自身积累能力低下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更需要金融强有力的支持。本文从分析我国农户特征出发,在剖析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模式。

一、我国农户的特征

农村经济发展涉及到农村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其中,农户作为中国农村经济结构中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最直接的参与者,其行为特征直接关系到农村金融安排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在考察中国农户行为时,强调小农理性动机的“舒尔茨—波普金命题”和强调小农生存逻辑的“道义经济命题”都显得不相适应[5—6]。

我国农户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对土地的情感依赖。在农业的数千年发展和土地基于亲属关系传递的过程中,土地对于农户或农民不仅是衣食之源(生存保险),更是其他传统、文化、尊严和情感的寄托。土地是农户或农民的根,根之所在,情之所系,所谓的“叶落归根”,正表达了农民对土地无法割舍和替代的精神寄托。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日益深化,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年外出进城务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农收入越来越成为农户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商品化与市场化对小农家庭的影响不是质变的,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它。非农收入无论在农户收入中何等重要,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7]。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户对土地更加依赖,因为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农户的第二个特征是对人际关系资源的强烈依赖。中国农户是典型的小农家庭制度,费孝通分析指出,建立在小农家庭制度基础上的农村社会是以个人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庭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的“圈层结构”[8]。追求衣食无忧和生存安全的农户, 一旦遇到农业收入不足以抵补维持生存的成本时,首先考虑增加非农收入,其次才寻求信贷支持,先争取国家农贷,再谋求民间熟人信贷,最后是高利贷[9]。在目前国家农贷因种种障碍而难以让大多数农户获得的情况下,依托“圈层结构”关系而形成的基于亲友、熟人近邻的民间借贷仍是农户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方式。

我国农户的第三个特征是其消费安排具有阶段性,不同阶段一般都存在一个特定的消费高峰以及一个相应的储蓄目标。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在子女教育、婚嫁和住房等方面的支出日益成为农产最重要的支出负担。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比较落后的情况下,生儿育女仍是农户最为重要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制深入实施,使得农户不能通过多生育儿女来提供更多保障,所以尽一切可能将子女培养和教育成材便成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最重要途径。随着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子女教育费用成倍增长,子女的培养和教育日益成为农户最重要的“大额必需品”之一。另外,作为家庭文化的传承和重要的情感投资,农户子女的婚嫁和住房同样成为农户重要的“大额必需品”。在农户收入水平低下的条件下,为了在刚性计划期内完成对这些“大额必需品”的购买,农户必须一开始就将收入的较大比例用于储蓄,这从我国农户具有较高储蓄倾向的事实中可以得到证实。问题是,在农户既定收入约束下,无论怎样提高储蓄比例,在刚性计划期间结束之时,有限的积累能力也可能难以保证积累起足够的资金以完成对“大额必需品”的购买,寻求外部信贷支持是不可避免的,而作为消费性支出,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只能通过亲朋好友、熟人近邻提供友情借贷,这表现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大量发生。

我国农户的第四个特征是经营规模小且极为分散。我国农村经济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户居住分散,收入水平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而且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同时,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盈利性,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相悖。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农业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农村信贷成本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农户往往因此而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必要信贷支持。更何况,非生产性借贷需求仍然是我国农户最主要的金融需求,相应地,民间借贷也就成为农户最主要的借贷资金来源。

二、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在我国农村已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正规金融和以民间借贷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就整体而言,农村金融改革是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末起源于东南亚而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和随后我国成功加入WTO,“使中国政府对金融系统的依赖变得谨慎起来,金融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对金融的监管和控制变得更加严厉。”[10] 政府对非正规金融发展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对国有金融实行企业化、商业化、股份化、市场化改革。这种改革强化了农村正规金融按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原则行事的经济理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意向农村和农业提供贷款,业务非农化,农村资金通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外流的现象非常明显。

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业务非农化倾向日益显著

目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

中国农业银行重建于1979年,其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既经营商业性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业务。到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农业银行原来经营的一部分政策性业务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1997年以来,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全面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日益以追求利润为核心,政策性业务以更快速度剥离出去。在此背景下,中国农业银行出现了机构和权力集中化现象,分支机构急剧缩减(见表1), 相当比例的县级分支机构也因为权限减少而出现了“储蓄所化”的倾向。与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收缩相对应的是其农业贷款余额的急剧下降,从1999年最高时的9127.28亿元降到2003年的4569.15亿元,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余额却从1999年的15550.61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2118.43亿元,中国农业银行经营业务已基本商业化和非农化。

表1 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数量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9—200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其业务并不直接涉及农户。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带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子购销等不能得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基础作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实力有限而得不到充分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1998年为7094.69亿元,2003年为6901.90亿元,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而言不仅总量太过有限,而且还处于相对收缩的状态。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和农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截止2003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总数达到91393个,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3710.2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978.69亿元。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其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机构和业务经营,以及政府对诸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严厉打击和限制造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利润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日益突出。农业经营中的特殊风险和低收益特征,农户经营的分散性和抵押品的缺失,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向农村经济活动和广大农户提供贷款的足够激励。事实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也表现出“非农化”或“城市化”特征。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差额达到6731.51亿元,而在16978.69亿元的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为7056.38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41.56%,作为主要面向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户的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业务“非农化”倾向相当明显。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目前,农村商业银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农村经济发展基本上没有影响。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储蓄资金,再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和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到2003年底,邮政储蓄余额达到8985.69亿元,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一条重要渠道。

2.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满足了农户绝大部分借款需求

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多样化的形式广泛存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在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下,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一度非常活跃。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的全面展开,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成为被严格限制和取缔的对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解散,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准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被取缔,农村非正规金融结束了有组织的状态。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相反,它是中国农户获取信贷支持的重要甚至是主要渠道。温铁军等人对15省24市县的村庄进行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11];朱守银等人对安徽6县18个村217个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发生的524笔借款中,民间借贷414笔,占79%,民间借贷资金占借贷资金总量的近80%[12];李锐等人对10省30个县共3000个农户的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的借款占非正式渠道借款的93.2%[13]。各种研究显示,民间借贷仍是农户借款最主要的来源。

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其非生产性信贷需求仍是其信贷需求的主要部分,这种非生产性资金需求缺口和农贷需求不能指望由商业性金融来满足,大部分农贷需求只能由国家和熟人来提供[14]。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交易的一个基本特征,相对于各种企业而言,广大分散的农户信息对正规金融而言几乎是不透明的,有关个人信用状况等“硬信息”的传递渠道严重缺乏,只有便于获取并处理“软信息”的金融交易主体才能克服农户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都有自己特定的信息获取方式与合约实施机制,并且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贷方依靠资金供求双方的人缘、地缘关系或其他商业关系获取关于借方的信息,从而使得非正规金融在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中具有信息优势[15],这一逻辑同样适合农村非正规金融和农户的借贷关系。农村非正式放贷人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地域,凭借着血缘、地缘、人缘和其他关系相互传递有用信息。Debraj Ray分析认为,平均需要7年时间与放贷者互动,贷款信用才能建立起来。 传统村庄放贷人通过长时间的接触借款人,在信息和监督方面要比正式放贷机构有优势。他们可以(而且也确实)利用借贷、偿付能力和以往信贷记录方面的信息,来控制贷款规模大小,他们常常在收获季节直接到农业收获现场,从而及时地收回贷款,而且一旦发现问题,就会通过社会压力或未来不再放贷的威胁, 来对借款者施以强大的压力[16]。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解决农户抵押物相对缺乏的问题,因此,农村民间借贷大多并不要求有抵押担保。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能比较好地解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能有效地满足广大农户大部分信贷需求,其在农村的存在具有坚实的客观基础。

三、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模式

对我国农户特征和农村金融结构现状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模式的基本思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并不需要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提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事实上,这种不是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自身逻辑的一厢情愿式的制度创新,无论是在效率还是效果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必须以农户特征和农村金融组织的行为方式为基础,通过合理的引导和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资源,动员农村金融资源和部分城市金融资源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均衡发展。

1.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户消费性和部分生产性信贷的来源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只有内生于理性经济主体行为逻辑的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制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正是内生于我国农户理性行为的一种制度创新,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优势和逻辑基础。既然非正规金融作为农户借款的最主要来源是既存客观事实,与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打压和限制,还不如通过正确引导以使其更好地为农户消费性和生产性信贷需求服务。在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离农村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有效发挥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加对农户资金的供给,显得非常重要。

理论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作用基本上达成了如下共识[17]:非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民消费和投资以及应对风险上都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非正规金融因充分开发和利用了信息、关系、社区法则等各种社会资源,从而化解了资源稀缺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制约。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还有利于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

目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使土地使用权不能有效流转,土地不能作为有效抵押品使用成为制约农户借款能力的重要因素,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户对土地存在特殊情感依赖的客观现实,即使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农户出于对土地难以割舍的情感,很难想像有多少农户会以土地作为抵押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来解决其“大额必需品”的购买,而民间借贷因其信息优势,大多能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完成交易,理应成为农户消费性信贷的主要源泉。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独特优势,使其理应成农户消费性信贷和部分小额生产性信贷的资金来源。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多元化发展,有利于促进竞争和正规金融机构效率的提高。

2.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企业发展的外部资金来源

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其经营的市场化、商业化导向决定了追求利润的本性。我国农户的特征决定了其特有的信贷需求行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自上而下强制性的演进模式与农户信贷需求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对称。本文虽然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另一类重要参与主体——农业企业进行深入分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化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效率原则成长起来的农业企业应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主体,农业企业作为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组织,具有聚集信息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天然优势,在某种程度上,它具有矫正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供需扭曲的特殊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农业企业将广大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连接进来,通过农业企业将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向与企业有长期业务联系的广大农户转移。因此,作为农村正规金融体系核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理应成为农业企业的主要信贷资金资源提供者,而中国农业银行也应该成为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的大型“龙头企业”的资金供给者。另外,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面向广大农户的特点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设立初衷,它还应成为农户生产性信贷资源的主要供给者。

3.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提供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政府组织为前提,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目的金融组织。在粮、棉、油购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和购销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购销信贷的作用日益下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持重点应转向支持农村道路、桥梁、水利、通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育种技术进步等开发性用途。通过政策性信贷支持,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引导农村外部资金向农村的合理流动,通过对具有本地特色和具备竞争力优势产品的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转化为主导产业的促进、对龙头企业的多样化服务,增强对其他社会资金的吸引力,诱导更多资金资源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来。另外,农业科技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经济主体,在没有有效风险投资机制存在的条件下,农村政策性金融理应成为农业科技企业有力的信贷支持者,以推动农业科技向农业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潜力的提高。

[收稿日期]2006—05—25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4SJB7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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