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从中国内地用户视角出发论文

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从中国内地用户视角出发论文

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
——从中国内地用户视角出发

李 垒

摘要: 中国内地用户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仲裁规则的重要使用群体之一,该仲裁规则的修订与中国内地用户关系密切。结合代表内地企业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切身体会,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做如下解读,以抛砖引玉,供内地用户参考。

关键词: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仲裁费用;透明度

一、引言

1958年《纽约公约》至今已实施60周年。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在“2018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透露,《纽约公约》的参加国已达160个国家。正是基于《纽约公约》的广泛影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使得仲裁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但是,也有权威观点认为,相对而言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亦在显著提升,国际商事仲裁的可执行性优势在逐渐弱化[1]

国际商事仲裁亦有其弊端。仲裁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具有较广泛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因此,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方滥用仲裁程序规则,则可能严重拖延仲裁程序的进展并导致仲裁费用大幅度增加。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的时间漫长及费用高企已经被仲裁参与者所诟病。

守法。农村残留的宗法观念和封建习俗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一些地区村民自治演变成家族统治,基层腐败和黑恶势力猖獗,不能不说和这些残留有千丝万缕的因果关系,要彻底改变如此现状,必须加强对农民群众,特别是基层官员的普法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基层法治社会建设方能长足进步。

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至2015年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了超过1100件与中国内地主体相关的仲裁案件[2],可见中国内地用户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仲裁规则的重要使用群体之一。因此,有必要从中国内地用户的视角分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修订的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

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2017年8月启动对2013版管理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管理仲裁规则(《HKIAC仲裁规则》),回应了业界关切的仲裁费用和时间问题,增加了对第三方资助的规制等规则,提升了便利性。总体上,本次修改将受到业界欢迎,进一步增加了香港国际中心的吸引力,但中国内地用户应注意该仲裁规则在实践中所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

(一)拥抱科技变革,鼓励仲裁参与方在仲裁程序中采用新技术手段

《HKIAC仲裁规则》第13条对仲裁庭使用特定技术手段以尽快推进仲裁程序并降低费用作出了规定。技术手段主要被用于进行文件传输或者完成开庭,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并降低成本。以开庭为例,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开庭成本普遍较高,其通常包括各方的律师费、仲裁费、场地费、差旅费、记录费等费用。因此,多数是在争议金额较大、一方或双方有事实证人和/或有专家证人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开庭。正是基于开庭的巨大成本,实践中可能会被一方当事方滥用。例如,笔者在2014年代表某内地企业处理的一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案件中,对方在双方均无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情况下执意要求开庭,明显意在拖延仲裁程序。但是,按照适用于该案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在一方要求开庭的情况下必须开庭审理。笔者向仲裁庭阐述我方立场,并申请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开庭,后得到仲裁庭的同意,避免了仲裁程序的进一步拖延以及费用的浪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参与方也经常通过视频方式盘问证人。可以大胆预测,随着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发展,未来仲裁参与方或可能通过更加便利的方式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HKIAC仲裁规则》第3.1条鼓励仲裁参与方自行选择在线存储系统,或者使用HKIAC提供的存储系统。该条款的意图在于为仲裁庭及仲裁当事方提供便利,节省文件传递时间,降低纸质文件制作成本。在复杂争议案件中,可能涉及大量的证据披露文件、证据及案例材料,这些材料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发送极为不便,而通过快递的方式提供纸质版又增加了文件传递的时间,通过在线存储系统交换材料较为便利。内地用户在同意在线存储系统时需要注意潜在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于内地用户来讲,技术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一旦因为特殊的原因在内地突然无法登录或使用该系统下载文件,根据规则3.1(e)条,文件在上传时就会被视为已经收到。笔者曾在2017年代表某企业处理一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案件中与对方律师尝试使用过第三方在线存储系统(https://app.box.com),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最终未能从内地登录到该境外系统。因此,对于内地用户来讲,可能需要与仲裁相对方协商使用内地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在线存储系统,但该系统如没有英文界面则对境外使用者存在障碍。

(二)完善程序细节,提升仲裁的便利性

2.限定仲裁庭出具仲裁裁决的期限

末次随访时,按照Johner-Wruhs评定标准评定临床疗效见表5。优良率UTN组85.19%,LCP组81.82%,UEF组67.74%。一期采用锁定钢板内固定治疗典型病例见图1。

近年来,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例如,2018年6月在新加坡通过了《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并将于2019年8月1日在新加坡接受各国签署加入。《HKIAC仲裁规则》第13.8条规定为包括调解在内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对接机制。笔者目前处理的某香港仲裁案件中,仲裁各方在仲裁过程中同意使用调解机制。内地用户对调解并不陌生,第13.8条的规定为内地仲裁参与方提供了另一种争议解决途径。例如,在仲裁程序推进一段时间后,双方的立场逐渐明朗,但各方均无必胜的把握,双方继续推进仲裁的意愿均不强烈,此时双方很可能会同意引入调解机制或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以控制费用和风险。

与内地法院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不存在严格的“审限”约束。前述几处修订均是针对仲裁程序过程中的时间控制,主要是为解决仲裁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的问题,而《HKIAC仲裁规则》第31.2条则是针对仲裁庭宣布仲裁程序“关门”后出具裁决之前这段时间的约束。第31.2条要求仲裁庭在宣布仲裁程序“关门”后,须通知仲裁当事方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出具裁决的期限自仲裁庭宣布仲裁程序“关门”之日起算,应短于三个月。为了保留一定的弹性,仲裁当事方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同意延长“审限”。

但是,对于内地用户来讲,如依据第29条的规定提起仲裁,则需要注意仲裁裁决未来的执行问题。虽然第29条有上述规定,但仍可能被认为实际的仲裁程序与双方仲裁条款的约定不符,而可能被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15年005号仲裁裁决一案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 (2016)沪01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 中,以快速仲裁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中采用独任仲裁员审理与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三名仲裁员审理不符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出的裁决。

2. 改进紧急仲裁员程序

《HKIAC仲裁规则》的附件四是对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专门规定,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缩短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期间,限定紧急仲裁员的费用上限;(2)在递交仲裁通知之前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的,必须在紧急仲裁员指定后的7日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递交仲裁通知书,以防止紧急仲裁员程序被滥用。

按照通常的机构仲裁规则,从递交仲裁通知到仲裁庭组成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为避免或降低证据灭失等风险,申请人可在早期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启动紧急仲裁员程序,并申请紧急法律救济。

3. 增加仲裁与调解等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的对接机制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相同,争议事实、法律关系相近,但涉及多个合同的争议时常出现。例如,某内地船东与某境外矿山在2014—2016年签订了多个航次租船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法律适用与仲裁条款均相同,每个合同下均有一定数额的滞期费欠款。按照以往的传统做法,如果内地船东向境外矿山索赔,需要依据不同合同提起数个仲裁,无疑增加了费用和时间。《HKIAC仲裁规则》第29条的出现或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三)控制费用和时间,降低仲裁成本

1.增设早期决定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早期决定程序与先期裁决(Preliminary award)存在一定的区别。早期决定程序中,仲裁庭可以以命令(Order)或者裁决(Award)的形式作出,其主要意图在于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带来时间和费用上的浪费;后者主要是在复杂的案件中,仲裁庭就特定争议作出部分裁决。例如,伯宁仲裁团队代表某内地企业处理的某伦敦仲裁案件中,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任问题。如责任问题确定后,双方有很大可能性能够就损失和费用达成和解。该案中,双方律师同意仲裁庭可就责任问题作出先期裁决,从总体上节省了整个仲裁程序的费用。当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无论是早期决定程序还是先期裁决程序,均可能被一方当事人滥用,进而可能拖延整个仲裁程序的进程。

《HKIAC仲裁规则》第43条增加了早期决定程序(Early determination procedure)。该条规定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版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的早期驳回程序(Early dismissal procedure)以及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2017版仲裁规则第39条的规定类似。根据《HKIAC仲裁规则》第43条规定,一方在如下情况下可申请仲裁庭适用早期决定程序:(1)某项事实和法律观点明显站不住脚;或(2)争议的事实或法律明显超出了仲裁庭的管辖权;或(3)即使对方的观点正确,仲裁庭也不可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第43条的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起到缩短仲裁时间、降低费用的效果,例如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案件、超出时效的案件等。

1. 扩展合并仲裁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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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的体育锻炼能够促进糖代谢,提高胰岛素在周围组织中的敏感性,增加组织和肌肉利用葡萄糖,使血糖下降,还可预防冠心病、动脉硬化等并发症的发生。应根据年龄、体力、病情及有无并发症的具体情况,指导糖尿病患者长期坚持有规律的体育锻炼。

3.广义原则。企业税收的税收应以共同国税局的重量为代价,以及“税收减免”和“附加值”的综合效果,而企业在不同的税收选举中面临的风险,收入最多的收入不是最佳选择。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通常较为繁忙,难以在短期内出具裁决。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则出具裁决的时间可能更长。根据笔者以往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经历来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下,能够在宣布程序“关门”后的三个月内出具裁决的案件非常少,个别案件甚至未能在程序“关门”后的一年内出具裁决。本次修订虽然留了延期的开口,但无疑会给仲裁庭成员一定压力,将有助于缩短仲裁程序的整体时间。

(四)披露第三方资助,增加透明度

如上提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费用高企,这为第三方资助提供了发展机遇。2017年6月,香港修改《仲裁条例》允许仲裁中存在第三方资助。新修订的《HKIAC仲裁规则》第44.1条吸收了《仲裁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受资助方应当披露签署第三方资助协议的事实,以及资助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同时,在第45.3(e)条中规定,受资助方可以将与仲裁相关的信息披露给资助方。考虑到第三方资助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HKIAC仲裁规则》保留了仲裁庭在裁定费用时,对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予以特别考虑的权利。

三、结语

以上内容主要是笔者从内地用户的视角对《HKIAC仲裁规则》主要修改内容作出的简要评析,并未穷尽全部修改事项。总体上,笔者认为本次修订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实践,回应了业界就费用和时间等问题的关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增加了香港国际中心在案件处理中的角色,例如合并仲裁、紧急仲裁员等程序,但其介入仲裁程序的程度如何把握,以及是否会对仲裁裁决未来的执行带来不确定性,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进一步研究。

16S rDNA基因序列分析显示,HS_01和HS_02的16S rDNA基因序列长度均为1 462 bp。将HS_01和HS_02测定序列提交到Genbank,获得登录号分别为HS_01(Genbank:HQ877765)和HS_02(Genbank:HQ877766)。

随着香港积极对接中央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未来内地用户与境外合作方选择香港仲裁(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仲裁代表,包括其他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情况可能更多。香港基于其特殊的区位优势以及良好的法治基础成为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地之一,境外主体易于接受。而相较于伦敦、纽约、巴黎等仲裁地,内地用户更易于接受香港作为仲裁地,尤其是考虑到文化差异因素可能对仲裁结果的影响。但内地用户在选择香港仲裁之前,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机构仲裁和非机构仲裁各自的优缺点、争议类型、金额等,拟定合适的仲裁条款。

参考文献:

[1]The LORD THOMAS.Developing commercial law through the courts:Rebalanc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s and arbitration[EB/OL].(2018-10-23)[2018-10-23].http://www.bailii.org/bailii/lecture/04.pdf.

[2]HKIAC Achieves Breakthrough by Launching Office in Mainland China[EB/OL].(2018-10-23)[2018-10-23].http://www.hkiac.org/news/hkiac-achieves-breakthrough-launching-officemainland-china.

DOI: 10.16176/j.cnki.21-1284.2019.01.011

作者简介: 李垒(1985—),男,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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