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途径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职能转变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入世”首先是该国政府“入世”,WTO 的一系列规则主要是约束政府,或者通过政府来约束企业。加入WTO 最大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最积极的应对就是加快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1 WTO的基本原则及规则对政府的要求
1.1 WTO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则
WTO既是一个世界性多边贸易组织,也是一种贸易保证机制, 实质上是一整套规则的集合。WTO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有:(1)关税减免,旨在解决因关税过高而导致进口产品无法在价格上与国内产品竞争的问题;(2)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 以消除各国政府行为对国际贸易的障碍和影响;(3)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为产品和服务在各国之间的平等竞争开辟通道;(4)开放市场, 即通过市场准入谈判使各国逐步将本国各产业领域向WTO成员方开放;(5)公开各国的贸易政策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即透明度原则等。
1.2 WTO规则对政府的约束
(1)加入WTO的主体是政府。加入WTO,政府要做出相应承诺, 并组织实施和严格履行。比如,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对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签订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条约等必须予以正式公布,否则不得实施。
(2)WTO规则约束的是政府。在WTO的23个协议中, 只有两条提到了企业,其余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特别是其立法和决策行为。WTO 条例的核心是维护贸易的公平性。
(3)WTO的协定、协议本身就是各国政府相互妥协、相互协调的结果,是各国政府根本利益的综合反映。WTO是一个永久性谈判论坛, 也是了解国际贸易信息,调整本国贸易政策,融入世界经济主体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或对新一轮货物及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 须与其他成员政府展开艰难谈判,争取将本国利益固定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同时又必然为维护世界贸易总体平衡作出让步,在两者之外,还要尽可能通过谈判形成使用规则的例外等。
政府必须按WTO规则来组织运行,否则,就要受到相应制裁。
1.3 WTO规则对政府的基本要求
WTO的规则和运作需要多成员方政府体制及运行方式与其相衔接。 在体制与运作方式上对各政府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须坚持市场化经济体制。WTO的全部运作规则都建立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其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WTO 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超越国家的、开放的、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全球性大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大流通,推进全球市场化进程。
(2)必须致力于推进贸易自由化。WTO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求各成员国和地区相互开放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政府要在三个方面加以注意。第一,必须认真遵守WTO 的各项规则、制度,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的时间表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削减关税税率,认真实行非歧视贸易等原则。第二,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在世界范围调整经济结构。政府必须在全面开放市场的同时,调整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由内向型为主转向开放型为主。最大限度地发挥本国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为本国经济发展准确定位。并且,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求一国的产业结构在世界性分工中有特色、有优势。第三,建立适应全面开放条件下的政府管理体制,完善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方式。不仅开放商品市场,还包括传统意义上属于政府调控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包括航空、铁路、电信产业及影视、娱乐业等。这对中国各级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大挑战。
(3)必须坚持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统一透明。WTO强调贯彻透明度原则,并保证其落实。WTO的文件都是公开的。其次,WTO还建立了一套通知制度,要求各成员政府设立合适的组织或机构;每年必须向WTO秘书处提供综合通报,包括所有法律、规章、政策文件和公告变更情况;必须建立本国(地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咨询点,向所有WTO 成员政府机构、企业团体回答有关卫生和产品标准问题等;再次,WTO 还建立了一种监督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检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外贸机制,通过加强透明度敦促成员方对WTO规则的遵守。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建立相应的立法及公告程序, 并建立相应的咨询体系。第一,必须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所制定的贸易政策必须统一;第二,所有成员方政府及其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裁决性行为,都须符合WTO的要求,并与之相衔接;第三,要建立法律、 法规及各项规定及时公告的机制。只要不是涉及国家秘密,都应采取一定形式及时公布。
(4)必须坚持国家治理法治化。WTO是建立在世界市场经济法治化、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国际经济组织。是一整套适应国际经济需要的繁杂、精细、灵活的规则体系。在国际上以法律形式提供了一整套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对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它要求其成员国政府必须是法治化政府。第一,要求各成员方有关经贸法规都有与WTO法规相衔接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不能与之相抵触。一旦域内法与WTO法发生冲突,成员方必须修改或重新制订不与之冲突的域内法,保证WTO法得到切实遵守和贯彻。第二,各成员方政府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必须是法治。WTO要求的法治政府,既要崇尚秩序并反对无政府状态,又应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关系引入私人领域和政府领域。因此,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其核心是政府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政府不仅要维护和执行法律的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从法律。
2 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
政府是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府职能却是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根据社会环境需求而履行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和活动的内容与方向。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性质、内容、手段和方向上都会发生相应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历史进步,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时代主题,政府职能也逐渐向经济化、社会化方向转变,经济职能、社会职能已成为各国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除履行政治职能和一般社会职能外,经济职能也显得愈来愈突出。
按照WTO的规则要求,加入WTO后,中国应重新审视政府职能范围,具体整合、调整政府的行政权力,在政府的具体职能界定和行使上有取有舍,有强有弱和有进有退。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的撤并设立始终未停,但政府治理效率和政府职能都未根本改变。因此,我国政府职能必须尽快转变,其转变途径大致如下:
2.1 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
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划清政府在经济生活的积极协调作用和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界限。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缺陷的政府干预,主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积极调控经济活动。
(1)战略引导职能。 体现为政府围绕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和实施以中长期发展战略为主的指导性计划体系,引导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政府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出发,制定正确科学的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产业调整目标,形成系统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2)平衡协调职能。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 保障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针对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支持和帮助落后地区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制定合理科学的收入分配和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兼顾公平,防止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提高社会大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稳定。
(3)保护职能。根据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从我国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和客观需要出发,政府应积极争取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环境,并制定保护民族经济的有效政策。通过合理政策引导,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努力实现本国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最大化,加大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保护。
2.2 弱化政府微观管理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变了政府权力支配社会的格局,市场逐渐成为资源的配置主体,政府微观管理职能逐步从经济生活中退出。但由于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和局部利益驱动,政府微观管理职能退出并未完全到位。这将成为“入世”后提高社会经济市场化的首要障碍。因此,弱化政府微观管理职能已成当务之急。
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弱化政府对资源的控制职能,根本改变由政府统一计划、配置人财物的权力模式,将资源配置职能切实交还市场。当前,特别是政府在微观经济中的一些审批权、核准权、管理权、制约权应尽快取消,使政府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的权力从“无限”变为“有限。”另一方面,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市场失灵领域,政府适当干预才是合理的,在一般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要改变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作法,还企业以自主经营权,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依据市场信息进行自我调整。进行彻底的政企分开,使政府从绝大多数微观经济管理领域中退出来,由原来的控制者、参与者、操纵者,改变为指导者、监督者和服务者。
2.3 分化部分政府职能
寻找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指导思想,在维护中央权威和尊重地方政府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使地方政府分权和中央政府集权达到动态平衡。
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并使其权利和责任达到统一。以事务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即事务的性质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限划分的基本标准,凡属全国性事务,即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由中央政府决定;凡属地方政府事务,即涉及本行政区域利益的事务由地方政府决定。配置职权应遵循事务同类和职责相称原则,尽可能将职权作整体划分,使其各自有专门的管辖领域,并在各自管辖领域内拥有较为完整的权力。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权限收放矛盾,亟待建立一整套法律规范,把中央和地方两者的职能、权责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
2.4 转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逐步将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转化到政府与社会个体的中间层,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社会政治组织系统,改变目前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大包大揽管理模式。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页)。这就要求政府大胆向社会组织分权, 将政府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
3 政府职能转变的保证条件
3.1 重新定位政府
(1)既是管理者又是市场主体。随着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分工深化、市场范围扩大,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扩张以及人们对公共品需求的增大,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经济职能,实现政府角色转换,从原来的市场保护者变为市场的管理者,并成为市场主体之一。
(2)区分经济组织者与经营者的角色。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改造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们的政府既突出了市场经济的角色,又保留了计划经济的部分角色。集保护者、管理者与市场经济主体于一身。现在需要政府重新定位,属市场的交还于市场,属于政府的进一步强化。
3.2 全面深化体制改革
(1)“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政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它预示着,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有制结构改革将继续深入。在WTO 原则下,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都将获得公平的国民待遇,充分调动全社会生产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吸纳国外资本,以巨大的活力与生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建立和完善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 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中国与世界经济全面融合,必然要求对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进行彻底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极管理的所有权关系。当前最重要的是研究如何行使统一使用权的问题。建立一套全国统一、规范的国有企业的宏观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以责成、考核、监督各级政府把国有企业管理好。
政府与国有企业要实现三重意义的两权分离。一是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分离。以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将政府对国有经济所有者的职能分离出来。二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必须与国有资产营运职能分离。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集体负责国有资产营运。三是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分离,由企业具体经营国有资产。
彻底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联结方式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以资本为联系纽带的方式。在管理手段上主要通过股权控制和政策指导。
(3)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基础, 遵循价值规律的社会资源配置体系。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加入WTO后, 不仅要在中国范围内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而且要参与全球性资源市场配置,既包括我们运用市场力量,使国际资源为我所有,也包括外国资本运用市场力量将我国资源纳入其配置体系。
目前,首先要解决资源配置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经过20多年改革,我们的商品市场已基本取消计划配置,纳入了市场化轨道。但目前我国资源市场化配置仍残缺不全,许多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要素,仍沿用计划经济作法,需要层层报计划,级级来审批。即使是市场化配置的资源要素,由于行政过分干预,也是市场经济的形式,计划经济的实质。要深入解决生产要素、社会资源的全面市场化配置问题。除对极少数国家必须控制的资源外,应全部纳入市场化轨道,由市场决定商品的价格、流向和供求关系,企业贷款、融资方式,具体生产性项目的上马及布局,由市场机制配置企业经营者。
既然生产要素、社会资源配置由市场机制来调控,那么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国内大市场,并与国际市场接轨,就成为当务之急。
此外,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中国还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面向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形式保障并解决所有劳动者面临的养老、失业、医疗卫生、工伤、生育等现实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社会服务监督体系。使其成为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避免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又使政府不承担过多的职能。
政府改革难度最大,而政府职能转变更是难中之难,涉及诸多利益关系问题。但加入WTO后,中国要尽快融入全球经济之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只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这是政府改革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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