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贸易中的“灰色通关”问题_清关论文

中俄贸易中的“灰色通关”问题_清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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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灰色清关”

“灰色清关”是指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在进口货物报关时通过与海关官员的非公开协议,以低报货值、少报重量和瞒报品名(即提供低税率的税则号)的方法使批量货物以明显低于依国家法定进口税率应缴税额通关,这种做法称为“灰色清关”。

“灰色清关”的特点是货物通关简便及时,但通关程序不透明,所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总额明显少于法定纳税额,实际进口商拿不到有效的通关凭证。在这个过程中,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要向海关正式承诺所报货物货值、重量和品名是真实的,海关则可以货物批量大、种类繁杂和海关不具备验货条件为由接受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承诺,并据以计算税额。

仅从通关后的文件看,进口报关人和海关的做法并不违法。如在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低报货值、少报重量和瞒报品名时,海关仍可对其施用国家法定进口税率计税,所以通关凭证是“清洁”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计税基数被明显减少了。如实际进口货物50吨,货值50万美元,而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向海关的报关货值20万美元,即使海关对其进口货物施用国家法定税率,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仍可以逃掉60%的关税。假设进口商品法定税率为20%,那么,仅关税一项就逃税6万美元(50万×20%-20万×20%=6)。如以增值税20%计,则偷逃税额会高达13.2万美元(计算公式为:应缴税额-实缴税额,以数字表示就是〔50万×20%+(50万+50万×20%)×20%〕-〔20万×20%+(20万+20万×20%)×20%〕=22万-8.8万=13.2万)。这样,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往往同时又是承运人)从实际进口商那里预收的22.5万美元(“包机包税”费率以每公斤4.5美元计)“包机包税”款中,除了实际用于支付约7万美元运费和8.8万美元“关税”外,余6.7万美元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中有一部分用来买通海关,剩下的就是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从进口报关环节获得的纯利。

在实际运作中,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还会与海关进行这样的“合作”,即报关重量为20吨,货值20万美元,而海关抽查后核定重量为21吨,货值21万美元。通过这种老鼠与猫的快乐游戏,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与海关各得其所。只是前者对后者的回报方式和数量是秘而不宣的。

在“包机包税”方式下(广义上讲也包括陆运和海运方式),实际进口商向进口代理商预付的“包机包税”款除了用于支付与国际运输相关的费用和全部实缴进口税外,也包括了直接从事“灰色清关”的进口代理商的赢利收入和用于买通海关的贿赂款,或称通关成本。

“包机包税”方式费率的计算原则是:(1)实际进口商向进口代理商支付的“包机包税”总费用大于国际运输成本+在进口国实缴进口税税额;(2)在进口国实缴进口税税额小于法定进口税税额。在前一差额中隐含着“包机包税”贸易方式对实际进口商的吸引力,也隐含着此贸易方式较之其他正规贸易方式的竞争力。在后一差额中,则隐含着进口国巨额关税损失。

与“灰色清关”相伴的“包机包税”方式之所以对实际进口商有吸引力,除了通过“包机包税”方式能明显减少实际进口商(往往同时又是出口商)的货物进门成本,还因为这种方式可使货物迅速运抵目的地,并及时顺利通关。另外,经“灰色清关”方式进口的大部分中国日用轻工品还可借此绕过俄罗斯相应进口产品的技术和卫生标准这一非关税壁垒。

二、中俄贸易中的“灰色清关”分析

由于中俄贸易中“灰色清关”的发生地均在俄罗斯境内,所以下文中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形式或“包箱包税”形式特指俄罗斯作为进口国的单向贸易行为。

(一)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形式的产生

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形式始自1994年。此前中俄间“倒爷贸易”已具相当大的规模,运输形式已从蚂蚁搬家发展到客运包机。从1994年开始的货运包机形式迅速转化为“包机包税”形式的原因是:

1.俄罗斯政府对“倒爷贸易”的新限制性措施。俄罗斯政府从1994年开始实施对“倒爷贸易”随行货物量的限制性措施,将每人随行货物免税额由5000美元降为2000美元。

2.俄罗斯对轻工产品的过高进口关税。例如,俄对皮革类产品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按进口价值的300%征收进口关税改为按每公斤约30美元的标准征收,在此基础上再加征20%的增值税。这样一件皮衣要缴纳的进口税合计相当于皮衣价值的200%。

3.俄罗斯市场对中国商品的需求。俄罗斯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决定了俄罗斯市场对中国廉价轻工产品的巨大需求。这种需求是中俄民间贸易发展的原动力。

4.中国轻工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在俄罗斯市场上,中国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竞争力是欧洲国家无法比拟的。

5.俄罗斯出现了“灰色清关”的条件。随着“倒爷贸易”运输方式的改变,俄罗斯出现了专为货运包机服务的公司,称“清关公司”。这些清关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向实际进口商提供从运输到通关的一条龙服务。

6.中国认可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形式。

(二)中俄间“灰色清关”形式下的贸易规模

有关中俄间“包机包税”形式下的贸易量有多种数据,而且数据间差距很大。“灰色清关”的性质决定了这种方式下的贸易量是无法准确统计的,因为:

1.实际出口商将货物交适时以毛重为计费单位(个别情况下参考体积)。向俄方进口代理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能反映货值。

2.货物品种千差万别,体积和重量相同的行包内的货物价值会有差别。如3公斤皮衣和3公斤丝绸衬衫的货值就有较大差别。

3.在中国,有关机构对“包机包税”贸易形式下的出口货物疏于查验,造成实际出口商在填写交货(和取货)凭证时往往低报货物价值。

4.在俄罗斯,由于“包机包税”贸易形式采用“灰色清关”,进口地海关也往往采纳清关公司提供的整机货物到岸价为计税依据,而清关公司提供的到岸价会比实际整机货值低很多。

但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已存在近10年,各实际出口商尽管出口货物不同,但在不同出口货物之间必定存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平均赢利率。这一平均赢利率决定着“包机包税”费率水平,也决定着“包机包税”费率水平的稳定性。在某种意义上说,在“包机包税”贸易中的所有价值和价格表现形式中,只有“包机包税”费率是真实的。

实践中,平均赢利率是以一种间接方式反映在货值与“包机包税”费用的比例关系上,即3∶1。在现行“包机包税”费率平均为每公斤4.5美元时,如单机平均载货重量为5万公斤,则每一架次运载的出口货值为67.5万美元(5万×4.5×3=67.5万)。

根据国内一家权威机构的最新研究报告中的数据,2000年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项下共飞行2000架次。假设2003年飞行架次与2000年相同,这样,2003年“包机包税”方式下可能的年出口总货值为13.5亿美元。

再看“包箱包税”。2003年3月10日,从北京东站再次开出了直达莫斯科的集装箱货运班列,共35个40尺货柜,货物总重1000吨,每箱净重约28吨。这是自2001年中断后重新恢复运行,2003年计划每周开行两列。从成本核算角度看,出口商会倾向于以陆路运输方式出口货量大、单位重量货值低和时令性差的商品,因为陆路运输方式比空运方式运输成本低。如以“包机包税”项下商品价值每公斤13.5美元的50%来估算“包箱包税”项下每公斤商品价值6.75美元(即13.5×50%=6.75),又假设能够实现年开集装箱班列100列,则2003年“包箱包税”方式下可能的年出口总货值为6.615亿美元(35×2.8万×13.5×0.5×100=6.615亿)。

这样,通过“灰色清关”的中俄“包机包税”和“包箱包税”两种方式下的贸易规模约为年20.115亿美元。

由于“包机包税”方式有其固有特点,再加上“包箱包税”的集装箱班列的开行会对“包机包税”的业务量产生一定影响,其影响程度还有待调研。所以只能说,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中俄间“灰色清关”项下的贸易总量会比较接近实际。

(三)中俄间“包机包税”贸易形式的利弊分析

1.对于俄方来说,其利在于:

中国轻工和日用消费品经“包机包税”贸易形式进入俄罗斯市场,比正常贸易方式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由于产品价格接近俄罗斯居民消费水平,能够及时满足广大居民日常消费需求,进而缓解了俄罗斯轻工业产品严重不足的矛盾,对俄罗斯社会生活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中俄“包机包税”贸易存在至今的最重要的原因。

2.对于俄方来说,其弊在于:

(1)“包机包税”贸易形式每年使俄罗斯损失巨额进口税收入。由于清关公司与海关暗箱操作,要准确计算进口税收入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里仍取2003年中俄间通过“灰色清关”的可能的贸易价值量20.115亿美元为计算基数,以逃进口税30%计,则俄罗斯在中俄间“灰色清关”贸易项下年损失进口税收入6.035亿美元。

(2)经“灰色清关”进入俄罗斯市场的中国商品具有很强的价格竞争力,这在不同程度上遏制了俄罗斯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直接影响俄罗斯居民的就业。

(3)中俄贸易间的“灰色清关”是俄罗斯政府官员和海关官员腐败的产物,同时反过来又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3.对于中方来说,其利在于:

(1)中俄间“灰色清关”贸易形式的存在,带动了国内市场已趋饱和的轻工产品的出口,这直接有利于国内部分劳动力的就业。

(2)有利于中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私有企业的发展。

(3)部分机场在对俄罗斯航空货运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获利。目前,我国为俄罗斯“包机包税”业务提供服务的机场主要有天津、石家庄、乌鲁木齐、太原、济南、沈阳和呼和浩特。

4.对于中方来说,其弊在于:

(1)中国商品以“灰色清关”方式进入俄罗斯后,中国出口商(同时也是进口商)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中国商人在经营这些“无合法身份”的商品时,常会受到俄罗斯警察、税务甚至黑社会组织的侵扰,有时还会威胁到人身安全。

(2)“灰色清关”为部分商人和私有企业逃税创造了条件。在“灰色清关”条件下,商品的采购、运输、销售各环节多采用现金往来,而且出口商不需要出口核销,也不需要出口退税,所以也不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以此为借口从生产厂家拿到最低的出厂价,这种资金体外循环使企业偷逃所得税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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