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兴产权市场:理论和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产权论文,经验论文,理论和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方案都包括三个基本元素:宏观经济稳定,自由化和制度改革(Celb,1991)。其中,制度改革体现了每个国家特定的制度传统,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推进。制度改革可以说是东欧,俄罗斯,新独立国家和中国改革历程的一个缩影。而各个国家的制度改革根本上说是以所有制改革为基础,把原先国有产权独立出来并再分配给能够负责管理这些国有资产的人或团体的一个过程。
在改革的前20年里,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政策与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是一脉相承的,并且经济在这段时间里获得了快速增长。而第三个10年期改革提出了对所有制改革刻不容缓的要求。中国领导人们以全新的改革加以应对。在进一步的企业改制中,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选择:在改革中让政府起主导作用抑或是以市场调节为主?
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将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类比两种所有制改革的途径:国家主导和市场调节以及由A.C.Pigou和Ronald Coase提出的解决共有资源外部性的两种方法。接下来应用类比的结果为基础分析中国在进一步改革中遇到的根本选择。最后,我们将从科斯理论要求的理想条件出发分析中国产权市场建立的进程。
企业低效率和金融市场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对企业资产监管能力的不足。缺少有效的监管,国有企业具有了公共物品的属性。实际上中国主要的银行本身也是不能够有效监控其资产的国有企业。如果没有源源不断的贷款支撑,绝大多数中国国有企业将会陷入困境或被淘汰出局。在银行系统不断补充国有企业日益减少的资产的情况下,这些公司才得以和这种不力的监控制度并存下去。
这样的企业与公共物品非常相似,因为他们同样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公共物品的特征属性所困扰。像公共物品那样,政府所有的企业的资产被过度使用并因此产生了负外部性。经济学家们主要依靠两种方法解决负外部性带来的无效率问题。A.C.Pigou(1920)建议政府应当消除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间的差异,通过引入设计合理的税收和补贴来解决问题。Ronald Coase(1960)则阐述了政府如何建立良好的市场体制,以此引入有助于提高现有的和潜在的产权资源交易效率的分散谈判。
先前的研究中,我们强调了实验,自下而上的步骤和竞争压力对中国改革所起的重要作用(Jefferson and Rawski,1995)。这种观点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科斯理论在转型经济中适用性的怀疑。我们将首先以一个理论上的总结建立起公共企业和公共物品之间,以及Ronald Coase的分析和中国改革经验之间的联系。然后以经验为基础,从科斯理论的前提条件:产权,竞争和低交易成本出发研究中国新兴的企业产权市场。
这种研究方式为转型经济的概念研究和经验分析都提供了新的视角。尽管中国的现状距产权明确界定,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状况还有很大距离,但是我们发现科斯分析的观点非常适用于对于重大改革问题的综合分析。经验研究方面,我们发现扩展的商业产权市场正是中国经济新一次腾飞的一个潜在动力。
理论透视
经济学家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了监控对于保持效率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多个个体或多个组织的生产行为中更是如此(Alchian and Demsetz,1972)。即便是在私人所有制下,个体所有者可以制定规则来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监控还是一个难题。模糊不清的所有制相比之下提供了更多不良激励并削弱了监控的能力,造成低效率,浪费和机构内部松散懈怠的恶果。
Jefferson(1998)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例子讨论了这个主题。在中国这种所有制被称为全民所有制,亦即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这种字面上的模糊表达暗示着本质上产权界定的不清。多重权威机构使外部监管变得支离破碎,内部管理则难以发展。以至于多年以来“如何建立国有制的相关机构”(Wu Jinglian,1995),这一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过共识。由当地政府管辖,集体运作的乡镇企业,也有同样的问题。
Jefferson把中国国有企业比作“一种不纯粹的公共物品”。所有权界定的不明确和监督的不力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工人,经理和政府官员对公司的索取已经导致公司人不敷出。”由于公司“无力制止各种过度的消费”,国有企业已经“逐步变成了一个公共食堂”(1998),如果中国国有企业就像公共渔场一样,那么为什么它们没有被淘汰呢?Jefferson给出的解释是支持它们的银行业同样不能有效的监管自己的资金流向。为了填补国有企业的亏损,大量存款被贷出后成为不良贷款。
因此中国国有企业呈现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也正是公共物品的典型特征。二者还有进一步的共同之处:国有企业和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都造成了负外部性,包括政府试图维持流向银行系统的存款而导致的金融抑制,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财政或金融补贴而造成的通货膨胀。以及为调整银行资本结构而进行的公共借贷造成的挤出效应。
这套扶持国有企业的机制弱化了银行和非金融类国有公司的预算约束。这就进一步恶化了过度消费的问题,减少投资的回报,增加了不良债务的积累。不良债务的积累同时又使银行更难以平衡自身的资产负债。总之,监管的不力使国有企业具有了公共物品的属性,也就带来了过度消费的负外部性,并最终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经济理论提供了两种有效使用公共物品的办法。A.C.Pigou认为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补贴消除个人和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同,以此减少负外部性。大多数发展经济学都是以“市场失灵问题和政府有目的干预的必要性”为传统主题的。Rosenstein-Rodan(1943)提出“big push”,方案,力图使政府的计划干预能够像二战中军队的统筹调动那样有效。在很多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计划和当今市场经济中多种规制中,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对这两种方案,政府在设计出完备的税收,补贴或规制体系前,无一例外的需要首先收集并处理足够多的信息。Ronald Coase的研究没有过多的关注如何进行最优化的干预,而是分析了政府在建立制度上的重要作用。他希望能够用一种允许分散协商的制度来解决低效率使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资产的难题。科斯认为,最关键的是能够在转移和重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问题上,通过分散谈判达成共识。在没有交易成本,或者其他的使合法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实现交易的前提下,科斯理论显示了在没有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明确界定并且受到保护的产权使利益集团间通过磋商得出了有效率的结果(Coase.1960:Cooter,1987)。
在中国,推广Coase的理论比推广Pigou的更有实际意义。中国800万工业企业重组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是中国政府难以保证的。金融损失的扩大,生产过剩,失业问题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经济学者和决策者相信,以分散的市场为基础来解决产权问题才是解放中国工业潜在生产力的最佳选择。
那么是否Coase的理论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简单回顾一下中国关于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接下来,分析中国的现状和Coase理论先决条件的共同点。最后研究中国工业产权市场的发展情况。
中国的产权市场发展:相关背景
Demsetz(1967)定义了四种基本产权准则。获得资产的个体单独拥有所有权;所有者得到来自该资产的所有剩余收入;所有者控制该资产的使用;所有者可以出售或租赁它们的产权,并且可以通过与他人协商重调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配比。1980年代到1990年代间,中国企业改革更注重产权的第二和第三方面。这种渐进式的管理控制权改革现在已经是家喻户晓了(Jefferson and Rawski,1994;Naughton,1995)。最近中国的改革集中精力于企业改制,更加明确了产权的界定。因此,我们也把目光集中在Demsetz的最后一个准则上,即在中国企业系统中,谁真正拥有所有权让渡的权利?
中国改革开始的时候是没有产权市场的。“国有资产就像一潭永远不会流动的死水”(Cao and Chi,1997)。企业的运作受到很大的约束,甚至一般的开支也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直到改革的第一个10年,企业自主经营的范围仍非常有限,难怪Komiya(1987)将中国企业的领导比作日本跨国企业中的下属工厂监工。
中国改革逐步放宽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限。1984年中共中委员会宣布“企业应当转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有能力转化发展为有一定权力和责任的法人”(Cao and Chi,1997)。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赋予管理者以包括资产转移在内的更多权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有权出资自有固定资产……有权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经营或合并。”(FBIS,1992
改革的成效最终还是来源于实践而非政策或者法规。改革的实际进程是缓慢曲折的。抵制,倒退和拖延削弱了政府关于企业体制改革决议的实际成效。Jefferson,Lu,and Zhao发现在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中特定权益转移实施过程中存在巨大偏差。产权控制是现在对经理授权相对落后于放宽企业独立经营权限的一个方面(Wu Bo,1997)。尽管改革已经有了一些效果,还是有报道声称“企业家缺少调整他们产权结构的权利”,部分是因为“即便是在今天,政府和企业仍然没有完全分离”(Cao and Chi,1997;Yang and An 1999)。
中国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我们将借助Ronald Coase的观点解释中国企业改革的演化过程和未来前景。公共物品资源的概念恰好将Coase所说的社会成本问题和中国企业改革的问题联系起来。一般来说,所有权市场为缩小实际生产力和潜在生产力的差距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将主要考察科斯理论中形成一个有活力的产权市场的两个主要条件:竞争和交易成本对中国产权改革的影响。
转让权
明确界定并相对分散的产权为所有权控制权的重组、销售和交换的分散谈判提供了便利。我们依据有关资料研究了以下问题:中国的法规是否对资产让渡进行了明确的授权?抛开合法与否不谈,是否特定个人或组织实际得到对资产自由处置的权利?在处置资产的时候,谁是主要的参与者?
国有企业从1992年6月15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中获得了合法的授权:企业有权处置它们的资产……(它们)可以自由决定租赁,抵押或有偿转让其固定资产。它们可以租赁关键设备,成套器材或重要建筑等。在政府相关责任部门的允许下,(资产)同样可以被有偿抵押或转移到其他单位(FBIS,1992)。
规定中有两处模糊不清:没有指明公司是否能自主决定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是否需要政府相关责任部门的许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8条规定“合并,分离……需要得到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审批一般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不管是1988年的法律还是1992年的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出对此负责的部门;对“企业中谁真正行使出售国有资产的权利”(Jiang Qingrui,1995)这一问题尚未有确定答案。中国传统的“条块双重领导”机制与此不无关系,在那种体制下,国有企业服从中央领导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受本地政府的监督控制(Donnithome,1967;Riskin,1987;Gao and Chi,1997)。
原则上讲,国有资产的转移是需要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授权的。实际上,国务院授权仅仅介入重点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过程,一方面因为这些企业的规模,另一方面考虑到它们在行业中的地位。因此,2000年3月两家石化企业的合并被“作为重建中国石油产业的3年计划中的一部分而得到了国务院的许可”(Zhao,S.Q.,2000)。而对重点企业的控制往往是由多个部门完成的。多重监管和政府的介入使重点企业产权转移的决策需要各方协商。这个过程中不存在某个专门负责的部门。
对于非重点企业,情况则大大不同了。尽管相关法规尚没有明确授权,当地政府在他们的法定权限内依然可以推进国有企业资产转移的进程。这正是对“抓大放小”政策的积极响应。1996至1997年间,国有工业企业数目缩减了13%,接下来一年中减少33%(Yearbook,1997,1998,1999)。这个趋势体现了地方政府在以租赁,出售,使其破产等方式对亏损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而认为当地政策有轻率和浪费之嫌的人对于让渡权由当地政府所有这一点,并没有太多质疑(Sale,1998)。
中国农村的集体制企业是在1996年通过的乡镇企业法管辖下的(Compendium,1997)。该法没有指定企业资产转移的授权。然而,它规定企业资产属于创建公司的集体所有,企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合并等资产交易活动。
此外,官方对于乡镇企业的看法并不全面,带有公共色彩的公司的产权一般不是很明确:“产权属于整个集体而非某个个人”的观念依然存在。这就带来了投机的行为。“自发私有化”——非法将集体财产转移给个人或企业的现象在50000个乡镇中已经司空见惯。为了明确所有权遏制自发私有化的发展,地方政府更为鼓励乡镇企业向股份制企业的转变。到1980年为止,80%农村集体制企业进行了重组(Liu Zhengyu,1999)。大型重点地方公司一般都转变为股份制公司,由政府部门控股。小型公司经过重组形成不同形式的公司,有些变成完全私人控制。
现在,中国法律允许公共部门的企业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现在可以通过改制转变成为独立的股份公司。在中国国内和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数目已经超过1000,并且这一数目还要继续增加。还有的公司向政府,其他企业和工人出售了不可交易的股权。在各级政府中,原先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部门逐渐淡出。
股份制公司中的资产合法处理主要依靠股东的意见。中国公司法第182条如下规定:“公司的兼并和破产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讨论方能实行。”但是,正如该法20条所指出的那样,“公司”一词实际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所指的是2到50名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而后者股东的范围则更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和破产“必须经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批”(公司法,183条)。另外,政府控股现象的普及确保官方机构参与主要资产处置问题,尽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不是必须的。
涉及外资公司的资产处置问题现在还不多见。处理类似问题主要依靠的是企业的管理层。然而,1986年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举措,必须上报监管和审批部门”。此外,通过内部的制约和平衡机制以及地方政府和监督机构对外商投资的相关监督,企业管理层的权利受到了约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约束会越来越弱。1980年代中国共产党支部经常出现在合资企业中并参与管理。但是到1995年,合资企业中很难找到中国共产党的参与了。
1999年出台的法律主要规范了私人企业的运作。其中第17条承诺:“对资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转移或遗赠他的资产”(独资企业法)。
尽管资产的让渡权看起来是明确了,15条还是规定:“如果一个独资企业在其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登记的过程往往很繁琐,北京海淀区2000年通过的特别规定力图将登记时间“由3个月到半年缩短到1个月”(Xiao,2000)。由于私人企业没有登记将被视为非法经营(第3条),再登记的出现给非正式合并或资产转移提供了契机。由于缺少充足的信息,我们还不能判断私人企业能够多大程度的行使自己合法权利进行合并或资产转移。
经过了20年的改革后,中国产权让渡的制度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结构。虽然还受到前社会主义制度的很多影响,这个体制还是逐步明确了公共和私有的产权划分。新的法律法规明显体现了一种更多授权给管理层来发起——而不是仅仅执行兼并、出售等变更企业资产行为的趋势。如果资产的交易需要政府的授权,也更倾向于低级别政府。
竞争
每一天,每一个中国的企业都面临着包括销售,聘用经理,技术工人,出口合同和国外合作关系等诸多方面的激烈竞争。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由供给的严重短缺到供给商努力争取并保持客户的买方市场的转变。竞争无疑对产品市场来说是值得推崇的,但是对于产权市场来说可能并不尽然。为了探明产权市场的情况,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影响资产供给和需求的因素。
工业产权的供给
改革为新公司进入一个行业提供了很多便利。因此,工业企业的数目从1978年的350万飙升到了1997年的近800万。在主要由农村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组成的新企业的冲击下,在这一阶段国有部门所占的生产份额由3/4强下降到了仅仅1/4。
我们用两种所有制所占比重的标准来衡量企业产权市场中卖方潜在竞争的程度。有关数据进一步确认了非国有制企业的数量优势:在18%的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据30%多的份额,而在近2/3的行业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不超过20%。在各种行业里,不论是1996年尚处于发展阶段的私人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没有取得市场的主导地位。而大量的企业是属于公私合营类别:城市和乡村的集体企业,国内的合资企业,外资公司和股份制企业等。
由于大型企业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当我们以资产总额而非企业数目为基准来衡量资产的分布时,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就要大的多了。在1/3的行业中一半以上的资产为国家所有。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私人企业所占的比重不超过10%。
尽管国有部门占有数目可观的资产,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即便是在1996年,在2/3的行业中国有企业所控制的资本不到总数的一半。而国有产业所有的资产占全国资产的57.1%,表3还显示了资产所有权分布的巨大不平衡,大量国有行业资产集中在相对少数的行业中。像铁路,烟草这样的行业间对比是很明显的,前者基本由国家垄断,后者国家资产所占的份额不足4%。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508个行业中资产占有率前10名的行业里,国有企业仅占行业资产的2/3。
从销售额看来,1996年的数据显示,508个行业中仅有6%的行业里销售额最大的四家企业中全部为国有企业,1/3的行业中最大的4家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
总之,像我们预计的那样,在所有权交易的供给方面尚有相当大的潜在参与机会。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局限在部分行业。在这些保留给国有企业的行业外,所有制体现出惊人的多样性。
工业产权的需求
原则上说,中国工业产权市场中的需求方包括所有境内居民和外国企业家。实际情况是:潜在资产买方主要是现在的工业产权所有者,其中也不乏活跃在中国经济中的国外经济实体。
大型企业中工业资产的集中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有效的需求。1997年的部分数据表明,7198家主要来自国有部门的企业占据了56.1%的固定资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和尚不及40家一般规模的大型企业资产。
尽管这样的差距使得包括私人公司在内的小公司不可能购买大型企业,但是大公司之间的联合却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样的,部分资产剥离和以获取资产为目的的企业集团的建立也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托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坏账问题,这预示了作为国有银行主要客户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债转股和其他资产交易的增加。
现有的资产密度决定了贷款的能力。中国的银行还不习惯预付资金来支持企业产权交易。购买者因此必须为新获产权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而不是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Wei Feng,1999)。这种抵押方式有利于现存的中国大型企业所有者。通过商谈,它们也为小部分公司依靠国内或海外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提供了特别机会。仅仅掌握5.5%工业资产的股份制公司,在1995年参与了44.2%的资产转移。
海外投资者很可能是最具流动性和多样性的工业资产需求来源。1997年末,外资,华侨,合资企业占据了工业资产17.5%的份额。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开办企业的障碍的减少,来自海外有效需求势必会上升。尤其在中国金融系统开放以后,国外参与的增多将扩大能够从产权交易中获益的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
通过对中国508个行业的调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国有产业从不论公司数目和规模上,还是资产所有权上看,它们的资产集中程度都要明显小于整体数据。尽管资产交易的数目和金额都还不是很大,但市场供求双方都有迅速扩张的潜力。股份制公司所掌握资本的快速增加,中国股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为顺应世界贸易组织标准而不断加快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为一个充满活力,竞争的产权市场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资源灵活配置中的重要因素。高昂的交易成本,比如说交通的成本限制了交换的范围。改革的挑战在于如何引入一个分散的机制来取代官方的决策机制。这包括了财会,监督标准,规范行政的法规编纂,管理人才的市场,商业化的银行借贷,债务职责的履行,商务法规,经济法庭,证券市场,信用度和仲裁等一系列的问题。
显然,建立起这样一套齐全的体制是缓慢的需要大量投入的过程。没有一个成熟的经济体,达到了科斯理论中的零交易成本状态,中国也不例外。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改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扩大资源灵活组合的范围。我们将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企业架构和运行的透明度,资源交易的效率和破产的步骤。
企业的透明度
一个透明的企业组织结构使得外界通过公共信息判断企业的盈利和前景成为可能。前期改革没能将金融市场完善程度和企业的活力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增加企业操作的透明度,改革使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化交易成为可能。在这方面现在已经有了很多显著的进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价格严格取决于国内成本和国际价值。价格扭曲的减少意味着盈利和亏损成为愈发受人重视的经济指标。
改革前,企业的领导人经常拒绝配合某些调查,有时甚至避讳谈及企业的名字。但是现在,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省市,城乡都建立了年度的信息数据统计。有些公司也公布了自己的统计年鉴(例如武汉钢铁1995年发布了一些年度财政总结,其中一些是由独立监督机构公证的)。1993年起,财政部要求国有企业实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财会规则。
尽管已经有了重大进步,困难依然很多。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尚未完成。现在生产计划已经不再重要了,各级政府仍然在为投资消费,银行信用,出口增长,产业组成发布详尽的指示。很多市场运作中的政府干预已经超过了日本韩国等高度规划的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给业内经理和评估机构都带来很大不便。
尽管获得信息的途径已经大大扩展了,但总体来说还是相当有限。公司仍然受困于政企不分,金融市场也因此变得盲目。集团公司往往是由以前政府官员和依附于他们的企业家组成。不成文的法规依然广泛存在,而且并不为国外公司和海外律师所知。
交易资源
交易资源通过降低计划成本,达成并实施合同使得交易更为便捷。我们把交易资源分为两大类“市场交易资源”指经济活动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安排和技巧。“公共交易资源”则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政府安排。
——市场交易资源。此类主要包含擅长某些技术的个人——律师,评估师和会计师等——和相应建立并维持职业标准的协会。他还包括提供信息促进产权交易的专门的经济团体,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信用评级机构,清算所,经纪公司,证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中心等。国际法律事务所,保险机构和投资银行都已经在中国或香港地区建立了办公机构,这有助于为更大范围的产权交易提供专业的服务。
回顾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这是一条充满了艰辛努力,辉煌成就和明显不足的历程。中国已经为降低交易成本做了很多制度和技术上的努力,并取得了收益。正如我们刚提到的那样,缺点也仍然是存在的。银行中最明显的问题莫过于难以强化贷款约束,向国有企业的过多扶持性贷款使得银行无法将投资于最有回报的项目,积累的债务使银行日益削弱,政府不得不限制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和现有银行间的竞争。从而阻碍了支持产权交易的金融创新。
——公共交易资源。1988年后,地方和省级政府开始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最近私人机构也加入到了这一行列中来。最初的兼并收购规制出台于1989年。1994年,18个城市(后来扩展到54个,最终增加到100余个)被选定为“资本结构优化试点”,即以破产,兼并和收购的方式促进资产重组(破产法1997,兼并收购法1997,工业发展报告1998)。当地方交易中心扩大交易量和交易范围的时候,他们还是更倾向于本地交易,尽管对此没有地域限制,资产交易多数情况下仍然局限于本地(Wei Feng)。
中国的法规同样限制了产权交易的范围。中国经济领域的相关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和实际经常存在惊人的差距。司法不完全独立。同时精通国内国际经济法的法官和律师很少。判决即便是公正的也难以实行。薄弱的法制系统造成关系合同的泛滥,由于这种方式提供了小范围的交易为替代,它们限制了商业机会,削弱了竞争,限制了交易的范围。
在谈判和执行的成本之外,有些地方政府对产权的交易另外征收15—30%的税。而隐形的税收更是让情况变得雪上加霜。腐败充分暴露了法制的不健全。在商业准则不明或某些书面规定完全是个人意志的产物的时候,人们很容易会去寻求有权利个人的支持而非依赖法治管理。即便是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实施的问题政府官员还是会成为行贿的目标,在透明程度不高的时候尤其是这样。腐败的严重程度为交易成本提供了一个指标。在1996年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和最近的一些排名显示,中国的腐败程度令人堪忧。
破产
破产的法律和步骤为资产清算和亏损企业重组扭亏奠定了基础。1986年中国通过了第一部试行的破产法。而在1988年,一些其他的因素限制了这部法律的应用范围。1986年的法律主要聚焦在清算问题上,43个法条中仅有6条涉及重组。并且这6条没有提供关于债转股和再融资的详细规定。在1990年末失业保险发展和下岗增多前,中国传统的就业模式严重阻碍了破产的执行。另一个障碍就是企业和管理部门间的依附关系,甚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有“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能够提出重组申请,企业无权自发申请”(Yang Bin,1998)。中国大型国有银行是濒临破产的企业的首要债权人,它们的研究人员提出应用标准的程序来清算破产公司,能够使债权人收回30%左右的债务(破产法1997)。
实践中的破产经验说明应用非标准破产程序确实使银行等债权人蒙受损失。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司法指定的解决协议中排除债权人的参与,抵押合同的难以执行,有利于工人的资产转移,过量收费,和地方政府在程序上的舞弊使得债务人能够躲避债务。
这些困难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举步维艰,但尽管如此,登记在案的破产数目和相关资产金额还是逐步扩大起来。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由1989年98起增加到了1994年的1625起(Yi Jianjun)。在1996年,全国破产案件累计达到5232起。1995到1996年间,中国四大银行之一的工商银行涉及5128起破产案件,占该行贷款金额1.9%。
小结
谈及中国工业产权市场的交易成本,有两个特征是不容忽略的。改革的进程逐步实现了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尽管对于转型,法规不明,误解和腐败等还有很多不满,外国投资还是不断的涌入中国。商业活动的规模和种类的持续扩充——交易成本降低的明显体现——在中国经济中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取得这些进步的同时,仍然处在一个相对较高水平上的交易成本还是严重阻碍着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
中国新兴产权市场
在回顾了中国为产权交易建立制度基础的历程后,我们进一步关注工业资产所有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资产交易的规模
尽管现在还缺乏产权交易的综合数据,但是已经有一些信息表明交易活动的规模已经有了很大的增长。在改革前社会主义计划体制掩盖下的合并,正式出现于1984年(Wang Shouan,1998)。1988年起规模有了进一步的扩大。有的数据显示1980年代中有6900个公司有过合并经历,涉及资产80亿人民币。1990年代前期,上海及其它4个城市资产交易部门记录了2900个公司累计60亿人民币的资产交易额(ibid),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城市每年约有83亿人民币的交易总量。
1994年中央政府第59号文件授权18个城市(日后扩展到100余个),进行“资本结构优化”的实验,这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合并的加速,而在中国,破产又往往和合并密不可分。1996年合并案例的数目已经达到20000件。合并中累计的资产1994年已经高达1600亿人民币,1997年更是激增至4155亿人民币(Wang Shouan,1998;工业发展报告1998)。
部分数据表明,1980年代中期到1997年这一段时间中,资产交易的年总量上升了100倍。尽管有这样迅猛的增长,资产中真正用于产权交易的部分所占比例仍然较小。1997年整个经济中涉及合并和破产的资产总量仅占国有工业总资产的6.9%,国有企业证券资产的3.8%,中国工商业总资产的2%。
在欧美一些相对成熟的经济中,涉及兼并的资产总额一般占股票市场资本的12—14%。1996年,美国股票市场资本估计大约15万亿美元,其中约有1.8至2.1万亿属兼并类的资产交易。在东亚和东南亚除日本以外的国家中,相应数据不到美国的1/2(Granitsas,2000)。与这个地区的其他经济体类比我们可发现,中国涉及兼并的资产总额应该不到发布数据的1/3。
中国产权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兼并的实验主要集中在小公司上。最近,大的企业也进入了产权的市场。首钢,一汽和康佳等大型公司都通过多重兼并达到了扩大其经营规模的目的。
最初,政府是多数兼并的发起人。出于联合亏损企业以摆脱负担的考虑,这些合并更多是由非商业因素主导的。并且这样的政策持续了很多年。希望能够上市交易的企业“必须通过合并或购买的方式与一家亏损企业联合后方可上市”(作者采访,1999)。——位中国作家这样评价这样的产权交易“根本上说这是政府行为无能的一种表现”(Wei Feng)。
但是在近几年,发起收购的企业完全是出于商业的考虑:获得土地使用权,扩大生产规模,合理化改革生产线,拓展新的市场或确保原材料供应等。商业因素驱使的合并包括大公司的联合,正如上海江苏4家石化公司的强强联合等(Wang shouan)。银行也鼓励这类合并,因为增强客户公司的实力有助于不良贷款的减少。中国建设银行就曾经协助过水泥行业39起公司合并,“将水泥市场中的不良贷款率由1996年的80%降低到了2000年的34%”(Wang Ying)。
1980年代,多数兼并发生在同行业,同地区,同一所有制企业。尽管这样的限制仍然存在(Wei Feng),但较之已往已经大大不同。不同行业,地区或所有制系统中的公司兼并变得不再罕见。彩电生产商康佳现在同时在多个省设有分厂。首钢这样的集团公司涉足不止一个行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间的和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间的资产交易依照“抓大放小”的原则,极大地扩展了过去不被认同的资产交易机会。
另外一个亮点莫过于中国新兴产权市场中外国公司的介入。最初,一般的兼并即发起公司以接管全部或部分工人,退休人员和债务为代价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现在这样的操作仍占主流,尽管对于兼并弱小公司的财务政策已经被一再放宽发展(产生和发展1997)。
最近,公司开始借助资本市场筹集收购资金。1993年深圳宝安集团发动了中国第一次企业收购,拉开了一次特别的股份购买运动的序幕并最终使他成为上海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Wang Shouan,1998)。电视机生产商康佳为接管公司融资,连续发行股票。尽管公司需要政府的批准方能进入国内外股票或证券市场,一些公司还是通过购买壳公司的方法间接地进入了资本市场。
与四大银行联系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为企业重组提供了新的途径。政府向他们提供了高达几千亿人民币资金,以便于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救助严重负债的公司。这些资金相对于银行不良贷款总量而言还是很小,但是对整体不良资产来说却意义重大。举例说来,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负责收购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他收购了4000亿元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共涉及70000个企业。2000年,华融开始通过拍卖,后来又通过兼并和收购的直接重组等方式处理这些资产。华融的管理层同时对于中国加入WTO后跨国银行和投资银行认购大量公司的前景表示乐观(Wang Ying)。
我们期待进一步明确公共资产所有权将会进一步发展国有资产管理的新制度,加强资产多样化并加快农村企业重组的进程。
兼并收购的阻碍
尽管在政企分离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公司和产权依然难逃公共所有制,政府管制和官僚规制的羁绊。企业经理确实掌握有相当的权利和权威,但是在兼并,收购和资产处置的问题上,尽管法令和政策都明令禁止政府的干预,企业经理独立决策的权利还是受到很大限制。
弱小企业中的经理和工人往往抵制对本企业的兼并。在某些案例中,工会或工人组织通过有效的行使否决权阻止了企业重组。经理也可能为巩固自身的位置而反对计划中的兼并(Wang Kexia)。有些情况下,产权的不明晰可能使弱小公司所有者丧失决策能力。因此,重组有时是需要政府直接干预的。
官方管理重组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当政府希望摆脱债务负担的时候会迫使较强公司与弱小公司组建没有效益的联盟。最近上海宝钢与数家濒临破产的地方钢铁生产企业合并,使得宝钢劳动力严重过剩。这种非自发的兼并,被中国学者比喻为“拉郎配”。
有时,即便政府没有直接参与某家企业的重组,但是政策却仍然无处不在的影响着资产转移的大环境。政令的模糊反映了政府内部意见的不统一,这与把失误一味归咎于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一样,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扩大带来了困难。“政企分开”和“抓大放小”的政策鼓励了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改革,将公有制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制,合伙制或私人所有制企业,从而把生产资料从国有部门中解放出来(同样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正当地方管理机构致力于缩减国有部门中企业及其资产数目的时候,中央政府开始试图暂时放慢重组的进度,号召“地方政府停止随意出卖小型国有企业资产”。
总结
经济学为研究政策过程提供了两种视角。一种观点衍生于A.C.Pigou的福利经济学,显示了在一个固定的制度框架中,如何通过选择合理的税收和补贴组合确保资源配置的最优。另一种观点,起源于Ronald Coase的理论,认为政府在对产权的结构和分配的分散谈判中能够起重要作用。Coase的理论中强调分散谈判,而非以追求资源最高效配置为目标的政府直接干预。效率不是产生于政府强制的收入物价变化,而是产生于未经计划的制度变化。
中国20年间的经济快速增长主要应该归因于制度试验和能够允许更多选择的政策,而非某个特别的举措。中国几年的经历能够被Coase国家和经济间关系的理论所解释,所以本文借用Ronald Coase对于政策,所有权分散谈判和经济绩效间关系的讨论展示了研究经济转型中,特别是中国近年的产业改革问题的可能性。
对于国有企业,我们认为监督力度的不足(同样适用于集体制企业),导致所有者过渡消耗企业的资源。由此引发的外部性恰恰与Coase 1960年研究社会成本时的例子吻合。Coase的分析是基于特定理想前提的:明确界定的产权,产权交易的竞争市场以及零交易成本。中国的案例证明即便实际情况和理想条件相距甚远,Coase的理论还是可靠的。我们注意到,不断加强产权界定的明确性,增强产权市场的竞争性,分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的分散企业的重组,进一步提高了产量,降低了成本并加速了发展。
支持这个观点的论据更大程度上是来自印象而非确定的。海尔和康佳是众所周知的家电生产公司,因为它们在海外市场销售的不俗业绩,使得它们在同行业中占居领先位置。它们的成功是和在中国新兴所有权市场上的交易分不开的。就更一般情况而言,走在中国近20年来经济腾飞前沿的企业都受益于所有权的明确界定和所处地区较少的产权交易障碍。
当今,中国维持着双重政策结构,强调大公司和战略产业重组过程中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其它公司和部门更多依赖市场调节——这正是中国产业经济的策略核心。政府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战略核心,主要因为大公司可以通过规模效益获得成本上的优势从而建立全球品牌。这种产业政策主要借鉴于先前日本和韩国的经验,亦即协调联盟,激励,银行借贷,市场开放性和其他先决条件以在重点部门中建立强大企业,摒弃小规模盈利的模式。
和Pigou的国家直接干预重组理论不同,规模的重要性作为我们分析的一个结论与Coasian的市场调节重组的理论不谋而合。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规模将不再重要。但是,在人力,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规模的作用不容忽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很多中国大型企业具有小型城市的规模,一旦出现经营的问题,动辄几千人失业将给社会造成巨大动荡。其次,受制于金融市场不完善带来的诸多问题,大型企业无力自筹资金完成重组而只能依赖政府融资。
中国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所有权的变化在多大程度上是市场力量的表现,又有多少是行政决策的结果。中国大型企业的历程似乎要更多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但是,市场调节的作用现在似乎也渗透到了大型企业中。新的养老金制度,失业保险和其他的社会调节手段尽管在农村地区尚不完善,但已经在改变中国产业经济的基础了。因为其庞大规模而难以破产的公司数目已经减少很多。仅1997年,破产兼并或进行“减员增效”的公司囊括了170万员工。
中国大型企业重组在新兴产权市场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通过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来解决。除了改善产权交易的过程外,基于市场的政策可以扩大产权交易的范围。可能更为现实的做法是效仿海尔的模式进行市场调节的兼并和收购,形成高效的集团运作,并最终使自身的品牌得到认可,而“拉郎配”式的行政干预是绝不可取的。最近几起石油,电信,银行和保险行业的拆分案例说明中国领导人也并非一味热衷于追求规模效益,在战略产业中也不例外。
尽管我们认为在处理企业产权方面,市场主导的方式相对于行政重组而言更有前途,但是似乎这两种途径都有赖于政府效能和作用。在中国,这两个相对立的途径间的选择无疑对于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前景都关系重大。从理论角度出发,今后几年的发展将在一般条件下为科斯的理论提供一个检测。从经验角度来看,扩大的产权市场可能是中国经济再次开始快速增长的一个动力。因此,进一步研究中国公司所有权市场的相关制度对于将来中国企业部门提高绩效实现增长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校译者:严海波、丁开杰,中央编译局。因篇幅所限我们删去了文后的表格资料和文献——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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