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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突显社会公平地位
1993年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表明市场机制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改革以来,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提高了劳动者和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了效率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
与此同时,收入差距也逐步拉大。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①,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基尼系数为0.320,2001年达到0.447。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②,城乡收入差距1980年为2.5倍,1985年缩小到1.9倍,2004年则为3.2倍。地区收入差距,城镇人均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1980年东部是西部的1.3倍和1.2倍,2004年为1.5倍和1.9倍;将东部最高地区与西部最低地区相比较,2004年上海的城镇人均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贵州的2.3倍和4.1倍。行业收入差距1985年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是1.45倍,2004年为3.55倍,细分行业高低收入之比为7.52倍。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城镇居民最高收入10%住户的收入与最低收入10%住户的收入之比,1985年为2.9倍,2004年达到8.7倍。收入差距的逐年扩大导致财产差距的不断扩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和2002年全国住户抽样调查资料③,全国最富的10%的人口所拥有的社会财产的份额从1995年的30.8%上升到2002年的41.4%,而全国最穷的10%的人口所拥有的社会财产的份额从1995年的2.0%下降到2002年的0.7%,两者差距高达59倍。这些数据说明,社会财富正在呈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明显偏大。
收入差距的快速扩大影响社会的稳定,一度被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开始受到重视。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政策取向。今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收入分配问题为主要议题,表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已经进入党和政府的核心议事日程,我国的改革进入了利益关系的体制协调和政策疏导、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攻坚阶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政策取向,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成为指导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基本原则。
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内涵的认识
收入分配中出现的问题,实质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从1993年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到现在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主要反映为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以下分歧④: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或市场主导效率,政府主导公平,所以对效率优先不能产生任何怀疑。如果要否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话必须提出三个证明: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不对的,第二不能搞市场经济,第三收入分配制度不起激励作用。现在只提重视公平、不提效率优先,这是不够的。要想解决分配不公,不是兼顾效率优先,而是应当深化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垄断行业市场化,舆论监督社会化。也有的主张提“效率优先、增进公平”。
另一种观点认为,效率和公平同等重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重要价值,但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现代制度建设时期,这个提法就逐渐显示出局限性:第一,它没有区分价值观和具体政策这样两个层面上的公正,作为基本价值观的公正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不存在谁是优先的问题,而在政策层面上的公正才涉及这个问题,尽管在某个历史时段偏重于效率是正常的,但这应以不损害社会基本制度为前提;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这样的定位是不全面的;第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味着政府主要职能的错位,这只是经济型政府职能的定位。所以,这一提法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社会的制度建设必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在中国,效率和公平双缺失,很难说哪个优先哪个兼顾。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放在具体条件下分析,不好笼统地讲谁先谁后。
以上几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当前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第一种观点侧重从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看问题,第二种观点侧重从我国改革的发展阶段变化等角度看问题,第三种观点则反映了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现实状况。
笔者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理解为:第一,当前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没有提到效率,不是忽视效率或者兼顾效率,而是要把公平与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为了尽快改变生产力落后的状况,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的前提下偏重于效率,所以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所谓“效率优先”就是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市场配置资源能够大大提高效率,同时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萨缪尔森指出,甚至最有效率的市场体系也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马歇尔认为,财富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目前,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已经先富起来,同时,我国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的趋势,这对社会公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经济停滞,最终会影响效率,因此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同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仍然是根本任务,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解决效率问题也是这一时期的重点。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公平与效率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当前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重点解决初次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作用会扩大收入差距,这是竞争能力差异造成的,也是社会为获取效率而付出的代价,只要机会均等、交易规则统一、公平,初次分配的结果即使拉大了收入差距,对于市场来讲还是公平的。我国的收入差距不仅来源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来源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混乱状况,其中初次分配领域的不公平是造成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导向下,初次分配中的公平被忽略,机会不平等、即竞争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导致了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出现公平与效率的双缺失。由于初次分配面广量大,在初次分配不公平大格局已定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再分配来扭转是不现实的。因此,初次分配的公平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这是对前一段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得出的经验。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要先从初次分配领域着手。第三,当前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还要解决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缺乏力度与公平的问题。对于财富的不平等这一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严重缺陷,现代社会制度是通过政府再分配来弥补的。然而,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初次分配中市场机制开始起作用,但是弥补市场失灵、调节收入分配的政府再分配体系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迟迟不到位,甚至选择了公共服务的过度市场化,医疗、养老、教育等改革变成了政府向市场、社会卸包袱,以致出现看病贵、上学贵、住房难等民生问题,有些传统政策的沿用对收入分配恰恰起逆向调节作用。而且政府自身的行为不规范,有些做法有明显的与民争利倾向,如在城市化过程中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和低价给付拆迁费用等。实践证明,这种状况不仅不能调节收入差距,而且还产生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处于兼顾地位的公平显得软弱无力,长此以往,最终会损害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取向,要求政府尤其要以履行公平职能为己任,严格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利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利益均衡机制,在维护社会公正、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发挥最基本的作用。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决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5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场改革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一次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但是,要遏制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还要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公平的体制问题。
分配关系是由要素所有权以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的。初次分配中的机会不平等是造成当前贫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已成为共识。决定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笔者认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同主体所拥有权利的不平等:有些主体因为不能拥有平等的权利或丧失其应有的权利而处于弱势地位,另有些主体却拥有过多的权利或不当的权利而处于强势地位,以不平等权利为基础进行的市场交易是不等价交换,这种分配结果是不公平的。例如,在现行城乡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中,受劳动力所有者身份差别的影响,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不能拥有平等的权利,表现为不能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不能享受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而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主们却拥有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拖欠工资、逃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等等不当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双方的交易是不等价交换,结果农民工的一部分利益被雇主侵占,导致农民工群体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这种分配不公根源于城乡分割的旧体制。又如,目前成为众矢之的的国有垄断行业或企业获得的收入远高于竞争性行业,其根源在于垄断行业依靠政府权力对重要的资源行业拥有的垄断地位或垄断权利。行政垄断限制了其他竞争主体对这些资源行业的自由进入,垄断行业则凭借由此而得到的垄断权利制定出高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垄断价格,即使现在垄断行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水平仍高于平均成本,这种非市场定价方式使垄断行业能够得到垄断利润,垄断行业还可以通过对产量的限制来维持垄断价格;而购买垄断产品的消费者却因为没有其他选择权,被迫按垄断价格进行交易,结果竞争部门创造的价值和消费者个人所得,通过这种不公平交易源源不断地流向垄断行业,成为垄断利润的来源。可见,垄断行业因为拥有种种不当的权利而处于市场交易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因为不能拥有平等的选择权利而处于弱势地位,由此而形成的不公平交易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分配不公。还有民众所痛恨的腐败,就是权力部门将其控制的公共资源卷入市场交易过程进行部门寻租和个人牟利,官商勾结在市场交易中占据强势地位,使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因不公平交易而受到损害,等等,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来源之一。
不同主体拥有不平等权利是由何决定的?是体制,是制度。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⑤。当前,影响我国收入分配的体制、制度因素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是遗留下来的计划体制。经济学家樊纲把腐败和垄断两大问题归咎为是对旧体制没有改革到位。他认为,腐败是利用公权谋私利,传统体制的特点是一切都变成了公权,而市场经济改革就是要把大量的公权取消,变成私权,公权越少,监督、惩处腐败的成本就相对越低;我们大量的资源,迄今为止还是为国有企业设计的制度,资源的开发权交给国有企业后,国有企业却没有给国家分红,造成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大量的收入差距⑥。二是新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起作用,但是旧体制的干扰和市场制度规则的缺失,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造成分配不公问题。三是政府为指导改革,规范经济行为,协调利益关系,调节国民经济等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这些法规政策,大部分对协调利益关系发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减免农业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扩大城市低保范围,惠及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升等;也有的政策对社会的部分利益群体有倾向性,正如有些专家所认为⑦,在过去十几年里,收入分配中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几乎是不变的,说明这不是政策偶然失误的结果,也不仅仅是制度的某些漏洞所造成的结果,其背后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形成,以及在争取利益的能力上出现严重失衡。
因此,解决分配不公,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体制问题,即要彻底改革旧体制,加快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为:一要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政垄断,减少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以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彻底消除旧体制的影响。二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拥有权利平等,完善市场规则秩序,维护公平交易。三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制,完善财税体制调节收入分配,公共政策尤其要关注起点公平、机会均等的问题。四要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政府制定重大政策要使“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平等”,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要平等,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政府要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提供制度安排,使他们的利益能得到关注和有效保护。
注释:
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②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③李实、魏众、丁赛:《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④《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08月07日。
⑤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⑥《经济学家建言运用公共政策调节分配缩小差距》,《北京现代商报》2006年6月26日。
⑦《理性思考收入分配问题 用发展和改革来解决问题》,《经济参考报》200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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