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雪翔[1]2001年在《论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文中研究说明韩非是战国末期着名的政治理论家、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其着作《韩非子》一书,共五十五篇,是研究韩非思想的主要资料。本文旨在通过研究《韩非子》一书,探讨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概述。本部分主要通过对韩非的“法治教育优于道德教育,又需要道德教育的辅助”这一思想的深入剖析,指出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并不是完全排斥道德和道德教育,只要法治教育,而是一种以法治教育为主,以道德教育为辅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用的法德统一论。 第二部分,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对韩非的人性理论进行了分析,揭示出韩非的人性自私论为他的“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又通过对韩非历史观的研究,指出韩非的历史进化论也为他的“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第叁部分,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的培养目标。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第一,理想人格目标。“德才兼备”、“全大体”的“法术之士”,是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要培养的理想人格目标。在对“全大体”进行一般论述的基础上,着重对德与才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理想人格目标的素质特征。主要从“公义”宗旨、“明察”能力、“劲直”品质、“变古”精神、“实行”作风五个方面对人格目标的素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述。 第四部分,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的教化内容。本部分主要从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方面对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的教化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地分析。法治教育,主要是教育人们知法、守法;道德教育,主要是教育人们“明于公私之分”,并加强“为公去私”的道德修养。 第五部分,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的实施方法和途径。这一部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揭示了韩非实施其“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的方法和途径:一是以吏为师,二是惩罚威慑与真诚感化相结合,叁是见微知萌、防微杜渐,四是重实践、讲实效,五是得助于众。
郭雪翔[2]2000年在《论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文中研究指明韩非认为人具有可塑性 ,理想人格的形成要通过“务法不务德”的培养和教育来实现。这种教化思想以法治教育为本 ,但也并不是不讲或不要道德。韩非认为道德说教不能治国 ,他以“不务德”的非道德主义形式否定的只是儒家所倡导的道德教育 ,而不是宣传排斥道德教育。相反
张鹏[3]2016年在《韩非子的“以法为教”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依法治国的理念被抬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是否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关键还是看人民的法制素养,法制教育就显得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公民的法制教育离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还有不小差距。特别是一谈到法制教育,很多人往往认为它是个舶来品,这是不全面的。可以看到,以韩非子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早已对利用法制管理国家秩序、教育民众做出了深入的探索,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当时的法制教化理论。研究韩非子的法教思想,对我们了解我国本土的法制教育的由来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当今这个传统文化复兴发展的时代对当代中国的法制教育也有着不可小觑的启示作用。本文主要围绕韩非子“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教思想进行探索。首先,通过对韩非子的生平、时代环境比较全面的把握,解读出法制教育应时而生的背景,并简要地梳理了法制和教育在韩非子之前的发展脉络,为此后把他“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教思想放到历史的视角下去分析打下基础。其次,对于当时的教育对象的人性进行剖析,通过对先秦孔、孟、荀人性思想的简单阐述,引出韩非子在时代特色和前贤的人性论基础之上总结出的对于人性的见解。正是因为他这种对“人性趋利”倾向的把握,提出了“以法为教”的法制教育思想,紧接着从法制教育的特性、内涵、目的来具体阐述他“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化思想。最后,在批判韩非子“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教思想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养民众现代法治精神、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有利于辅助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叁方面来解读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程昆[4]2010年在《论韩非的法制教育思想及现代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重而道远。作为思想政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回顾过去,经过连续五个“五年普法”工作,我国法制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及不足。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的同时,也有必要对本国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研究,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进而能够指导我们的法制教育实践。韩非是我国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法制教育思想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本文力图通过对其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以此来丰富当今我国法制教育理论,并运用于实践。首先,本文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从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出发对韩非法制教育思想研究的重要性做了简明分析。其次,在对《韩非子》原着的阅读及参考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韩非法制教育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内忧外患、礼崩乐坏”,理论基础-—“趋利避害”的人性论;“世异则事异”的历史进化观;“法、术、势”合一的政治观;“务法不务德”的教化观。并以此为后面部分韩非法制教育思想的提炼作铺垫。再次,通过前一部分的时代背景及理论基础的阐释,接下来本文通过一一对应的形式,提炼出了韩非法制教育思想的具体内容:“以法治国”、“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古今异俗,新故异备”、“抱法处势”、法术“不可一无”、“峭其法而严其刑”。最后,作为本文重点的现代启示部分,主要是通过对韩非法制教育思想具体内容的分析,再结合当今我国法制教育现状,分别从启迪和警示两方面进行论述。启迪部分主要是我国当今法制教育实践应该从中吸取的精华内容,警示部分则是我们应该抛弃的糟粕内容。
赵恒[5]2016年在《韩非法伦理思想研究》文中提出法伦理以哲学的视角立足于法与德的关系,着重于探究“法”本身的问题(包括内涵、外延等根本性问题),旨在追求一种“规则”的建立。韩非法伦理思想以其对法的精辟阐释,倡导的是建立一种与“德治”不同的“法治”规则社会;这里的“法”是广义上而言的,不仅仅包含“法律”之意,更指一种“规则”、“规范”的构建。文章立足于哲学视角对韩非法伦理思想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从历史背景、概念内涵、意义作用等方面展开阐释,充分提炼韩非法伦理思想的核心内涵、结构范式、逻辑体系,进而历史地、辩证地分析传统法家思想的精髓与缺陷,科学合理地构建符合当今社会发展和需要的法律规则体系。文章的研究主要分为叁个部分,从韩非法伦理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到当代价值与启示,全面系统地了解韩非法家学说的伦理思想及其精神内涵。首先,文章的研究是从韩非法伦理思想的形成即产生背景开始的,包括其思想形成的历史因素、社会因素及个人因素等方面,其中特别是对其法学学说形成的学术思想背景,也就是说,(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与儒家、道家、墨家等各家学派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继承与发展),这是文章第一部分所重点谈论的问题。在深入理解法家思想形成的根源背景基础上,其核心问题在于韩非法伦理思想的内涵、核心(主要问题),其中涉及到学者们争论最多的诸如韩非的人性论思想、“非道德主义”、“道、德、理的关系”、狭隘功利主义、“务法不务德”等重要问题;其间既存在很多的困惑甚至是争议,但同样也存在一些共识和成果,我们又应如何来理解它们呢?最后,选取哲学伦理学视角分析研究韩非法学思想,最终在于重新思考反思法(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传统法家思想留给我们哪些值得借鉴的东西,又具有怎样的当代价值,如何理解并处理好法(法治)与德(德治)的关系,这是我们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因此,文章的研究旨在对传统法家思想(以韩非为代表)以伦理学视角进行哲学的反思,思考其带给我们的可值得借鉴的现代意义和价值,从而有利于探索当代社会规则体系的建构问题,并在实践中予以重视并加以运用。
马冬艳[6]2011年在《韩非子法哲学思想管窥》文中认为韩非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韩非的基本思想,概括来说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思想。法治主义思潮被当作今天的主流思潮。韩非法哲学思想的产生背景和依据有哪些?它又有哪些深刻的内涵?它的这些积极和消极的思想内容对当今法治主义思潮有什么影响?这些便是本文所要思考的问题。文章分为绪论、法的根据、法的实施和作用以及对韩非法哲学思想的评价四章,对韩非法哲学思想进行了归纳和阐述。在绪论部分,文章首先从韩非所处的时代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其法治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又对近20年现代对韩非的研究进行综述。作为文章的重点章节,第二章对韩非法的根据进行重点论述,该章首先论述了法的本体论根据,从韩非的“道为万物之始”的宇宙观开始,详细论述了他对老子道论的继承和发展,最终落脚在韩非的“道”与其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阐述上;对于法的人性论根据分为荀子人性论观点和韩非人性论观点两小节进行论述,韩非师承荀子人性恶的观点,并进一步发展为人性自利的观点,为其进行法治统治从根本上提供了理论支持;任何理论的产生都有其自身特定的现实和历史背景依据,法家思想的产生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领主封建制与地主封建制交替的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历史上思想比较活跃的时代,在百家争鸣的思想争论中,法家思想脱颖而出,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要求,并且韩非适时提出了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他将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四个阶段,它们之间虽然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一种延续的过程。韩非法的实施主要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思想,也是其法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本文论述了韩非关于法、势、术的观点,归纳了叁者的关系,即以法为主,法术并用,抱法处势。韩非以“抱法”、“处势”、“行术”为实现法制的叁位一体的要素。其中“处势”是目的,“抱法”、“行术”是手段。在文章的最后一章主要是从韩非法哲学思想的局限性和儒法两家的斗争及历史命运及现代对韩非的评价和观点叁个方面对韩非法哲学思想进行评价。在韩非的法治体系中法律地位虽然较先秦有了更大的提高,但是还是存在着矛盾性和局限性的:法与势、势与术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而且法家一味强调严刑峻罚的霸道原则,而无视或鄙弃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社会功能,是其理论的严重缺陷。由于韩非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观念,对德治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冰冷的利害关系,人情和法术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德治与法治是不能同时并行的。韩非在总结先秦法家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成为先秦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流传到现今社会,虽然其性质有所改变,但依然对中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现在我们进行的普法活动,在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风气,这和几千年前韩非“以法为教”的思想有着一定的思想渊源的。从理论上认识、分析和归纳韩非的法哲学思想,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用继承与批判的眼光重新审视韩非法哲学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在某些方面也会成为指引。
康年华[7]2010年在《韩非法律伦理思想研究》文中提出韩非,是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载入史册的。《韩非子》一书得以流传至今的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它的思想光辉照耀千古而不衰。因此,《韩非子》一书的价值,最主要的便是它的思想价值。韩非思想涉及到政治、法治、术治、辩证法、逻辑、伦理等领域,各思想之间又相互渗透、交叉。其中韩非的法律思想中就内含了浓郁的伦理意蕴,具有强烈的实用色彩。本文即从“法律伦理”这一新视角对韩非的法律伦理思想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其一,对韩非法律伦理的理论基础的解读。首先,从“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来说明单单推行德治是不切合实际的,必须根据历史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法律伦理思想产生的根源。其次,阐述在“人民众而财货寡”的人口论的历史条件下法律伦理的合理性。最后通过对人性论的分析,进一步探讨韩非法律伦理思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二,对韩非法律伦理思想的内涵的解读。首先,关于尊君与“重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君为本”、“不务德而务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循名而责实”等几个方面。大量材料证明,韩非既讲法又讲德。其次,重点对“义”和“利”的伦理内涵进行对比考察。最后,关于韩非伦理思想的实现途径,则从重刑、隆礼、去私立公叁个方面来阐述。其叁,韩非法律伦理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的影响:造就了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法律伦理;造就了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法律伦理;造就了以“忌讼”为心态的传统法律伦理。其四,韩非法律伦理思想对构建中国现代法律伦理思想的启示:以法治国,反对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反对特权;“明法去私”,反对以私害法。
杨玲[8]2005年在《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重要的一支,其思想是构成中国文化不可忽略的因素,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所在,因而对其进行全面、深刻研究很有意义。 法家按地域可分为齐、晋两支。齐法家的代表是《管子》,晋法家的代表是《商君书》和《韩非子》。虽都名为法家,但其取舍却大异其趣。《管子》和《商君书》、《韩非子》有作为法家的共同之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异,因而有比较研究的可能和必要。本文在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既注意齐、晋法家宏观方面的不同,也不放过细微之处,力求对二者的比较细致、深入、周详。全文包括以下章节: 第一章:首先界定先秦法家,然后从政治背景、经济背景、学术背景叁个方面阐述其产生原因与条件。因为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后起者,故本章还探讨了法家的学术渊源,即儒、道、名、墨对法家的影响。 第二章:比较齐、晋文化的异同,并分析其成因,以便从地域文化角度揭示法家产生在齐、晋两国的必然性和两类法家差异存在的原因。 第叁章:《管子》、《商君书》虽非完全为管仲、商鞅亲炙之作,但与二者关系密切。本章首先探讨管仲和《管子》、商鞅和《商君书》的关系,然后对管仲、商鞅、韩非叁者从身世、经历、性格特征等方面进行比较,从人的角度阐释两类法家之不同。 第四章:比较齐、晋法家在经济上的异同。重农是其相同之处,但其对“农”的理解和重农策略不尽相同。在商业上,齐法家有节制地发展,晋法家则抑制。不同的经济观念是导致其治国理念不同的原因之一。 第五章:在民众观上,齐法家重视民众的智慧和力量,晋法家轻视之;齐法家亲民、富民而用民,晋法家贫民、弱民而用民。 第六章:齐、晋法家均把物质相对于人口的不足视为争斗产生的原因,进而归为法产生的原因。他们都注意到人口与生产资料的比例、人口职业比例以及人口质量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但其内涵却不同。 第七章:在君臣关系上,晋法家视君臣绝对对立,齐法家则在君尊臣卑的前提下力求建立二者之间的和谐。齐、晋法家不同的君臣观念与其对“道”的理解有关,同时与齐、晋文化中原有的君臣观念不无联系。 第八章:比较齐、晋法家的立法原则。道是法家共同的立法基础,但齐法家是“法出于道”,而晋法家则是“因道全法”;他们都主张因人情、量民力立法,但齐法家在因人情的同时还提出顺民心,而对民力的把握也有“度”的不同。 第九章:齐法家客观认识刑赏效用,主张刑赏适当,晋法家力主重刑厚赏。贵必贵诚、无刑无讼、慎刑慎赏是齐、晋法家在刑赏观念上的相同之处,但这些“大同”中还渗透着的“小异”是必须注意的。 第十章:齐法家治国法、德并用,具体体现在重法的同时重礼、重俗、重人君的道德感召力。晋法家治国以法为主,但认识到道德对法律实施的影响,因而主张建立与法价值取向一致的道德体系,为此甚至要求道德法律化。 第十一章:势是法家思想重要的一部分,齐、晋法家势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势为人君独有、势是君王的治国之资和获得尊重之资。不同的是齐法家重势但没有将其绝对化,而且因为重势要求人君做出守法的表率。晋法家把势绝对化,而且认为君主只有拥有势才能使法发挥作用。 第十二章:在术论上,“审合形名”、“无为而治”是齐、晋法家均认可的治国之术。其不同表现在齐法家要求“名”与“实”主旨相合即可,晋法家则要求二者完全吻合,毫厘不
耿立进[9]2007年在《韩非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批判及当代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摘要]黄色文明(黄河流域文明)最显着特点,就是先秦儒家提出的德治思想。这种德治思想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由孔子首创,中经孟子发展,集大成于荀子后,变成了以“仁”为基本内核和以“礼”为基本形式的思想体系。这是一个全面而又系统的理论体系,大概说来如下:其一,在政治秩序上,它要求“正名”、“复礼”;其二,在选拔人才上,主张“举贤与能”,强调个体道德素养;其叁,对执政者要求上,强调“修身”、“垂范”等影响作用,以便通过“由内到外”、“由己及人”过程从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和“内圣外王”的道德境界;最后,在民众治理上,强调“先富后教”、“先教后刑”,做到“明德慎罚”。这种德治思想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微观逻辑点所支撑:1.法先王的复古思想;2.性善论的人性前提;3.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4.以君主为主的德治对象;5.利益调和的统治策略;6.等级制的社会理想模式。总之,先秦儒家德治思想是一种以“仁”为体(核心和价值目标),以“礼”为用(具体规范和手段),以“礼”达“仁”之“仁政”目标的思想价值体系。然而,儒家这种以德治国思想却遭到了来自具有当时相似背景而又另辟治国蹊径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强烈批判。从总体上看,韩非对儒家德治思想所进行的批判集中在“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上,这既是他批判儒家德治思想的焦点、核心与中心点,也是他本人主张以法治国的焦点、核心与中心点。韩非针对儒家德治思想及其微观逻辑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批判,即:1.以法后王来矫正儒家复古思想;2.以性恶论来质疑儒家人性前提;3.以为政在法来批驳儒家为政以德;4.以排除君主来萎缩儒家对象范围;5.以利益对立来反对儒家利益调和观点;6.以“法律平等”来否定儒家等级特权。就各自人性观与治国方略的内在逻辑而言,儒家在人性问题上都是持比较乐观的态度,这种乐观的人性观深深影响了它在治国方略上侧重于内因——人的方面寻求哲学依据的必然性和坚定性。人性既然是善的,善性就是德性,那么作为人性主体的人就必定是有道德的,可以信赖,这样,儒家在国家治理上就最终落脚于“为政在人”观念上,笃信“为政在人”理念,重在人之“德”的建设上。反过来,这样的理论结论又深化了儒家对人性善的认识。这也就是说,在儒家那里,人性问题与治国方略二者之间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深化的互为过程,其内因逻辑推理如下:善→人可信→为政在人→人有“德”↗↘人性观点以德治国↖↙善←人必可信←为政在人←德是人“德”与儒家相反,法家韩非认为人性趋利避害,“恶”在其中,因而对人性持悲观主义态度。在韩非看来,如果在内因——人方面找治国方略则是枉费心机,应该诉诸于人之外的外因上找答案。韩非正是基于人性这种“恶”的悲观估计,才促使它对内因——人的失望,并诉求于外因找治国方略的必然性和坚定性,那么,人性“恶”也便就充当了它法治方略的哲学依据。在韩非看来,人性之“恶”只有用“法”才能有效约束,以“法”治“恶”,治恶就是治人,治人就是治国,从而,韩非最终得出“为政在法”结论,并以此作为治国方略。反过来,这样的理论结论也深化了韩非对人性“恶”的进一步认识,二者同样也是互为的过程,其外因逻辑推理如下:“恶”→人不可信→找外因→人身外之“法”↗↘人性观点以法治国↖↙“恶”←找内因←人必不可信←“法”在人之外韩非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批判,反映出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诸多理论缺失,这些理论缺失主要有:1.在如何对待历史与现实、传统与创新关系上的偏失;2.有关人性问题的各自理论失缺;3.为政在德还是在法上的偏颇;4.韩非在法治对象上的致命弱点;5.各自在价值追求上的不足。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儒家德治和法家法治虽存在倾向上的差异和对立,但其实质都属于传统人治,二者之间并没有一方消除或代替另一方,而是成为传统人治方略中互补两翼。尽管如此,韩非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批判仍然对以后中国各个朝代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当代中国治国亦有众多启示作用,这主要有:首先,必须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其次,必须要有正确的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再次,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等;最后,必须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模式。
王明亮, 蒋名源[10]2005年在《论韩非治国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治国伦理思想包含了务法不务德,以及法术势相结合等思想。这些思想对现代的国家治理有着较大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论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D]. 郭雪翔. 首都师范大学. 2001
[2]. 论韩非“务法不务德”的教化思想[J]. 郭雪翔. 江淮论坛.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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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韩非子法哲学思想管窥[D]. 马冬艳. 河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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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D]. 杨玲. 浙江大学. 2005
[9]. 韩非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批判及当代启示[D]. 耿立进. 广西师范大学. 2007
[10]. 论韩非治国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启示[J]. 王明亮, 蒋名源. 陇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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