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考试重点提示与命题解析——刑事诉讼法部分(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法论文,司法考试论文,命题论文,提示论文,重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命题解析]
在历届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无疑是重头戏。据统计,近5年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分布情况为:1997年37分,1998年45分,1999年32分,2000年33分,2002年45分。上述统计还不包括法律文书题的分值。因此,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对刑事诉讼法加以瞩目。从总体上说,刑事诉讼法的考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从考查深度和广度上看,刑事诉讼法很少涉及艰深的理论问题,与刑法、民法等实体法相比,整体难度不高。但是,考题的分布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制度和程序。因此,一方面,对于功底不太扎实,复习时间不太系统充裕的考生来讲,更应当好好把握刑事诉讼法,因为花同样的时间复习刑事诉讼法,比用来复习实体法可能更容易取得高分。另一方面,应从宏观层面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把握,对刑事诉讼法从整体上有一个概念,大致上可以从深到浅把刑事诉讼法内容连接起来:
(一)诉讼法主体,分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两大类。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当事人则由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组成。重点应比较记忆各诉讼主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中的具体职权、职责和权利、义务。
(二)基本制度,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
(三)诉讼程序,具体有主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其中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二、从考查内容上看,要全面复习,突出重点,而且法条是关键。
(一)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刑事诉讼法考题的客观性是最强的,即使在主观性较强的第四卷,其案例分析题甚至有更强的客观性,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找错,即找出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地方,解题的统一标准就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而不允许有包括学理解释在内的任何主观分析和臆断。可见,法条是关键。
(二)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可以看到最重要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中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命题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占有一定的分值。因此,在复习时,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看完一段,马上就看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他们结合起来记忆,彻底弄懂弄通,切忌彼此拆离。
(三)在有指定教材的情况下,也应当看一看教材。第一,指定教材是命题范围,四部法律法规,特别是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哪些条文和内容是重点,应以教材的取舍为准;第二,教材一般都进行了一部分的法条整合工作,使得分散于刑事诉讼法和各个司法解释的相关部分能够联系起来;第三,教材的理论部分有时会对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稍作阐述,这样可以使我们对法条本身加深理解与记忆。
(四)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点是非常鲜明的。每年都会考的知识点有:立案管辖、回避、强制措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多次考到的知识点有:公开审理原则、辩护人条件、证据种类与分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范围、保证人条件、逮捕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补充侦查、审判组织、庭审程序、自诉案件、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情形、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总之,刑事诉讼法重复考查的内容较多,此点应特别注意。
对刑事诉讼法2002年的考题的分析
一、不定项选择题: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请根据案情回答(1)-(3)题。
(1)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高法解释》第232条第2款,第238条、第239条的规定,该题正确答案是B、C。
(2)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审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
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依据《高法解释》第252条、第256条的规定,该题正确答案是A、B、C。
(3)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高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该题正确答案是B、C、D。
以上是不定项选择题的答案,标准全部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分析题也是如此。
二、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一: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在接到检举信后,即对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涉嫌偷税犯罪进行调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规定,此阶段检察院应当调查确定此案的管辖机关,而不是调查偷税的犯罪事实。
2.检察院对涉税案件立案侦查的行为不合法,《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3.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批准逮捕王明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
4.检察院派本院侦查人员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全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5.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6.受聘律师向检察院交纳了保证金并提供了保证人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7.检察院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不合法。《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8.检察院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将冻结的赃款上缴国库的行为不合法。《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9.检察院于1999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合法。《高检规则》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10.检察院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书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答案二: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抗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1条规定,只有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用裁定,而改判须用判决处理。
以上答案充分说明,离开法条,根本没有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