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到“法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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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取得重大进展的时候,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世纪目标。令人瞩目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第一次写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在十五大报告的第四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中,“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之一;在报告的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重大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建设认识上的又一个飞跃,也表明了我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人类社会追求 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996年3 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党的十五大则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从“法制”到“法治”,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认识的深化,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进入更加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施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习惯于“法制”的提法。中国法学界对“法制”一词通常认为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我国古籍《礼记·月令》篇中记载的“命有习,修法制”,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就是命令有关官吏修订法规、建立制度,它侧重于典章制度方面的规定。第二种含义是指整个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即依法办事。中国长期使用的“法制”一词,在不同国家中有不同用语和表述。如英语中的rule of law (通常译为“法治”);government under (by) law(通常译“法治政府”); 德文中的rechtsstaat(通常译“法治国”);法文中的legalite 和英语中的legality。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在讨论法治问题大会中,该会秘书长、美国法学家马什(W.S.Marsh )在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对大多数法学家来说,rule of Law (法治)对一切配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来说,是基本的和不可言喻的东西。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主张,“法制”一词应当只在上述第一种含义上使用,即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而在第二种含义上则应使用“法治”,即指治国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

之所以强调要将“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有所区别,除了因为它们本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制是属于制度的范畴,法治是属于方法的范畴。同时,法治又是相对人治而言的。

在古希腊时期,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城邦如实行法治,就可能妨碍哲学家的统治,而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同时,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这是因为,第一,法律由众人制定,众人的判断总比个人的判断为佳;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因为它不会说话,不至于像人那样易于个人情感而信口开河,今天这样,明天又那样;第四,法律是借助文字表达的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的特点。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有儒家的人治论与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轻视法的作用。而法家则主张“法治”,认为决定国家命运的是法,“以法为本”,“惟治为法”,“以法治国”。

资本主义法治是对封建的专制的否定,它有力地维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现代意义的法治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民主相联系的,法治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主、权利。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法治的认识和判断是很深刻的,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当然,仔细分析近、现代的法治理论,不难发现它们主要是体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而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

我国今天提出的法治与法制国家与资本主义的法治与法制国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它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一种带有制度性的重大变革,它将涉及到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已向世人昭示:法律手段是治理中国的最基本手段之一,社会主义中国和它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体现了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其最终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它也是中国有识之士的百年梦想的实现。

总之,建设法治国家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由法治自身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权威性等特性所决定的。历史的经验充分证明,“法治”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近十多年来普法教育和法治实践的理论升华。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深入思考历史经验时,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认真研究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创造中,邓小平鲜明地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并就民主法制的领域里人们普遍关心但又容易出现偏差的一系列重大认识问题,作了十分精辟的论述。尽管邓小平没有直接提过“依法治国”,但是可以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走依法治国之路正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精髓。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确立了法制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总体设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江泽民总书记在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及其内涵作了十分完整、系统的表述,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深刻地阐述了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坚信,大力推进中国依法治国进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必须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完整的提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达到的政治上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至少包含三个基本问题:第一,“依法治国”的主题是谁?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谁依法治国,是关系到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千百年来,人民不是法治的主体而是客体。而“依法治国”则要求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事业和事务。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如果把人民作为法治的客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第二,“依法”依的是什么法?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宪法和法律,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宪法和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极大稳定性的宪法和法律。应当十分强调,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威,这是实行法治的基本条件和标志。因此,一切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都要严格守法,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我国宪法第5 条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三,“治国”的内涵是什么?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国家的有关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各项工作,都要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样,依法治国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划清了界限,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因此,这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

还必须指出,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意义在于:

第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变革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的机制作用,把市场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也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

第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十五大报告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人民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法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突出地强调:“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今天,人们比以往更加明白,要使我国的精神文明不断升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不仅要求道德作支撑,而且要求法治作保障。法治通过自己的规范性、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习惯和义务得到贯彻和实施,并逐渐转化为人们自觉的作为,从而构成了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基础。

第四,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从本质上讲,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与党的主张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对全社会产生效力;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通过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社会得以贯彻执行。因此,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党将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坚持执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并且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

第五,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保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

我们坚信,只要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之路,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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