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热议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最高法,最高检均积极参与,最高检专门派人核查案件事实。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2016年4月14日,山东某工贸企业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款,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侮辱。后激愤的于欢刺伤4人,其中一人死亡。因催债者采用暴力侮辱的过激手段,引起的这一全国轰动的刑事案件,不得引起我们的深思。
小额贷款的贷与还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模式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资金大量流转,伴着经济发展潮流,一个新的特殊群体出现在大众视野和经济大潮中。小额贷款公司,林立在各个角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那些在银行信誉不佳或者急需大量资金的人提供贷款,一般约定利息较高,以一周或者一个月为一个借款周期。约定1-7分利息。以1分利息为例,借款金额是4万元,借款周期是一个月,那么利息是4000元,出借人会在交付借款时将利息直接扣除,借款人出具4万元的借条。拿走现金36000元。但是还款时必须归还40000元。
因经济风险等各种原因,小额贷款到期后,有的借款人无法将借款归还,实践中出借人也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1.继续借款付息。按使用期限,根据约定续签合同,每月支付一定的利息。直到本息全部归还为止。2.重新计算欠款金额,重新出具欠条。有的贷款者因无法如期归还本金,也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利息,往往会与出借者商量,以更高的利息为代价,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将利息写进借款合同内,但理由不会直接写明某部分款项是利息,而是全部约定为本金。3.通过刑事诉讼手段催讨。小额贷款出借人一般在借出金钱时就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或者买卖合同,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但是往往借款人都是因为没有钱才借款,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就会虚构出来一个抵押物,做一个假的房产证或者车辆大绿本等,用作抵押。而出借人基本不去核实抵押物的真伪,甚至有时还会给借款人出主意让其用虚假物抵押。最后,如果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出借人通过起诉借款人诈骗、合同诈骗等方式催要欠款。4.找人催债。借贷,利息高,但也有很大的风险,不是所有借出去的钱款都能如期归还的。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小额贷款最后是无法归还本金的。那么,就应运而生了一个新的群体,讨债人,或者有专门的讨债公司,帮助讨回钱款。
实践中因讨要小额贷款而催生刑事案件
随着小额贷款的盛行,小额贷出借人为了能及时将借款追回,会专门雇佣一些年轻男子,负责讨要小额贷款。还有一部分专门的讨债公司,即大家常说的“职业讨债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讨回钱款的一部分作为酬劳,讨要回来的欠款越多,那么酬劳也就越多。有的公司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还有一定的不成文的规则要求,比如不能伤人、死人等,但是司法实践中因催缴小额贷款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仍屡屡发生。
经过对本院五年来因催缴小额贷款引起的刑事案件统计,主要涉案类型有非法拘禁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抢劫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等。
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
随着当前经济形势下滑,债务纠纷增多,诚信体系的缺失及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加剧,索债型非法拘禁案成上升趋势。以我院数据为例,2012年至2016年五年间共受理非法拘禁案件16件34人,其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13件25人,占到非法拘禁案件的81%。全部为因催缴小额贷款引发。
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索要小额贷款等正常合法欠款,一般数额较大,或者本金数额不大,但利滚利,小额贷款出借人在本金利息达到一定数额后,会派出自己公司的催债人或者雇佣讨债公司的人员进行催债。大多数情况下,此时欠款人已经开始躲避催债人了。催债人员一般会通过跟踪踩点,发现欠债人踪迹后,带领几名催债人员对欠债人进行围追堵截,找到欠款人后,在欠款人没有归还钱款之前是不会允许欠款人离开的。催债人员会跟随欠款人出入相关场所或者督促其电话联系亲友,想办法借钱还债。这类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多数情况下是跟随方式的限制,即欠债人走到哪儿催债人跟到哪儿,如果欠款人还没有归还欠款的意思,催债人往往会将欠款人带至相关场所,如宾馆、办公室、车库、住宅等。将欠款人限制在这类地点,其可以打电话、发短信、上网,但不还钱就不允许离开,或者不能自由的离开。事实上,大多数被催债者是可以采取报警、求助等方式脱离限制,但是因为本身欠钱未还而心存顾虑,所以往往最后被害人基于内心的惧怕和催债人的恐吓,而不敢离开,最后一般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好几天以后才被解救。甚至有的被限制自由长达一个月之久。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最开始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害人,基于理亏等原因,不敢离开催债人指定的地点,最后还帮助催债人拘禁其他被害人,最终沦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办理过这样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从刘某处借得小额贷款十余万元,后因生意赔本等原因,无法偿还欠款本息,后刘某带领齐某、马某找到吴某,将其带至宾馆内,不让其随便离开。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吴某都在刘某、齐某和马某的看守下吃住在宾馆。后来刘某、齐某、马某看吴某实在无法归还欠款,就带着吴某向另一欠款人王某索要欠款,一方面可以防止吴某逃脱,另一方面催债人多势众,也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压力。吴某跟随刘某、齐某、马某将王某带至宾馆,并在马某殴打王某时,在马某授意下到轿车上找到一把黑色三棱刀,递给马某,后马某用此刀威胁打骂王某,限制王某人身自由。本来是被害人的吴某最后因为帮助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最终锒铛入狱,被判处刑罚。
2.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多见的犯罪类型,在刑事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与盗窃、诈骗等常见犯罪一样,稳居刑事犯罪前列。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因索取小额贷款而引起的故意伤害类案件不是很多,但是也反应出一定的问题。追债者为了讨要欠款,竟然罔顾法律,明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犯罪行为,还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对欠债者实施殴打伤害,而且基本都是在公共场所。一般催债者存在一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上位心理,觉得你不还钱,我打你也是理所应当的。而欠债者也有一种我欠钱我理亏的下位心理。因此导致部分催债行为演变成故意伤害案件。
3.敲诈勒索犯罪
追债者对于欠债者久拖不还的行为十分气愤,一般情况下都是经过多次“围追堵截”才能找到借贷者。有时候好不容易找到又被他溜走。所以,找到之后,就希望借贷者能把催债人连日来的辛苦化做金钱的形式作为补偿,很多时候催债者就会狮子大开口,要挟借贷者,跟借贷者索要远远超出借款数额的金钱.借贷者无法拿出现金时,就要求借贷者出具欠条,而数额远远高于所欠款额。因此造成实践中一些因索取远远高于欠款数额的债务而构成的敲诈勒索犯罪。如办理的一起案件,张某等四人受雇向隋某索要欠款6000元,找到隋某后,索要欠款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隋某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索要数额远远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犯罪。最后张某等四人被以敲诈勒索罪处以刑罚。
4.抢劫犯罪
抢劫罪是八大重罪之一。很多小额贷款的放贷者,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或者通过“社会人”来索要欠款。所以,在索要欠款过程中,有时出现催债者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夺取欠款者钱财明显超过实际欠款数额的情形。虽然索债者的行为是在索取合法债务,但是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过债务数额,如合法债务是2万元,索债者对欠债者进行殴打后强索10万元,多要的8万元已经明显超出合理欠款数额。那么,索债者就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夺取财物,那么明显超出的部分,就构成了抢劫犯罪。如胡某抢劫案,胡某向赵某索要欠款5千元,赵某不想还款。胡某对赵某进行暴力殴打后,将赵某挎包内的5万元钱全部抢走。那么,针对合法债务以外的45000元人民币,胡某构成抢劫犯罪。
5.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催债者多次催缴,借款者都无法归还,催债者有时基于义愤等原因,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故意将欠债者贵重物品损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嫌疑人李某,因逯某曾在其处借小额贷款后一直不还,在一次吸食冰毒后找逯某索要。找到逯某后,开车狠撞逯某所驾驶的丰田越野车,后又加大油门撞向越野车的左后部。造成越野车毁损价值54500元。最后,胡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受到法律制裁。
6.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一些催债者多次向欠债者讨要欠款无果后,有的催债者采用了“赖”的方法,找到欠款者,吃住在他家里,不打不骂,就要钱,不给钱我就不走。最后影响到欠款者及左右邻居的正常生活,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嫌疑人康某与邓某等七人,是专门帮助小额贷款出借人王某索要欠款的人员。因被害人张某在王某处借得几十万元小额贷款一直未还,遂王某派出康某、邓某出去索要欠款。康某、邓某召集郭某等一行七人,来到张某家中,张某拒绝开门。康某等人就用力敲打张某家门,并喊叫、辱骂张某,严重影响到邻居,后张某无奈将门打开,康某等人进入室内后,要求张某想办法借钱还账,否则就不走了。张某多方借款未果,要求康某等人离开,康某等人拒绝离开,并要求张某给七人做饭。康某等人在张某家强行吃住了十几天。后来张某报警,警察要求康某等人立即离开,于是康某等人离开张某室内,但是停留在单元门口。待警察离开后,康某等人再次强行进入张某家中,吃住十余日。前后非法侵入张某住宅持续一月有余。造成张某精神极度崩溃,正在哺乳期的女儿不得不送到母亲家喂养。虽然康某等人目的是索要正当合法的债务,但是方式过于偏激,最后不但钱没要回来,反而身陷囹圄。最终,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康某等七人判处刑罚。
放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本金是合法的,利息是合法的,年息36%以内的收入也是合法的.小额贷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不代表就是非法所得.所以索要小额贷款债务的行为本身是不违法的,如俗话所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使用手段不当,强取豪夺,造成被害人其他权利损害,那么就可能触犯法律,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虽然索要合法债务,也要注意手段适当,合理合法,否则害人终害己。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碰,必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论文作者:袁晓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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