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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16-03-15 中图分类号:F32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924(2016)03-0271-09 DIOI:10.16195/j.cnki.cn36-1328/f.2016.03.034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随着2003年中央9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发布,以及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到2012年底,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确权集体林地约1.8亿,占各地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99.05%①,以明晰产权为目的的确权发证工作基本完成。据2013年底国家林业局统计,全国累计发证面积1.72亿,9 076.94万户农户获得了林权证[1],而平均每户面积仅约为1.87 。明晰产权带来的一家一户的林地细碎化问题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突出,林权流转成为产权明晰后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重点,林权交易市场就是在这一背景中产生的。 林权交易市场作为优化林业生产要素配置、规范林权交易、降低林权交易成本和提高林权交易效率的重要手段,伴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应运而生。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成县级及以上的林权交易服务机构1 186个,这些机构的名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所承担的基本功能类似,包括林业行政审批、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货款及林权交易信息发布等。这类由政府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林权交易机构通常归为场内交易,而由林权流转自发形成的未经机构正式变更登记的私下流转称为场外交易[2]。场内交易平台作为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规范了林权交易,保障了林业交易公平、公正。但实践中发现,一家一户的小规模林农参与场内交易很少,这一点一方面可以从南方林权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中发现,私有性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宗数只占总交易数的13.74%,且单笔交易金额较大[3],显然不是小规模的个体林农;另一方面从当地县乡级林权交易中心的实地调研数据中也可以发现这一事实[2]。 林权交易市场设立的初衷之一是将一家一户的小规模林农手中的林业生产要素重新优化配置,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让林地向高效率的经营者集中,实现规模经营,达到林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4],使小规模林农、村集体、林权受让方、政府及公众多方共同受益。但这一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有多位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如学者提出场内交易未能达到制度设计者推动森林资源产权交易、规范交易行为的两个预期目标[3]。但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小规模林农没有进入林权交易市场呢?从国内现有的研究来看,对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还不多见。其中魏远竹、谢帮生等利用福建省4个县市的调研对农户选择林权交易中心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未将小规模林农与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区分,样本选择中未将参与流转林农与未参与流转林农区分开来[5]。因此本文拟针对小规模林农进行场内交易的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证研究,利用对浙江省4个案例点安吉县、递铺镇、遂昌县、龙泉县共400户小规模林农的调研数据,探究小规模林农的林权交易方式及其影响因素。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小规模林农的界定 营林业是一个适合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行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与经济发展水平、林业机械化程度、营林目标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林种对适度经营规模有着不同的标准。目前国内研究比较少,如李慧对甘肃省天水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林地适度经营规模进行测算,得出两地户均适度经营规模分别为1.92和2.01[6]。许佳贤对福建杉木用材林适度经营规模测算为:4.67~5.33[7]。因此,在本研究中,结合调研点的实际情况,将小规模林农定义为户均承包林地面积在6.67以下的。而6.67以上作为其他林业经营主体,不是本研究考察的范围。 2.小规模林农选择林权交易方式的机理与假说 假定小规模林农的决策是理性的,即在林权交易过程中希望通过交易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林农在交易获得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所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交易成本分为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监督与执行成本[8]。因此,参与场内交易的成本高低是影响小规模林农是否选择场内交易的因素之一。假定场内交易成本为,场外交易成本为,如果>,林农更倾向于场外交易。罗必良、何应龙等将土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费用)从流转流程、合约安排、外部环境和组织参与四个方面进行了认知分析,引入“村委会侵犯和保护土地权利的可能性”这一分类变量来描述交易成本[9]。而在林权交易市场中,魏远竹、谢帮生等将交易成本用“交易费用是否更高”这一“0、1”变量来表示[5]。结合交易成本的定义,本文将林权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表述为交易对象的搜寻成本、交易过程谈判成本、交易手续办理、交易过程收费、交易合同纠纷等方面。 林权交易机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林农对其了解越多,越有可能发现场内交易的优势所在,选择林权交易机构进行场内交易的可能性也越大。同时林农对场内交易的认可度越高,也会导致其选择场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林农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根据对前人文献中各类影响因素出现的频率以及实地调研情况进行归纳,本文将这些属性归结为4个方面,即小规模林农的自然属性(Natural)、社会属性(Social)、经济属性(Economic)和资源属性(Resource)。其中自然属性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劳动力人口数[10],这些因素虽与林权交易无直接联系,但可作为控制变量;资源属性又称资源禀赋因素,主要考虑直接与林业生产和林权交易有关的因素,可能会对林农选择林权交易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包括承包林地面积、流转林地面积和居住地与县城距离;经济属性包括家庭年收入和林业收入占比,收入对林权流转的显著影响已在多篇文献中得到检验[10],但是对于小规模林农的林权交易方式是否有显著影响还有待验证;社会属性包括是否为村干部,选择这一变量的前提在于村干部对政策的了解比较多,可能会影响其林权交易方式的选择,而村干部对林权流转行为的影响也在文献中得到验证[11]。 综合前面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如下3个假设: 假设1: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是小规模林农选择林权交易方式的影响因素。 假设2:小规模林农对林权交易机构的认知度越高,其选择场内交易的可能性越大。 假设3:小规模林农对林权交易方式的选择还受其自然、社会、经济、资源属性的影响。 三、案例点选择和数据来源 1.调研案例点的选择 本研究的案例调研点选择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浙江省,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浙江省由于“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地理特点和亚热带的气候,为林业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先天自然条件。由于该地区经济发达,林农中从事兼业的人员比较多,非林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高。从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进展来看,早在20世纪90年代林业“三定”期间,林地权属就比较清晰,本轮改革也只是进一步完成确权发证工作。从这一点上来看,浙江的林权改革走在全国的前列,在此类地区开展林权交易市场的研究对全国其他地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课题组于2012年、2013年先后多次考察浙江省杭州、临安、温州、龙泉、遂昌、安吉等市县,根据当地林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最后选择安吉县、递铺镇、遂昌县、龙泉县作为调研案例点。课题组采取座谈会和访谈方式,分别了解省、县、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村集体、林农、林场、林业经营大户(木商、经济作物种植大户、股份合作社)等各类涉林利益主体。 2.数据来源与样本分布 本次调查中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半结构式访谈等方法来进行,不同方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研究目标,几种方法互为补充和验证。首先是听取省、县级林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关于当地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和林权交易中心建设的相关总体介绍;其次与地方林业局、林农、经营大户、村委会委员、林权交易中心负责人、乡政府工作人员等进行座谈,了解当地林业经营的现状、问题及不同主体对林权交易中心的看法;最后通过调查问卷法和访谈法,获得小规模林农的基本属性数据,以及他们对林权流转、林权交易中心的看法等详细的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定量分析做准备。在调研中,课题组共访问了4个案例点所在地的各级林业管理部门、乡政府、行政村、林业经营大户,累计向小规模林农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实际回收问卷400份,剔除其中无效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374份,总有效率为93.5%(表1)。 在所调研案例点林农中,有林权流转的比例为47.06%,未发生林权流转占比为52.94%,该比例与国内同期同类研究相比略高。这与当地林权交易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条件有很大关系,这一背景也为课题组开展林权交易市场的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课题组通过与当地林业管理部门、林权交易中心负责人、乡村级政府等工作人员的座谈和访谈,证实该比例与当地林权交易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在有林权流转农户中,参与林权交易中心的农户占比仅为23.86%②,而发生林权流转但未参与场内交易的农户占比达76.14%(表2)。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小规模农户参与林权交易中心场内交易比例较低,政府主导下成立的县乡村三级林权交易机构并没有真正吸引小规模林农参与其中。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在机构设置和运作中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四、小规模林农是否选择场内交易的原因分析 为了分析小规模林农选择或未选择场内交易的原因,在问卷设计中,将有林权流转的小规模林农分成两大类,即参与场内交易和未参与场内交易,分别列出其参与和未参与场内交易的原因(多选题)。在选项设置上,主要围绕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来设计。由于交易成本概念范围较广,1~2个变量很难概括,且参与和未参与场内交易的农户原因各不相同,因此,本研究中未将交易成本纳入到计量模型中,而是在问卷调查中通过多选题,来分别考察两类农户行为的原因。从参与场内交易且发生林权流转的小规模林农角度设计了搜寻成本、手续办理、费用与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而针对未参与场内交易且发生林权流转的小规模林农设计了认知度、手续办理、费用与机会成本等问题(表3)。 在参与场内交易的小规模林农中,选择场内交易的首要原因是场内交易提供了森林资源流转信息,更容易找到交易方。据参与场内交易的林农反映,经过林权交易中心发布资源信息,多位交易方自由竞价导致成交价格较原转让价格上浮50%不等,这也成为其选择场内交易的首要理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林农认为场内交易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森林资源评估较公平合理;同时减少了林权流转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在未参与场内交易的小规模林农中,有51.85%的林农不知道有林权交易中心的存在,这是导致其未能参与场内交易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去林权交易中心太麻烦,不如直接谈判方便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进一步调查,持这一意见的林农多出现在村内或亲戚间发生林权流转时。 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场内交易中林农的搜索成本、信息发布成本、纠纷处理成本下降,使林权交易方更容易获得交易收益;同时参与场内交易的林农,认为林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是合理和偏低的占88.15%、偏高的占11.85%。即小规模林农认为参与场内交易所花费的成本并不高,这一点也从林权交易中心管理部门得到证实。目前为鼓励林农进行林地流转,当地林业局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对参与进行林权变更的林农,只收取林权证变更的工本费,且对达成交易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林权流出户、所在村集体、乡镇分别给予150~1 050元/的补助③。因此假设1认为交易成本高是导致林农未选择场内交易的说法不成立。 五、影响小规模林农选择场内交易的计量分析 虽然小规模林农参与或未参与场内交易的原因从问卷中得以初步反映,但是从统计学意义上,还需通过进一步的计量分析予以实证。 1.变量设定与模型选择 为了分析小规模林农选择不同林权交易方式的影响因素,本文将被解释变量y被定义为小规模林农是否参与场内交易。y是一个二分类变量,y=1:参与场内交易;y=0:未参与场内交易。二分类变量的计量模型中最常用的是二元Logit(或称Logistic)模型,即将不同事件发生概率转换为事件发生比率(odds)的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12]。其模型如下: 式(1)中,由于因变量为二分类变量,所以i=1,2;k为解释变量个数,取值为[1,K]之间的整数;为事件发生的概率;X为自变量;是常数项;是回归系数。 根据假设2和假设3中相关的变量设计,将可能影响小规模林农林权交易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概括为11个变量,其中定量变量有户主年龄、受教育年限、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承包林地面积、流转林地面积、居住地与县城距离、林业收入占比共7个;定性变量或分类变量[13]有家庭年收入、是否村干部、是否听说过林权交易中心以及林权交易中心是否必要共4个(表4)。林权交易中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林农对此并不了解,急于探讨林农对林权交易机构的满意度研究,显然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因此,在变量设置中只考虑了认知度指标。 2.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说明各自变量在调查数据中的表现,以及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表5和表6中除了列出各变量的统计特征之外,还分别对参与林权交易市场交易和未参与林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小规模林农进行对比。 从表5可以看出,林农的年龄偏大,参与调研的林农总体年龄在40岁以上,且受教育程度偏低;参与过场内交易和未参与过场内交易的两类农户在流转林地面积、家庭收入水平和家庭林业收入占比上差异较为明显;而在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数、居住地与县城距离上、林地承包面积等变量上差异较小。 从表6可以看出,两类农户对林权交易中心的认知上有明显差异,而在是否村干部这一变量上差异不明显。参与过林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户对中心的认知度更高,可能原因是参与过中心交易的农户更加了解交易中心,同时也认为林权交易中心的设置是有必要的。 从表5和表6的描述性统计分析中,可以初步判定参与林权交易中心场内交易和未参与场内交易的样本农户在部分变量上的分布差异较大,而有些变量则差异较小。为了更好地说明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否存在显著性影响,有必要进一步利用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3.计量模型检验与结果分析 利用SPSS20.0软件计算Spearman相关系数并进行单尾检验,得出是否听说林权交易中心、林地流转面积、家庭年收入、认为林权交易中心设置是否必要和林业收入占比等变量均在10%显著性水平上与因变量显著相关。为了克服多重共线性问题可能对模型最终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根据相关系数的大小逐步引入自变量,经反复计算,得出最终模型。从模型总体回归效果检验来看(表7),回归模型是有效的,即解释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变动,整体显著性小于0.001。 从单个变量的系数显著性角度分析,首先在农户自然属性中,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人数等因素对是否选择林权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无显著影响,未纳入最终模型。而资源属性中,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对因变量影响显著的是流转林地面积,即流转林地面积越大,林农越有可能选择林权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而承包林地面积和居住地与县城距离对因变量无显著影响,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为更好地提供服务,安吉等地已建成县、乡、村三级林权交易市场。农户经济属性中,家庭年收入和林业收入占比对因变量无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尽管家庭收入和林业收入占比在与因变量的两两相关分析中是显著的,但最终多元回归模型中,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因变量无统计学意义的显著影响。社会属性中,是否村干部对选择场内交易的影响不显著,经筛选,未纳入最终模型。原因可能是由于本次调查未采取分类抽样,一个村内的村干部数量有限,所以数据量也有限,并不能以此来说明是否村干部对参与林权交易中心有影响。如果增加样本,或者采取分类抽样,也可能产生显著的影响,即村干部对是否选择场内交易影响不确定。因此,假设3中部分假设是成立的。 农户是否知道林权交易中心对农户选择林权交易中心场内交易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如果农户知道林权交易中心就有可能选择林权交易中心交易。有意思的是,认为林权交易中心设置有无必要对是否选择场内交易无显著影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有些农户虽然可能没有选择场内交易,但对政府机构设立林权交易中心这一服务机构仍认为是有必要的。因此,假设2基本成立。 六、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浙江地处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作为最早开始设立林权交易机构的省份之一,其林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历程对其他集体林区林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地小规模林农的抽样问卷调查,讨论小规模林农私下进行林权交易的主要动机和原因,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大部分小规模林农没有选择林权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从浙江4个案例点调研数据来看,不到一半的小规模林农有林权流转行为,而其中发生流转且参与场内交易的比例只占流转总数的23.86%,大部分林农没有选择林权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 (2)小规模林农不了解林权交易中心是导致其没有选择场内交易的主要原因。这一结论可以从小规模未选择场内交易的原因中得出,占场外交易林农的51.85%。此外,从计量模型分析的结果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如果林农越了解林权交易中心,其参与场内交易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3)小规模林农流转面积越大,越有可能选择场内交易。计量模型结果显示,在保持其他变量不变情况下,林地流转面积每增加1个自然对数单位,选择场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1.541倍。根据调研数据的相关分析可以发现,小规模林农流转林地面积与林业收入占比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即农户流转林地面积越大,则对待流转行为会更谨慎,为了避免林权纠纷会选择更加规范的林权交易市场,签署规范的林权流转合约,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小规模林农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与是否参与场内交易的关系不显著。这一结论与事先所预期的影响不完全相符,其主要原因在于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在本研究中作为控制变量,可能和因变量有着一定的相关关系,但是在最终二元Logistic模型中多变量作用下无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虽然在前人相关文献中,这些属性变量对林权流转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10],但是经本研究验证后发现,它们对小规模是否选择参与林权场内交易并无明显影响。 由此可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1)切实加强对林权交易中心的宣传力度。虽然浙江各地已建立县、乡、村三级林权交易机构,但知晓这些机构的小规模林农并不多。林权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优势还不为多数小规模林农所了解。从这一点上来说,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林权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小规模林农能了解林权交易中心的服务项目和规范的林权交易流程,从根本上改变小规模林农场外不规范交易带来的林权纠纷隐患。 (2)引导场外交易的场内化。随着林权的明晰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通过林权流转实现现代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大势所趋。从政策和政府角度,一方面应该尽量减少场外交易,吸引更多的小规模林农到林权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场外林权交易,应该根据之前约定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进一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完善林权证等相关手续。从理论角度来说,林权证代表的是物权,而流转合同是债权,物权与债权在经济学上具有不同的产权排他性与保障措施[14],其内涵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且从林权抵押贷款角度,林权证作为抵押物可以获得原始的资金投入,这一点是流转协议所不具备的优势。 (3)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为场内交易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调研中发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为了促进林权流转,将林地经营权与承包权进行分离,为林权流转提供了新的契机。如浙江安吉、龙泉等地通过在林权出让方的林权证上备注的方式,为林权受让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④,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林地经营权流转与彻底退出承包权的问题。小规模农户如出让林权,既可以通过林权出让获利,又不会因流转而丧失承包权,同时保障受让方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权益。经营权、承包权分离的产权安排模式必定会进一步促进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场内交易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谢煜,朱小静,温作民,等.为什么小规模林农没有选择场内交易——来自浙江的实证研究[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15(3):271-279. ①国家林业局2013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中公布的数据。 ②除直接参与场内交易之外,还包括少量在林权交易中心成立之前进行林权流转、后来到林权交易中心补办变更登记手续的小规模林农。 ③参考《安吉县递铺镇2009年土地、林地流转实施方案》。 ④中国绿色时报,2014年8月19日A2版.为什么小规模的林农不选择在市场上交易?_林业论文
为什么小规模的林农不选择在市场上交易?_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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