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缘起、特点与实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绩论文,缘起论文,义务教育论文,中国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86(2006)07-0115-05
《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对“义务教育”一词作了如下界说:“‘义务教育’一语,系由日人就英语Compulsory Education译出,我国沿用之。英语Compulsory原含强迫之义,亦有称为强迫教育者。”[1] (P881)《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对此解释为:“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也称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义务教育。”[2] (P487)义务教育或称“普及教育”、“初等义务教育”、“国民教育”等,虽称谓不同,但语出一源,其内涵为: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强制性地要求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社会与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3] (P87)本文拟就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缘起、特点与实绩做一些肤浅的探讨,能对当今义务教育的普及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可谓“观近代义务教育之得失,利当今义务教育之发展。”
一、近代义务教育的缘起
西方义务教育制度能使国人认识、理解、接受并且形成我国近代一种教育制度,使中国近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发生深刻变化,既有广泛的外因,也有深刻的内因。
西方传教士对欧美义务教育的介绍。19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传教士在中国传播、译介西方宗教及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也不断介绍西方的义务教育。首先,传教士们为实施义务教育制造舆论。如《万国公报》650期上曾发表“探报万国者”的署名文章——《论崇实学而收效》,文章介绍了欧美男女同样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情形:“小院,凡省城乡镇,无处不设,无分男女,例必入学。故通国男女,皆可挥写诵读,研究各种学问,为人所必需。……女徒入院读书,美国最多,其学问造于精微,英、法、德三国亦然。”其次,一些传教士还详细介绍了欧洲义务教育制度。如德国传教士花之安在《泰西学校论略》书中说:“西方不仅男子入学,女子也入学;不仅平常人入学,而且疲癃残疾聋瞽喑哑,无不有学;孤儿无父母者,童子有罪者,皆设一学以收教之。法律规定,八岁以上不入学者,罪其父母。”有的传教士还对中国教育不普及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如美国传教士郭斐蔚认为,一个文明之国而文盲充斥,完全是那些自称为孔孟之传人所致:“今之自许学孔孟者,大都孔孟之罪人也。”西方传教士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推行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4] (P46)
中华民族危机的加深。鸦片战争和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及权臣们大多认识到推行义务教育对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的极端重要性。义务教育在酝酿和发端时就与国家命运、民族危机、救亡保种紧紧地拴在一起。张之洞曾深刻指出,普及教育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昔原伯鲁以不悦学而亡,越勾践以十年教训而兴。国家之兴亡,亦存乎士而已矣。”[5] (P978)北洋政府1920年颁布的《各省区实施义务教育令》指出:“教育普及为立国根本要图。”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的《训育纲要》还要求对青少年儿童“对于国耻之史事,亦应特别讲解;明耻所以教战,自尊乃能自强”。这些都是将义务教育与救国教育有机相连的。
传统教育受到冲击。中国传统教育虽有其辉煌的历史,但也不乏弊端:第一,历代统治者不是把普及教育作为国家应尽的义务,不是为了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而是将教育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因此,普通老百姓没有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封建社会中后期有的家族对教育十分热衷,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并不是以提高文化素质、寻求谋生本领为依归,而是以获取功名、谋求官职、改换门庭、光宗耀祖等为目的。第二,传统的教育内容陈腐过时,空疏无用,普通老百姓无法从教育中得到实惠,因此,平民百姓对接受教育没有什么兴趣。第三,传统教育方式采取个别教学,其教学方式主要是教师个别指导和辅导,教师数量极其有限,办学规模不大,不分学习年级和程度,这样,普及教育就没有实施的可能性。[4] (P29-35)第四,学校沉沦,科第熏心。封建科举考试本是一种取士制度,但考试的内容却与教育紧密相连,所以,到了晚清,各种学校均成为科举的附庸。[6] (P38-39)这种传统教育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明显地落后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此时,义务教育的推行已逐渐成为国人的共同需求。
清末绅士的介绍。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民族危机的不断加深,中国一部分非官员的士大夫为了救亡图存,不断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致富良方,介绍西方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情况。最早介绍国外义务教育的绅士是王韬。他于同治六年(1867)随理雅各西行,在两年多的欧洲之行中,写出许多见闻,其中有对英国义务教育制度的介绍:“英人最重文学,童稚之年,入塾受业,至壮而经营四方;故虽贱工粗役,率多知书识字。女子与男子同,幼而习诵,凡书画、历算、象纬、舆图、山经、海志,糜不切究穷研,得其精理。”(《漫游随录·风俗类志》)文中虽无“义务教育”、“普及教育”等术语,但所述之情形已与义务教育的教学完全契合。紧随其后的是李圭,他于1876年作为中国工商界的代表参加美国费城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其间,他考察了美国的义务教育的情况,并在《环游地球新录》日记中作详细记述:幼儿教学时,男女儿童四五岁,“即使认字读书,并教作小玩物……年经费计用二十六万一千元,半出公家,半出善士”。各小学的学生“皆十龄左右”,“五十六人为一班”,其经费“出自地方公款”;义务教育阶段对教师要求很高,“教师必由考试入选’。1879年,湖南王之春在考察欧洲时,尤其注重西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他后来在《广学校篇》中记述道:“西学规例极为详备,国中男女老幼,无论贵贱,自王子以至于庶人,至七八岁皆入学。”此外,他还记述了欧洲义务教育制度、办学盛况、升级留级等情况。绅士的介绍“对中国义务教育实施,起到了理论准备、舆论宣传、制度介绍的特殊作用”。[4] (P53)
留洋学生的影响。清朝末年,官方曾三次大规模派遣学生出国留学。这些留洋学生除学习科技知识外,还极力宣传国外的义务教育理论和制度。如留学欧洲的严复,不仅在其译著中介绍西方的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而且还撰文抨击中国传统教育制度,并参照西方学制,构建了小学教育系统,其结构为:蒙学阶段的儿童学习“最浅最实之普通学”;小学阶段“第须略变从前教育之法,减其记诵之功,益以讲解之业,期使年十六七以后,能搦管为条达妥适之文,而于经义史事亦粗通晓”。[7] (P563)这个教育系统明显带有欧洲义务教育痕迹。严复还极力主张男女平等,对女子实施义务教育。留学美国的孙中山,更是义务教育的倡导者。早在1890年,他就提出“多设学校”的设想。此后,他把俄国的义务教育作为效法的榜样:俄国“国家便办得有很完全的幼稚园、小学、中学以及大学,照他的年龄的长进,可以依次进学校,受很完全的教育,国家不收费用……要全国的青年,人人都可以读书,人人都受国家栽培,不要父母担忧。”[8] (P506)正因为他重视义务教育,所以他在1912年制定的《中国同盟会章程》中,就明确的将“普及义务教育”列入其政党的政纲。[4] (P67)
权要官绅的推进。康有为曾多次上书光绪皇帝提出兴办义务教育的建议,在《请开学校折》中请皇上谕令:“乡皆立小学,限举国之民,自七岁以上必入之”,“八年而卒业,其不入学者,罚其父母”。同时,他还针对兴办学校的困难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方案,他以欧美、日本近代教育为蓝本,强调中国广育人才的根本途径是普及义务教育。梁启超认为推行义务教育是国家民治之根本,应积极实施好地方根本法以确保义务教育得以正常的发展。他草拟了中国第一个系统的学制,撰写了《教育政策私议》等重要文章。梁启超认识到教育经费起关键作用,提出以地方自筹、酌情收费、依法征税等多种形式的筹募措施。他还将学校教育的学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为创立完备的学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倡导大力创办师范学校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被誉称“精通学制第一人”的张之洞,他主持制定《癸卯学制》,设计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程序,认为培养合格的师资为普及义务教育的当务之急,在《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中主张“国民之智愚贤否,关国家之强弱盛衰。初等小学堂为教成全国人民之所,本应随地广设,使邑人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童,始无负国民教育之实义。”“初等小学学习年数,以五年为限。”“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为宗旨。”[9] (P123—125)
二、近代义务教育的特点
近代义务教育从1904年发轫到1949年,一路崎岖坎坷、起伏跌宕,凸显出自身的特点。
(一)法律保证性。国家颁布的法律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保证,以具体明确义务教育的基本事项为内容。通过立法确保教育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教育政策得以贯彻执行。1903年张之洞、张百熙共同拟订《奏定学堂章程》,成为我国近代第一个比较完整并经法令形式正式公布的在全国实行的学校体系,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为全体国民所接受之义务。1912年1月19日,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第一个改造封建教育的法令——《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确保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教育成果和推动民初教育的改革。同年9月又颁布了《壬子学制》,其后《小学校令》、《中学校令》的相继颁布丰富和完善了《壬子学制》的内容。通过对《壬子学制》的进一步修订形成了《壬子·癸丑学制》,其学制内容丰富,课程较为实用,在我国实行将近十年,为我国实施资产阶级学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2年《壬戌学制》的诞生,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学制,成为民国时期义务教育的基本体制。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享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义务教育始被列入宪法。1935年5月28日,行政院修正通过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同年6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也不断颁布法律以确保义务教育不因抗战而遭到中断。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代表大会通过《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要求利用现有的教学设备和社会教育组织,务必在5年内普及义务教育;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第2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和义务”。在近代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针对义务教育颁布了相应的条例、规程,其立法形式日臻完备,内容日益充实,构成了近代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使近代义务教育的普及逐渐走向法制化。
(二)强迫性。《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指出:“义务教育亦有为强迫教育者,盖就人民之责任言,则为义务,就国家之政策言,则为强迫,两义皆相通。谓人民对国家有使其及龄子女受国民教育之义务,谓国家对人民有使人民在学龄期间受国民教育之义务。”[1] (P811)义务教育的性质之一是由国家制定法律强迫学龄儿童在国家所规定的学龄期内,受一种最低限度的教育,“强迫”是其特征,普及义务教育实质就是推行强迫教育。“强迫教育”在官方文件中最早见于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小学堂章程》,该章程规定:“儿童自六岁起受蒙学四年、十岁入寻常小学修业三年;俟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七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1904年《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又明确规定:“设初等小学堂,令凡国民七岁以上者入焉。……外国通例,初等小学,令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9] (P24)1906年,《学部咨行各省强迫教育章程》中规定:“学部咨行各省督抚云:现在预备立宪,非教育普及不足以养成国民之资格,兹特厘订强迫教育章程十条,通行各省,以期实行……。”[10] (P36)1913年,《教育部拟定强迫教育办法》第四条规定:“为儿童当入学之年,八岁一律入学,违者重罚其父兄,并处罚学董”。1937年7月,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和《各省市失学民众强迫入学暂行办法》提出对超龄失学儿童和失学民众实施强迫教育,其强迫性表现得十分明显。1940年3月29日,《实施普及教育暂行条例》规定:7—13岁儿童“均应一律就学,读毕小学课程”,“应入学之儿童,家长不送其入学者,应先向家长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得由当地政府强制执行之”。1944年7月1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强迫入学条例》规定强迫程序是:劝告——警告——罚锾。[11] (P41)义务教育就国家政策而言,本身就含有“强迫”的意味,但“强迫”、“强制”是义务教育推行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强迫教育”确保了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使义务教育的推广和普及得以顺利进行。正如梁启超在《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中阐述“强迫”的必要性时所言:“不先利用国家之强制力,以实行一切行政法规,则教育断无普及之理。”
(三)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免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即国家有义务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的教育,是国家对国民必须提供的条件,是国家应尽之义务。经费是义务教育的根本保证。为此,国家可通过征税、中央及省政府拨款以及地方筹募、节流教育经费等多种途径广辟经费来源,以烟酒税及厘金、征收自治护捐、清理学校寺庙款产、设立茶头捐、增收屠宰附税等方法进行筹措。[11] (P36)政府在义务教育投资体系中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教育经费配置体系,使教育经费既合法又具有永久的性质和可观的数量。1912年全国国民学校及小学教育经费仅为1933万元,至1940年多达17274万元。1923年,宪法专章规定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免纳学费,其教科书及学校用品,由学校设备之。1930年《宪法内之教育专章草案》进一步提出:“基本教育,不收学费,依于财政及人民经济状况,当渐使受基本教育之男女儿童,其书籍费,及衣食费由学校供给之。”30年代后免费教育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得到进一步提高,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增办免费的半日学堂、短期小学、义务学校,呼吁社会各界在经济上帮助贫穷儿童。日益严格地限制教育收费,引导教育收费向教育机会均等方向发展。1931年1月,中央苏区的《宪法大纲》第12条规定:“实施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1933年《苏维埃学校建设决议案》提出“对七岁至十三岁的儿童,施以免费的强迫教育”。抗战期间灾难频繁,国家经济处于崩溃边缘,但政府同样尽最大努力筹措教育经费,最大限度地为学龄儿童实施免费教育。1939年,《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实施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1947年《宪法》也有专条规定:“六岁至十二岁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12] (P55)政府有关免费教育的一系列举措扩大了学校数量,让广大的学龄儿童能接受免费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
(四)灵活变通性。在近代义务教育普及过程中,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在多方面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灵活变通性。首先,在课程设置上,表现得十分灵活。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国民素质提出不同的要求,对课程内容不断进行调整,以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清末初等小学堂主张用封建伦理纲常来规范国民,以传统人格的培养为国民教育之本。1904年,因统治阶层为确保“学堂中决无一荒经之人”,[9] (P284)故《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初等小学课程设置有修身、读经、中国文字、算术、格致、体操等8门。讲经课每周12小时,其内容多是抽象理念,不符合儿童的心理特征,对义务教育的推行极其不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时,提倡五育并重,故《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和《小学校令》中以修身、国文、唱歌、体操、图画为主要课程,中国文字课由原来仅占总学时的11%调整为45%。小学课程增加了对学生的身心发育、道德修养以及生活技能形成的内容。《壬戌学制》中课程内容更贴近儿童生活,坚持“儿童本位”的原则,有利于儿童个性的发展,对国民素质有更全面的培养,更好地体现了教育为平民服务、为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政府要求采取灵活的措施,把有限的条件做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针对地广人稀、小学生入学不便的地区采取单级教授法;在人口集中但校舍和师资都不足的乡镇实行二部教授制;在儿童稀少的地区实行巡回教学制度,如浙江省就实行流动教学,江西实行间日、隔周、半月、隔月、隔年五种巡回教学。① 再次,在义务教育的年限上,也表现得相当灵活。从1910年起,义务教育的年限一直规定为四年,但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费和师资都极为困难的中国,不具备推行四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为此,当时采取分批、多样、降格的“变通”方法开展义务教育。[11] 在国难当头之时,有的地方甚至利用半日学校、一年制、二年制短期学校进行义务教育,使义务教育的普及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近代义务教育的实绩
尽管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但是义务教育的普及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使义务教育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让亿万国人接受教育,增长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整个民族的国民素质,从根本上推动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具体来讲,近代义务教育的实绩体现在:
一是学校数和学生数的急剧增加。在义务教育的普及过程中,学校数和学生数的增加直接反映了义务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江苏、浙江取得的成绩极为可观:以1909年和1915年相比,江苏(包括江宁)各类学校由2462所增至6488所,增加了1.6倍;学生由80947人增至305766人,增长了2.8倍;浙江学校由2165所增至7499所,增长了2.5倍;学生由76114人所增至332240人,增长了3.4倍。[13] (P32)而全国义务教育的学校数和学生数也在高速增长(见表1)。
表1 中国近代义务教育人数表
年份
学校数(所)
学生数(人)
1907年34532
953647
1909年52044
1569510
1912年86818
3135446
1915年129328 4227995
1922年178298 6720460
1929年212954 8860694
1936年618633 18285129
1940年222113 14188525
1949年350845 25430000
资料来源:(1)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13] (P32-33)(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74—675页。[14] (P674-675)
据1938统计,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848所,受义务教育的儿童11227001人,与清末相比,学校增加172649所,增长6.91倍;学生数增加10542344人,增长了16.40倍。②
二是女子义务教育的迅猛发展。1907年,清政府《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的颁布,标志着女子义务教育的地位合法化。从此,女子教育的推行也就成了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专家统计,1907年全国各级女子学堂数为428所,学生共15492人。最多者为江苏,学校72所,学生3395人。[4] (P246)1913年8月《壬子·癸丑学制》的颁布,消除了男女受教育不平等权利的偏见。明文规定男女可以同校,可以共同学习。这极大地促进了女子义务教育的飞速发展。“据中华教育改进社1922年—1923年调查,全国设立初等女子小学的有1388县,初小女学生368560人。到1929—1930年度,全国小学、幼稚园女童数达1610267人,呈直线上升趋势。”[4] (P246)各方面条件均较差的山西省,竭力推行女子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1919年女生入学人数为26209人,1920年为96986人,1922年是153840人,1923年多达191001人。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统计,山西女学龄儿童入学率达50%。[4] (P104)紧跟其后奋起直追的江苏省也取得了较好成绩。据统计,“江苏省小学女生在1927年达78196人,而到1928年一跃而上升到108135人。1929——1930年度比1907年增加了1594775人,增长了104倍。江苏1928年与1907年相比,在校女生增加104740人,增长了近32倍。”[4] (P246)让女子接受义务教育,其功用颇多:(1)女子获得教育权使她们在精神上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2)女子教育培养了女性独立的人格,初步完成了女性从女人到人的转变;(3)女学的兴起改变了社会的陋习,促进了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发展。
三是师资结构的巨大变化。义务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师资队伍结构的变化,师资力量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据统计,1907年全国师范学堂完全科64所,1910年清政府设立的师范学堂及各种师资训练机关共415所,教师28572名。③ 这个教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求。同时,教师的质量也不高,大多数教师都是未经过师范教育,多属短期师范训练机构镀金之后就成为初小教师的。他们对近代科学文化知识略知皮毛,“教员程度之低浅,无论各科学知识之短缺,即国文之音误别者,所见不鲜”,“小学教育操在小学生之手”。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对教师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国家开设简易师范科,改良师塾,设置师范传习所、讲习科和开办短期师资培训班,扩大了师资队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教师资格进行更加严格的检定,大大地提高了教师质量。1922年全国师范学校数385所,学生数43846人;1928年全国师范学校数236所,学生数29470人,六年期间师范学校数锐减了38.7%,学生数下降了33%;但在国民政府多方努力下,1929年师范学校猛增至667所,学生数65695人;到1936年师范学校数达814所,学生数87902人,比1928年分别增长了245%和198%。④ 1929年全国有初等小学212954所,平均每校有教职工1.9人;1936年全国有初等小学318633所,平均每校2.2人。② 尽管师资力量离义务教育的要求还有很远距离,但师资队伍结构的变化,教师比例成倍的增长,教师素质的提高都足以证明义务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
注释:
①转引自熊贤君的《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特征》,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②转引自熊贤君的《千秋基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45,247。
③转引自吴式颖、阎国华的《中外教育比较史纲》,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38页。
④转引自阎广芬的《试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师资培养》,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