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的认识论属性及其与认知的统一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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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价值哲学诞生以来,“评价”概念上的争论从未间断,评价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认识论意义?评价与认识是怎样的关系?80年代以来我国的哲学研究尤其是认识论研究中,也对此进行了广泛的争论。本文就评价的认识论归属及其与认识的关系作出阐述。

评价与认识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大多数价值哲学家的共识。然而,评价与认识的这种区别是否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或存在联系,对此,西方价值哲学家持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评价研究的是应当或有效性问题,而认识专思所是与事实问题,“所是”与“应当”、“所是”与“有效性”存在着一条无法逾越的逻辑鸿沟,评价与认识无关。这种观点认为,哲学由“思辨”和“实践”两部份组成,前者属理性的认识范围,后者属感性和意志领域。理性在于发现真伪,对事实作出理智的判断,回答“是”与“不是”,检验观念是否与“实际存在”相符,而道德和评价本身并不存在真伪,它关注的是对象与主体间的关系,强调并依据主体对外界的主观态度。这种观点甚至认为,评价是一门艺术而非科学而认识则是科学,它追求命题的科学性及其与事实的相符。因此,评价与认识无法沟通,评价不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在认识论中应当驱逐评价。这一看法以休谟、穆勒为代表。

第二种观点只承认评价和价值,否认真理和认识。这一观点以尼采最为典型。在哲学史上,尼采第一次把文化价值和评价置于哲学的中心,在他看来,“价值”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特征,他认为:“评价,然后有价值;没有评价,生存之核桃只是一个空壳。”〔1 〕强调“价值对生命来说,才是最终决定的东西。”〔2 〕他把认识归结为权力意志的工具,以此论证认识不过是一种价值评价而已。在他看来,认识是人保存自己、役使实在的工具,逻辑和理性亦然,通过认识,人们得到的是一个根据价值来观看的世界。认识和判断无非是根据信念和意义对实存作出解释,评价的过程也就是人们认识的过程,孤立于评价以外的认识是不存在的,因此,尼采断言,“并没有什么‘精神’,也没有什么理性、什么理想……什么真理”,“认知”概念本身是矛盾的,认识论本身也是一个“畸胎”,唯有价值和评价才是真实存在的。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评价范畴本质上是认识论范畴,而且是核心范畴,在全部认识活动中,评价活动优先,评价高于认识并支配认识。

新康德主为者文德尔班认为,“应当”属于价值范围,因此,评价贯穿于认识之中并支配认识。在他看来,评价与认识不同,但两者的区别又是相对的,认识的过程也就是评价的过程,每一次判断也就是一次评价。认识本身既表明了认识内容及成果,同时也表明了主体的态度。因此,认识论不仅要研究观念的意义及真理问题,而且要研究价值和评价,评价和价值是认识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李凯尔特断言,单靠传统的认识论无法解决世界观问题,传统认识论只是经验科学,主张将对事实本身的研究逐出哲学,坚持评价优先基础上的评价与认识的统一。无疑,在认识论中重视主体及其价值的重要作用,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过份强调价值和评价的作用,否认认识论追求与实在的相符,则是不正确的。

由此,我们看到,看待“评价”范畴,不能仅把它理解成是一个认识论范畴,它涉及到价值哲学与认识论的关系及如何构建认识论理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一般认识论极少言及评价,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在追求知识的客观性的同时,忽视了认识过程中主体的作用,因此,这种认识论实质上是知识论,它所沿用的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以这一方法去研究哲学,产生的是自然哲学;去研究社会哲学,产生的是决定论;去研究认识论,产生的至多是科学认识论。建国以来我国哲学研究的弊端即在于此。

人的认识依据两种尺度进行,自然事物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前者强调的是客观性标准,后者突出了主体性的一面。认识是以观念形态反映和把握实体,认识的过程也就是两种尺度同时运用的过程,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不存在为认识而认识,为客观而客观的现象。认识的目的是获得关于对象的正确认识,从而有效地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实现自身发展。因此,主体的目的需要和对象的客观规定的关系是认识过程的基本价值关系,而评价作为主体对价值关系(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的反映,具有认识的一般特征,即在人的主观意识中反映或观念地再现现实的过程及其结果,只不过在反映对象和反映形式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反映形式。

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反映对象的特殊性。其对象为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之间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认识过程中主客体关系中较特殊、复杂的关系。为阐明价值关系的特殊性,我们将认识的对象和评价的对象作一比较。认识的对象是整个世界,而评价的对象则是客观存在中的价值对象性,即客观世界中对人类有意义的那一部分。还没有进入,成为社会存在的那么些成份,没有任何对象性可言,因而不可能成为评价的对象,也就不可能显现并建立价值关系。认识的对象较为广泛,而评价的对象则较多关注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较狭隘。“所以如果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都是可认识的对象的话,那么唯有价值的对象性,即客体的社会存在,才是评价的对象”〔3〕,正如只有客观现实的一定现象和一定部分, 才能真正成为认识对象一样,在客观现实的整体中,不是任何一种价值对象性都是评价的对象,而只有一定的价值对象性,并仅仅是以局部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关系,才可以成为评价的对象。当然,价值关系的确立并非纯粹由主观决定,而是有其客观根据。一方面,主体的需要是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决定,另一方面,每一主体的需要只有服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

其二,评价带有强烈的主体色彩,评价与主体具有直接的联系。马克思在批判旧唯物主义认识论时认为,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4〕因此,理解事物, 不应只看到客体,作直观的理解,而应该把它同主体联系起来,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种理解,必然包含从人的需要出发去理解事物对主体的意义,也就是说,必然包含评价,评价与主体性密切相联,主体总是从主体自身的需要利益出发来评价客体的意义,这就是评价的主体性原则,外在于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是不存在的。承认评价活动的主体性原则,也就是承认认识是一个主体能动反映的过程,而不是机械式的照相,也只有充分发挥评价的主体性,坚持主体性原则,才能求得评价内容和结果的最大客观性。评价的主体性是由价值关系的主体性倾向为所决定。当然,评价的主体性并不意味它可以不管客观性的制约,一方面,价值关系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关系,价值关系得以建立的条件是它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另一方面,评价的主体性也同样要求排除主观性及主观因素的干扰,得到对价值关系的客观反映,实现认识和评价的目的。

因此,评价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价值关系只有在认识过程中才能建立,评价作为对价值关系的反映,也具有认识的意义,因此,并不能因为其特殊性而否定评价作为认识的一种反映形式。

评价是一个认识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离开评价的认识是不完整的认识,评价以价值关怀的形式引导、影响认识过程。

认识是主体对外部客观世界的反映,但认识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它表现为通过各种形式和阶段而实现的辩证过程。“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5 〕整个人类的认识就是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6〕的有目的性的活动和过程,其中, 包含对客观事物属性的认识及客观事物属性对主体的意义的评价两个基本环节,真正能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认识应该包含以上两个环节和内容。传统认识论认为,认识过程不应包括评价,否则会使认识成果掺杂诸如价值、目的等主观性因素,从而影响真理的客观性。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第一,传统认识论所理解的认识只是认知,所谓认识论也就是知识论;第二,只强调认识,忽视了认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践,再好的认识成果如果不为实践所用,认识就失去了原有意义和原动力,而由认识到实践的过程,必然包含人们的价值评价,判断客体及认识成果对主体的意义;第三,认识是评价的前提,但认识并不取消评价,如果对客观事物及其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也就无法进行评价,而离开评价,认识也就变成没有意义;第四,评价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认识过程的进行,对象化的程度和水平与认识和评价主体的水平相比较而存在,评价表达了主体的需要和价值追求,评价乃是对客观事物对象化的反映;第五,传统认识论只看到认识主体具有的知的一面,而忽视了认识过程中的主体是知情意的统一体,世界上不存在纯粹的主体,人们获取认识的过程,同时也是追求真善美的过程,理想实现的过程,这样的过程必然包含评价、价值关系。因此,评价是认识过程中不可能缺少的重要环节,离开评价的认识是不完整的。

不仅如此,评价在认识过程中的重要性还表现在,第一,评价强化了主体的自我意识,认识主体的目的、理想乃至计划的制定,都是主体性发挥的过程。主体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及满足这种需要并实现价值的可能性,以此追求实现这种价值和目的,满足和发展自身,这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评价而进行。第二;评价朝合乎主体利益的方向推进了人类认识的进展。客观事物及其属性丰富而复杂,评价对认识而言具有定向的作用,评价从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出发,选择与此相关的认识对象,制定实践的目的和途径,引导认识过程的进行,离开评价及价值关系,认识也就无目的性可言。而有目的性和依照人的内在尺度,是人类认识的显著特点,当然,目的的选择和制定必须依赖客观事物这一外在尺度。第三,评价对实践具有推动作用。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认知和评价起不同的且相互补充的作用,前者使实践得以可能,使实践有理论基础和前提,后者则在此基础上使这一可能转化为现实,缺少目的,缺少价值和理想追求,实践也就无从进行。

因此,评价以价值关怀的形式影响着认识和实践过程的展开和循环。从发生学的观点看,观念的或理论的关系是人们为了获取和占有外界自然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为此,马克思指出:“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7〕, 物能满足需要的关系就是一种价值关系,满足需要本身即是价值,而对这一价值关系的认识即是评价。因此,评价以价值关怀的形式对认识和实践具有的影响,也就具有发生学的意义,换句话说,实践和认识一经产生,即已笼罩在主体的价值关怀之中,主体的需要和价值成为认识和实践的动力和杠杆。同时,从获得一定的认识到运用这些认识去实践,即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看,更是受到主体的价值评价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理论与实践、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上,不仅研究主体如何以理论的方式观念地掌握世界,而且研究主体如何以实践的方式实践地掌握世界。前者是获取客观真理,后者是以客体的现实存在为前提,按照人们自己的需要,实际地改变外物的现成形式,创造具有符合人们需要的形式,在对自己有用的形式上占有客体。为了创造和占有,必须先建立关于实践的观点模型,即实践观念,实践观念的对象化和实在化,即是创造和占有。这一实践就是“(人的)认识和意图(意欲)……〔8 〕它不仅应当实现两个尺度的统一,而且还反映了人们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反映了人们要求超越现实创造理想的愿望,凝聚着人们的意志、情感、激情和强烈的实践意识,“努力使这世界成为应如此”〔9〕, 从理论到认识的过程即是这种实践观念的外化和实现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关系展开和价值实现的过程。它不仅作为一种意志的努力,作为一种冲动,推进人们实现自我的实践化活动,而且作为一种尺度和规范,支配、控制着人们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实践观念的实在化的实现,是真理和价值的实现,因此,认识和实践的反复和循环无时无刻不体现了价值关系及主体对此的评价。

在认识中,人从客观实在出发,在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研究的客体,获得关于客体的知识。但是,人对客体和对象带有人类本身的目的和要求,因此,“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就是创造性的,不仅反映它存在的本来面貌,而且反映它对于人类社会发挥作用的需要而可能成为和应当成为的形式”〔10〕由此,真理不仅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认识,而且这一认识带有认识主体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只有这种带有认识主体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关于客观实在的真理性认识,才会对人的有目的性的实践产生理论指导作用。

传统认识论仅把真理理解为关于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以此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否定真理中包含认识主体的价值追求和理想,这是片面的。首先,这种看法否定了认识的有目的性这一特点,认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践,满足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离开目的的认识是不存在的,也唯有认识的有目的性为一特点,推动着科学和人类的进步。其次,如果真理中不存在认识主体的评价及价值追求,就无法将真理化为实践,无法实现真理,创造新的客体和对象。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从一开始就受意志和信念的推动,黑格尔为此认为:“理智的工作仅在于认识这世界是如此,反之,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得这世界成为应如此”。〔11〕真理不仅具有理性的力量。还具有符合人的价值追求,使世界应当如此的信念力量。真理不单是知识,而是充满人们意志、感情和愿望的具有信仰的正确知识。正确的信仰,反映主体对观念的真理性,对观念实现计划的正确性的内在信念,从而实现客观知识在价值关怀和理想追求基础上的实践。再次,观念的客体转变成客观的对象,不仅要求主观的感受和内在信念,而且要求在主体评价及价值关系之中的主观氛围,这是真理现实化的前提,离开评价和价值关系,再好的真理也只能被束之高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然而,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一个过程,实践本身是无声的、客观的,对真理的检验必须依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的主观判断的评价才能完成,因此,实践对真理的检验离不开主体的评价。至此,有同志提出,评价从本质上是情感和意志的主观结合和表现,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评价本身只是一个主体的价值判断,无所谓正确与错误,如果允许评价在实践检验真理过程中起作用,就会失去实践检验的客观性标准,导致唯心主义,因此,评价不仅应当被排除在真理之外,而且应当被排除在认识之外。西方一些学者也认为价值和评价应在科学之外,价值评价没有真伪之分。我们认为,尽管评价离不开主体的兴趣、爱好,但不能由此推论,评价总是有成见的,带有主观偏袒的,从而认为评价失去检验真理的意义。

评价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和特殊性表现在,第一,评价是联系真理与实践的桥梁和纽带。真理是一个过程,是真善美的统一,它既包含事实判断,也包含价值判断和审美判断,认识主体不可能对一个远离实践,与实践目的毫中相干的认识成果进行检验和评价。没有主体评价的兴趣,也就谈不上对真理的检验。第二,评价参与真理的检验,依据的手段是特殊的,它主要通过选择价值等价物规范而进行,所谓规范就是主体在评价时依据、遵循的观点或价值兴趣,评价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取决于规范是否充分反映主体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客观实在性。同时,只有价值评价及实践的结果相一致,才证明规范的正确及评价的合理性,从长远看,评价对检验真理的参与也是一个过程,如同认识是一个过程一样,实践是价值评价的最终和最高标准。当然,不能因为某一次的评价存在错误,就完全否定评价的作用,对此,必须树立历史的辩证的概念和观点。客观的价值标准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内在尺度,它与主体的内在需要和利益直接相联。

综上,评价作为认识主体的一种活动形式,具有认识一般的特征,评价不属别的,是认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将评价纳入认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认识与评价统一在认识和实践的无限往复之中,强调评价的重要性,就是强调认识的主体性,创造和追求更完善的价值意义世界。

注释:

〔1〕〔2〕尼采:《权力意志》第493页,第493页。

〔3〕〔8〕《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第181页,第208—20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6页。

〔5〕〔6〕《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7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405页。

〔9〕〔11〕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0页;第420页。

〔10〕科普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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