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析《北京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t;办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气污染论文,北京市论文,油烟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北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饮食业油烟扰民问题已成为城市居民环保投诉的热点之一,为了加强对饮食 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在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44条中明确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 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为此,北京市也出台了《北京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第32 条第2款规定:“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 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生产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该规定施行以来 ,在解决长期困扰居民的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在 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与这一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就此谈谈个人的理解 和建议。
一、《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
首先,“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这是认定所有的饮食 服务业经营场所都是会产生油烟污染的场所从而予以禁止?还是仅仅不允许那些产生污 染的饮食服务业场所存在?其次,“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如何界定?是仅指用于居住的 房屋?还是包括底商在内的所有住宅楼中的房屋?
其次,北京市环保局在随后发出的《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可以视为执行机关对上述规定作出的解释。《通知》要求试行 北京市《餐饮、洗浴、洗衣、美容、美发、汽车维修行业环保规范和标准》,其中第1 条第1款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和楼下设立饮食业经营场所”。该规定没有对“ 饮食业经营场所”作任何的限制,即包括了所有的饮食业经营场所。据此,我们可以认 为《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也是针对所有的饮食业经营场所,是将所有的饮食业场所 都视为必然会产生油烟污染,并由此作出了绝对化的禁止规定。
二、该规定造成了立法上的冲突
1、该规定与上位法不相一致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所谓“不得抵触”,最直接的理解就是指下位法不得 与上位法发生矛盾和冲突,而这种不矛盾、不冲突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不得 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上相矛盾或相冲突;第二不得在法律的立法精神上相矛盾、相冲 突。
《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以及《通知》的规定在这两个方面都与《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4条存在矛盾和冲突。
首先在条文的具体内容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的规定是“城市饮食服务业的 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这里使用的是“ 必须”的字样,也就是要求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们承担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但是 《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却是要求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 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生产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 所。”使用了“不再”“不得”等禁止性用语,表明该条规定的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 务。按照法的基本理论,在义务的分类上,积极的作为义务与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是两种 相互对立的义务类型,它们对于义务人行为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所谓作为义务是指“ 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依附于一定的权利”,也 就是说只要按一定的要求履行了该义务,那么义务人还是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的;而不 作为义务则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从相反的角度而言,这种义务实际是 完全剥夺了义务人从事某项行为的权利,因此《实施办法》在条文具体内容的制定上, 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积极的作为义务换成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实际已经构成了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矛盾和冲突,也就违背了“不得抵触”原则。
其次在立法精神上《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也是不相一 致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如果饮食服 务业的经营者采取了相应措施,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标准,那么他们的经营活 动应该就是合法的了,这样的一种义务安排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在订立该条文的时候,对 于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既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着力解决现实中的环保问 题,同时也不忽视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不以损害经济的发展为代价来推动环保工作的 开展。但是《实施办法》却直接采用禁止的方式,对于住宅楼底层的饮食经营者,不区 分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一律禁止其经营,这种做法虽然也是从保护环 境的角度出发,但是它却完全否定了这些经营活动也存在不污染周边环境的可能性,有 矫枉过正之嫌,因而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
2、地方性法规不宜超出法律规定设定更加严格的义务
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实施办法》规定的实际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这种义 务与积极的作为义务相比,其对义务人的要求明显是更加严格了,其出发点是好的,但 是这种加重义务人的责任的做法却有越权之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国 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 家大气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第7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 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上述条文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仅仅在污染物的排放标 准这一事项上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在国家对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或是制定更加 严格的标准(在国家已有规定的情况下),除此之外,对于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是无权规 定更加严格的义务或是责任的,否则就是随意的扩大上位法中允许下位法可以制定“更 加严格”的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当然也有人会提出,“当法无明 文规定时,究竟是允许自由还是禁止?”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区别对待 。例如像民法这样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的法律,崇尚意思自治的本质决定了在这个 问题上应该采取“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态度,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是行政 性的法律、法规则不一样,因为它调整的是一种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了 一方对另一方的约束和限制关系,这就要求立法时必须明确的规定出哪些事项是被禁止 的,哪些是被允许的,对于未作规定的部分应当推论为是被禁止的。如果不作这样的禁 止推论,那么一方面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必须做到面面俱到,穷尽现实中的各种可能,从 而不给实施者留下可以利用的漏洞,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立法工作的难度,而且要做到完 全的穷尽也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不作这样的推论,那么在这些行政性的法律、 法规的实施过程中,被管理的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就会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许多的不必要 的麻烦,而这些麻烦大多都是钻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子。因此从一定意义而言,行 政性法规、规章,采取的是一种“法定主义”,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实施办 法》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义务,是 值得商榷的。
三、该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首先,这一规定忽视了在楼底合法从事餐饮经营的现实可行性。在如今的房地产开发 中,许多的开发商在房屋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底商的需求,因此对底层的房屋构造做 了特殊的设计处理,安排了专用烟道,使油烟可以独立于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对油烟 排放口的高度及位置也是按照相关的环保标准进行设计。根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中第5条第1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 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许多的饮食经营者也已经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此外,经 营者们还可以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上述所有的物质条件都 使得经营者们完全可以在不污染周边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情况下从事饮食经营。如 果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对具体情况不作具体分析,而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虽然可 能便于管理部门工作,其带来的弊端却不可小视。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完全剥夺了底楼 饮食经营者从事合法经营的自由权,极大的挫伤其投资的积极性,因为在实务中这样的 底楼经营者根本无法正常办理营业执照,而这种情况的长期积累毫无疑问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北京市整个饮食服务业的正常发展;其次,《实施办法》也给居民带来许多不便 ,许多地方的住宅楼底都有从事饮食服务的经营者,而且这在当中许多的经营者是与附 近居民相安无事的,没有遭到居民的投诉。这说明了一方面居民群众确实有就近享受饮 食服务的客观需要(因为如果没有客源,这些经营者根本无法经营下去);另一方面,也 说明了这些经营者在提供饮食服务时,也是可以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乱居民生活。如 果对所有的底楼经营者“一棍打死”,显然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便利。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及有关《通知》都应当修改 、完善。建议如下:首先应当在第32条第2款中明确的指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 业经营场所”是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会产生油烟污染的那部分经营场所,而非所 有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以避免理解上的分歧。同时应当取消《通知》中关于所有位 于住宅楼内和楼下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北京市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制定出相关的环保标 准,并且根据北京市的城市发展的具体情况,该标准可以严于国家的相关标准,环保部 门以此标准检查和验收饮食服务业的所有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只有不符合这些环保标准 要求的经营者才会被禁止继续从事污染性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