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文学”与“民族文学”--论中国当代文学的系统设计_文学论文

“人民文学”与“民族文学”--论中国当代文学的系统设计_文学论文

《人民文学》与“国家文学”——关于中国当代文学的制度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文学论文,中国论文,人民文学论文,制度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春夏间,正是SARS肆虐之际。我申请的一项名为“《人民文学》与‘十七年文学’关联研究”的课题由教育部批准立项为博士点基金项目。我的最初打算是以《人民文学》为中心讨论“十七年”的文学(史)。但在资料的调研过程中,这一初衷得到了修改和拓展,我转而将当代中国的文学制度作为研究的最终目标,而具体途径仍借助于对《人民文学》的探讨。不过,作为制度研究,我侧重的是对制度的运作和实践的探讨。我的基本理由是,只有制度的运作和实践,才能真正揭示制度的历史及其真相。否则,制度研究只能更多停留在理论可能的层面上,成为“纸上的制度设计及其研究”。

以《人民文学》为中心探讨中国当代的文学制度问题,取决于《人民文学》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的必然和全面的关联性,特别是取决于前者对后者的实际说明价值和证明价值;同时,也取决于后者对前者的特定规范性和全面制约性。《人民文学》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无疑存在着一种深刻到“先天性”的逻辑关联。

《人民文学》是新中国新文学的产物,是与新中国同时共生的最高文学刊物。也可以说,它是新中国文学制度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最高文学领导和组织机构中国作家协会(前身为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1949年7月~1953年9月)的机关刊物,《人民文学》自创刊伊始(1949年10月25日)即获得了“文学国刊”的身份和地位。它的文学和政治使命就是要发表“示范性的作品”和“指导性的理论”。它代表的是新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在文学领域里的实际体现。事实上,《人民文学》的创办,也就是新政权、新政治和新政策为建构新的文艺和意识形态而进行的一次组织化、制度化的具体运作。国家最高权力直接介入并支持了刊物创办的整个过程。因此,《人民文学》获得的是国家权力予以充分保障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等等的全面支持。《人民文学》也就不能不被赋予应当而且必须代表或承担新中国新文艺的最高政治文化使命。一切均由制度安排所决定。换言之,《人民文学》的创办既属制度设计的产物,它也就只能按制度规定来运作和实践,或者说,它应该代表或承担所属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实践。

同样是从政治角度再来解读《人民文学》的整个历史,几乎可以把它读作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一种缩影。不仅如此,缘于《人民文学》的(政治和文学体制中的)“等级”地位,《人民文学》及其历史还是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一种标本。它是中国当代文学(史)书写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也是书写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主要“执笔者”之一。在《人民文学》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处于和谐常态时,它不失为当代文学的缩影和标本;即使在它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处于矛盾、冲突甚至对立的非常态关系时,《人民文学》仍不失为当代文学的缩影和标本。更进一步地说,或许特别是在它与中国当代文学制度之间处于矛盾、冲突甚至对立的非常态关系时,《人民文学》也才最为鲜明地凸现出它的当代文学(史)缩影和标本的价值地位。所谓文学国刊之说,实际上是制度性地规范了《人民文学》的双重权利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一是国家的最高文学权利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二是国家利益,即由文学所体现或代表的国家最高权力。因此,《人民文学》的历史不能不由国家权利政治、不能不由当代中国的文学制度所全面规范。从国家权利或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人民文学》的问题从来也不会仅仅是一本文学刊物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文学的问题。所以我说《人民文学》既是中国当代文学(史)书写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也是书写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主要“执笔者”之一。我相信,至少从1949年到如今的绝大部分时期,即《人民文学》创刊迄今的绝大部分时期,它的当代文学(史)缩影和标本的价值地位无可置疑——原因首先在于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政治——文学的内在逻辑结构关系来谈中国当代文学。当然,如果并非从《人民文学》的视点进入中国当代文学,那就又另当别论了;但政治——文学的解读逻辑依然成立,也依然有效。

《人民文学》也几乎构成了一种象征。它是中国当代文学的标志性起点,——由一本文学刊物而成为一段文学史的标志性起点,除《人民文学》以外,仅有《新青年》而已——也是中国当代文学的标志性结点——这却是《新青年》所没能拥有的资格。这种文学资格和历史地位的形成特别是其差别,正在于文学制度的无形之手发挥出了不仅是有形的而且是支配性的作用。《人民文学》是制度的自觉设计,相比之下,《新青年》则可归于历史的偶然,至少,它并没有得到国家政治层面上的制度支持,只是幸运地被默许了。因此,两者的命运在结点或归宿上也就完全不同。《新青年》在文学上最终流产了,它淡出了文学史;《人民文学》则依然作为一种文学制度的存在象征或标志,依然活在现实的文学中——因为它赖以存在的最大支持力量即国家的文学制度依然强大而且有力。它的有利或优越地位虽可被削弱,但它所获得的支持和先天拥有并积累的优势,却是其他文学刊物所完全不曾拥有的。这使《人民文学》在文学资源的争夺上一般总处于有利地位。它不能不还是强大的。从制度角度看《人民文学》,常常不由人会感叹它的“命好”而且“命硬”。这也就可以被理解为是制度性的中国当代文学的一种象征了。

从政治或文学制度角度强调《人民文学》的文学(史)地位,是否构成与所谓体制外文学存在及其文学(史)评价的冲突?通俗而且简单地说,谁更具有真正的文学价值?谁更具备进入文学史的资格?谁更代表了文学发展的主流或主体?——其实,这些问题或挑战都并不成立。首先,在当代中国并没有所谓体制外的文学存在,有的只是被体制所压迫或边缘化的文学,但它们依然在体制内而且依赖体制而生存。其次,如果真有所谓体制外的文学存在,那么,在现实的文学生态格局中,也是根本找不到、看不见的;有的只是历史的追认和理论的推断——由于事实上的历史不可再现,文学史不能不依赖于理论的“虚构”。再次,万一存在的例外个案,同样无碍也无损于历史宏观描述的成立,何况事实上迄今为止,仍无法或并没有能够对这类“疑似”个案作出公认的准确认定。文学史首先应该、而且就是对一般文学现象的常态进行描述的历史,这种文学现象的常态就代表了文学发展的主流或主体,也构成了文学价值的文学史来源。对中国当代文学的历史描述并阐述其文学价值,毫无疑问,(主要)只能在体制(制度)内的文学现象(常态)中才会获得基本的落实。但如果以“另类”目的为旨趣,那也又另当别论了。

以《人民文学》为个案或中心探讨有关中国当代的文学制度问题,既关乎文学媒介研究,同时也是对中国当代文学的一种政治视野考察。缘乎此,我把中国当代文学命名为“国家文学”;《人民文学》则为国家文学的一种表征,是国家文学制度的一项设计。

何谓国家文学?我的基本定义是,由国家权利全面支配的文学谓之国家文学。国家文学是国家权利的一种意识形态(表现方式),它受到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保护。同时,国家文学是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家权利的代表或代言者之一,它为国家权利服务。国家权利是国家文学的最高也是最终的利益目标。这也就决定了国家文学的基本的、也是根本的价值观。

国家是个政治概念。除了代表法律意义上的主权概念及其区域范畴以外,国家主要是一种统治机构,是一种权力系统或工具。最高的统治机构或权力系统,也就是(国家)政权。按照经典著作的解释,国家所包含的统治权力及其利益内涵,体现的是统治集团、统治阶级的意志。显然,国家意识形态或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它是国家权力必须建立并维护的一种最根本的观念和价值系统。将当代中国文学视为国家文学,理由之一不仅是指当代中国文学系由国家权力及其意识形态所全面建构,是制度设计意义上的国家意识形态构成,而且也是指当代中国文学系由国家权力及其意识形态所全面支配,是被充分改造、整合、纳入到国家权利范畴之中的意识形态。除了国家权力及其意识形态,其他可能的文学“支配”因素,或者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表现为逐渐丧失其支配性影响而沦落边缘(地位)的过程。由此,当代中国文学成为由国家权利全面支配的一种文学(形态)即国家文学。理由之二是指当代中国文学不仅被完全赋予了国家意识形态的表现或代言的职能与使命,而且它还是充分自觉地履行了这种表现或代言的职能与使命,即它是充分自觉地服务于国家权利目标的。由此,当代中国文学在其基本表达方式或形态方面,特别是在其价值诉求和价值归属上,也不能不主要属于国家文学(的性质或范畴)。

当代中国文学之为国家文学,还依赖于一种特定的理由,那就是当代中国文学应当而且必须成为民族文化复兴的象征或标志。有关国家文学的想象、设计和实践,同样适用于民族文学复兴的想象、设计和实践。而这一切的实现,并且能够对此提供保障的唯一可能性,就是必须依靠并服从新的国家权力。新的国家权力是作为民族复兴的唯一政治前提而出现的,它也理所当然地承担了重建并复兴民族文化的政治和历史责任。因此,在新的国家权力的领导和支配下,建立新的国家意识形态,复兴民族文化,在(国家)政治层面上,两者合而为一。换言之,只有将民族文化的复兴寄托在新的国家权力及其意识形态的建设中,前者的实现才有可能。在此意义上,民族文化的想象、设计与实践,更是必须依附于国家政治(权力及其意识形态)的想象、设计与实践。那么,在文学领域,建立和建设国家文学(包括其主流、权威的地位与形象),也就是重建或复兴民族文学,至少也是其前提与保证。在更广大的范畴上,国家文化也就是民族文化。这可以说是当代中国文学、中国文化的特定政治性,也就是其特定的价值依据和规范性。在这种政治文化的逻辑中,当代中国文学之为国家文学,显然也就获得了多重合理性的解释。概言之,文学和文化的合理性,乃至其合法性,必须首先厘清并确认其政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这一切包括其理论逻辑,也已由中国当代文学制度所明确规范了。

对于“国家文学”这个概念,起初我并没有任何预设。已经不记得确切是在什么时候,我突然觉悟到,这个概念或许能够更准确地在政治解读中国当代文学的性质上对其作出内涵方面的界定。也就是说,在我们认识到“当代文学”命名中的政治意识形态性之后,国家文学的概念可以更进一步揭示“当代文学”的实际政治内涵。而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我认为当代中国文学的进程实际上也就是被国家文学逐步取代的过程。相比于国家文学的命名及其概念内涵,中国文学或中国当代文学似乎都显得有些抽象,至少很难显示其对特定文学历史(时期)的中国文学政治性质的说明性。因此我所谓的文学制度的运作和实践,其实也就是国家文学的形成即其想象和实践的过程。

概括言之,国家文学的形成首先是伴随着国家意识形态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其权威地位制度化的过程。如果说国家意识形态及其统治地位为国家文学提供的是基本的思想观念资源及其(政治)规范,那么,国家意识形态的制度化设计和安排,则为国家文学(包括所有的文学形态)提供的是法理依据和规定。其次,国家文学的形成伴随着其与文学主体自主性的矛盾、冲突及其调和、解决或克服的过程。作为具有特定利益归属的国家文学,它同一般(或广义)的文学之间必有其难以完全弥合的分歧或距离,因此,国家文学的建立必须完成它对“普通”文学的充分整合或改造的过程。第三,国家文学的形成伴随着属于其特有的一系列文学运作机制和手段的建立与实践的过程。国家权力、组织制度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等,虽然是国家文学的强大基础,但它们并不能完全取代具体的文学运作(手段)。国家文学如何被操作,国家文学如何成为文学的日常活动或状态,还将取决于国家文学的策略和技术水平。这种策略和技术水平的发挥,将全面影响于国家文学的整体面貌。第四,国家文学的形成伴随着它建立自身的文学信誉及其合理性的建构过程。政治正确当然是国家文学的首要前提,但是,在国家文学的建立过程中,关于其自身艺术水准的问题,之所以经常会被提到政治的高度来强调或讨论,原因即在其关乎国家文学的文学信誉,关乎其地位的充分合理性与否。只有堪与政治正确性相当的高度的艺术水准,才能真正使国家文学成为能够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的精神产品,并真正彻底、全面地占领和巩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所有阵地。

“国家文学”之命名,或其概念的提出动机之一,是将其作为一种兼有历史描述和理论分析双重用途的概念(或现象)。一个宏观性概念的提出,虽然有助于建立一种宏观视野的基点,有助于促成对探讨对象的整体性认识,但是,它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取代个案研究,不能取代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尤其是在(文学)历史研究中,描述的过程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意味着必须重视细节,必须重视特定历史语境的还原,必须重视事物、现象之间准确关系的建立,必须重视逻辑推演的事实依据——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合理性或可能性,必须重视理论概括的适用范围——任何一种理论,应该都是有其有效性的特定领域或限度的。国家文学或许——哪怕肯定——是当代中国文学问题的终极原因(之一),但是,它不可能成为所有问题的直接原因。国家文学不应该遮蔽历史所必然含有的生动性、曲折性和复杂性。因此,在我的(文学)历史研究中,国家文学经常是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出现和使用的,它首先是作为个案的(可能)原因之一而提出的,是作为学术探讨的具体维度之一而受到重视并确立其学理研究价值的。国家文学是否具有“终极性”的理论概括力,取决于个案研究及其结果对其的支持程度——而不是相反,由国家文学的理论命名去覆盖或笼罩所有的个案现象或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是从方法论角度判断学术研究成立与否的关键,判断学术研究的价值程度的依据。

我将《人民文学》作为“国家文学”的一个标本而提出探讨。主要是从《人民文学》提取个案,经由历史细节和理论问题的具体分析途径,描述并论述国家文学的不同演绎方式或形态,以及包含其中的诸多——特别是核心价值诉求。它们对国家文学的命名及其概念的理论贡献,其支持的程度并不一致。而且,我更愿意承认,这其实还是一项尚未完成、有待继续进行和完善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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