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收入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说: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有无独立存在的价值?它能否在社会再生产中拥有“一席之地”?现有的理论似乎已经很难就此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而“交换双媒介”新理论的提出,旨在为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开辟一条的思路。
市场化改革猛烈地冲击着计划经济体制,收入分配研究面对“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大潮应该做些什么?我认为,首要的任务就是致力于理论创新,以丰富和发展收入分配理论。
市场经济中还有分配的“立足之地”吗
一、问题的提出。
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作为起点和终点的生产和消费,在社会经济运动中永远保持着其独立地位,不会被其他环节所溶化。但是,作为生产和消费媒介的交换和分配则不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其实物形式在“社会主义无流通论”的支配下,统统归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统一调遣,生产资料归物资部门计划调拨,消费资料归商业部门统一安排;其价值形式则归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一分配。总之,交换被人为地限定于日用消费品的范围内,绝大多数交换活动寓于分配之中。分配几乎溶化了交换,分配的“疆域”大大拓宽。
在我国改革过程中,市场交换的范围随着商品种类的增多而不断扩大,从消费品到生产资料,从生产资料再到生产要素。商品种类的增加,使许多本来属于市场交换的部分,逐渐从大一统的分配之中剥离出来,堂堂正正地归属于市场交换。
市场交换“领地”的不断扩大,交换的“复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空间随之拓展。与此同时,也为收入分配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难题:计划经济体制中属于分配的许多内容,已逐渐归属于市场交换,社会经济活动中还会有分配环节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分配是否也要接受市场的“洗礼”?接受市场“洗礼”的分配,还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吗?
对此,“收入分配市场化”论者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不能把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和市场交换看作是两个先后独立的经济过程。市场机制不仅是交换的机制,同时也是分配的机制;交换过程或各种互为市场的经济力量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确定收入分配份额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寓于市场交换之中,分配与交换统一于市场过程之中。
二、处于交换包围之中的分配具有独立性。
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有无独立存在的价值?它能否在社会再生产中拥有“一席之地”?现有的理论似乎已经很难就此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基于此,我提出了“交换双媒介”新理论,期望能为进一步研究开辟一条新思路。
所谓“交换双媒介”,就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交换不仅是生产和分配的媒介,同时又是分配和消费的媒介。
交换作为生产和分配的媒介,意味着生产的成果不能够直接进行分配。生产者只有在交换中将商品(包括劳务)转化为货币,取得销售收入,分配才得以进行。否则,产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各种服务失去对象,分配也就无从谈起。
交换作为分配和消费的媒介,意味着各个利益主体在分配中并不能够直接取得消费品和服务,只是获得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就是说,分配的成果并不能够直接用于消费,利益主体在分配中取得货币收入后,必须先进入市场,在交换中将货币转化为各种商品,消费才能进行。
“交换双媒介”理论表明,分配之前和分配之后都是市场交换,分配处于交换的“重重包围”之中。
分配之前是市场交换。交换主体不仅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和农户,而且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他们从市场交换中获得可供分配的对象;即生产性交换主体通过向市场提供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扣除物质消耗形成可供分配的收入;非生产性交换主体通过向市场提供各种服务,同样会获得可供分配的收入。比如,市场中介组织,生活服务性企业银行的存贷。取得可分配收入的交换主体就转化为分配主体,从而进行分配活动,即缴税、支付租金和资金利息、分配工资以及分红等。微观分配主体(企业和农户)以及利益主体所缴纳的税金,形成财政分配的对象,国家或政府也成为分配主体,即宏观分配主体。
分配之后仍然是市场交换。经过上述分配活动之后,利益主体获得了各自的货币收入或资金,就会进入市场,将货币或资金转化为商品。利益主体转化为交换主体,交换主体包括企业、农户和居民个人;所交换商品的种类很多,既包括居民用于消费的商品和生活服务,又包括企业和农户用于生产的商品,还包括金融商品以及其它特殊商品。
分配之前和分配之后的市场,或许是同一个市场,只不过是交换主体变换了位置,即交换主体在分配之前是供给者,但在分配之后却变为需求者;或许不是同一个市场,交换主体在分配之前作为商品市场的供给者,但在分配之后却作为要素市场的需求者。
根据“交换双媒介”理论,尽管分配是在市场交换的包围之中展开活动的,但是,分配并没有被市场交换所“吞噬”,相反,却保持了其独立性:
首先,分配活动有主体。作为交换主体的企业、农户以及事业单位,在完成市场交换行为并取得可供分配的收入之后,即转化为微观分配主体;财政部门通过税收等手段取得财政收入之后,即作为宏观分配主体进行分配。
其次,分配活动有层次。可分配收入来源于市场,并以企业和农户等为分配主体的分配活动,是分配的微观层次;可分配收入来源于税收等并以国家为分配主体的分配活动,是分配的宏观层次。
再次,分配活动有形式。工资分配贯彻“按劳分配”;租金分配、资金利息分配以及分红等体现“按资分配”;社会保障分配属于“转移支付”;当然,税收也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
最后,分配活动有结果。经过分配活动,居民获得了个人收入;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户和企业获得了再生产所需的积累资金;国家获得了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费以及支持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资金。
三、“收入分配市场化”理论的认识误区。
“收入分配市场化”论者之所以否认市场经济中分配具有独立性,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1.把分配等同于功能性收入分配,“以小概全”。“收入分配市场化”论者认为,“收入分配市场化”就是“将初次分配交由市场协调,使从事商品生产、市场交换及其他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均以广义供求关系和广义市场价格的调节为基础,由公平竞争性的市场过程来评价和确定。”①我国经济理论界习惯于从范围上将分配分为“大分配”——社会总产品分配、“中分配”——国民收入分配以及“小分配”——个人收入分配三类。“收入分配市场化”论者所理解的分配,实际上把分配固定在“中不中”、“小不小”的微观层次的分配范围内。他们认为,分配就是“功能性收入分配”,而功能性收入分配只是收入分配微观层次的一部分内容,而不是分配的全部。从分配层次上看,除了微观层次外,还有宏观层次。国家同纳税人(包括企业、农户,居民个人)之间的税收活动,不在分配之列吗?国家同社会保障对象(如退休职工、贫困户)之间的转移支付,不属于分配活动吗?
2.把经济收入的市场确定等同于分配。“收入分配市场化”论者认为,“收入分配市场化意味着产品和生产诸要素的市场化,即它们都来自市场,也进入市场,它们的市场价格(广义),如产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劳动工资水平、资本利息率、地租率等等都由市场过程来评价和确定。我们说收入的市场评价和确定同时也是分配,是因为在市场过程中包含收入总量的一系列份额分割和转化分解。参与收入分配的各种经济当事人会自动促成包含产品市场和多种要素市场在内的一个市场体系,借助市场体系,完成各种形式的收入确定、转化、分割和占有过程。”②事实上,市场并不是分配收入,而是确定可供分配的收入。商品价格决定作为生产性交换主体在市场上所获得的可分配收入的总量;要素价格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在分配中所取得收入的份额。要素价格包括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市场工资率、作为资金商品价格的利息率、作为土地商品价格的地租率等。工资率决定劳动者在分配中所获得的工资收入量,利息率决定资金所有者在分配中所获得的资金利息量,地租率决定土地所有者在分配中所获得的地租额。市场可以决定各种形式收入的份额,但不能代替分配本身。
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有边界吗
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其中,生产和消费的边界十分清晰。什么是生产?什么是消费?理论上“一目了然”。但是,交换和分配的边界就不十分清晰。哪些经济活动属于分配?哪些经济活动貌似分配但又不是分配?经济学界的认识很不一致。
有的学者所理解的分配相当宽泛,认为分配不仅是收入的分配,而且包括资源分配、价格分配、信用分配等;有的学者所理解的分配又十分狭窄,一提起分配就把范围限定在个人收入分配的狭小空间里。
分配的边界之所以不清晰,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是分配被市场交换所包围。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当经济学者谈论分配时,他指的是收入的分配……对一般人而言,分配系指批发和零售——物品生产出来以后如何分配给消费者。我们将避免这后一造成混乱的用法。”马克思也曾提出分配有两层含义,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并认为由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所以,分配一般是指“生产成果的分配”。
一、市场经济中“资源分配”的提法不科学。
计划经济中所说的“资源分配”或“生产条件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由市场交换完成的。“资源分配”或“生产条件分配”的过程也就是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商品的种类仅限于日用消费品范围之内,所以,市场的范围也很小。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中商品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产成品是商品,而且各种生产要素也是商品,甚至还有如企业、产权等特殊商品。商品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市场的种类也随之增多:商品市场从日用消费品市场、农贸市场向生产资料市场和全面化的消费资料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扩展;各种要素市场和特殊市场逐步发育、成熟。
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重要标志,不在于商品市场有多少,关键在于建立了要素市场。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奠定了基础。作为经济资源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均被纳入商品范畴,并进入要素市场以价格为导向合理配置。如通过劳动力市场来配置人力资源,通过金融市场来配置财力资源,通过房地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来配置物力资源等。
既然如此,在市场经济中,资源或生产条件不会象计划经济那样不是商品,也不会由政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超越市场交换直接分配,只能纳入市场的轨道,由市场配置。也就是说,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或生产条件不是商品,也不可能由市场配置,而是通行行政配置方式;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源或生产条件已成为商品,它们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分配”只存在于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中只有资源的市场配置,而不存在所谓的“资源分配”。
二、价格属于收入分配的外界变量。
同“市场化分配”相比,“价格分配”是一个“古老”的提法,流传甚广。价格是一种分配方式吗?价格变动属于分配活动吗?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价格既包括商品(产成品)价格,又包括各种要素价格,所以,研究价格活动究竟是否属于分配,要从两个层次加以分析。关于要素价格问题,在第一节已经证明,要素价格如工资率、利息率、地租率等只是确定功能性收入分配的份额,不会代替分配,因此,本节重点研究商品价格是否属于分配范畴问题。
按照权威的解释,所谓“价格分配”,就是通过商品购销价差或商品价格与价值背离而发生的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它是在流通领域中伴随着商品交换而实现的一种价值分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商业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商业购销价差取得产业部门转让的一部分商品价值;二是由于市场供需不平衡引起价格与价值相背离而形成的价值再分配;三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不等价交换而实现的再分配。
“价格分配”的观点能否成立?长期以来,经济学界并没有提出疑义。我认为,经济学界之所以没有对“价格分配”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是因为忽视了在分配之前还有一个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问题,并把价值转化为分配对象的过程等同于分配本身。
从理论上讲,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起点的是价值的创造或生产。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才能创造价值。虽然价值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但却不能由物质生产部门“独占”。于是,在市场交换领域中,就发生了以商品价格为手段的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过程。
首先,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主要是农业与工业之间,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之间,随着商品交换,价值就会发生分割和转移。如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轻工业部门,如果农产品价格与其价值相一致,意味着价值分割合理,农户和轻工业部门各得其所;如果农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意味着轻工业部门的一部分价值转移到农户手中;如果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则意味着农户应当得到的价值转移到轻工业部门。基础产品与加工产品之间,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次,在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主要是农户与流通企业,生产性企业与非生产性的流通企业之间,价值也要发生分割和转移。农户和生产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般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而是通过流通企业这个中介。这就是由于购销价差而发生的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如果生产者价格合理,生产性企业和农户与非生产性流通企业之间的价值分割就属正常;如果生产者价格偏低,就意味着生产者的价值转移到流通企业,形成流通企业可分配的对象;如果生产者价格偏高,则意味着流通企业应当得到的一部分价值转移给了生产者,形成了生产性企业和农户可分配对象。
再次,在非生产性企业之间,同样发生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如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之间。
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领域完成价值创造,并在市场交换领域完成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之后,同社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性企业和农户以及非生产性企业,就获得了可分配的对象,社会再生产也就进入分配阶段。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价值创造固然十分重要,它是社会经济运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市场交换领域的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完成了价值分割和价值转移(无论分割和转移是否合理),交换主体才能转化为微观分配主体,分配活动才能展开。价值不能直接进入分配领域,否则,就会否定市场交换环节。因为价值寓于商品之中,“价值分配”的观点能够成立,就等于承认交换失去存在的必要。
否认“价格分配”的观点,并不等于否定价格对收入分配有着重要影响作用,如同承认价格对收入分配有影响,但不等于肯定“价格分配”的观点就是正确的一样。我认为,价格属于收入分配的外界变量,它在分配之前和分配之后都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首先,在分配之前,价格决定着微观分配主体可分配的总量和功能性收入分配的份额。其中,商品价格决定微观分配主体可分配的总量,要素价格则决定功能性收入分配的份额。经济学界通常以商品价格变动会影响交换主体在市场上所获得的可分配量,作为支持“价格也是一种再分配方式”观点的论据。比如,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事实确实如此,但是,农产品价格提高所增加的是农民收入总量,就农户来说,增加的只是“毛收入”。就是说,商品价格变动所引起的只是价值在交换主体之间的分割和转移,影响交换主体在市场上所获得的可分配总量。价格变动并不属于分配行为。总之,无论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及其所影响的价格,在决定可分配的总量和功能性收入份额中发挥多么大的作用,都是在市场交换领域发生的,不可能取代分配本身。
其次,在分配之后,价格决定着进入市场的各类主体在分配中所获得的货币和资金的“含金量”。
三、关于“信用分配”问题。
根据通常的解释,“信用分配”又称“信贷分配”,是指“通过借贷关系而发生的有条件的社会产品再分配。”有些教科书解释,银行吸收存款付出利息。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民收入付给存款的个人或单位;银行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实际上是向借款单位拿走一部分国民收入。因此,银行的信贷活动对国民收入起了再分配作用。
如果把“信用分配”解释为存贷款利息的分配,它属于分配的微观层次的范围,没有必要单独列出“信用分配”;如果把“信用分配”解释为信贷资金在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就把分配与交换混为一谈。这样的“信用分配”属于资源市场配置之列。
开拓收入分配研究的新领域
世界是一个系统,系统科学开创了系统整体研究的新时代;分配是一个整体,分配经济学开拓了系统研究收入分配的新领域。
系统研究收入分配的新领域在哪里?一是对收入分配本身的系统整体研究,二是对收入分配与其外界环境的协同研究。
一、更新收入分配研究方法。
分配本身是一个整体,但目前经济学界远没有把分配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而是从属于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部门经济学)两个层次的经济学科。这无异于将收入分配研究归属于几乎彼此隔绝的两个“岛屿”,处于各“岛屿”上的研究者所研究的尽管都是属于分配问题,但彼此似乎没有“共同语言”,所提供的分配理论只是“支离破碎”的“岛屿知识”。
处于基础研究层次的理论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是将收入分配置于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中,把收入分配作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一个“部分”加以研究。
处于应用研究层次的部门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是在肢解了作为有机统一整体的收入分配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展开分析。通俗地说,就是把收入分配这架“机器”拆成一个个零部件,各自为政对某个零部件进行研究。财政学研究财政分配;税收学研究税收分配;劳动报酬学研究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经济学研究社会保障分配;等等。
分门别类地研究收入分配所不容忽视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必须在充分揭示收入分配作为“整体”的特性及其内在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势必遮住部门经济学洞察分配局部规律的视线,无助于发挥分配各部分的特殊功效。
有鉴于此,经济科学的“大家族”中,必须增添一门专门以收入分配为研究客体,把所有的收入分配活动纳入一个系统中加以整体研究的经济学新学科,这就是“分配经济学”。建立“分配经济学”这门新学科之后,收入分配研究就形成三个层次,即理论经济学、分配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在理论经济学中,分配是部分;在分配经济学中,分配是整体;而应用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分配中的部分。层次清晰,各有侧重。
分配经济学的建立,标志着收入分配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领域。部门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中的某个部分,有了方法论指导和直接的理论依据;政治经济学研究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部分”的分配,有了丰富的资料。分配经济学是“承上启下”的经济学科。
二、揭示收入分配的内在协调规律。
收入分配作为一个整体或系统,它包括若干子系统和分系统。子系统是收入分配中的“块块”,包括企业(和农户)分配和财政分配;分系统是收入分配中的“条条”,包括税收分配、工资分配、租息红利分配、补贴分配、社会保障分配等。无论是子系统,还是分系统,都是收入分配整体中的部分。
对收入分配进行系统整体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揭示收入分配内在协调规律,包括收入分配子系统之间的内在协调和分系统之间的内在协调。收入分配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是收入分配作为整体产生合力及整体功能效应的基础;各分系统在子系统相互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各自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内在协调,可以充分放大子系统的各自功能,从而提高收入分配的整体功能效应。
收入分配子系统的内在协调,就是企业(和农户)分配和财政分配之间的协调。在此,税收分配,尤其是直接从交换主体征收的税收起着关键作用。因为税收恰似收入分流闸,如果税收能够保证国民收入首先流入企业和农户,先在微观层次展开分配活动,经过微观分配之后,国家再以税收等形式聚集一部分财政收入形成财政分配的对象,从而再在宏观层次展开分配活动,就可以达到在充分放大企业分配的功能效应的基础上,强化财政分配的功能效应的目标,即在高层次上协调效率与平等两大目标。因为企业分配的主导目标是经济效率,而财政分配的主导目标是追求稳定、体现平等。
收入分配分系统的协调所包括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工资分配与社会保障分配、税收分配、租息红利分配的协调;税收分配与社会保障分配的协调;等等。
三、研究收入分配同其外界环境的协同作用。
收入分配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它要同外界环境经常保持各种交换。收入分配在同外界环境交互作用过程中,外界环境不断为收入分配提出各种要求,影响着收入分配;与此同时,收入分配本身也会形成各种抵御外界环境侵扰的“免疫”功能,积极适应外界环境变化,并能通过本身的不断输出,引起外界环境的状况变化,产生分配效应。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收入分配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比如,计划经济体制中,收入分配实物化倾向十分严重,极大地阻碍着市场化改革向前推进。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迫切要求从根本上消除收入分配实物化,完成从实物化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又如,在改革过程中,消费基金膨胀一直困扰着改革和发展,从根本上“医治”消费基金膨胀,也就成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外界环境面前,收入分配不可能只“输入”不“输出”。它在接受外界环境各种信息的同时,不断向外“输出”信息和能量,从而对外界环境产生不可轻视的影响。
就收入分配同其外界环境的协同作用而言,目前应当着重研究收入分配与市场发育、产业发展、资金循环、就业等关系的问题。
注释:
①②宋则:《再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经济学家》1992年第6期。
标签:市场经济论文; 收入分配论文; 经济论文; 政治经济学论文; 交换价值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税收作用论文; 经济学论文; 微观经济学论文; 产品层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