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小企业是我国国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市场繁荣、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劳动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总体要求,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最重要的是突出一个“放”字。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寻找更为适合国有小企业特点、有利于国有小企业发展的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普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使国有小企业的有益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一、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探索
我国国有小企业量大面广,据统计,总数超过24万户,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主要是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各个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工业为例,1995年底全国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8.79万户,其中小企业7.22万户,占总户数的82.18%;职工人数约4136万人,其中小企业1199万人,占29%;工业增加值8307亿元,其中小企业1185亿元,占14.27%;资产总额29895亿元,其中小企业8064亿元,占16.99%;利税总额2874亿元,其中小企业213亿元,占7.39%。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小企业的增长速度加快,比重上升,正在成为推动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增长点。
近年来,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加快,国有小企业在持续发展的同时,其体制、机制等方面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除了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和债务、冗员以及企业办社会等负担沉重的问题以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还具有一些表现更为突出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享受到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性措施少;二是小而不专,低水平重复,规模效益差;三是技术水平低,设备状况差,劳动者素质低;四是大多数位于非中心城市,信息渠道不畅,购销网络不通。
国有小企业,多数是地(市)、县属企业。由于国有小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轻,资产额不大,职工人数较少,改革措施操作容易,社会影响小,因此,近几年各地方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在积极探索适合国有小企业特点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改革措施中既有涉及到企业产权关系变动的,也有不涉及产权关系变动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
一是联合。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从形式上看,既可以是小企业参加大的企业集团,也可以是地方小企业的横向联合,组建新的集团。
二是租赁。租赁的资产可以是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也可以是部分固定资产,企业在租赁的基础上由承租者自主经营。
三是兼并。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对国有小企业进行兼并,或者采取整体无偿划转的形式使其成为国有大企业的一部分。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实现资产重组,既可以盘活困难企业的存量资产,壮大优势企业的实力,又可以缓解职工安置的困难和压力。
四是股份合作制。通过把企业净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售予本企业职工,实现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把原企业改造为企业内部职工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是公司制改造。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有偿转让部分国有资产存量或增加非国有资产,改制为规范的多个投资主体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六是引资嫁接。扩大对外开放,把企业的部分产权出售给外商,引进外资,把企业改制为多种形式的合资企业。
七是划小核算单位,实行一厂多制。
八是发展第三产业。对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实行“退二进三”等形式,将企业易地重组,利用级差地租的收入发展第三产业。
九是承包。通过招标的办法产生承包者,对承包者要求有一定的财产做抵押。
十是破产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二、当前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防止的几种倾向
在当前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认识和做法,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主要有:
1.认为“放小”就是搞私有化
有些人认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特别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改革措施,会动摇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有些人片面地提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非国有化,甚至是私有化。
然而“放小”绝不意味着把国有小企业统统放成私营企业。小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者的素质等的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改革的形式也必然是多样的,不能强求一律。其中有些改革措施涉及产权变动,有些不涉及产权变动。从实际情况来看,改制后的原国有小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初步出现多样化的特征。但绝大多数只是改变了经营方式。虽然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的情况有所差别,但从全局来看,仍然是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形式占主体地位。
同时,在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中,我们也要明确,保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就整体和全局而言的,是指国有经济通过在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在稳定经济、稳定市场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并不是要求现有大多数国有小企业都必须保持国有制形式,更不是要求每个地区、每个行业的经济都必须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都必须占据绝对优势。至于某个具体企业是不是采取国有制的形式,某个具体地区国有经济的比重有多高,我们要首先尊重企业和地方的选择。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就可以试一试。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要强调解放思想,允许试点,鼓励探索。判断小企业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只能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只有坚持“三个有利于”,改革才有正确的方向,才能使改革不断深化。
2.认为“放小”就是一卖了之
有些地方对“放小”存在片面的、简单化的理解,把“放小”变成了放任、放手,甚至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卖”作为小企业转制的主要方法,不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统统卖给个人。有的口号多、设想多,开始时热情高、决心大,但遇到困难又左顾右盼,不敢大胆实践。
放开搞活小企业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而主要是指在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财产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采取比大中型企业更加灵活多样的模式。小企业改革同样要在创新上下功夫。同样要在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上下功夫,改革的目标应是把大量的小企业培养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因此,我们指导和推进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必须强调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的要扶持壮大,有的要调整产权结构,有的要改变经营形式,放与管要有机结合,放与扶也要有机结合。
3.认为加快改革必须压任务、给指标
有些地方的国有小企业改革重形式不重内容,忽视扎扎实实的工作,把注意力放在总结和提出多少种改革的形式和模式上。有些地方甚至下达行政指令要求在多少时间内完成多少中小企业的改革。比如,有的地区提出要在一、两年内全部完成本地区的中小企业改革。
这种盲目草率、做表面文章的做法,在工作中就是仅仅把工厂换成公司的牌子,而不在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结构、开拓市场、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上下真功夫。这样的改革就难以收到实效。目前国有小企业改革表面上热热闹闹,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6年末,已经完成了50%,但不少改制后的企业,面貌没有根本性改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没有明显增强,效益没有显著改善,原因就在这里。
4.认为出售和转让国有小企业是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主体的变动、企业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现象。国有小企业改革中也不可避免。出售或转让国有企业,只是使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发生变化,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数量并没有发生变化(这里略去必要的交易费用)。
目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除了违法乱纪和玩忽职守的以外,主要是由于不评估或有意少估国有资产价值,无偿或低价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造成的,而不是流动本身造成的。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来解决。另外,我们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也不能仅以评估价为标准。因为资产的交易价是资产的价值、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只要产权交易过程是公开、公正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就不能轻率地认定国有资产的流动造成了流失。
我们还要进一步认识到,国有企业长期亏损和低效率运转本身,也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只有加快改革进程,才能避免这种损失和流失。出售国有小企业的收入仍然是一种生产性资金,原则上应当继续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不应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三、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分类指导,综合配套,多方配合,统筹兼顾的方针,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在组织实施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要与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加速进行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努力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要建立符合小企业特点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切实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系。
2.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要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相结合
政府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从制度上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政府要由过去的管理微观经济为主向管理宏观经济为主转变,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小企业也要转变观念,主动由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向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转变,努力适应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3.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要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结合
出售小型企业的国有产权,必须按照规定由有关中介组织对其资产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估。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国有产权无偿或低价量化给个人。出售国有产权所得的收入,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加速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为目标,实行专项管理。
4.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要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所有者、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相结合
一是要根据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进展情况,妥善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在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进展较快的地区,应尽可能由社会保障机构向职工统一发放养老、医疗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应采取“一次买断”等不规范的做法。
二是要努力消化富余人员。改制后的企业仍应尽可能吸纳原企业职工竞争上岗,并进行必要的职业训练。政府要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推进再就业工程。
三是积极探索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办法和途径,妥善处理不良债务。
5.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与建立完整有效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结合
要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中小企业立法,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要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建立或明确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机构。要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国有小企业走横向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的道路,避免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向小而精的“小巨人”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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