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居民论文,全面推进论文,制度建设论文,深化改革论文,抓住机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十五大确立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行动纲领。这个行动纲领,深刻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集中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江总书记的报告高瞻远瞩,总览全局,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头等大事,也是我们民政系统压倒一切的大事。大家要学习、领会、把握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大精神对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义。要把贯彻十五大精神同深化民政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总任务和总目标,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工作。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江总书记的报告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我们必须从十五大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尤其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我国将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进程中,必将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如失业、下岗、贫困等等。民政工作尤其是民政社会保障工作,承担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基本配套措施。要推动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就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经济改革的深化配套服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对我国传统救济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6个方面,其中,社会救济是最基本的保障, 是其它保障项目无法取代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其救济范围偏窄、标准偏低、制度不够规范,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只有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使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根本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群众生活,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千方百计地安排好群众的生活。据统计全国目前有1100多万城市贫困人口。我们必须把解决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置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中去处理,把这个现实的任务同推进改革结合起来,同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制度化、规范化,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长期可靠的保障,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形象工程。通过社会互助,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是由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思路后,各地民政部门在党政领导的支持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国务院作出总体性部署以后,各地党政领导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一步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使得这项制度以较快的速度在全国推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从全国看,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已由1996年底的100 多个增加到目前的300多个,约占全国城市总数的一半,此外还有200多个县的城镇也建立了这项制度。每年用于保障城镇贫困人口最低生活的资金已达11.5亿元,使200多万城镇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这项工作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视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广大市民,尤其是那些从这项制度中直接受益的居民,对党和政府充满了感激之情,称赞这项制度是“民心工程”、“凝聚力工程”,是政府为老百姓办的又一件大事、好事。
国务院明确要求,在1999年底以前要在全国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开展这一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的体制,这就把建立这项制度的主要任务交给了民政部门,这是发展民政社会保障工作的大好机遇,也是我们民政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我们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在全国666个市和1000 多个县级政府所在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1998年是实现这个目标最关键的一年,就全国而言,年内必须在所有的地级以上城市、三分之二的县级市和三分之一的县政府所在镇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样,1999年最终完成任务才有把握;第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
为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迎接挑战,部党组提出了以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整体推进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部里决定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一手抓推进,一手抓规范,全面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我们相信,只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所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1999年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为此,我们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一)整体规划,全面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国务院29号文件规定的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提前完成。
从全国目前的发展态势看,到1999年底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对此我们完全有信心。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在全国开展得不平衡,下一步要进入攻坚阶段,任务还很艰巨,我们绝对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借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的东风,认真落实国务院29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大力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开展速度,努力提前完成任务。已实施这项制度的地区,应继续做好调整和完善工作。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地区,要积极借鉴已有的经验,深入调查、科学论证,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保障标准的测算、保障资金的落实等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二)在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
国务院29号文件是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政策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保障对象方面,需要强调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只保“三无”对象,应该将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因为我们建立这项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要立足全局,不能把眼光局限于传统民政对象。在保障标准方面,应该坚持科学测定,标准的确定必须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和数据上,不能光是参考其它地区标准去估计,或只根据能拿出多少资金而确定。制定标准的首要依据应是当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保障资金方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按规定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这一点绝对不能含糊。特别是原来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分担的地方,要尽快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有条件的省可探索建立省级调剂基金,支援欠发达市县,以使这项制度全面建立。
(三)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核心,努力完善各项法规制度。
制度建设是整个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根本所在。在建立制度的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的实施方案。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要尽量细致严密,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施制度后,应继续加强跟踪调研,及时反馈信息,落实改进措施,不断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对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办法,要用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制度的稳定性。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制定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应按照实事求是、平等公开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抓好救助对象的审批、家庭收入的核查、保障金的发放、机构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各个环节,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列入保障范围后,要注意发挥企业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企业不能把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全部推向政府,推向社会。要建立科学有序的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要注意建立健全申诉、审计、监察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操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五)要随时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国务院29号文件对保障范围和保障资金做出统一规定后,可能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密切注意,并主动地去研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需要协调的要加紧协调。目前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有些地方财政困难,保障资金不好解决;二是在一些中央直属大企业较多的城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是按属地管理原则还是按单位隶属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摸清情况和底数,协助当地政府按财政体制逐级报告,以便妥善研究解决。第二个问题,原则上按属地关系进行管理,矛盾突出的个别城市也要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把下岗和失业人员纳入主要保障对象的范围后,出现了一些新的课题,必须下大力气研究相应的工作对策。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要主动地同劳动、工会、经贸委、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协助,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这项制度运转畅通。
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飞速发展的历史阶段。这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社会保障工作、以至整个民政工作都面临着一次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宗旨,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