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书对古人生活的意义_文书论文

契约文书之于古人生活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之于论文,古人论文,文书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1)01-0038-07

毫无疑问,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以来,制作了大量的契约文书,数以千万计,①种类繁多,分布极广。要想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契约文书的内容进行体系性的说明,在现在的研究状况下是非常困难的。这不仅是因为契约文书的内容近于无限地丰富多样,更由于能够有体系地说明其内容的理论框架目前还在形成过程之中。[1](P291)基于此,本文试图提出一种能够恰当把握这些契约文书的理论框架并以之来分析、理解古人的真实生活,同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契约秩序进行新的审视和诠释。

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经济史学者往往只关注其中体现的物价变化、赋税轻重、租佃制度、阶级分化、生产关系、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演进等——即其中记录的经济内容,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前辈学者傅衣凌、杨国桢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这种研究的缺憾在于没有把契约做为主体来研究,以天文数字计的契约文书的出现,只是为了记载其中的经济内容吗,如果不是,其中必然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或如岸本美绪教授所说,“在旧中国社会里,支持私人之间契约关系的观念或秩序究竟是什么”,“从外部支撑着契约关系的社会秩序或契约文书发挥作用的社会空间本身构成了更为重大的课题。”[1](P283)

而在研究方法上,战后通过对明清契约文书本身的研究,逐渐意识到以西洋近代法的概念和生产关系发展阶段论的框架来把握中国契约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应当有意识地立足于“中国农民、地主等主体日常使用的类别称呼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认识”来对契约关系进行分类和加以体系化的整理。这种从当时人们如何认识和理解自身所处社会的结构这一问题出发,把当时人们的观念世界作为分析社会结构时的中心的方法可称为历史研究的现象学方法或主观主义方法。[1](P302)这种由过去的观点看过去,设身处地地去感知古人的处境和观念,才能对历史有真正的了解,才能更加深入地了解虽欠缺严谨的科学精神或者现代意义的民主价值,却蕴含着丰富的人文主义精神的中国传统文化。而且这种方法还可以避免以现代法学上的法律用语、分类及体系观点去分析、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法制所产生的误读。基于此,本文也将采用这种方法,因为用毛笔书写在宣纸、皮纸上的契约②是古人生活中极其普通却又极具中国特色的东西。欲对之进行总体把握并提出具体的理论框架,非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并用中国人都易理解的通俗词汇表述出来而不能完成。

一、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朴素的生活理想

面对那一张张或质朴或精美、经历千百年时光后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契约文书,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就是它们之于古人个人生活的意义,③因为个人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也是各种价值的最终归宿。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人的计划和决策,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不可能得到理解。社会中存在的超越个体的规则、结构和可理解的模型是个体协商和选择的结果。个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和展开的人性基础,应从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自发互动和路径依赖这一视角去理解规则、结构和可理解的模型等的生成和变迁。[2]从这个视角出发,笔者认为,古代中国社会④存在着稳定的契约秩序,契约本身是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⑤也就是说古代中国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乃至人身关系都是靠契约文书来维系的,契约文书是古人生活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不但元明清流传下来大量的日用类书,其间记载了各个时期的文书样式,指导着人们的契约实践,而且在南宋著名风俗画家李嵩的《货郎图》中走街串巷的老货郎的货郎担上亦有《杂写文约》出卖,可见契约文书的使用至少在南宋已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了。⑥

说到生活,笔者认为“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句从古到今广泛流传的俗语,是农耕社会的主体——农民对自身人生理想最朴素的语言概括:人类生存最重要的因素,耕地是农业社会的标志,象征人类生产劳动最重要的一次革命,土地是人类生存的直接资源;“牛为耕稼之本”,[3](P282)替代人进行耕作,代表着农耕技术的巨大进步;老婆代表爱情,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也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类得以持续存在的先决条件,所谓“大哉造物心,天理托人欲”[4](P103)是也!热炕头代表的是有温暖的居住条件,良好的睡眠是健康的保证,而老婆孩子热炕头合起来象征的是家(在古代和户的概念近似,也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单位)——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仔细想来,这短短十三个字,包含了人一生所有的追求和所有的幸福,几乎是人生的全部,这貌似庸俗的理想体现了人类对生产方式革命、生产技术进步、繁衍后代、个体幸福(健康、爱情等)的永恒追求,人类历史上所有最优秀的哲学家,考虑的不就是这些东西吗?当然,这句话是站在古代男子的立场上讲的,那么对于女子呢,有一头牛用来耕那二十亩地,贤惠的妻子热好饭菜,等着丈夫和孩子回到炕头来吃饭,我想,这才是最真实和幸福的生活吧。

基于上边的讨论,将“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契约社会”这个命题进一步展开,可以表述为,契约文书为中国古人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提供了约束和保障机制及互相之间的行为规范,使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理想生活的时候,有规则可循,从而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如附图一所示,中国古代出现的种类和数量难以计数的契约文书,其目的都是指向“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可以说,我们目前所能见到的契约文书类型均逃不出这短短十四个字。

图一:

二、地契、牛契、租契——个体生存的契约秩序

具体而言,在农耕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围绕土地的占有、使用、买卖、典当、租佃等形成的契约种类最为繁多。要取得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最常用的方式就是买卖,即买田契和卖田契,而且绝大多数都是以卖田人的名义写立的卖田契,由买受人所执,作为得业的凭证。买田契就笔者所见,只有在活顶田面时用的副契可以算作买田契(以买田人的名义书立):[5](P24)

立活顶田面副契某人,用价通足钱若干千文正,凭中顶买某名下坐落某县某保某区某字圩内田面若干亩正,春熟后收种,承还某仓额或实租米若干石正。言明若干年为期,年满之后,听其备价取赎,如无原银,仍得耕种。此两愿,各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活顶田面副契为证。

其四至截明正契

光绪某年某月日立活顶田面副契 某

中证 某

保正 某

代笔 某

卖田契依据可否加找又分为活卖契和绝卖契。而活卖既可回赎,又可以补价进一步出卖,直至成为绝卖。从活到绝不断加价的过程中,自然会形成各种名目繁多的补充性契约——找贴契、找断契、加绝契、叹气据、情借据等等。然而,由于土地是农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要对土地进行买卖,从买主的角度讲,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从卖主的角度讲,非到迫不得已,出卖土地,总有败坏祖业的嫌疑。所以,在实践中渐渐发展起了另一种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典和当,对应的契约是典田契和当田契。典田既解决了田主的燃眉之急(尤其是在需要大比资金的时候),又保有了其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将来回赎)。而在典主方面,取得了土地的大部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却只支付了较卖价大为减少的典价。至于当田呢,只是在典田的基础上加纳粮银若干而已。

不过,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也是丰富多彩的,土地的买卖典当仍不能满足人们的所有需要,因为典买土地所要支付的典价和买价对一部分人来说,总是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而生活是现实的,他们必须养家糊口,这时,他们可以选择一种将土地所有权和自身劳动力结合起来的土地经营方式——租佃。明清两代民间的租佃契式,可分为一般租佃与永佃两类。明代一般租佃的契约格式有二,即地主使用的招佃契式和佃户使用的承佃契式。招佃契式,包括田批式和园批式。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项:地租、交租期限、量秤、承佃人的义务、处罚规则等。明末的承佃契式依内容的繁简程度主要有佃田批式(当荷式)、承佃田批式、认佃式、佃帖式、租批式。这五种契约都是佃户所立交付地主的,包括如下各项内容:承佃原因、保人或中人、承佃田亩、地租、纳租时间与地点、量秤、承佃人的义务、处罚规则等。清代的租佃契约在形式上还是招佃与承佃两种,但由于各地长期形成的使用习惯不同,名目更加丰富多彩。在长江以北,特别是华北、东北地区,则流行一种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租佃制,佃户使用的承佃契名为“代种字”、“半种地文约”、“镑青文约”等。这类租佃的特点是:佃户只出劳力(有的还出种子和肥料),地主出生产资料并安排、监督生产活动,收获按比例实物分成。但这种佃户已非“凡人”,在法律地位上有一定的“雇工人”性质。⑦类似的契约还有雇长工契、芒工文字、年限仆婿约⑧等。

有了土地之后,要进行高效率的生产,耕畜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仅次于土地,如《牛马驼经》所言:“六畜之大有功于人者,钩衡驾轭、负重致远,惟牛马驼为最。田猎战阵,马绩为良;任载力田,牛劳莫钜;万里千斤,驼功更远。故有之者,赋役充焉,财用足焉,诚富国之能材、宏家之桢干也。”⑨因此,农谚有云“一条耕牛,半份家私”。我国的耕畜,在北方以驴马为主,在南方以牛为主。要取得这些耕畜的所有权就分别要用到卖牛契和卖驴马契。耕畜非但可以买卖,有时为了生产的需要还可以交换,即用换牛马骡驴契。当然,有时为了生计的考虑,耕畜这种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可以用来进行典当,以济一时之需。而且,“一般农家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不少是几家合买耕畜共养使用的。这种耕畜往往存在‘半头’、‘一脚’的股份买卖与典当”。[5](P52)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里,契约文书基本上解决了“二十亩地一头牛”的问题,即为普通个体的生存、生活提供了保障。或者可以反过来说,个体的生存发展和契约文书是息息相关的,离开契约文书,人的经济生活将是无序的、混乱的,其中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将极大地增加。

三、婚书、阄书、房契——种的繁衍的契约秩序

一个社会的长期发展不仅要维持个体的生存,还应该解决种的繁衍的问题。在这方面,传统社会的契约文书,依然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里,我们还是以个人生活为视角,因为对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个体而言,生活是具体的、实在的、感性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不会也不应该上升到理性的高度。试想,哪个人会在谈情说爱、结婚生子时,想到自己是在为人类的种的繁衍做贡献,又有哪个孤独一生、没有子女的老人,在临终时会因为自己没有为人类的种的繁衍做出贡献而死不瞑目!?绝大多数人追求的只能是“老婆孩子热炕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有子万事足”。也就是说,人类是在追求“老婆孩子热炕头”的过程中,无意识地完成了造物的使命——种的繁衍。再看附图一,每个个体在实现“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理想时,契约文书依然提供着制度保障,避免了无序和“丛林规则”的适用。

为方便分析,我们先从“热炕头”谈起,即个人乃至一个家庭赖以遮风躲雨、避暑驱寒的房屋,欲取得这一重要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方式——买、典、租,⑩相应的契约形式为卖房契、(11)典房契和租房契。明清时期的房屋卖买,如果契中不写绝字,往往都是活卖,就也是说将来可以卖价不敷等为由,进行加找,要求加添卖价,所立之契为加找契。加找有时可以进行多次,直至立下绝契为止。绝后不可再加找,但有时依然没有取得整个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以立叹契为标志,取其只能望屋兴叹之意。这几种契约从形式上看并无大异,不过是一次次地加价而已,所有权也随之一步步地深入出卖,直至卖尽。这时,虽然买主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想要拆卸改换、兴高起造、装修等,还应立装修据或升高起造据,否则容易受到卖主的阻拦。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往往涉及和相邻房屋之间的出入道路等相邻权问题及由来已久的亲邻典主的先买权问题,所以,为确保所有权没有瑕疵,还应立门房上下契由相关权利人来确认。

和婚姻、子女有关的契约,由于和人身、伦理、家族道德等内容密切相关,显得较为复杂。正常来讲,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与此相关的文书有求婚书、允婚书、答未许书、庚帖、拜帖、定帖、择吉喜帖、亲迎帖、聘礼单、妆奁单、嫁女妆奁字等,其中体现了传统“六礼”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可以统称为婚书,是争讼中官府认可的婚姻成立凭证。

婚姻成立以后,夫唱妇随、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是其常态,若是夫妻感情不和,或妻子有“七出”等情况时,自然就要用到婚姻解除文书——休书、放书。虽说休书、放书均以男方为主,夫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其结果却也是使双方都获得了自由,男方可以再娶,(12)女方可以再醮。此外,基于特定的事由,(13)经妻同意,夫可公然卖妻,此时就要用到卖妻文契和典妻文契。当然,买卖妻子的事情为一般正经人士所摈弃,大致上是通行于下等社会的习俗。

以上是以男方(夫)为主导的婚娶(包括婚书、休书、放书、卖妻书、典妻书)文书,如果在一个家庭中,丈夫由于疾病、极贫等原因处于弱势的地位(或丈夫已死,妻有财产或小孩不想再嫁),妻将新夫迎入家中(弱夫之家或亡夫之家),委托其管理财产,和妻共同维持家计,即习俗所称的“招夫养夫”、“招夫养子”、“坐产招夫”,这时就要用到招夫养夫字、招婚合约、联珠进赘字等女方主导的婚娶文书。当然,女方主导的婚娶文书还包括养老赘婿书、自己成家进赘字等室女招婿文书,这时虽是以女方为主,但主要是以女方父母为主,只关乎女方的宗祧、女方父母的养老等问题,并不涉及伦理问题,因此与以妻为主导的文书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最后,在古人观念世界里,婚姻的意义首先在于事宗庙、继后世,起码主流意识形态是这样宣传的。当然,普通老百姓不一定有那么高的觉悟,往往从感性上以利害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少年夫妻老来伴”、“儿女是父母眼前欢”、“养儿防老”等心理感受才是其所认为的意义。但不管从哪方面来讲,结婚之后,生儿育女将是必然,儿女多了,代代繁衍,生活在一个家里,婆媳、兄弟、妯娌之间自然不免矛盾,否则,“张公百忍”也不会历代传诵。兄弟不和发展到一定阶段或父母一方亡故或家庭财富状况发生急剧变化时,往往要分家各过,所谓树大分枝、源远分派。(14)此时就要用到阄书或称分单、分关字等。这种分书往往兄弟几人各执一份,(15)将家业肥瘦品搭均分,(16)还要留出父母养老之资、幼子婚娶之资及未嫁女妆奁等。

总之,通过上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传统社会的中国人来说,契约文书必然是其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对于田连阡陌的富家大户还是贫无立锥的小民百姓,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这也是契约的本性。通过契约可以解决人生必要的物质前提——土地、房屋、牲畜、家庭等,契约文书不但关系个人的所有重大人生事件、家族变故,也关乎日常的生产经营、卖田置产,没有契约文书,这些活动将难有秩序可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注释:

①据杨国桢先生估计,“中外学术机关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的总和,保守的估计,也当在1000万件以上。”参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而岸本美绪教授认为,“这个估计可能过大”,参见氏著:《明清契约文书》,王亚新译,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页。那么,目前我们可以方便利用(已校录或影印出版)及已探明储量但还不方便利用的契约文书到底有多少?其在类别内容、时间跨度、地域分布上具有怎样的丰富性?至今似还未见到相关的具体研究。

②当然,早期的契约是刻在青铜器或写在竹帛之上的,但目前存世的契约中,绝大部分是写在纸上的。

③因为这些文书在当时的日常生活中是很普通的事物,但还由于其普普通通、无意造作的性质,反而更能够给研究者带来关于当时生活现实的实在感受。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王亚新译,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4页。

④目前限于明清时期,因为这个时期保留下来的契约文书不但数量巨大,而且在地域上分布极广,更便于我们阐明契约社会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至于说之前的社会的情况怎样,本文暂不涉及,但并不是说这个问题不重要,相反,这是更应当深入理解和探讨的,因为,唯有源头活水来,只有了解了之前社会的契约情况,才能寻出契约社会肇始时的基因,而明清时期的各种契约实践、契约制度、人们的契约意识、契约精神乃至整个发展的较为成熟的契约社会都只不过是由这些契约基因所控制的契约性状罢了。

⑤国内,最早提出这个观点的是霍存福教授,具体参见霍存福:《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敬畏契约、尊重契约与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之理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57-64页。而日本学者岸本美绪以问句的形式提出,“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可以称之为‘契约社会’吗?在那里存在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法的秩序吗?”,并且认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反映了研究者们观察历史上存在的社会秩序时所立足的多种角度或立场”。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王亚新译,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3页。

⑥原画藏北京故宫博物院,摹绘图参见沈丛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香港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02-303页。

⑦以上是对明清租佃契的概括介绍,详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9页。

⑧年限仆婿,是长工的一种特殊形式。充当“年限仆婿”的是贫困到无力婚娶的“凡人”、“雇工人”以至“庄仆”,他们入赘于雇主之家,在议约年限内为雇主从事无偿劳动(主要是农业生产劳动)作为娶妻的代价,限满方能领回,离开主家。这虽然是一种以劳动力抵作财礼的雇佣,带有农奴制、奴隶制的色彩,但也为某些贫困农民通向“二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理想生活提供了特殊的途径。也为社会消除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一个能让各阶层的人都有过上理想生活的希望的社会才会真正的稳定、才会有底力!

⑨和驼有关的契约在明清契约中似未见到,而在唐代敦煌契约中时有所见,如《辛卯年(九三一?)百姓董善通、张善保雇驼契》等,详见沙知辑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307—313页。这或许和契约分布地有关,明清契约目前所见且便于利用者少有西北地区的,而驼是西北沙漠地区的特有牲畜。

⑩要取得所有权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博、换,即为生产或生活上的便利(如以离家较远的土地换离家较近的土地)或特殊需要(如内院房以换取铺面房),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换取他人所有的另处房屋、土地,相应的契约形式为博、换契,不过这种契约比较少见且特殊,为不显枝蔓,留待另文详述。

(11)明清时期,房屋、土地在转移所有权时,往往由所有人出具卖契,(连同上手老契)交付新的所有人收执,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所谓契随业转,“有契斯有业,失契则失业”。很少见到有买受人出具买契的。因此,许多契约校录、研究的论著把这类契约叫作“买卖契约”,笔者不敢苟同,似应称作“卖×契”为佳。若是从学理上做总的称呼,也应叫做“卖买契约”,参见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12)传统中国奉行的是一妻多妾制,妻和妾在名分、权利、地位等方面有着严格的区分,也就是说此时,男方获得的是再娶妻的自由(至于妾,在未出妻时就可再娶),若不休即妻要受到刑律的处罚,如《大清律例》“妻妾失序”条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13)依据岸本美绪教授的观点,即以下四种情况:(一)通奸之妻经官府认定而卖者;(二)背夫逃亡经官认定而卖者;(三)本人情愿出卖为婢者;(四)因贫困而不得已者。这种情况虽因“不应为律”而受罚,但由妻归后夫且免除财礼之没收的判定来看,事实上仍认定卖妻之事。详见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李季桦译,载陈秋坤、洪丽完主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第225-264页。

(14)类似在词语,在分书中还有“木本同而枝叶分、水源同而支流别”等。

(15)兄弟二者,二份分书往往以乾、坤二字来区分,三人者,以天、地、人来区分,四人者以元、亨、利、贞,五人者以仁、义、礼、智、信,等等。

(16)家产的一般分配原则为诸子均分,不过有的地方也有“男家当女有分”的特殊习俗。即便这样,已嫁女之份也不能凭阄书来分得,只能在诸子均分之前,由父母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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