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干部培训管理作出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组部论文,部委论文,干部培训论文,通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干部教育管理部门、党校、干校和广大干部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干部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提高了干部素质,培养了大批人才,对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干部教育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有的办班质量不高;有的假借办班名义搞不正之风;有的收费不合理,个别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乱发学历或资格证书。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规定要求,凡举办干部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审批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等。
规定指出,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均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国(境)培训。
关于收费管理,规定说,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准摊派和转嫁负担;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不得采取给予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源,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活动,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纪念品;干部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要公开,收费收入要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审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部门和办学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关于对颁发证书的管理,规定指出,凡承担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须报请中央、国家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备案;严格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发放的复验与检查,不得擅自发放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发放具有相同效力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