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问卷调查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抗拒从严论文,坦白从宽论文,问卷调查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127(2009)05-0007-06
一、问题的提出
建国后前三十年(1949-1979年),由于没有成文的刑法典,公安、司法机关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代替法律,对坦白的被告人大幅度从宽,对抗拒的被告人从严处罚也十分明显,可谓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致使这一政策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一方面,法学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提出质疑,围绕其存废出现较大的争议;另一方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实践中遇到了难以兑现的问题。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大力宣传这一政策,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罚,也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但在刑事审判时往往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而遭到否定,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团圆”的说法。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审讯室,也悄悄地撤下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①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本身有严重问题,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政策兑现的困难?这一政策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多年来,学术界围绕上述主要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取得一些研究成果。但综观这些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还是从理论层面上进行的,而且否定论和肯定论的争论势均力敌,难分伯仲。而无论哪种观点,都缺乏实证研究数据做支撑,理由不够充分,其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为了填补实证研究的空白,本课题组针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作用和影响力,看守所在押人员(包括处于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未决犯和少量的已决犯)相信政策的程度,“政策兑现难”的成因、政策的前景等若干问题,设计了两套调查问卷,深入到吉林、四川和广东三省的几个市、县,对战斗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和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希望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调查数据和统计结果的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为彻底解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兑现难的问题提供实证方面的依据。相信这一调查结果必将推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深入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早日摆脱“兑现政策难”的困境作出贡献。
二、问卷调查的情况
(一)调查地域、对象的选择和样本数量
1.调查地域具有分散性
此次调查的地点选择在地处我国东北的吉林省、西南的四川省和东南的广东省,在地域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目的是尽可能客观反映我国目前实践中的真实情况,使调查数据更有说服力。
2.被调查对象具有全面性
测试采取的是问卷法,分别制作了两套针对不同对象的问卷。第一套问卷以侦查人员为调查对象,主要由公安一线的侦查人员组成。第二套问卷以看守所在押人员为调查对象。综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侦查人员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观点,使被调查对象具有全面性,从而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3.有效样本的数量
此次问卷共发出110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1039份。其中以侦查人员为调查对象的有效问卷657份,以看守所在押人员为调查对象的有效问卷382份。有效样本占到样本总量的94%以上,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问卷设计
1.以侦查人员为调查对象的问卷
这套问卷共有18个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该部分设在问卷开头,主要是针对被试个人基本情况设计的问题,包括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警龄、侦查工作年限、职务五个部分。
(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有关情况。该部分是问卷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①对政策作用的认识;②政策的使用情况;③政策兑现情况;④法律依据对政策的影响;⑤政策兑现对政策的影响;⑥执行政策现状的总体评价;⑦对政策前途的看法等。
(3)对“沉默权”和“辩诉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沉默权”和“辩诉交易”制度是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相关的两项制度,其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实施有借鉴意义,理论界一直热议引进这两种制度。通过对“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了解程度的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是否为我国侦查人员和看守所在押人员所熟知和认可,将其引进中国是否具有实践基础。
2.以看守所在押人员为调查对象的问卷
这套问卷共有15个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该部分设在问卷开头,主要是针对被调查者个人基本情况设计的问题,包括被试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前科情况、已决和未决情况五个部分。
(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有关情况。该部分是问卷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①了解政策的程度;②相信政策的程度;③政策的影响力;④对“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看法;⑤对政策态度的影响因素;⑥坦白的主要原因;⑦不想坦白的原因;⑧对坦白从宽幅度的认识;⑨对政策前途所抱的态度。
(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完善。针对目前实践中由于政策不能兑现,从而使得在押人员怀疑政策的情况,解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司法诚信的问题。从在押人员的角度提出完善的对策和立法必要性,并通过调查分析其可行性。
(三)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统计
1.被调查的侦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1)性别情况:男性90%,女性6.9%,未注明的占3.1%。
(2)年龄情况:30岁以下的占20.7%,30~40岁的占46.1%,40岁以上的占29.5%,未注明的占3.7%。
(3)警龄情况:10年以下的占32.6%,10~20年的占45.6%,20年以上的占19.6%,未注明的占2.2%。
(4)侦查工作年限情况:10年以下的占59.8%,10~20年的占24.7%,20年以上的占6.1%,未注明的占9.4%。
(5)职务情况:科员级别占43.1%,副科级占29.5%,正科级占14.2%,副处级占7.0%,未注明的占6.2%。
2.被调查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
(1)性别情况:男性90.7%,女性7.7%,未注明的占1.6%。
(2)年龄情况:14~17岁的占9.8%,18~24岁的占27.3%,25~59岁的占58.7%,60岁以上的占0.7%,未注明的占3.5%。
(3)文化程度情况:无文化的占2.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8.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7.1%,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0.1%,大专文化程度的占6.7%,本科文化程度的占6.1%,硕士及以上的占1.1%,未注明的占8.1%。
(4)前科情况:有前科的占14.7%,无前科的占83.5%,未注明的占1.8%。
(5)已决未决情况:已决的占22.7%,未决的占72.5%,未注明的占4.8%。
(四)数据处理
本次问卷的数据统计工作是在计算机上完成的,采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与处理,并对数据的质量进行审核。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首先将问卷的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侦查人员对政策态度的调查;在押人员对政策态度的调查;侦查人员和在押人员对政策影响因素的调查;影响在押人员坦白因素的调查;侦查人员和在押人员对完善政策的建议;对沉默权的了解程度和看法;对辩诉交易的了解程度和对引进辩诉交易的看法。最后对统计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一)侦查人员对政策态度的调查
由表1可知,60.6%的侦查人员对政策的看法是“有一定作用”,这说明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得到认可,有一定的价值。有13.0%和7.5%的侦查人员选择了“有较大作用”和“有很大作用”,只占总数的20%左右。而18.9%的侦查人员认为政策“没有作用”,其人数接近于认为有“有较大作用”和“有很大作用”的侦查人员之和。这种对比说明侦查人员对政策作用的认可度并不是非常高,对政策的有效性有一定的怀疑。但是综合分析这四个数据,可见政策目前虽然处于困境当中,在实践中的作用有所削弱,但是其仍然得到大多数侦查人员的肯定,价值不容否定。
由表2可知,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使用政策的平均分只有42.1815分,相对于100分的满分,这是一个较低的评价。与政策使用情况相比,政策兑现情况的平均分更低,仅仅只有30.9509分。这两组数据表明政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困难,其本身使用率降低,而兑现难的困境则会恶化政策使用率低的情况。
由表3可知,仅有9.3%的人表示要彻底废除政策。而66.4%的人都认为要进行立法使其进一步完善。这说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执行时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政策本身,而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支持,使得政策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
综合表1、表2和表3可知,大多数侦查人员对政策抱支持的态度,肯定政策的价值。虽然在实践中政策的使用和兑现出现了困难,削弱了价值,影响了政策作用的发挥,但是大多数侦查人员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没有予以根本否定。大多数侦查人员仍然认为政策有一定的作用,并且希望要对政策进一步立法完善,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出现更好的效果。
(二)在押人员对政策态度的调查
由表4可知,政策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中还是很有影响力的。有40.7%的人表示“比较了解”,35.4%的人表示“有所了解”,只有5.6%的人表示“没听说过”。占总数76.1%的在押人员对政策都有一定的了解,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政策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为人们所熟知,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这是政策能够发挥作用的良好基础。即使在某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里撤下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语后,政策本身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
表5的数据显示,对于社会上流行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认识,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中并不是主流认识。考虑到这种说法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政策不兑现造成的,因此,必须按照已决犯和未决犯分别进行调查,以求得到比较客观全面的评价。在已决犯中有36.2%的人认为“没道理”,30.0%的人认为“有一定道理”,11.3%的人表示“吃不准”,22.5%的人认为“有道理”。这组数据显示,在已决犯中,认为“没道理”和“有一定道理”的人数接近,这说明由于实践中政策不兑现的情况,使得看守所在押的已决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产生怀疑,而11.3%的已决犯表示“吃不准”,说明这部分人处于疑虑状态。因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执行形势不容乐观。在未决犯中,48.3%的人认为“没道理”,22.3%的人认为“有一定道理”,13.4%的人表示“吃不准”,16.0%的人表示“有道理”。这说明在未决犯中,对“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认识不占主流,高达48.3%的人明确表示没道理,但是也有16.0%的人明确表示“有道理”,这说明由于政策不兑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司法诚信下降,并对在押人员产生消极影响。对比已决犯和未决犯两组数据可以发现,已决犯对“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认识相信程度比未决犯相对要高,这种区别主要来源于政策不兑现产生的影响。综合两组数据显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只是一小部分人的看法,这种看法并不能看成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否定。在理论界的讨论中,认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出现是实践中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否定,并将其作为废除政策的理由。然而从这份调查中可以看出,这种看法只占少数,不能作为废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依据。
从表6中可以看出实践中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认可度的顺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作为说服教育的一种手段,与其他说服教育手段相比,排在第一位。这说明在各种说服教育手段中,影响力最大的仍是政策教育,其次为形势、前途教育,再次为道德教育,最后才是法律教育。在目前情况下,政策教育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在押人员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作用不是法律教育等其他手段所能够取代的。
从表7可见,81.3%的在押人员都希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认为应废除的只有9.9%,说明这一政策得到了在押人员的普遍认可。虽然目前该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但是大多数在押人员对其没有完全否定,而是期望这一政策越来越完善,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合表4、5、6、7可以看出在押人员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真实态度。作为一项深入人心的政策,其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并在实践中成为一项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说服教育手段,为在押人员所认可。虽然目前在实践中遇到了困难,但是在押人员仍然对这一政策予以认可,并热切期望其不断完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侦查人员和在押人员对政策影响因素的调查
从表8可以看出,侦查人员认为影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和能否兑现。这说明在现在的执行过程中,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迫切希望在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教育时有法律依据。侦查人员认为,从宽从严幅度和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对政策的影响不大。
从表9可以发现,在押人员比较关注前两个因素,而最关注的是政策能否得到兑现的问题。本人罪行的轻重和从宽幅度的大小虽然对政策有一定的影响,但处于次要地位。
从表8和表9可以看出,在目前的实践中,侦查人员和在押人员都关注政策的法制化,期望在有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切实兑现政策。
(四)影响在押人员坦白因素的调查
通过对表10、表11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坦白的原因中,60.0%的在押人员希望“争取从宽处理”。而不坦白的原因中,40.5%的人是“怕政策不能兑现”,担心得不到从宽处理。这说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深入人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趋利避害”和“两害之下取其轻”的心理支配下,有争取从宽处理和避免从严处理的动机,这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存在的心理基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为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争取从宽处理的、不可多得的重要途径。在决定是否坦白时,政策兑现与否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坦白的原因中,“公安局已掌握确凿证据”选项排在最后,在不坦白的原因中,“没有掌握证据”选项也排在最后,这说明,掌握证据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的重要性往往被高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并不是很大,不具有主导性,比政策的作用还要略逊一筹。在坦白的原因中,有14.1%的人选择“怕被从严处理”,说明“抗拒从严”政策也是有一定震慑效果的。“怕被从严处理”虽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这种效果相对于“坦白从宽”来讲还是次要的。此外,有11.6%选择了“怕肉体受到摧残”,这说明实践中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对此应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对比“怕从严处理”和“怕肉体受到摧残”这两个选项,可以发现“从严处理”对在押人员的影响更大,说明在押人员普遍关注的还是量刑问题。
(五)侦查人员和在押人员对完善政策的建议
表12也印证了表8的调查结果,表8中侦查人员认为影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和“能否兑现”,因此提出对完善政策的意见时,也是着重从对政策立法和确保政策兑现这两方面考虑的。
在表13中,77.7%的在押人员希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能够立法,排在第一位,说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特别关心保障自己的权利,希望通过立法来保证坦白者得到从宽处理。表13和表12中要求进行立法的意见一致,并且相互印证。这说明侦查人员在实践中面临政策不能兑现的困境时,迫切希望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予以支持,以保障侦查任务的完成。
(六)对沉默权制度的了解程度和沉默权与政策关系的看法
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享有的缄默不语的权利。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似乎与之形成对立,因此理论界对沉默权的态度以及其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二者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
表14反映出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沉默权的了解程度。有63.1%的人选择了“有所了解”,28.7%选择了“比较了解”,2.7%的人选择了“很了解”,只有5.5%的人选择“没听说过”,这说明执法人员对西方国家的“沉默权”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程度并不深。
从表15可以看出,认为沉默权与政策“二者相辅相成(即无冲突)”的有137人,排在第一位,认为“二者有冲突”的60人,排在第二位,选择“说不准的”52人,排在最后。这说明,在如何看待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关系上,52.9%被调查的侦查人员认为二者可以相辅相成,但也有23.2%的人认为二者有冲突。此外,还有23.9%的人采取了观望或回避的态度,没有明确表态。这说明,在实践中大多数侦查人员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还是比较支持的,并不认为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因此,在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执行障碍并不是来源于其是否违背沉默权和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七)侦查人员对辩诉交易的了解程度、西方国家实行辩诉交易原因的看法以及引进辩诉交易的看法
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诉讼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控诉或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定双方的协议内容。理论界一直热议引进辩诉交易而代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
表16、表17和表18反映出了实践中侦查人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关于辩诉交易制度,有64.3%的人选择了“有所了解”,15.1%选择了“比较了解”,1.8%选择了“很了解”,18.8%的人选择“没听说过”,这说明侦查人员对西方的“辩诉交易”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程度并不深。表17也说明了这一点,有194人选择了“抵消沉默权的消极影响”,其次是127人选择“有利于保障人权”,排在第二位,排在最后的是“有利于发挥律师作用”,有99人选择。对比“沉默权”的情况来看,被调查人员对“辩诉交易”的了解程度更浅一些。在表18中,36.9%的人不赞成此时引进辩诉交易制度。这说明,执行机关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执行还不具备相应条件,至少还没形成广泛的统一认识。
四、结论
通过对上述调查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得到大多数在押人员和侦查人员的认可,应当充分肯定
我们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之所以能够受到站在不同立场的在押人员和侦查人员的肯定,主要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互利原则(即对在押人员和侦查人员双方都有利)。首先,犯罪嫌疑人坦白,有利于侦查人员打击犯罪。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往往要向犯罪嫌疑人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促使其坦白自己的犯罪,这样既可以提高侦查的效率,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也为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犯罪嫌疑人坦白有利于实现其合法权益,为今后接受教育改造奠定思想基础。通过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既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为获得从宽处理创造条件,也可以鼓励其坦白后认罪、悔罪,为其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改造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都有利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注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大有发展前途的。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应当废除的看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也是缺乏实践基础的。
(二)早日立法,并加大执行的力度,是摆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困境的必由之路
虽然目前在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中出现了兑现难的问题,但这并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对政策执行不力造成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立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用法律来保障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也应切实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保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在问卷调查的最后设的一个栏目,请侦查人员和在押人员自由表达自己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看法和意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表达了对政策立法和政策兑现的迫切愿望。我们认为,这是实践对立法和司法提出的要求。
(三)不宜以西方的辩诉交易取代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
近几年以来,部分学者、专家对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与沉默权配套的辩诉交易制度大加推崇,希望将其引进我国,以解决目前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效率不高和侵犯人权等各种难题。从调查问卷情况看,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以一定的利益鼓励犯罪嫌疑人做有罪答辩的问题上与“坦白从宽”政策有相似之处,但在我国对这一制度还没有达到“坦白从宽”政策的认可度,没有必要以辩诉交易取代“坦白从宽”的政策。更何况,辩诉交易产生于西方国家,需要一定的适用条件(包括“纠纷解决型”的诉讼模式;尊重个人主体地位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普遍有效的律师帮助制度;诚信为本的商业运行机制四个方面),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注释:
①1999年12月1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武汉警方审讯室中引退,代之以“遵守留置规定,严格执法,文明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