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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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分配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价值决定不取决于价值分配,价值分配也不取决于价值决定。按劳分配并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包括非劳动收入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并不表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理论需要修改。

关键词 价值决定 价值分配 劳动价值论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

近年来,我国经济学界围绕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兴起了一场新的争论。这场争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与以往多次争论相比,不仅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如对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上,有了重大的推进,而且提出了一些以往没有涉及的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两者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由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我国社会的分配,不仅仅再是按劳分配,还存在其他非劳动收入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认为,劳动价值论不再能说明我国社会现实的分配,不能为多种分配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因而需要改变传统的价值理论,由此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理论观点,较为流行的是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共同分配价值的观点。本文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考察这些新的价值理论,而只拟分析一下这些理论依以建立的一个共同的前提性的问题,即价值决定或价值规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问题。

认为在分配形式发生变化的现阶段,劳动价值论需要加以改变的同志,其理论前提首先是,价值分配是从价值规定中推导出来的。他们说:“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推论是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基础上推演出来的。”[①]在他们看来,价值分配和价值规定是一致的,当分配形式发生变化后,价值规定也相应地会发生变化。例如当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时,价值也应由生产诸要素来决定。这样,他们又从分配形式中引导出价值规定。因此,他们断定价值分配和价值规定存在着这样一种“内在联系”:价值分配是价值决定的“基础”,而价值决定则是价值分配的“归宿”,是价值分配的“拓广和延伸”[②]。在他们看来,似乎价值决定是取决于价值分配的,有什么样的价值分配就应有什么样的价值决定;或者,价值分配是取决于价值决定的,有什么样的价值决定就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分配。我们认为,这样理解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关系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先来看看价值决定是否取决于价值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价值决定不取决于价值分配的最简单的逻辑推论的依据是:价值决定是第一性的,价值分配是第二性的。因为,只有分配的对象——价值——被确定以后,才谈得上对它的分配。

就理论史来看,在政治经济学的形成时期,曾经出现过用价值的分配,即用各种收入来说明价值决定的观点,例如,斯密就曾以三种收入来构成价值。但是,这种观点不久就遭到摒弃。早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就已针对斯密的错误的价值观点,指出:价值的“分割不能影响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③]马克思对此作了肯定的评价。[④]现代西方经济学用均衡价格来取代价值,但是他们也不认为均衡价格取决于这种价格的分配。原因就在于,如果否认这里存在的第一性、第二性的区别,就会出现循环推论的逻辑错误。

从历史上看,商品从而作为它的因素之一的价值,出现了几千年,存在于几个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中,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都是作为“无素形式”而存在。但是,对价值的分配却是不相同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以往长期存在的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则存在多种分配形式。这表明即使在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对价值的分配也可以是不相同的。如果说,商品的价值,由于对其分配不同,因而在不同社会中以致在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中具有不同的规定性,那实际上就否定了商品及其价值概念本身的存在。

可见,价值分配不是、也不可能是价值决定的基础;价值决定并不是价值分配的拓广和延伸。我们再反过来看看价值分配是否取决于价值决定。

回答同样是否定的。价值分配,不管是劳动收入分配,还是非劳动收入分配,都不是从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中引申出来的。

应该指出,那种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因而就应归劳动者所有的观点,并不象我们这些同志所断定的是马克思的观点,相反,这是马克思批判过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的观点。在19世纪20年代,当李嘉图理论还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出现了利用李嘉图理论来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公开表示自己采取的斗争策略是:“在政治经济学家们自己的基础上并利用他们自己的武器来同他们进行斗争。政治经济学家们要推翻这种方法作出的结论,就必须先否认或推翻他们自己的论点所依据的那些已确立的真理和原则。”[⑤]他们采用的方法是,先肯定李嘉图揭示的客观规律,然后提出某种道德规范,由此推演出结论。在他们看来,要否定这个结论,就必须推翻公认的理论。对于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多次进行批判,指出他们的做法只不过表明李嘉图所确认的经济事实与他们的“永恒公平和真正道德相冲突”[⑥]而已。“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⑦]与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并没有把某种道德规范加在经济分析中,并没有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某种分配原则,他只是如实地揭示出客观的经济关系: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获得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获得和他的劳动力价值相当的价值,即只获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但这并没有违背等价交换的规律。

我们不少同志心里总是认为,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就是为了论证按劳分配的合理性,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动员无产阶级进行革命。诚然,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确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立的经济基础,从而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但是,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是出于革命斗争的需要才肯定劳动价值论的。因为,这和事实不相同。马克思开始研究经济学的19世纪40年代,一方面,如上所述,不少社会主义者已经利用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学者已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危险的”学说而加以摒弃[⑧]。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按理说当时已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的马克思会毫不怀疑地肯定劳动价值论的。然而,事实却是,马克思一开始是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他认为,只有在供求一致这种偶然情况下,价值才由劳动时间决定。古典经济学把偶然性上升为规律性,实际上是“假定现实是偶然的,抽象是现实的”[⑨]。马克思经过几年的研究以后,在1847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中才首次明确地认识到,“李嘉图的价值论是对现代经济生活的科学解释”[⑩]。在此之后又经过了近20年的研究,马克思才最终完成了自己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对真理执着探求的历史,完全证实了列宁的著名论断:“在马克思主义里绝没有与‘宗派主义’相似的东西,它绝不是离开世界文明发展大道而产生的固步自封、僵化不变的学说。”[①①]马克思一贯反对“使科学去适应不是从科学本身,而是从外部引出的、与科学无关的、由外在利益支配的观点”[①②]。他对待科学的这种非“宗派主义”的严肃态度,甚至资产阶级学者也不能否定。例如,在经济学说史领域被视为权威的熊彼特,尽管并不赞同马克思的观点,但也充分肯定了马克思的科学的立场。他写道:马克思“是一位求知若渴的读者和不知疲倦的工作者。他极少遗漏重要的文献。他消化了他所阅读的一切。他热情地钻研每一事实或论证的细节,这在习于瞻顾整个文明和长期发展趋势的人当中是极少见的。不管是批评和拒绝或接受和同意,他总是把一件事情研究得十分彻底。关于这种情况的最突出的证明就是他的《剩余价值学说史》一书,它是热情的理论作品。不断地努力锻炼自己和设法精通一切可以精通的事物,在某种程度上使他放弃偏见和非科学的目的,虽然他肯定是为证明某种特定的见解而工作。对于他的伟大智慧来说,就问题论问题的兴趣是首要的,而不管他自己的利益。不论他多么醉心于他的最后结论的意义,当他工作的时候,他主要关注的事情是如何把当代科学所提供的分析工具磨得更税利,如何解决逻辑上的困难,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不管它的缺点可能是什么,但在性质和宗旨上却是真正科学的理论。”[①③]熊彼得不懂得马克思理论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统一的理论,但是,他以事实为依据,以马克思的著作为依据,正确指出马克思并不是以“自己的利益”即无产阶级的利益为准绳来取舍前人的理论和制造自己的理论,并没有使科学理论服从于、适应于“非科学的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承认马克思的理论“在性质上和宗旨上是真正科学的理论”。我们不厌其烦地谈论这些,是因为,只有弄清这个问题,只有在对待科学的态度上划清马克思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界限,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懂得和承认马克思理论的科学性,同时我们自己也才有可能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某种科学以外的目的(不管这个目的是多么的神圣)出发去研究客观经济规律,随着实践的发展去推进马克思理论。

我们回头来看看按劳分配是否是依据价值规定提出来的。的确,马克思提出过按劳分配。但是,这个论点并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恰好相反,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动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在那个社会中,“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已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①④]。

既然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那未,很明显,非劳动分配也不会是价值规定的“归宿”。然而,问题并不仅此于此。我们有的同志之所以认为当前应扬弃或“发展”劳动价值论,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按照劳动价值论,一切非劳动收入都会被认为是对他人劳动的占有,是对剩余劳动的分割,因而是不合理的,是剥削。这样就会导致对当前分配方式的理论否定。其实,这种考虑并不正确。正如劳动价值论并未引申出按劳分配,并未证明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一样,劳动价值论本身也没有证明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当人类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后,就出现了剩余劳动,而且这种剩余劳动还是一切社会依以发展的基础。在各个社会中,劳动者都必须提供剩余劳动,即使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如马克思所论述的,也不存在“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劳动者提供剩余劳动,并不就是劳动者受到剥削。

在商品经济社会,剩余劳动取得价值形式。但这种形式的变化,并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并不表明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就必然是剥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之所以是剥削,并不是因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从而剩余价值的实体是剩余劳动,而是以一定经济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首先是以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被剥夺并由此引起劳动力成为商品这种经济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剩余价值分配的性质,并不是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的判断,而是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或概括。撇开社会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着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以为按照劳动价值论就势必会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非劳动收入或者靠生产资料取得的收入统统归结为剥削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误解。可见,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性本身与剩余价值分割的性质是无关的,或者说,价值规定和分配的合理性是无关的。

剩余价值(或者剩余劳动、剩余产品)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任何一种分配,不管是否符合我们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判断,都是经济上所必要的,都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当然也具有历史的过渡性。即使是按劳分配,也同样只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而决不是永世长存的分配形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谈到按劳分配的弊病,指出它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时所说的一句话,可以看作是对分配合理性所作的最精辟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回答。这句话是:“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⑤]如果我们离开这个科学支点而企图另辟蹊径,例如,企图改变价值规定,用生产诸要素的贡献来为现实分配解释,那就会把这种分配方式的历史合理性解释为由物质生产条件本身决定的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那就必然会在理论上走入歧途。

总之,不仅价值规定不取决于价值分配,而且价值分配也不取决于价值规定,不管价值分配形式的形成还是这些分配性质(是否是剥削,是否“合理”)的确定,都完全与价值规定无关。

那末,为什么我们不少同志又会认为价值分配和价值规定之间会存在“内在联系”呢?把问题扩展一下,就能找到症结所在。比如,我们的同志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分配,都认为是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分配,而不取决于别的什么关系,那末,对于商品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为什么不能首尾一贯地坚持同一原则呢?显然,是因为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新的要素——“价值”。按理说,价值的出现并不改变问题的实质。它之所以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显然只能是由于对价值概念以及对价值范畴在经济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产生了误解。要彻底弄清问题,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关于价值规定对于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一般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意义,马克思曾作过最为概括而形象的论述,他说:“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对这个制度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生活过程的理解——的基础、出发点,是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①⑥]这里,指出了两点:第一,价值规定是理解资产阶级制度的“内在有机联系”的基础、出发点;第二,价值规定是理解资产阶级制度的“生活过程”的基础、出发点。我们先从后一个问题说起。

资产阶级制度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不受干预的私人生产,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而生产又必须满足社会对各类产品的需要,否则社会就不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是如何按比例地进行的呢?或者说,现实经济运动是如何有序地运行呢?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应予考察的资产阶级制度的“生活过程”。

最早对这个“生活过程”进行考察的是亚当·斯密。他指出,在这里商品的供给与社会需求相一致,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实现的,而市场价格波动的基础则是商品内含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价值。在这里,斯密已经是从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出发,以之为基础,来理解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的价值理论,他在《资本论》中证实,“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①⑦]《资本论》出版后,马克思针对着对他的价值理论的误解或批评,写了如下一段极其重要的回答:

……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有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的方法一窍不通。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人人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从社会总劳动中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①⑧]

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第一,价值规律或者说价值规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一“自然规律”实现的形式,它所揭示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社会需要配置资源的机制[①⑨],或者说,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的调节者。价值规律所反映的关系、所作用的范围仅止于此。超出价值范畴的内含,要求它反映、说明其他经济关系,如分配关系,是对价值概念的误解;第二,作为上述“自然规律”的特定的实现形式,价值具有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规定性。换句话说,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然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以其他关系(如分配关系)的变化为依据,认为价值规定需要改变的观点,同样是对价值概念的误解。

对价值概念会出现相当普遍的误解,又是与对价值规定在经济理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的误解相联系的。价值规定这一特殊地位,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它是理解资产阶级制度“内在有机联系”的基础、出发点。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有机联系是指什么呢?它和价值规定有什么联系呢?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除了工资之外,存在着利润、利息、地租等形式,表面看来,它们彼此互不相关,各自有着自己单独的联系和来源,利润与资本(生产资料)相联系,利息与货币相联系,地租与土地相联系。最早透过表面现象,找到这些收入之间的内在统一性的是古典经济学。他们“把利息归结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归结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使这二者在剩余价值中合在一起,此外,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劳动”[②⑩]。正是根据这点,马克思说古典经济学“研究了资产阶级生产的内部联系”[②①]。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内在有机联系”,就是指各种收入的内在统一性,即具有共同的来源。古典经济学开辟的这一研究,是马克思加以完成的。《资本论》全部理论研究的总结性的一篇,即第三卷的最后一篇,马克思以“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为标题,表明正是这个问题最终体现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在有机联系的研究,而这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本质关系的揭示。因为,正是这种内部联系的发现,揭示了阶级对抗的经济基础。

价值规定是理解资本主义本质关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就理论之间的关系来说,它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石,从而也是分配理论的基石。我认为,正是这一点,使人们误解为一切经济关系都可以从价值规定中引申出来,都可以从价值规定中得到说明,以致使价值关系模糊不清,价值概念无限扩大。仍以价值论和分配论来说,一方面,如前所述,价值分配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一“自然规律”的特定实现形式,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作为反映不同经济关系的两种经济范畴,是不能混淆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价值分配的对象是价值,因而它和价值规定之间会存在这样一种关系:价值规定是理解价值分配关系的基础。这表现在:第一,从价值规定出发,但不是直接依据价值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中介环节,诸如剩余价值、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剩余价值的分割等等理论环节,最终说明分配关系;第二,它对分配关系的说明,不是指分配的形式,而是指这种形式的内在统一性,即其共同的来源。概念的模糊是不可能形成清晰的理论的。只有弄清价值规定和价值分配这两种概念的区别,它们各自的不同的内含,同时弄清它们在什么限度、什么意义上存在着联系,才有可能对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的真实关系作出科学的说明。

本文1995年11月收到。

注释:

①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第36页。

② 参见《当代经济研究》1994年第4期,第27、31、30页。那里指出:“按劳分配规律是价值规律的基础,而价值规律则是按劳分配规律的归宿”,“是按劳分配规律的拓广和延伸”。

③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页。

④ ⑥ ⑦ ⑩ ①② ①④ ①⑤ ①⑥ ①⑦ ①⑧ ②⑩ ②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8—51页;第24卷,第21页;第3卷,第189页;第4卷,第93页;第26卷Ⅱ,第183页;第3卷,第10页;第3卷,第12页;第26卷Ⅱ,第183页;第23卷,第394页;第32卷,第541页;第25卷第938页;第23卷,第98页。

⑤ 约·费·布雷:《对待劳动的不公正现象及其消除办法》。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353页。

⑧ 例如,约翰·卡泽诺夫在1832年匿名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63—64页。

⑨ 《(资本论)研究和动态》第6集第32页。参见拙著:《马克思经济学手稿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3页。

①① 《列宁选集》1974年版,第2卷,第441页。

①③ 熊彼得:《从马克思到凯恩斯十大经济学家》,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30页。

①⑨ 参见拙文:《劳动价值论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石》,《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该文说明了“按比例分配生产要素,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在一定社会生产形式下的变形,它是通过价值及其转化形式而实现的,因而仍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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