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秦交”研究_明代皇帝论文

中国古代“秦交”研究_明代皇帝论文

中国古代“钦差”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钦差论文,中国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从政治学和文化学的角度,剖析了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中特殊的权力角色——“钦差”的演变、特征、心态及其所起作用。作者指出,“钦差”作为皇权的代表,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起到常规政治体制难以起到的作用,但同时也给传统中国社会的各方面带来严重的弊害。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官僚体制的显著特点是权力的金字塔结构。这是一个由帝王到县令组成的层级繁复、等级森严而又相当完备的常规官僚组织系统。就其中的文官而言,有京官和外官之分;京官又分为阁、部、寺、院官,外官又分为省、道、府、州、县官。然而,非常有趣的是,在如此完备的官僚系统之外,历代统治者还设有特殊的职官——“钦差”,作为这一常规官职系统的补充。以往的学术界多注目常规官职的研究,而对“钦差”这一非常规官职重视不够,即便提及也是作为研究其它政制时的附带说明,很少有人将“钦差”看成一个独特的文化现象,并对它进行政治学、文化学的思考、研究。事实上,“钦差”在中国历史上不仅存在时间长,而且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有时这个法外职官还能产生法定职官难以产生的巨大影响,就像美国学者F·J·古德诺说的,“同法定的制度一样,法外的制度也决定政治体制的特点,甚至事实常常是这样,法外制度比能够提供政治体制框架的制度对政治体制的影响更大”〔1〕。因此,探讨“钦差”的因缘、内在特性, 分析其在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和弊害,显然是有意义的,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侧面透视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内在本质。

一、中国历代“钦差”的演变

何谓“钦差”,顾名思议,“钦差”是由皇帝(国王)亲派外出办理重大事情的官员的统称。中国古代的“钦差”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时期。

1.“特使”。这是指明代或明初之前的“钦差”。“特使”最早溯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因战争频仍,“特使”主要扮演军事外交活动家的角色,如《左传·成公九年》载,“兵交,使在其间可也”。秦汉时期,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确立,皇帝不断派遣“特使”处理内外重大事宜,这时的“特使”主要负责出使外国和少数民族地区、监督军务、督修水利、督修堤防、征聘人才等。魏晋南北朝时期“特使”的特点,一是负责访民疾苦、抚恤百姓,如南朝宋多次派大使“观风采政”、“广求民瘼”、“案行灾害”、“巡行抚恤”〔2〕; 二是督催地方政务,如南朝宋孝文帝遣使督催郡县赋税〔3〕; 三是负责督捕盗贼、治理案狱、刺举吏民奸非等,如曹魏的“校事”、北魏的“候官”。隋唐尤其是唐朝的“特使”制比较成熟。首先是“特使”的派遣范围扩大,几乎运用到一切领域,除了前代在军事、吏政等方面派“特使”外,更注重派遣督理经济事务的“特使”,如两税使、转运使、盐铁使、青苗使、铸铁使等;其次“特使”行事有明确的规范,如唐太宗贞观二十年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等22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后数遣使者,或名按察,或名巡抚。至唐玄宗天宝五年正月,命礼部尚书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风俗及黜陟官吏〔4〕。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巡抚、巡按的出现,为明代钦差巡抚、巡按的设立奠定了基础。五代、宋的“特使”派遣基本沿袭唐朝,只是北宋皇帝很重视派亲信监军,初名“走马承受公事”,徽宗时改称“廉访使者”,钦宗又复旧名。金元时特命使臣巡察地方更达到经常化,如金世宗“凡数岁一遣使黜陟之”〔5〕。总起来说, 明以前的“钦差”有如下特点:一是名称含混,特使名目繁多,缺乏统一的称谓标准,具有随意性;二是“特使”的权限相对较小,多属巡察、监督、办理事务等权限。

2.钦差。“钦差”之名正式使用是从明代开始的。据明代敖英《东谷赘言》(下)记载,“国初设官分职咸有定额,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皆不颁敕,不称钦差。其后因事繁难,添设职掌,……各于其职衔上加‘钦差’二字。”而明代巡抚职官的出现,即标志“钦差”的出现,这可从明人奏议中得到佐证,“臣闻国初未尝有巡抚,宣德间始设于南直隶、河南、山、陕,今则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秩皆都御史也,方领制置之权,腹里则兼转运之职,手持敕旨以便宜行事”〔6)。 将上述两文比照,可知,宣德时巡抚手持敕旨,其职衔上方加“钦差”二字。之后,大凡由皇帝特派奉敕旨(或敕书)处理大事的官员,其职衔前皆冠以“钦差”二字(简称为钦差),如“钦差总督军门”、“钦差巡按御史”、“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7〕等。明代“钦差”制的特点,一是正式命名“钦差”, 体现了皇权专制得到高度的强化。《正字通》中说,“御音曰钦敕,御使曰钦命”,因而“钦差”比“特使”更能体现皇权专制的特征。二是“钦差”的职掌、权限规定更加具体、、细致。

3.钦差大臣。清代时“钦差”一般在官员职衔上加上“钦差大臣”四字,如林则徐奉命禁烟时官职全称为“钦差大臣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8〕,时人简称钦差大臣。如张集馨说:“自军兴以来, 江南军务则归钦差大臣专司其事”〔9〕。清代“钦差大臣”制的特点, 一是钦差大臣领受钦差大臣关防办理事务,事毕即缴卸关防。二是钦差大臣承办事宜更显重大,多是处理外交事务和镇压内乱等关涉国家安危的大事,如主持中外战争谈判、办理洋务、镇压太平军、捻军起义等。三是地方封疆大吏兼任钦差大臣较普遍,这与前代王朝多派中朝官出任不同,反映出清代、尤其是清末外交和内政危机的实际需要,使统治者较注重因地制宜设置官职。像以两广总督兼钦差大臣负责与英军谈判,以两江总督兼钦差大臣负责镇压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太平军等都是如此。清朝的“钦差大臣”制度一直实行到1911年武昌起义,当时袁世凯受命为钦差大臣镇压辛亥革命,由于起义成功,清政府被推翻,钦差大臣制度也随之寿终正寝了。

综而观之,中国古代“钦差”是十分复杂的,但一般都有权力象征物,如秦汉“钦差”持“节”、明代钦差奉“敕”、清代受“关防”等。另外,从“特使”到钦差和钦差大臣,也反映了“钦差”越来越受到重视,其权力渐大、职责渐重、地位日隆、影响愈深,这与中国封建政制中皇权逐渐强化是一致的。还应注意的是,“特使”和钦差、钦差大臣虽名异但实同,都是由皇帝钦派去处理重大事宜非常规性的临时官职,所以明代以后人们多将大使等“特使”通称为“钦差”。本文我们也将中国历代的大使、钦使、钦差及钦差大臣统称为“钦差”。

二、中国古代“钦差”的特征

在中国古代常规官僚体制中,各级官吏的职掌、权限、升降奖惩等都有较为固定的程序,而“钦差”则显得模糊,富于弹性和变化性,加之“钦差”之间的个体差异,使得难以找到“钦差”的内在规定性。然而,将“钦差”放在常规官职中对比考察,我们仍能发现“钦差”的共同特性。

1.自主权。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中除皇帝外,其他角色均无多大权力,一切权力均由皇帝一人控御。比如,最底层的县令的任用升降多由皇帝亲自面试过目,而县令的生死更不是一般官员所能定夺的。除帝王之外,各级官吏都受制于人,没有自主权。而“钦差”不同,他们往往被皇帝赋予自裁的权力,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在中国古代政制中是独特的。如汉武帝建元三年(前138 年)“遣严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太守稍一犹豫,严助就下令斩一司马,太守只得服从命令〔10〕。有时,“钦差”还可“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用“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的办法行使权力。如魏晋南北朝“以持节为重,南齐书王敬则枉杀路氏,路家诉冤,上责敬则,人命至重,何以不启闻?敬则曰:‘臣知何物科法,见背后有节,便谓应得杀头’”〔11〕。可见“钦差”权力之大。当然,大部分“钦差”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任意妄为,如明代成化九年派钦差抚治江西,明确指出,钦差有权惩治三司佐贰官以下贪酷不法者,“凡有益于军民者,悉听便宜处置,”但“事干方面正官,具奏究治”〔12〕。自主权使“钦差”有别于许多正规官职权而具有皇权的某些特性,因之有人将“钦差”看成皇权的象征。

2.专职化。在中国古代,上至皇帝下至县官都实行集权统治,他们往往集政治、军事、法律、教育诸权力于一身,事无巨细,事必躬亲。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宏观控御的性质,但又往往难以面面俱到。“钦差”则不同,他往往具有专职化的特点。或处理某件冤案,或处理某件外交纠葛,或镇压某场起义,或巡察吏治、风俗,或督理某些经济事务等。如康熙二十年,平息三藩之乱期间,因“军需浩繁,职任重大”,派钦差大臣“专官综理”粮饷〔13〕。清末太平天国起义后,“江南军务则归钦差大臣专管等。”再如,道光帝派林则徐到广州禁烟,其中一个原因是巡抚邓廷桢“统辖地方,事务殷繁,若专责以查办鸦片及纹银出洋,恐顾此失彼,转不能专一心力尽绝弊端”,故“派林则徐前往专办此事”〔14〕。可见,使“钦差”专职化可使他们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解决重大问题。

3.独立性。“钦差”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容易受地方复杂关系的牵制,游离于盘根错节的地方关系网之外,有助于办事公正;二是不受正规官僚体制中的上下级之间的等级关系的束缚,可以独立办事;三是设置自由,废止亦自由,全看办事的效果和皇帝的意愿。

4.“钦差”机构精练。常规的官僚组织结构是非常繁复的,不仅设有正官和副职,还设有大量的属员和吏役。而“钦差”机构则简单得多,一般说来,“钦差”无固定的办事衙门,只有临时驻地,如清代有钦差大臣“行辕”。“钦差”也无各种属僚配置,如有需要,从当地衙门调派一些官吏协助办事。有些清廉的“钦差”甚至连具体办事的书吏也不带。如林则徐上任钦差大臣时“无随带官员供事书吏,惟顶马一弁,跟丁六名,厨丁小夫共三名,俱系随身行走。”〔15〕“钦差”机构精简,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是有意义的。

“钦差”还有其它特性,如临时性,除特殊情况(如清末新疆、东北建省后,由两省总督兼钦差大臣负责管辖)外,“钦差”往往不像其它官员那样久住一地,而是有事奉敕(或受关防等)办事,事毕即回原职。临时性既可提高办事时效,又可避免正规官制的弊端,如防止久任权重。“钦差”是常规政制的一种补充,更是帝王专制集权的一个象征和投影。

三、中国古代“钦差”的心态剖析

在中国封建专制体制下,除了帝王之外,不论官位多高,都摆脱不了受主子奴役的奴性心理。“钦差”也是这样,他直接受制于皇帝,受皇权操纵。但是,“钦差”毕竟位尊荣殊,握有皇帝亲赐的权柄,并在一段时间内可以相对脱离皇帝的控制,部分充当“主人”的角色。由于“钦差”特殊的地位、处境、使命,从而带来他们复杂、微妙甚至神异的心理世界。

1.两难心态。对比其它正规官员,“钦差”有着进退维谷的两难心境。对于那些权力较小的“钦差”来说,要取得事业的成功是非常困难的,而要向皇帝请求加权那又是难以被理解和答允的,有时甚至开罪皇帝。如明代成化时,钦差巡抚辽东右副都御史陈钺认为按新敕令得到的权限太少,而援引前任巡抚彭谊的权限请求加权,但皇帝不仅不允还斥之曰:“人臣不得专擅威柄,虽有一时假以便宜者,是欲擅权柄耶!”〔16〕这里,陈钺是否擅权不说,但受到皇帝制约是很显然的。对于那些握有重权的“钦差”来说,他们也处于两难境地。那些无能、贪婪的“钦差”自不当论,即使那些清正廉明、胸怀韬略的“钦差”也常感举步维艰,左右为难。一面是立志在短期任职期间建功立业,施展才华,一面是重荷在肩,困难重重,还时常感到皇帝阴影的笼罩。如林则徐到广州后,一方面振刷时弊,雷厉风行查禁鸦片,同时又很关注朝廷和皇帝的态度,所以他迫切请求皇帝早颁禁烟条例,以使自己“办理得有把握”〔17〕。鸦片战争后,以琦善、李鸿章为代表的钦差大臣,同英法侵略者签订了一系列卖国屈辱条约,除了这些钦差大臣本身的媚敌卖国外,其责任是否与皇帝有重大关系,很值得思考。李鸿章等人也同样难以逃遁两难心境的制约,正如美国人韦克景所说,在战争期间,“对钦差大臣的每一次任命,都体现着清帝的这样的决心:在不损害他自己所提的条件下,保持和平与秩序。……他派的代理人员面临着一种矛盾的要求:既要讲和,又不许让步。这就是林则徐进退维谷的处境及其继任者的悲剧之所在。”〔18〕另外,对“钦差”赏罚机制的随意性,也极易使“钦差”处于两难心境。与其它官员不同,对“钦差”一般不按常规考核,而是“于考核成例之外,加行大赏大罚,以示劝惩”〔19〕。如清代对钦差大臣的重赏重罚很随意,有的钦差大臣任职期间多次受到奖罚,如李鸿章、僧格林沁等。奖赏的优厚易使“钦差”锐意进取,但惩罚的严厉又易使他们瞻前顾后。所以,对钦差来说,建功立业难,不建功立业亦难,有功绩更难。

2.优越情结。尽管“钦差”心态处于两难境地,但他们作为皇帝的心腹被赋予重大的使命毕竟是十分荣耀的。对那些好官来说,他们的优越情结主要表现在大展才华建功立业上,而对那些坏官来说,其优越情结转化为一种骄横狂傲的主子心理,他们长期隐伏的奴性心理被主子心理所取代,就变态为一种漠视一切,专横弄权、唯我独尊的丑行。如,东汉桓帝时,伯荣出巡某陵,“威权翕赫,震动郡县。王侯二千石为伯荣独拜车下,仪体上僭,侔于人主”。〔20〕

3.焦渴心态。“钦差”的任期一般都较短,而任务又十分艰巨,所以,对于那些要建功立业的“钦差”来说,其心情是非常焦虑急迫的。像明代海瑞就认为,作为钦差总督,“荣身及亲一时称最,答恩报主,当以无过于军门”。〔21〕所以当他被任命为钦差巡抚应天时,“单车入署,慨然以澄清天下自任。乃为条约三十五款,曰除弊于相安,复祖宗之成法”〔22〕,由此可见海瑞不辱君命的急切心态。还有,清代龚自珍期望钦差大臣林则徐,“以两期期年,使中国十八行省银价平,物力实,人心定,而后归报我皇上”〔23〕,这里,龚自珍时不我待、救民于倒悬的建功立业的心态何尝不是林则徐本人的心态呢?相反,对那些贪官来说,短暂的“钦差”时间,却是迫不及待地纵欲享乐,他们的欲望像开堤之河一泄千里。明代嘉靖年间的严懋卿奉敕总理江南盐运,“招权纳贿,叱咤风生。其妻偕行,装五彩舆,令十二女子舁之。令长以下膝行匍匐上食惟谨。以文绣被厕床,以白金为溺器,千里传递,络绎道路”〔24〕,可谓腐糜至极!

4.“投赌”心理。既然“钦差”面临着两难境地而又机不可失,因此钦差往往有“投赌”心态。有的“钦差”全力以赴,竭忠尽朝廷,甚至不惜自己的生命,如清咸丰时的僧格林沁,多次受命为钦差大臣镇压捻回起义,任职期间,官爵虽屡有升降,但他仍“忠勇性成,视国事为家事,临阵无不身冒锋镝”〔25〕。由此既可看出僧格林沁镇压起义军的残酷性,但也透出这个钦差大臣的“投赌”心理。还有另外一些“钦差”,他们贪婪成性,像严懋卿“所过属县,掊剋无遗”〔26〕。以往多从腐败角度研究他们,其实,还可从心态角度来理解。这些贪官明知对“钦差”处罚甚严,仍以身试法,这显然是一种赌徒心理。

“钦差”在中国官僚政体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物,可以说,它处于其中最显目最敏感的位置,处于封建专制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钦差”的变化也展示了中国封建政治的风云变幻,因此,“钦差”有着十分丰富、复杂而又微妙的心态就不难理解了。

四、中国古代“钦差”的地位和作用

尽管中国古代“钦差”属非常规官制,但因其职掌繁杂,权力重大,因此,“钦差”在中国古代政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钦差”是皇帝控御地方官、加强中央集权的工具。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与封建专制集权的矛盾决定的。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南北东西相距遥远;另一方面,古代科技较为落后,传递信息,主要靠驿站,运输工具以马、驴、轮船为主,然而专制集权又要求上对下尤其中央对地方的时时控制,这显然是有困难的,古语言“天高皇帝远”,即是对这种矛盾的描述。正如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帝国的巨大,幅员和各地的差异,都时常助长分裂”〔27〕。所以,为了避免地方官权势过大形成割据势力,防范群臣结党营私,也为了上达民情,历代皇帝经常遣派“钦差”外出考察,如南朝宋文帝多次派大使巡行天下,考察地方官善恶及风俗民情,他要求大使“博采众舆,广纳嘉谋,务尽衔命之旨”,就像文帝“亲览”一般〔28〕。再如,清康熙帝派李煦、曹寅分别担任苏州和江宁织造,主要目的是考察江南官僚的情况,监视他们的举动,以便控制他们。曹寅等名义上是织造,但实际上却被特准给予关防,有密折奏事的特别权力。康熙还特别叮嘱曹寅办事要格外谨慎,奏折要亲自写,不可走漏风声,总之,要“小心、小心、小心、小心”〔29〕。韦庆远先生也说:“李在苏州,曹在江宁,实质上是康熙安设在江南的政治情报员、监视哨和奉命笼络江南官绅士人的联络处。”〔30〕

潘恩曾说过:“在君主政治的体制里,有一些极端可笑的东西,这个体制首先使一个人无从获得广博的见闻,然而又授权他去解决那些需要十分明智地加以判断的东西;国王的身份使他昧于世事,然而国王的职务却要求他洞悉一切。”〔31〕因此,为了克服这些矛盾,皇帝派亲信作“钦差”控制地方官确是有很大意义的。

2.“钦差”对一些重大事件的解决,有时可起关键作用。因“钦差”具有自主权,故对某些紧急重大问题的解决能起到关键的作用。这表现在:一是直接办理案件,平反难案冤案。如明宣宗时于谦任钦差巡按御史,在江西“雪冤狱数百件”〔32〕。二是举善惩恶、澄清吏治。如春秋齐国桓公派使考察地方官吏情况,得知即墨大夫为官清正,地广民富而因不喜逢迎屡遭诋毁。相反,阿大夫为官贪黩,地荒民贫却因厚使贿赂称誉日至。于是桓公封赏即墨大夫,烹阿大夫及其称誉者,从此,齐国震惧,“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诸侯闻之,莫敢致兵于齐二十余年”〔33〕。从中可见早期“钦差”在刺察官吏方面的积极作用。再如,汉代吏治多弊,皇帝诏遣八使巡察,“于是劾奏贪滑,表荐公清,天下号为八俊”〔34〕。三是“钦差”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所作所为对国家安危有着重要的影响。这意思是说,“钦差”有时在抵御外敌入侵,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清人评说鸦片战争后“文臣可倚以御侮者,仅林文忠公(林则徐)一人,次则裕靖节耳”〔35〕;“钦差”在平定内乱,挽救王朝统治危机中也有重要作用,如曾国藩、李鸿章、僧格林沁等镇压太平军、捻军起义,使垂死的清王朝死里求生,再延续了六十年,这就是“同治中兴”。〔36〕

3.“钦差”是医治常规政制缺漏的一个药方。为了避免地方权重,有的朝代在地方设置官员相互牵扯,这当然对防止地方割据是有效的,但同时又带来弊害,一旦有急事,官员因互不统属而相互推诿,难以有效地控制局面。如明代景泰三年,广西浔、梧一带发生少数民族反叛事件,广东总兵官董兴、广西总兵官武毅率军征讨。因无上司节制,“推诿不任事”〔37〕,造成局势恶化。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皇帝派王翱为钦差,总督军务,赐敕并授予总督关防,令其节制总兵等官。以后历朝皆仿此例。据史载,钦差总督权力集中,办事很有成效,“有事之地旋即荡平”〔38〕。当然,“钦差”还因超脱地方利害关系之外,办事易公正,这都有助于医救常规政制的缺陷。

4.“钦差”是沟通帝王与百姓关系的中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是深居内宫高高在上的,“只要条件允许,皇帝尽可能不接触庶民”〔39〕,所以,“虽然皇帝可以控制国家和社会的最上层,但他在官府看不上眼的平庸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却只是一个象征。”〔40〕而在各级官府中,与百姓接触最近的是县政权,但由于封建专制的等级性质和官员的腐化,县官们真正与百姓接触的机会是很少的,因此,朝廷要布恩泽于民以及了解民情都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钦差”就充当了直接沟通帝王与百姓关系的桥梁。一是通过关心民众疾苦,来表示帝王对黎民百姓的关怀。如明代钦差巡抚意在“宣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41〕。宣德年间的钦差于谦、周忱、周幹巡抚苏、常、嘉、湖一带,奏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建议朝廷减租减赋〔42〕,这是钦差向皇帝通达民情的典型例子。还有,历代都很重视派“钦差”赈济灾民,抚恤百姓,这是把帝王的惠泽布施于民的更为直接的方式,如明正统十二年(1447)五月,山东济宁以南至直隶淮安、扬州,连年欠收,百姓缺衣少食,特命大理左少卿张骥前往赈济,招抚百姓复业,官吏害民者并依法究治〔43〕,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二是通过派“钦差”为百姓兴利除弊,将帝王的“爱民”、“公正”传达给黎民以赢得民心。如明代海瑞为钦差时,“所至如烈日秋霜,搏击豪强则权势敛迹,禁绝侵渔则民困立苏。兴水利,议条鞭,一切善政,至今黄童白叟皆雅道之。”〔44〕

五、中国古代“钦差”的弊害

清人赵翼评价“钦差”说,“以重案特命大官出勘,名曰钦差,其中未尝无公正之人,能廉洁持身,平反冤狱,然不可多得也。不肖者则因以为利,藉权受贿,动至数万金”。〔45〕这种看法基本上是对的。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出现了像海瑞、林则徐等清正廉明的“钦差”,但多数“钦差”比较腐败,成为国家和黎民的蠹虫。

1.“钦差”强化了官场的腐败现象。首先,“钦差”自身严重腐败。对专制制度下的官吏来说,过分的权力必然导致过分的腐败。当“钦差”被赋予了特权,他们的贪欲极容易膨胀,也更容易滥用权力,为所欲为,如南朝宋的大使“朝辞禁门,形态即异。暮宿村县,威福便行”〔46〕。曹魏和东吴的“校事”官,北魏的候官,则“分布州郡,横行事役,竞造奸利”〔47〕, 东吴的“校事”被视为“吏民之仇也”〔48〕。明代宣德时户部尚书夏原吉奉敕巡抚百姓, 朝廷令夏原吉“悉心招抚”,可夏却采用“不复业者连坐容隐,官吏里老俱坐重遣”的严厉手段,强制逃民复业〔49〕,这实际上把安抚变成镇压。更有甚者,鄢懋卿在扬州驻扎仅三个月,“而平民毙于杖下二十余人”〔50〕。其次,地方官也借“钦差”的贪欲而大肆搜刮,“上有好者, 下必甚”〔51〕,这完全是一幅活脱脱的官场腐败图,正如元代民谣所说, “官如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

2.“钦差”干扰了地方正常的工作秩序。“钦差”中确有像海瑞、林则徐那样严于律己的清官,所到之处尽量不干扰地方;而多数“钦差”则不然,他们所到之处前呼后拥,大肆铺张,地方官员无心办公,完全被“钦差”束缚,应酬“钦差”往往成为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如清代黄六鸿说:“凡钦差大人,皆系内大臣,阁部尊官,经历州县,须选探听官员几位,跟随若干人,乘马若干匹,以使预备。……凡一应事务,须本官细心筹画,亲自料理,亲眼查看。大人将到,或交界迎接,郭外迎接,皆相差酌量,宁过勿不及。既到公馆,本官宜公馆左右居坐伺候”。〔52〕县官简直成了“钦差”的侍从。各级地方官视“钦差”如同皇帝,他们为自己的前程着想,不要说放弃正常的工作,就是失去自尊、人格、廉耻也在所不辞。像严懋卿路过州县,知县以下“膝行匍匐上食惟谨”,这显然是由封建专制的等级观念决定的。

3.“钦差”加重了地方的经济负担。“钦差”所过之处,地方官首先要筹集各种办公费用,如清代“钦使将次到省,首府即出具领结,赴司请借办公银二万两,事毕摊派各属归款,大约每次摊派俱在三五万金”〔53〕。此外,地方官还要招待、宴请以及递送各种“礼品”(如抄牌礼、过站礼等),“名类甚繁,自数十金至数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概视气焰之大小,以为应酬之多寡”〔54〕。以上种种糜费,已远远不是各级地方政府正常的财政支出所能承担的,故而地方官多从府库的税粮中取用,导致财政亏空,最终受苦受难的还是普通老百姓。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钦差”确实与中国封建专制政治和百姓安危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其中,“钦差”的个人素质显得至关重要,“钦差”若有胆有识,清正廉明,则成为皇帝解决国内外重大问题的得力助手;若“钦差”腐败无能,则加剧封建国家政治的腐败,加深黎民百姓的苦难。更为重要的是,“钦差”能否成功地解决问题,还取决于“钦差”权力的大小及封建政体内各方面关系及力量对比。如林则徐禁烟之成功,除却他具有卓越的胆识以及有民心的支持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得到巡抚邓廷桢、布政使熊常錞、按察使乔用迁、水师提督关天培、都统奕湘和英隆、粤海关监督豫堃等广东财、政、军官员的支持和配合〔55〕。而林被革职,则是与朝廷内以穆章阿、琦善为代表的禁烟反对派的反对、诋毁以及与道光帝对英态度的动摇分不开的。

注释:

〔1〕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第1页。

〔2〕《南朝宋会要·民政》。

〔3〕〔5〕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二、卷二十八。

〔4〕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

〔6〕乾隆《御制明臣奏议》卷十,马文升:《巡抚事宜疏》。

〔7〕海瑞:《海瑞集》卷上。

〔8〕龚自珍:《定盒文集补编》。

〔9〕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96页。

〔10〕《汉书》卷六十四上,《严助传》。

〔11〕《全晋文七七遣将》。

〔12〕《明宪宗实录》卷一二一。

〔13〕《平定三逆方略》卷七。

〔14〕《(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之五,第17页。

〔15〕林则徐:《信及录》。

〔16〕转引刘秀生《明代的督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1年第2期。

〔17〕转引(台湾)林崇墉《林则徐传》,1967年3月初版。

〔18〕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上卷,第211页。

〔19〕孙承祚:《天府广记》卷二十三。

〔2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二。

〔21〕〔22〕〔24〕《海瑞集》卷下,第552、560、553页。

〔23〕龚自珍:《定盒文集补编》。

〔25〕蔡冠络编:《清代七百名人传》第二编,《军事:僧格林沁》。

〔26〕林润:《黜贪臣以消民怨》,《御帛日用臣奏议》卷二十六。

〔27〕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上卷,第11页。

〔28〕《南朝宋会要·民政》。

〔29〕《关于江宁织造曹寅档案史料》第23页。

〔30〕韦庆远:《江南三织造与清代前期政治》, 《史学集刊》1992年第3期。

〔31〕《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版,第7页。

〔32〕《中国历史大事年表》(古代)第422页。

〔33〕《史记》卷四十六,《田敬仲完世家第十六》。

〔3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

〔35〕陈康祺:《燕下乡脞录》。

〔36〕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上卷,第274页。

〔37〕《明史》卷一七七,《王翱传》。

〔38〕〔41〕孙承祚:《天府广记》卷十八、卷二十三。

〔39〕莱芒·道逊:《中华帝国的文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5页。

〔40〕费正清主编:《剑桥晚清中国史》上卷,第32页。

〔42〕《明史·食货志》。

〔43〕吴廷燮:《明督抚年表》(下)卷四。

〔44〕《海瑞集》卷下,第626页。

〔45〕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二。

〔46〕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二。

〔47〕《三国志》卷六十五,《吴书·贺邵传》。

〔48〕同上书,卷六十一,《吴书·陆凯传》。

〔49〕《明宣宗实录》卷四十一。

〔50〕《御制明臣奏议》卷二十六,林润:《黜贪臣以消民怨》。

〔51〕〔53〕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61、48页。

〔52〕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八,《邮政部》。

〔54〕贺长龄主编:《清朝经世文编》卷十六,《吏政二·差使扰累》。

〔55〕参看林崇墉《林则徐传》,台湾1967年3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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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秦交”研究_明代皇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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