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完善论文_任永康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完善论文_任永康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四川眉山 620000

摘要:本文基于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和连锁企业经营情况,研究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以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力图推动该领域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完善,以期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繁荣奠定税收制度基础。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收管理

1 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问题

1.1不同模式电子商务企业税负存在差异

1.1.1京东(JD)与国美的销售数据进行了税负比较,前者为0.4%,后者为1%。笔者在连锁经营协会支持下,对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和传统连锁零售商的样本数据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B2C电子商务流转税税负一般约在2.5%左右,传统零售商的流转税税负大约在1.3%到2.8%之间。

1.1.2一方面,由于经营者众多,从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数据看,这一模式的经营者数目在600万家到1000万家左右;另一方面,对这一模式的经营者信息披露要求也一直模糊不清。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大致数据进行预估。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的数据,C2C模式的经营额在2015年占比约为48.1%,按2015年网络零售额3.8万亿元计算,约为1.8万亿元。如前所述,对于这一部分的税负估计缺少较为准确的数据。本文进行一个粗略的估算,假设按B2C模式和实体零售的平均税负率2%左右估算,1.8万亿元中30%的纳税人存在着逃税现象。以此估算,这部分偷逃税规模大约为81亿元。若按征收率3%计算,这一规模则为121.5亿元。

1.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环境亟待完善

目前,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环境的宏观数据几乎没有,但可从一些税务机关公告信息和研究机构的相关研讨会透露的个案信息当中,看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环境的情况反映和折射。例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公告披露,2014年1~5月,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网店销售收入未全额申报收入的情况,其中,1~5月未申报收入(不含税)的货款合计为1114133.91元。上述货款均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经营的销售收入,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类似以上典型案例,估计从全国范围看,不在少数。这种状况,目前尚无改进迹向,主要原因是缺乏在政策层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明朗态度,以及在征管层面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方案。

1.3针对电子商务的地方税收政策过于泛滥

除了大力通过财政补贴对投资、运营、研发、房租等各方面进行支持外,在税收政策方面,还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地方性税收减免优惠措施。例如,对电子商务企业且年纳税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按其解缴税收的“四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甚至全额返还;对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员,则可以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或全额给予奖励。这些税收返还的政策原则上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仅不利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长治久安。

2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2.1澄清和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素

2.1.1适用的具体税目。要明确电子商务销售行为的应税义务,并依据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根据电子商务的主要商业模式,确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目以及涉及的相应服务涉税税额的计算依据。

2.1.2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对大部分B2C模式电子商务企业而言,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已不是问题,基本已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缴纳相关税收。当前,重要的是要加快对C2C模式的纳税人纳税身份的确定,明确超过一定销售标准的个体网商按相关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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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纳税地点的明确。对具有实体店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由于其物理属性明确,故其纳税地点与实体店所在地一致。但对于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情况,在现有政策安排下,暂按网店发货地确定纳税地点。

2.1.4电子商务经营中相关方的税收信息申报义务。要明确电子商务经营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物流服务提供商等相关方,在不同经营模式情况下,以电子商务经营服务提供商的独立身份,具有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超过一定限额的大额支付和累积支付人信息、达到一定标准的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涉税信息报告义务。

2.2完善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2.2.1研究实体商业企业经营性质,解决物流、场所、软件支持等要素方面的税收政策差异和投资成长周期与税收优惠政策周期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的税负差异。从目前条件看,应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中的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溯源、电子亮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给予各类型商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应用相应的技术和标准[1]。同时,结合营改增税收政策,鼓励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流转税政策和所得税政策。

2.2.2优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需要的政策环境。要结合《税收征管法》修订契机和可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制定工作,将各类型、各模式电子商务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要求,平台中企业经营主体情况、物流、资金流等相关各种税收信息申报要求,以及电子商务涉及各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责任,明确地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彻底击碎现有电子商务运营中“以费代税”等不当利益机制的盾牌。这不仅可为各类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也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以正当方式经营的健康发展[2]。

2.3从长远的角度总体考虑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措施

2.3.1结合我国商业企业新零售等创新转型方向,选择大型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和全国性连锁企业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和完善针对电子商务的科学合理税收分享机制,解决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地方财政利益诉求。具体可按照现行的一般计税方式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电子商务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其他相关税额,然后基于消费者所在地计算各地消费额的相应比例,并按这一比例划分应缴纳税款,由连锁企业总部及电子商务平台统一向消费者所在地省级(或市级)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3]。

2.3.2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中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简易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提供可选择的方式,既可以采取委托平台电子商务代收代缴、各地分享收入的做法,也可以在满足一般纳税人规模要求的基础上采取纳税人自行缴纳相关税收的做法。

2.3.3根据“互联网+”时代企业经营模式,进一步研究和改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方面的税务管理要求,按照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和分享经济的规律,实施试点减少中间环节纳税,改善干扰互联网创新模式的陈旧税收政策和落后管理措施,努力适应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经营的特点,推动和深化该领域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改革。

结束语

总之,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很快,并推动着经济发展。加强其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行业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同样有极大帮助。

参考文献:

[1]梅维佳,龚晓川.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3(04):56-63.

[2]阿莉雅•巨艾提.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6):127-133.

[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覃先文,刘卫明,乐琴丽,杨文静.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02):68-70.

论文作者:任永康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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