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企业所得税分税制_企业所得税论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企业所得税分税制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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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种划分收入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一个税种收入归属办法的确定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和整体制度环境,以及经济运行格局的基本框架。一般来说,每一个国家的各个税种收入划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外在的制度条件和经济运行格局发生变化时,各个税种收入的划分就有可能发生变化,差别只是在于调整的深度和时间。作为税种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不会例外。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的弊端

1.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极易使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把税收划分和投资收益归属混淆在一起,造成各级政府谁投资办企业谁就应该拥有该企业税收的偏见,这对选择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分模式是一个很大的阻碍。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改革之前,企业完全由国家出资建立并运转。转轨时期,由于政府是经济发展的启动者,私人资本积累有限,政府仍旧出资办了很多企业。这已是既成事实。各级政府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该说顺理成章。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划分同样应该按此逻辑办理。因为,税收归属和产权归属根本没有关系。税收是国家根据公众意志向符合纳税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强行征缴的资金,这些资金政府将用来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各项税收究竟归哪一级政府并没有一定之规,各级政府都有占用某项税收的可能性。具体情况如何,取决于各级政府依据事权划分所做出的财权划分规则。这和企业收益根本不一样,企业收益只能分配给资产所有者和劳动力贡献者,其他人无权享用。很显然,国有企业出资者直接占有一部分企业收益完全有理由。但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又是市场竞争主体之一,必须纳税,纳税归哪一级政府,没有必然性,一切取决于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所交纳的所得税与其他税种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向国家财政做贡献,具体交给哪一级政府,与企业本身没有关系。目前,各级政府的国有企业的消费税都交给了中央,这充分说明税收和国有企业的产权收益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但是,现在我们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实际上给人们造成了投资收益和企业所得税归属有连带关系的印象,然而真正应该引起重视的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控制了政府决策。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级政府都对所投资企业采取了种种“关爱”态度。而这种“关爱”往往是以企业所得税的关照为突破口的。因此,思考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改革时,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这种改革视为政府间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转移,各级政府从而会认真思考如何采取有效办法把好企业留下来。

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政府保护,使得分属不同层级政府的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制度环境,在市场上人为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之后,自然使各级政府把所投资建立的企业视为自己的“孩子”,难免利用自己的权利优势来给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提供多种便利。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有不同的政策权限和法规权限。从总体上看,中央政府相对集权,但很多具体的政策法规实施办法制定权已经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因此,中央政府有可能利用权力优势为中央权力提供便利,地方政府同样能够通过变通政策、法规为自己的国有企业提供便利,这样,各级政府所属国有企业也就有了不同程度上的优势和劣势。当地方政府感觉到变通政策效力不足时,还可以利用区域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和资源流动限制。目前我国统一市场的不完整,与此有直接联系。当中央政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扶持自己的企业时,则可以通过特定的渠道来为中央企业提供稀缺资源和政策倾斜。分别为自己的企业提供“便利”表面上只是刺激不同层次政府各自所属企业的发展,实际上则是在限制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上自然占据主导地位。这么多的企业在制度条件上相互竞争,难免会破坏市场对资源的正常配置活动。北京市1998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682.92亿,国有单位投资所占比重高达86.7%,在1998年的工业总产值和建筑业总产值中,国有单位所占比重分别为43.3%,53.2%,远高于其他任何一种所有制类型机构。很显然,占如此大比例的企业在制度条件上展开竞争时,市场竞争过程内的公平性肯定会受到破坏。

3.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直接淡化了企业所得税的严肃性。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该税的征管和政策执行权随之归属于不同政府层级。这种做法的表层问题是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成本增加,入库级次混乱,征管交叉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深层次问题则在于使得各层政府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直接管理意识,认为自己投资建立的企业的所得税自己有权随意处置。目前我国各地出现了程度不同的随意减免税问题,其中,很多事情是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究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有偏差,试图通过对本地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来配置地方财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企业资产重组浪潮已经使得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失去了基本依据。1994年实行新的财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国企改革成为改革的重点;与此同时,经济结构和产品需求结构不断转换。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我国出现了企业改组,改制浪潮,企业的兼并、合并、分立已成为盘活资产、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渠道。一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成为上市公司,一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改变了产品结构和经营方向,再有一些企业则通过资产重组改变了技术结构。这些资产重组意义和效果不尽一致,但共同点是改变了产权结构。因此,目前单一的国有企业的比重大大下降,部分国有企业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参股企业,部分国有企业成为政府与其他经济实体合办企业。还有部分国有企业甚至完全改制,很显然,这种产权结构的大变动向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发起了挑战。因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前提是产权单一,也就是说出资者只有一方。但现在企业出资者已经是多个机构,甚至包括无数社会公众(上市公司)。在这种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再按照出资者结构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改革的基础工作

改革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制度安排和政策体系。我们认为:做好这项改革,首先要进行两项基础工作。

1.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者的法律层次和法律效力不同。两套规则并存,使得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纳税人确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会计原则。如果这种格局不改变,我们很难改革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因为:在同一税种适用不同的税法的条件下,由于存在税率差异和优惠政策差异所导致的收入差别,各级政府在确定分享比例时极易发生过多“争论”,因此导致按内外资划分收入,而这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复归。另一方面,两套税制并存也极易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不稳定,从而加大收入划分制度确定难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首先应统一纳税人确认标准,把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此,我国应明确规定所有外商必须以正式的企业和组织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考虑到中国流转税税率较高,企业所得税率可统一到30%的水平,照顾税率分别降至23%、15%。再其次,适当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外资来发展本国薄弱产业,在企业所得税统一过程中可考虑分行业确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差别。

2.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要改革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首先要知道企业的基本情况。但究竟中国有多少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投资主体以及收入规模又如何,对此,我们尚无全面、准确的资料。如果在这种条件下实施改革,肯定要出现收入分享的不完整。显然,确定改革方案之前,要组织专人对企业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搞清楚哪些企业已登记、什么性质,哪些机构带有企业性质、但未注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分享范围。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和机构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这些企业和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代表处、代办处等。

2.分享办法。铁道、邮电、民航、军工、烟草等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其他所有企业和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均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

把铁道、邮电、民航、军工、烟草等五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主要由如下几点因素决定:

(1)从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角度看,中央政府组织跨区域公共产品提供理应独占相关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铁道、邮电、民航、军工等行业均为提供跨区域性公共产品的行业。在我国,这些行业均为中央政府独家垄断。尽管地方政府也向这些行业投入一定资金,但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央政府,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规划和翻修改造以及经营亏损补贴也由中央政府来进行。因此,这些行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理应划归中央。否则,中央政府的财力规模和事权需求就会产生缺口。

(2)从全局稳定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有必要垄断经营一些行业,这些行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理应归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我国是处于转轨期的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中央政府制定明确的规划,并实施宏观调控。因此,中央政府势必要直接控制一些基础设施产业和特殊行业的发展,通过这种方式来为整体规划的实现创造基础条件。铁道、邮电、民航属于基础设施产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建设这些行业本质上是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基础条件,而且,私人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本也无力支撑这三个行业的发展。军工行业属于特种行业,一直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来从事军品生产。上述这些行业的生产目的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有本质区别,不仅是为获取经营利润,还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后者实际上更为重要。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通过独占这些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为该类行业的发展提供资金。

有必要指出:在这里我们没有把石油和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主要理由是这两个行业属于竞争性行业,特别是金融保险业,虽然体制上实行垂直管理,但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区别开来,前者职能在于宏观调控,后者主要目的是盈利。既然如此,没有理由再把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财政。

3.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确定应以既得利益现状相对稳定为前提。从北京市情况看,中央所占比重在60%左右,地方在40%左右。循此思路,按照前述划分办法,除去铁道、邮电、民航、烟草、军工五大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外,其他收入中央和地方可按45:55比例分享。这种划分比例,实际上是从动态角度考虑中央和地方既得利益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以前述分享办法为基础。因为,从北京市现状看,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格局从地方来讲是以外资企业为支点,从中央来讲是以金融保险业为支点。现在把这两个支点划为共享收入,将会从动态上确保双方收入的增长,原因在于外资企业和金融保险业今后将是我国经济中的生力军,企业所得税收入占该税种收入比重还会提高。我们划分分享比例必须考虑到经济运行的这个基本前景。

4.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分享制度之后,企业所得税可交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分率入库。这种选择的现实必要性有两点:一是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已由地税局征管。我国的企业户数中,大部分是地方企业,这些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北京市是中央企业集中的地方,在其他省份地方企业占总企业户数的比重更高。因此,在征管企业所得税方面,地税局信息齐全、经验丰富。假如因为分享制度改变而改变征管模式,势必加大征管成本。二是我国的国税局和地税局本来就不是单纯的只管本级收入征纳的税务局,两者业务与中央和地方都有关联。特别是我国共享税的比重较大。因此,当我们选择税收征管权力分配模式时,既要考虑征管成本,又要考虑权力分配平衡,现在增值税已由国税局征管,工作量很大,再把企业所得税交由国税局独立征管,不但会加大国税局的工作难度,还会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权限分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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