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造性思维的本质_创造性思维论文

论创造性思维的本质_创造性思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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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创造性思维的本质的有关问题做了探讨。认为以某种思维操作或现象来判定其创造性本质是行不通的,还认为以思维过程来判定其本质也存在根本困难。本文认为创造性思维的本质在于其独特性和显著的效果,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创造性思维 本质 特征

自从本世纪四、五十年代奥斯本(A.F.Osborn)和吉尔福德(J.P.Guilford)提倡创造力开发及创造心理学研究以来, 有关创造性方法和创造性思维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美国还是其它一些国家都有了很大进展。但是也应看到,近些年来,这种进展变得较为缓慢。特别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对许多重要问题,也缺少公认的看法。在国内也有类似的状况。因此,回过头来,对创造性思维理论的若干核心问题进行更为深入透彻的讨论十分必要。这里,我们仅就创造性思维的本质做一些探讨。

1.“标志性操作”理论及存在的问题

创造性思维的本质,或称之为创造性思维的涵义或定义,或称之为根本特征,应该说是有关创造性思维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尽相同的,有时甚至相当模糊的看法。

其中有一部分看法,我们暂时称之为“标志性操作”理论。这些看法尽管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创造性思维过程都包含有一种或若干种特殊的思维活动或操作,而这种或这些思维活动或操作正是创造性思维的“核心”或本质或根本特征。被不同学派作为“标志性操作”的思维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发散思维。发散思维的概念是吉尔福德提出来的。国外当时和其后的某些心理学家往往把发散思维能力与创造力等同看待,用发散思维测验作为对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测验[1]。

⑵侧向思维。由爱德华·布诺[2]提出, 它强调思维应打破习惯的方向,沿横向另辟蹊径。

⑶非逻辑思维[3,4]。 国内有不少学术著作都强调非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主要是指潜意识、想象、直觉、顿悟、灵感等思维活动。阿基米得、达尔文、彭加勒等人的故事,使偏爱非逻辑思维的理论大大增强了说服力,也使创造性思维有了更多的神秘色彩。

⑷其它。如阿瑟·科伊斯特勒的“双重联想”(bisociation), 阿尔帕特·罗森伯格的“两面神思维”(Janusian thinking )及“同空间思维”(homospatial thinking)等。(〔2〕,p.148)

我们认为,这种“标志性操作”的观点,确实揭示了许许多多与创造性思维紧密相关的心理活动。但是,如果将其作为创造性思维本质,就不能说十分确切。

就发散思维来说,我们不能否认它在创造性思维活动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它,人们就只能进逻辑思维及机械的习惯性思维。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许多日常的非创造性的简单思维活动,也常常包含了发散思维。例如当我们要确定使用何种交通工具或设施时,就需要在乘汽车、乘地铁、骑自行车、搭便车、步行等方式中做选择,这就经过了发散思维,但很难说这就是创造性思维。

对发散思维我们还有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看法:许多发散思维过程可以转化为机械的(即按程序进行的)思维过程。即此人此时的自觉不自觉的发散思维过程可能由此人它时或他人机械地完成。例如一个人可以为选择一个旅游地点而进行发散思维,最后找到了满意的地方。但是这个人或别人也可以在一幅地图上进行依次查找而做到这一点,结果完全一样。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种可以代表创造性思维的思维方式,可以在不影响结果的情况下由某种机械的思维方式所替代,而后者又恰恰不被人们(尤其是偏爱前者的人们)认为是创造性思维。这就形成了令人不那么舒服的某种矛盾,并产生了一个问题:创造性思维与非创造性思维究竟有没有根本区别?

显然,以发散思维做为创造性思维的根本特征或本质是很成问题的。

对于“侧向思维”我们也有类似的看法。我们承认,这种有点类似“脑筋急转弯”的思考方式对创造常常是有益的,但它象发散思维一样,既不能保证创造的成功,也不一定是所有的创造性思维所必不可少的。

对于把非逻辑思维看作为创造性思维的本质甚至把前者等同于后者的看法,我们也不能同意。不同的学者对所谓的非逻辑思维所包含内容看法也不尽一致。就较为广泛的内容而言,包括有潜意识、联想、想象、形象思维、直觉、顿悟、灵感等思维活动。

我们不能认为包含着潜意识、联想、想象和形象思维的思想活动都是创造性思维。很明显,人们即使进行再简单的思维活动,也不能排除头脑中的潜意识。而联想和想象,也是平时思维的基础,没有联想和想象,人们就无法思索甚至连做梦也没有可能。至于形象思维,它应该先于逻辑思维和概念思考而在儿童头脑中产生。可以看出,这些思维活动确实是创造性思维所必需,但问题在于它们都是普通思维所具有,而绝非创造性思维所独有。

直觉是一种很微妙的思维形式。由于爱因斯坦说过“我信任直觉”[5]这样的话,更证明了直觉在科学创造中的重要性。 前苏联的凯德洛夫也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创造性行为能离开直觉活动”。在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如周义澄等,认为直觉在科学创造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那么直觉能否作为创造性思维的代表形式呢?恐怕不能这样说。因为我们并不能说直觉思维就是创造性思维,也不能说不是直觉思维就不是创造性思维。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在科学研究中,我们都有直觉思考,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猜想和怀疑。显然其中的多数是错误的。也有一些猜对了,但未必会带来明显的创新。如一个试验做得不顺利,直觉告诉我们可能是由于试管不干净,一检查果然如此。这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

至于象顿悟、灵感这类在重大科学发现时常常伴随的心理现象,是不是创造性思维所独有,是不是创造性思维所必需,也值得怀疑。例如,一个人猜谜语,憋了很长时间,突然想到了答案,这是一种明显的顿悟,这是不是一种创造性思维呢?很象,但不完全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创造了什么。又例如,对于同一道难题,有人没有在某处卡壳,很快得出了结论,而另一位先生却经历了较长的“百思不得其解的状态”,通过顿悟才获得解决,这是非常可能的。那么,后者的思维过程究竟算不算创造性思维?如果后者算是,那么前者的思维是不是也算是?如果全是,那么就出现了无“顿悟”的创造性思维,这就否定了顿悟的必备作用。如果我们干脆把前者置于创造性思维之外,那么就可能面临更为尴尬的境地,在两个人做出同一种发明时,我们可能要说一个人的发明是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而另一个人的则不是。

另一方面,顿悟、灵感是否真的那么神秘也是值得思考的。对于灵感,作者曾在《创造性思维中有关灵感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做过一些分析,认为灵感除了“被想到的几率很小”外,“如果不考虑其价值而仅就其获得方式来看,灵感与非灵感的无意识自由思绪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正是灵感对思考者追求的目标有突出价值,使得灵感的获得者极感兴奋”。[6]

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不仅仅是作者有这种看法。如美国哈佛大学的柏金斯(D.N.Perkins )就认为“引起顿悟的心理过程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东西,它们仅仅是认知和领悟的过程,这些过程表达的是迅速鉴别和理解的普通行为”。[7]

以上分析表明,我们要找出某种思维形式或“标志性操作”来代表创造性思维的本质或核心是十分困难的。它就象我们要找出洋葱头的“核”,当我们把皮一层层地剥下来之后,发现剩下来的是一无所有。

2.较为笼统的说法及其不足

除了上述“标志性操作理论”一类的看法外,还有一些文献注意从整体上来把握创造思维的本质或定义,这使我们感到某种程度的鼓舞。

《自然辩证法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修订版)在第五章第三节中写道:“我们可以把创造性思维规定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基本的含义,广义的创造性思维是指在创造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一切形式的思维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创造性想维则专指提出创新思想的思维活动。也就是在创造过程第三阶段直接起作用的思维活动”。(〔3〕,p.163)

所谓的“第三阶段”是指“创造的明朗期。在上阶段酝酿成熟的基础上,突然出现灵感产生顿悟,新思想脱颖而出”。(〔3〕,p.162)

我们注意到这个文献中的“广义的创造性思维是指在创造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一切形式的思维活动的总称”的说法,表现了一种从整体上把握创造性思维的企图,这无疑比单纯的“标志性操作理论”观点更为全面。可惜,该著作并未对所谓“创造过程”所指的“创造”给出明确的说法,因而我们对所指的“发挥作用的一切形式的思维活动”感到有些含糊。该文献还提到“可以把狭义的创造性思维大体分为两种形态”,即“以非逻辑思维形式——想象、直觉和灵感等为主的创造性思维”以及“以逻辑思维为主的创造性思维”。这也反映了作者对创造性思维形式的多样性有明确认识,但作者也没有以此来规定创造性思维的定义或本质。

由陈昌曙先生主编的《自然辩证法概论新编》一书的第九章,对创造性思维的形式和特点做了相当系统的论述。我们认为在有关自然辩证法的教科书中,该书对创造性思维的论述可能是最完整的。但是,该书并没非常直接地给出创造性思维的本质或定义,这是令人有些遗憾之处。不过有关论述还是间接地涉及了这个问题。

该著作提到“创造性思维存在于整个科学研究活动中,它以新颖的思路来阐明问题和解决问题,既可以是逻辑思维,也可以是非逻辑思维,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二者的整合”(〔4〕,p.176)

该著作还提到“创造性思维还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突跃性和独创性的特征。”

我们认为其中“以新颖的思路来阐明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提到的“整体性”和“独创性”都是十分重要的思想。

另一部明确给出创造性思维定义的著作是芮杏文和戚昌滋主编的《实用创造学与方法论》。该书第二章将创造性思维定义为“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内在、外在有机联系,具有新颖的广义模式的一种可以物化的思想心理活动”。(〔8〕,p.74)

尽管该书并未对这一定义做比较详细的解释,我们仍可以看出该定义与工程技术创新的思维活动有紧密联系,因为该定义强调了“可以物化”的特点,我们觉得,作为广泛意义上的创造性思维的定义,这种说法仍需做进一步的改进。

3.创造性思维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从前面所提到的种种说法可以看出,创造性思维的本质问题并未得到十分令人满意的阐述。“标志性操作”的种种看法企图一针见血地抓住创造性思维的本质特征,其理论却缺少普适性,只能找到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例证。而几种较为笼统的说法,尽管比较全面并有较大的普适性,却让人感到有些含糊不清。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障碍何在呢?我们认为,根本的障碍在于人们在研究创造性思维时过分拘泥于思维方式和思维过程的圈子里。

难道研究一种思维能够离开对这种思维方式的研究吗?我们要说,对于许多思维,如对记忆、判断等等思维形式,确实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对其思维方式的考察来对它们本身进行研究,但对创造性思维来说这样做就远远不够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创造性。创造性本身要求此种思维不可能有简单的固定模式。前面关于“标志性操作”的讨论已说明我们目前还找不到这样一种模式。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找到这种模式。

假定我们找到了创造性思维的模式,只要重复这一模式就能源源不断地产生“创造性思想”,我们就不能不怀疑这还是创造性思维吗?这种创造性思维还会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吗?

理论界有一公认的观点,就是创造性思维事先不可能有固定的程序。因而,按照所谓的“模式”产生的思想就不属于创造性思想,也就不属于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创造性思维模式的悖论”。

这就是我们不能拘泥于“思维方式”的圈子里的理由。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应该通过思维全过程来确定创造性思维的本质呢?

目前,有不少人试图通过思维的全过程来把握创造性思维的本质和特点,他们把创造性思维划分成若干个阶段,这些阶段的总和构成了创造性思维的具体过程。

诚然,这种思维的具体过程是十分重要的,任何一种重要的创造性思想的产生,都对应着其发展的具体思维过程,没有思维过程,哪来的思维成果?

问题是,这一过程是十分不确定的。

首先是构成这一过程的思维操作是不确定的,即我们不知道哪些思维活动用得较多,哪些用得较少,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

其次,我们不可能确定这些思维操作应该是怎样连接或组合的,即我们不知道如何组合就一定会产生创造性思想,如何组合就肯定不能产生创见。

当我们按照理想化的三个或五个或七个创造性思维阶段去思索后,往往没有得到理想的创造性成果,而实际上的许多重要科学创见或发明思想是按照完全打乱的顺序和多次反复才得以产生的。

我们在《创造性思维的创造度及其评价标准》[9] 一文中曾证明“我们很难追索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创造活动中的细致心理历程”,因为“追忆”和“边思边说”的办法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困难。这样,既然我们连已发生的创造性思维的具体过程都搞不清楚,又如何预见这种思维过程应如何发生呢?

那么,如果我们不再局限在思维方式和思维全过程的圈子里,又当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解决的方法是有的,这要求我们从创造性思维的外部来对其进行考察。用控制论的术语来说,就是把它看成一只“灰箱”,对其内部过程我们只能有不确定的比较粗略的直接认识,但我们却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输入”和“输出”,即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它是在什么前提或条件(输入)下完成的,得到了什么样的结果(输出)。

用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我们必须把一项创造性思维活动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来看待”[9]。 即这种思维必须是在一定环境下完成的有目标有效果的完整的活动,“实际上,创造心理学研究所倚重的历史事例,无一不是这样的社会实践”[9]。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创造性思维应该有什么样的根本特征呢?

首先,我们认为,作为一项创造性思维所形成的构思(即该思维的效果或输出),相对于原来的前提条件(即该思维原来的环境或输入)而言,应具有独特性。

其次,作为创造性思维所形成的构思,对于人们的追求或需求或目的来说,有显著的效果。

曾经看到过这篇文献〔9〕的读者, 可能已经发现以上两点与该文献所提出关于“创造度评价”的四条参考标准是相通的。显然“有明显创造度的思维”与“创造性思维”应该是等价的,但是,假若用四条参考标准来判定创造性思维的本质或根本特征,就未免太繁琐而不得要领了。

独特性,是指该思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与已有的东西相比,它是不相似的。独特性很自然地保证了它的新颖性(即与已有的东西不相同),而新颖性却不能保证它的独特性。

为什么我们这样看重思维结果(构思)的独特性而不看重思维过程的独特性呢?除了前述的我们难以确定其过程这个理由外,我们还考虑到,如果不是刻意追求的话,实际上两次思维过程几乎是无法雷同的,因为思维过程中的随机因素太多了,同时,经历了不同的过程(如兜了大圈子)的思维,却很可能产生平淡无奇的结果。

有不少人可能会觉得,具有独特性结果的思维,就应该是创造性思维,为什么还要求它具有显著的效果呢?

实际上,我们认为这一点对创造性思维的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没有这一点,创造性思维就会变成盲目“求异”的思维,追求科学预见就会变成千奇百怪的梦幻,技术创新就会变成“发明狂”的胡拼乱凑;没有这一点,笛卡儿“带动行星运转的旋涡”理论就会与牛顿的万有引力体系具有同样的价值,而尾巴上沾有颜料的毛驴就会有等同于毕加索的创造力。

如果我们对创造性思维的研究的目标是建立有助于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发展的创造性方法论,就不能把那些无目标无效果的“创新”统统收罗进来,然后再将其分为“正确的创造性思维”、“错误的创造性思维”,“有意义的”和“无意义的”创造性思维等等。

如果我们肯定了创造性思维的根本特征,实际也就找到了它的实质,即“该思维结果的独特性及其效果的显著性”。

由此,我们建议给出这样的定义:创造性思维就是指能得到独特而具有显著效果的思想的思维活动。

我们认为,象以上这样认定创造性思维的本质,根本特征和定义,还有以下优点:

一是简明扼要。

二是具有可操作性。即我们可以比较容易考察一项完整的思想活动是否为创造性思维,因为我们提出的特征不大依赖“灰箱”内部的模糊过程,而该特征所依赖的外在条件和结果,都是更容易确定的。

三是符合已知事实。

我们还认为,这种观点还有利于建立更为实际有益的,也更为丰富灵活的创造性方法论。

当然,这种方法的发展和完善,还有待于今后的努力。

我们欢迎对以上观点的讨论和批评。令我们欣慰的是,我们发现自己的思想与某些心理学家有接近之处。如西尔瓦诺·阿瑞提(SilvanoArieti)就认为创造性思维“必须是某种能让正常思维迟早理解、接受和欣赏的思维方式,否则其结果就是古怪的而不是创造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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