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框架下的政府管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范式论文,管制论文,绩效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03-0056-05
一、“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SCP)范式的演进
(一)SCP范式的提出及政策含义
1、范式的提出。所谓SCP是Structure(市场结构)、Conduct(市场行为)和Performance(市场绩效)的缩写,它是由20世纪30年代形成的以梅森和贝恩为主要代表的哈佛学派提出来的。哈佛学派认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企业行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因此,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最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不合理的市场结构。
1938年,梅森和克拉克等开始对市场竞争过程的组织结构、竞争行为方式和市场竞争结构进行经验性研究。他们认为,不先全竞争存在的事实表明,长期均衡和短期均衡的实行条件是不协调的,这种不协调反映了市场竞争与实现规模经济的矛盾;为了研究现实条件下缩小这种不协调的方法和手段,有必要明确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梅森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类基本的有效竞争标准:一是将能够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形成条件归纳为市场结构标准;二是将从市场绩效角度来判断有效竞争的标准归纳为市场绩效标准。1959年,贝恩出版了产业组织理论集大成的著作《产业组织》。贝恩的研究方法,为个别产业的具体分析和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尤其是贝恩对作为市场结构形成要因的产业集中、产品差别化、进入壁垒、规模经济性的有关研究和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关系的分析,为丰富产业组织研究提供了大量案例。而1970年谢勒出版的《产业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则进一步揭示了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弥补了贝恩《产业组织》对市场行为论述的不足,从而将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
2、政策含义。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以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把产业分解为特定的市场,按照结构、行为和绩效三个方面,即所谓的产业组织研究的“三分法”对其进行分析,构造了一个既能深入具体环节又有系统逻辑体系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并对市场关系各方面进行实际测量,从而规范了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在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架中,产业组织理论由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这三个基本部分和政府的公共政策组成,其基本分析程序是按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公共政策而展开,而且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必须通过政府管制来调整和直接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
(二)SCP范式的理论发展
1、芝加哥学派和新奥地利学派对SCP范式的批评。
由于旧SCP范式与微观经济学理论不能很好地融合以及它对日益突出的产业集中趋势缺乏解释力,至1970年代后期,SCP范式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地位不断衰落。如,人们在实践中无法发现那种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模型关系,导致统计结果的解释自相矛盾;博弈论的广泛运用,企业在市场中的策略性行为以及企业内部代理人的策略性行为等。换言之,旧SCP范式的衰落正是产业组织理论迅速发展的结果。
对SCP范式的批评主要来自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们,包括施蒂格勒、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人。正是在这一批判的过程中,芝加哥学派迅速崛起,并逐渐取得了主流派地位。芝加哥学派继承了奈特以来芝加哥大学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市场竞争过程就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生存检验”的过程。作为对传统的SCP范式的批判,鲍莫尔、帕恩查和韦利格等人在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于1982年合作出版了《可竞争市场与产业机构理论》一书,系统阐述了所谓的“可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以完全可竞争市场和沉没成本(sunkcost)等概念为中心,来推导可持续的、有效率的产业组织的基本态势及其内生的形成过程,对贝恩的进入壁垒理论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进入壁垒,而在于是否存在人为的进入壁垒,这一理论对鲍莫尔(1982)提出的“进退无障碍理论”有很大影响。在政策上该学派主张政府的竞争政策与其重视市场结构,倒不如说更应该重视是否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而确保潜在竞争压力存在的关键是要尽可能地降低沉没成本。
对SCP范式批评的另一主要力量来自新奥地利学派。新奥地利学派注重个体行为的逻辑分析,在理解市场时着重过程分析,而不是新古典主义的均衡分析。针对新古典学派通过均衡对市场进行分析,把经济学当作客观的科学并模仿物理学的分析方法来构筑经济理论模型的分析方法,新奥学派对此进行了批评。他们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经济学看作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人类行为科学”的一个领域。新奥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是奈特式的不确定性概念,新奥学派从不完全信息出发,把竞争性的市场过程理解为分散的知识、信息的发现和利用过程,而市场不均衡就是因为存在着未被发现的信息或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利润机会的丧失。在政策上,新奥地利学派对传统的哈佛学派的反垄断政策基本持批判态度,强烈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新奥学派认为,市场竞争源于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只要确保自由的进入机会,就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压力,惟一能真正成为进入壁垒的就是政府的进入规制政策和行政垄断。因此,最有效的促进竞争的政策首先应该是废除那些过时的规制政策和不必要的行政垄断,实行自由放任政策。新奥学派认为,社会福利的提高源于生产效率而非哈佛学派强调的配置效率,只要不是依赖行政干预,垄断企业实际上是生存下来的最有效率的企业,这导致新奥学派对大规模的企业组织持宽容的态度,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本来就是淘汰低效率企业的过程,反对企业分割、禁止兼并的结构主义政策主张。
2、SCP范式的新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可竞争市场理论和博弈论等新理论、新方法的引入,SCP范式有了极大的发展。新SCP范式在研究方向上不再强调市场结构,而是突出市场行为,将市场的初始条件及企业行为看作是一种外生力量,而市场结构则被看作内生变量,并且不存在反馈线路,寻求将产业组织理论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进行更加紧密的结合。在研究方法上,以泰勒尔、克瑞普斯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将博弈论引入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领域,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产业组织学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改造,形成了“新SCP范式”的理论体系。新SCP范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从重视市场结构的研究转向重视市场行为的研究,即由“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突破了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单向、静态的研究框架,建立了双向的、动态的研究框架;博弈论的引入。
SCP范式发展的另一条主线是以科斯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从制度角度研究经济问题的“新制度产业经济学”,也被称之为“后SCP流派”,其代表人物有科斯、诺斯、威廉姆森、阿尔钦等人。该学派组织理论的主要特点在于它引入交易费用理论,对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基本假说、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作了系统的阐述,彻底改变了只从技术角度考察企业和只从垄断竞争角度考察市场的传统观念,为企业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对产业组织的深化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如果说主流产业组织理论注重产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的话,新制度经济学则将研究重点深入到企业内部,从企业(公司)内部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的变化来分析企业行为的变异及其对市场运作绩效的影响。
二、如何进行政府管制是SCP范式在不同时期的争议焦点
管制是由管制机构强制执行的置于市场中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通过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消费者和厂商需求与供给数量而起作用。管制的类型有三种:直接干预经济机制(包括价格管制、产权管制和合同规定的限制等)、影响改变消费者决策来影响市场均衡或通过改变厂商决策来影响市场均衡。SCP范式下的不同理论都主张进行政府管制,但侧重点迥然有异:
(一)哈佛学派有关政府管制的主要观点
哈佛学派有关政府管制的主要观点体现在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的影响上。他们主张,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得令人满意的市场结果,政府必须运用竞争政策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管制。其主要观点包括:
1、在一个部门内过高的生产集中程度会导致糟糕的市场结果,但规模效益显著的部门除外;适度集中的寡头市场和带有某些原子市场的市场结构,可以实现按照竞争要求所期望的市场结果;因此,具有决定性的结构的边界不是位于原子市场和寡头市场之间,而是位于较高集中度的寡头市场和适度集中的寡头市场以及某些原子式结构的市场之间。
2、过高的产品差异程度通常并不会带来很好的市场结果,因为消费者常常只有在两个十分近似的产品之间进行选择,所以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数量并不会随产品差异程度而相应地扩大;有效竞争所要求的并不是特别高的产品差异程度,而只是要求适度的产品差异。
3、高度的市场进入限制,与中等的和较低的市场进入限制相比,对市场结果具有负面影响;通过高度市场进入限制得到保护的高度集中的生产部门比带有中等程度市场进入限制的高度集中的生产部门,一般来说会导致更为糟糕的市场结果。因此,要获得有效的市场结果就必须消除市场进入的限制,其中主要是人为的市场进入限制。
(二)“新SCP范式”有关政府管制的主要观点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以完全可竞争市场及沉没成本等概念的分析为中心,来推导可持续的产业组织的基本态势及其内生形成过程。该理论认为,良好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效率等市场绩效,在传统哈佛学派理想的市场结构以外仍然可以实现,而无需众多竞争企业的存在。它可以是寡头市场,甚至是独家垄断市场,但只要保持市场进入的完全自由,只要不存在特别的进出市场成本,潜在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企业采取竞争行为。在这种环境条件下,包括自然垄断在内的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是可以和效率并存的。
可竞争市场是相对于传统的完全竞争概念所提出的一种理念性的市场概念,是新古典主义关于完全竞争特别是在自由进入条件下完全竞争的理论发展。但与完全竞争必须满足存在大量且小规模的买者和卖者,而且不存在产品差别化和进入壁垒等市场结构条件不同,可竞争市场可以不依赖于原子型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在存在新企业随时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的条件下,即使市场上仅有一个企业独家垄断(没有其他竞争对手),这家垄断企业所能获取的资本收益率也不会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众多企业所能获取的正常收益率。因为,任何能使垄断企业获取高于资本正常收益的利润的垄断定价行为,都会立即招致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在这里我们看到,可能进入者的潜在竞争(不需要现存企业之间的争夺),足以使边际成本定价成为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的一个条件。因此,可竞争市场条件下理想的竞争,可以作用于所有的市场结构形态。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出现反映了1970年代以后,对政府管制特别是进入管制所导致的不公平以及管制制度本身的低效率的批评越来越多。同时,以计算机和电子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的兴起而导致的经济管理业务中的系统技术的普遍运用,使得原来政府对航空、通讯、汽车运输等产业进行规制的依据不断淡化,美、英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出现了放松管制的政策倾向。可竞争市场理论,成为这种政策转换的重要理论支柱。
(三)“后SCP流派”有关政府管制的主要观点
综合科斯、威廉姆森等人的观点,“后SCP流派”的交易成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论点:(1)市场和企业为相互替代而不相同的交易机制,因而,企业可以替代市场实现交易;(2)企业取代市场实现交易有可能减少交易的成本;(3)企业在“内化”市场交易的同时产生额外管理成本。当管理成本的增加与市场交易成本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不再增长扩大);(4)现代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及企业节省交易成本的努力是企业结构演变的惟一动力。
毫无疑问,“后SCP流派”的交易成本理论是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补充。它的最主要贡献在于摒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无摩擦”的假设而专门探讨市场“摩擦”——交易成本——对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影响。
交易成本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始终围绕市场与企业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市场和企业这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将交易成本概念一般化以后,经济中的许多现象都可以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角度重新解释,交易成本概念应用的领域日益广泛,如代理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外部性问题、纯粹市场与科层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史,甚至政治制度等。因此,政府管制的着眼点在于减少交易费用也就成为其应有之意。
“后SCP流派”将制度视为经济活动的内生变量。一方面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对经济组织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的大小和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交易双方产权的状况也会影响到市场绩效,清晰的产权有助于交易双方形成稳定合理的预期,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交易顺序进行。因此,不同的制度下市场结构各不相同,产权制度不同,交易成本也是有差别的,从而市场绩效也就不同。
“后SCP流派”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激励经济主体从事生产性活动,从而保障分工和合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良好的市场绩效,促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达到最优。“后SCP流派”通过对企业行为的研究来考察市场和政府干预的作用,用另一种理论视角论证了政府进行经济性管制的必要性。
三、SCP范式中政府管制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场结构的政府管制
1、垄断结构的产业管制。哈佛学派和“新SCP范式”为这种类型的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具有垄断结构的产业进行管制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使垄断可以在一定技术条件下达到更高的效率,同时防止垄断条件下企业自由决策所造成的不良经济后果。对价格和进入的管制是与两种成本条件相联系的,首先是沉淀成本造成进入壁垒,其次是成本次加性。实际上这两种成本均是市场条件,因为沉淀成本与市场租金明显相关,而成本次加性必然产生于平均收益超过平均成本的产出区域内。沉淀成本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竞争和潜在进入都不能确保有效的价格和产品质量。价格管制是要确保能提供给投资者足够回报的价格,进入管制就是为了避免在沉淀成本上过度投资。成本的次加性使我们认识到应该通过自然垄断来限制进入以保证足够的产量,这需要价格管制。因为,竞争的益处受到进入管制的限制,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费率和进入管制与许可证管制明显不同。
由上述可知,垄断结构的产业是以自然垄断为特征的。资源的稀缺性构成自然垄断是不言而喻的,现代自然垄断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电信等领域,其主要技术经济理由:一是这些产业在提供服务时形成网络系统。各种公用事业(电、煤气、自来水等)都有一整套的网络设备,其固定资本投资巨大,但随着用户的增加,单位边际资本投入下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规模经济效率。二是公用事业能取得生产与分配的纵向统一利益,对多种用户提供多种服务的复合供给利益,也称“范围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意味着追加新的物品和服务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成本低,这就是“成本次加性”。因此,对于高沉淀成本,具有明确规模效率和范围规模效率的公益事业和部分制造业,应当实行限价管制。一方面此类管制须满足效率对这些产业规模和投入的要求;另一方面此类管制又要保证这些厂商不能抽取过多的租金。在此领域政府管制主要是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
2、竞争性产业结构的政府管制。对竞争产业进行管制常常使人们不可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电信、运输、金融等管制均属于这一类。“后SCP流派”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对这些竞争性产业进行政府管制的理论根据。因为,在上述产业中,企业众多且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收取各种不同的费用,而用户对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知。这时,政府管制的介入主要是把受管制企业的状况告诉消费者,并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理人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可能遇到的风险。
由于竞争性产业进入壁垒低,只要不限制进入与退出的成本,就不可能存在超过正常利润的租金,也不存在公平问题。并且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要使自己的企业运作状况、价格、产出等信息完全与消费者隔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他们必须按市场竞争的原则定价。所以,竞争性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趋向于放松管制,较为明显的是公路运输、通讯、航空运输等行业。竞争性产业的政府管制主要是针对信息不对称和可能对消费者利益造成较大危害的产业,要实现真正合理价格管制是十分困难的。
(二)对市场行为的政府管制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一个企业可以以市场价格卖出它所有想出售的产品,但仅仅是以市场竞争价格。在这种环境中,企业没有动力去刊登广告,没有动力对竞争者所做的事情做出应有的反应,或者没有动力对新的进入行为进行有效的阻止。而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情况就有很大的不同,企业的市场行为会变得非常有趣。在一个竞争性产业中,即使所有的小公司都能够协调成为一个卡特尔,新企业也照样能够进入市场。在这种市场条件下,政府主要对以下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管制:
1、对企业合谋行为的管制。政府要对企业之间为自己的利益而合谋进行经济性管制。因为,如果独立的企业间可以互相协调其行为,它们就可以限制团体的产出,并把其产品的价格提高到边际生产成本以上,从而增加每一个企业的利润。但是,如果卡特尔成员相互欺骗,每个成员都偷偷增加其产量,价格就会下跌,限产的企图就会失败;如果新企业进入市场,卡特尔不得不削减自己的产量,或者增加总产量,控制价格的企图就会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的合谋是否能够得以保持,主要取决于市场结构中的一些关键变量,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分布,产品差别化以及进入条件等。因此,政府管制就成为必然。
2、对企业策略性行为的管制。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已有的生产者可能会阻止新企业的进入。它们可以通过压低价格来这样做,使进入变得没有吸引力。这种情况仅仅对低效率的企业有损害,社会却会得到低价格的收益,这种竞争的对抗是社会意义上的收益。另一方面,对已经建立的企业而言,在竞争方法上有多样化的选择。如可以采取提高实际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成本,包括垂直一体化、垂直约束、广告、研究开发、掠夺性定价等等。这些策略性行为不是社会意义上的收益,特别是当它们涉及到浪费性的投资时更是如此。因此,政府必须对这些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管制。
3、对企业广告和研究开发的管制。对广告和研究开发进行管制是为了维护企业产品差别化的信息真实性。广告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产品差别化,可能会使现有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操纵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决策。因为,广告具有信息传递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改善市场绩效。如,一个新公司可以通过刊登广告,让潜在的顾客知道它在竞争舞台上已出现的信息。所以,广告是新公司竞争的工具。类似的,社会经常从研究开发中获益。研究开发导致新产品出现(产品创新),或者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生产现有产品(工艺创新)。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技术,本质上都是技术进步,都是构成合意的市场绩效的因素。
(三)对市场绩效的政府管制
市场绩效是对经济主体实现其预定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的程度的一种度量。因此,对于绩效的管制就在于为不同经济部门界定一个清晰的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同时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1、对企业获利能力的管制。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对其投资仅仅能够获取正常回报。高于正常回报的经济利润是企业追求和保持市场势力的理由。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必然会获得一些经济利润。但是在合理的政府管制下,利润越是接近于正常回报,就越不可能把产出限制在竞争水平以下,价格就越接近于边际成本,市场绩效也就越好。
2、对企业效率的管制。“所有垄断利润的获取者最愿意过的是平静的生活”,这是希克斯被广泛引用的名言。一个脱离竞争威胁的企业必然会对市场变化做出迟缓的反应。市场势力有时会显示出资源配置的浪费:高成本伴随高价格。不容置疑的是,政府管制在这种情况下是必要的。这是我们把效率作为判断市场绩效的重要因素。
3、对企业动态效率的管制。从严格意义上说,上面所讨论的效率是一种静态效率。静态效率是指以最小成本所进行的生产,而不论产出是否因提高价格而受到限制。动态效率涉及到技术进步的速度问题。经济学家对此有一个难以达成一致的看法,即市场势力与技术进步之间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我们应该允许公司去垄断以鼓励其创新吗?如果必须这样做,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去做?政府又该如何进行经济性管制。
线性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依据松散的经济理论,只能够推测非常简单的因果关系。从我们对这一模型简要的讨论中可以发现,对“结构—行为—绩效”的政府管制远非如此简单。结构、行为、绩效中的关系是复杂与交互作用的,在一定的需求和技术条件下,结构和行为相互决定。结构影响行为,但行为(如策略性行为)也影响结构。结构和行为共同决定绩效,绩效对技术和结构也产生反馈影响。动态效率创造了有效的技术,获利能力决定进入市场的吸引力,绩效对市场结构具有动态的效应。
四、“SCP”范式政府管制理论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根据“SCP”范式演进的现状,结合我国政府管制实践,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实施管制的一般原则和办法。
(一)对市场结构管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尽可能使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变得容易。“新SCP范式”学派的分析表明,限制进入或退出将妨碍可竞争性,最终损害市场绩效。而传统“SCP范式”的管制政策不仅对进入实行限制,而且也不允许受管制的亏损企业退出。决策者这样做的理由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然而,根据可竞争性理论,即使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对被管制者提供补贴比禁止退出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因为,禁止退出会鼓励交叉补贴。为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必须消除妨碍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的法律,使潜在竞争尽可能起作用。潜在进入者对利润机会的迅速反应会有效地约束在位厂商的行为。因此,进入程序应该是透明的、规范的书面程序。当存在利润机会时,进入程序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进入过程。
2、利用有关的管制政策来消除沉没成本的不利影响。可竞争性理论区分了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认为只有沉没成本才构成进入的技术障碍,在位企业可以凭借沉没设备获得超额利润。
管制者应消除这种不利影响:(1)确保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平等地得到沉没设备;或者把产业的沉没资本较大部分与可竞争部分剥离开,对较大部分的沉没资本实施管制,对可竞争部分给予更大的进入和定价自由。(2)通过制度创新,降低转移和出售资产的难度有助于降低沉没成本的不利后果。
3、对在位企业和进入者的管制应遵循非对等原则。即使进入是完全自由的,由于在位企业具有某种“先占优势”,潜在进入者和在位企业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将严重损害潜在竞争的作用,应该通过对在位企业和进入着实行不对等管制加以抵消。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抑制在位企业对进入的价格反应。因为,在位企业的反应性定价会阻止由利润机会引起的进入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使进入保持某种“不确定性”。
4、保持定价政策和进入政策的协调。在管制实践的过程中,仅仅通过取消各种进入限制使进入更容易,就能够促进可竞争性。但是,进入政策必须与其他政策,特别是价格政策相协调才能有效地提高市场效率。
(二)对市场行为管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对市场行为的管制探索主要是在管制问题中考虑信息约束,引入相应的激励、协商机制来设计管制措施,提高管制效率。
1、激励性管制。政府在进行管制时都要面临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问题,在管制委托——代理关系中,被管制者(代理方)处于信息优势,而政府(委托人)却处于信息劣势,委托人看不到代理人做出了何种程度的努力(代理人隐藏行动),同时,委托人不能了解代理人在决策时所利用的到底是些什么样的信息(代理人隐藏信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管制的不到位,管制过度与管制缺位同时存在,管制效率较低。另外,传统的理论并没有过多的考虑管制成本的问题。实际上管制成本随着管制领域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增加,管制成本包括了管制者实施管制的成本以及被管制者的成本,被管制者的成本中包括了寻租成本、因管制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管制滞后带来的损失。
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所以,效率与信息租金是一对共生的矛盾。也就是说,在得到效率的同时,必然留给企业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会带来社会成本。虽然管制可以避免企业得到垄断利润,但是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这就是管制控制的成本。所以,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政府管制要以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机制以及博弈理论设计的管制理论取代传统的建立在价格理论基础上的管制理论,在激励被管制者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政府的管制目标。
2、协商性管制。激励性管制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即相对于管制者,被管制者仍然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如能将被管制者从被动的角色转化为主动的角色,就更能提高管制的效率,协商性管制恰好实现了这一点。
协商性管制是指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就如何管制进行充分的、正面的协商,共同制定管制政策的一种互动性管制形式。它在激励被管制者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了政府的管制目标。与激励性管制相比,协商性管制有如下的特点:(1)协商性管制是政府协调模式与组织协调模式的组合,是基于协商的一种管制。通过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协商,制定管制政策。(2)协商性管制明确赋予被管制者参与、制定管制政策的权利,改变了被管制者被动接受管制的局面。由于被管制者成为制定管制政策的一方,它有充分的动力来表达自己的私人信息。(3)协商性管制可以看成是一个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一个合作博弈,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变,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协商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合理的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确定行业的进入标准;确定政府补贴的程度和补贴的方式;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确定违约的惩处方式和程度等等。
收稿日期:200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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