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问题探讨_税收优惠论文

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问题探讨_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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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技术进步。经济学家把索洛剩余,即可以观察的人均产量增长率减去人均占有资本变化率与产出中的资本份额乘积的差,解释为由技术进步引起的经济增长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产业整体技术水平较低;技术装备水平相当落后;技术开发投入不足,研究开发能力薄弱。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自身也不够成熟,科技进步更需要税收政策的诱导、鼓动。

一、现阶段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尚未形成有机的体系

一是税收政策对原始性创新支持力度不够。原始性创新已成为决定国际产业分工的一个基础因素,成为国与国之间科技乃至整个经济竞争成败的分水岭。我国在原始性创新上与国外的差距相当大。如在产业基础领域,我国的发明专利仅为日本和美国的1/30,韩国的1/4,尤其在高技术领域,绝大部分为跨国公司所有;二是税收政策对人力资本激励不够。国际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曾就人力资本的激励做过专门的研究:若无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只不过达20%-30%;若施以激励,可达80%-90%;若激励得当,则1个人可顶4个人(注:苏东斌《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人力资本》:新华文摘2000年第8期);三是税收政策对科技创新中分散与集中的关系注意不够。以往的科技发展中,存在着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分散与集中的矛盾;四是在科技创新模式上,税收政策对技术的集成创新缺乏激励。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法律法规很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级次不高,税收基本法缺位,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他工商税收制度都还停留在暂行条例、暂行规定、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有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也大多是决定、办法、通知、函件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税收法律缺乏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也缺乏协调性和透明性。从而制约了税收法律效力,削弱了税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税费负担过重

我国税收规模从1998年以来一直在超常增长。从1997-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1、6%、12、6%、13、9%、15%、16、8%,18%(注:资料来源: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数据中心整理(2001年11月7日))。据统计,我国1998年——2002年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平均资产总额]分别为:7、12%、7、45%、9%、8、91%、9、45%(注:资料来源: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数据中心整理(2003年11月6日)),扣除税金和利息支出,企业的利润率可想而知。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费大于税,税费倒挂较为严重。据2001年对杭州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生物技术、新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5个行业中的76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问卷调查,税外费用小于、等于、大于税收的情况,分别为4家(占4%)、3家(约占4%)、59家(占77、6%)(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证研究:孙伯灿,陈卫东,范柏乃 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11月)。同时,我国税收负担也偏高。

(四)现行增值税不利于科技进步

一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没有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带来诸多问题: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负,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据有关部门测算,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其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提高近3.5%;不能准确退税,退少了影响产品的竞争力,退多了易招致倾销补贴之名,不利于产品出口,也侵蚀政府财力;使国内产品的流转税负担率往往高于流转税税率,而进口产品税收负担率与流转税税率相同,而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处于劣势;每一项购进货物都需区分资本品与非资本品,增加了征管难度,也为纳税人逃税骗税提供了空间。二是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行业间税负失衡。也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大量存在,引发诸多征管问题,如销售行为界定、国税地税矛盾、对纳税人避税的激励,税收成本增加等。现行增值税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科技进步。

(五)现行税收优惠措施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1)、优惠形式单调,以直接优惠而非间接优惠为主。(2)、优惠环节不科学,针对企业和科研成果,而非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及过程。(3)、优惠以区域为主,以产业为辅。(4)、涉外企业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已成为阻碍科技进步的因素。(5)、优惠政策不适应对人力资本的激励。

二、关于完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依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目标,形成有机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是调整科技税收战略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原始性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跨越;二是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的观念,把以人为本贯彻到科技税收政策当中。完善税收激励机制,鼓励创新,对有利于人力资本的良好环境和条件的营造提供重要的支持,使人力资本的最大价值的发挥成为自觉的行为,促进人力资本开发与使用效率的提高;三是税收政策要注意正确处理科技创新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既要刺激多元化的创新活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中集中力量办大事;四是税收政策要随着科技创新模式的调整,从支持单项创新转变到更注重对各种技术的集成创新的支持,促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的形成;五是调整科技税收政策对象,以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科技力量;六是积极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促进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软件、电动汽车、功能基因组、生物芯片等十二大专项,以及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法律法规

加强税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改变目前税收法律缺失的状况,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起税收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制约机制,以法治税。结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目标,清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或取消,或调整,或充实、补充,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法》。注重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依据变化了的经济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加大税收惩罚力度,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另外,随着法治和宪政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等的深入改革,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定位,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间关系理顺,责权利相对应并具法律约束力,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会更具有效性,税法也将真正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

(三)加快税费改革,降低企业负担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税费各有定位,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服务于公共产品,费则主要服务于准公共产品。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应税费并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企业的各种收费名目繁多、规模庞大,需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属于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不合理的收费一律取消,合理的收费则予以保留。税费各归其位,还税费本来面目。消除企业,尤其高新技术企业“头税轻,二费重,三费四费无底洞”的现状,真正降低企业负担。

(四)尽快推进增值税改革

一是尽快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期,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尤为迫切。因此,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至关重要。况且,政府作为市场投资主体,其利益最大化目标与私人投资有很大的差异,由增值税转归政府支配的这部分资源,其效益显然不如由社会(民间)支配。应尽快全面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至于存量固定资产,可借鉴匈牙利等国的做法,将其排除在外,不予抵扣。因为这部分资产过去的征税和税收优惠规定不一,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十分复杂,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而且,存量固定资产是以前形成的,不予抵扣,对企业以后投资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影响不大。存量固定资产约占社会固定资产总额的90%,排除在外,可大大减缓转型对财政的冲击;二是逐步拓展征收范围,扩展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所有领域。国际上较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也大多循着由选择性的征收,渐近于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我国今年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随着条件的成熟,需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拓展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包括农业领域,甚至公共部门。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会相应影响营业税的征收,影响地方的税收收入。因此,随着征收范围的拓展,需要对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做适当调整。或改变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适当提高地方分享比例,或就现有税种重新进行分配;三是适当降低税率与征收率,并加以简化。

(五)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1、弱化直接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措施。直接优惠方式侧重于事后优惠,有较大的局限性,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体现政府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充分调动企业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逐渐弱化直接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方式。目前我国主要以前者为主,随着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提升,优惠功能逐渐减弱,并已成为科技发展的障碍。可以借鉴别的国家(地区)的做法,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更多地投入科技和设备更新,促进科技发展。

2、税收优惠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及过程。改变以往针对企业和科研成果优惠的政策,根据科技研究开发的特点,对项目优惠,对研究开发过程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原则上规定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优惠、中间试验阶段优惠等标准,由企业申报,核准享受税收间接优惠。

3、改变优惠政策只注重区域性的状况。一方面,原则上科技没有国界之分,也没有区域、企业等界限,因此,税收优惠应不分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一视同仁。另一方面,科技税收优惠应与国家一定时期整个科技发展战略相一致,突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同时,对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应根据“弥补风险”的原则,注意政策的时效性,及时予以调整。

4、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并加以完善。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公平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同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如削减优惠措施,除中小企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税收优惠适当保留外,其他的税收优惠应大量削减;改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改革有关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征规定,由投产年度改为获利年度。目前我国正抓紧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改革的准备工作。

5、调整优惠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建立税收优惠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进步过程中人的积极性。如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办学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企业捐资办学,取消税前列支的最高扣除比例限制,适当提高税前列支用于教育经费的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同等税收待遇或再降低税负等。

(六)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出口产品全额退税

为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自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随着条件的成熟,对出口产品,应尽快恢复增值税零税率制度。事实上出口退税并非出口优惠政策,而只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征多少,退多少,实施全额退税,以鼓励出口,也便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并取信于民。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则可少退免或不退免增值税。同时,也可把随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列入退税范围。适时调整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对进口产品的增值税,除某些必要情况,实施全面征收,平衡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的税负,促进公平竞争,也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七)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对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税式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技税收政策的效益评估体系,根据相关预测方法,测算政府税式支出数额、纳税人收益情况及相应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出优惠效果评价,据以调整优惠政策。并据以编制税式支出项目明细表,作为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也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性、透明度。同时,不断改进征管手段,对有条件的纳税人尽快实行电子申报、网上咨询服务、计算机审计等,改善税收服务,加强征管,促进科技进步,也节约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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